增值税新政带来的十二个优化_一般纳税人论文

增值税新政带来的十二个优化_一般纳税人论文

增值税新政带来的十二个优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政论文,增值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营改增试点期间,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不尽一致。自2015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一系列的涉及增值税的新政策法规。在涉及增值税新政策的28个文件中,既有针对新征管环境出台的新政策,也有对老政策进行的修订或更新,还有对一直不清晰政策给予明确或规范。笔者经过归纳整理发现,增值税政策法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进项税抵扣环境趋于宽松。细数2015年增值税新政,在征收管理方面实现了十二大优化。纳税人需要及时学习,不断更新,准确理解,正确运用。

      优化一: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进一步完善了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激励措施,有利于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褒扬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诚信纳税。

      优化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由审核制调整为登记制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核制下,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登记制下,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当月1日或次月1日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应根据新税政要求并结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作出最适合企业的税政选择。

      优化三:前期增值税进项税,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期间的可以抵扣

      《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明确,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新政出台前,企业对此认为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进项不能抵扣。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些情况下,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障碍。纳税人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下,“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属于进项税抵扣适用范围。

      优化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税方法可以自主选择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优化五: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允许继续申报抵扣

      《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48号,进一步有效防止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企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需要更加严格管理,纳税人取得购进的发票的品名与开具销售发票的品名应该保持一致,从自身(销项)方面严格如实按照销售品名开具,不能按照客户的要求开具,也不能任性的开具品名。

      审核比对等异常情形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税收风险分析评估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明显背离,虚假填列纳税申报表特定项目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等异常情形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因电话、地址等税务登记信息虚假无法联系或两次约谈不到的,纳税人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暂停该纳税人开具发票,并将其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

      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进项税抵扣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进行调查核实。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应当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凡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

      优化六: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

      《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一条要求,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需要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系统不能开具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完全可以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

      优化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一律采用即征即退方式享受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变化调整,纳税人应注意的,一是原来政策优惠政策分为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适用退税档次:四档退税比例即100%、70%、50%、30%,和原资源综合利用有变化,企业应该按照新政操作。二是核算方式要求单独核算,纳税人对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应当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单独核算。

      优化八:一般纳税人办理登记,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第一条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在涉税管理方面,以前识别一般纳税人采用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为准。那么按照新政策企业应该要更新涉税资料管理,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识别,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为准。如果不更新政策,还是以相关证件要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就会造成不必要的误会。

      优化九:增值税非正常原因零申报,连续3月或累计6月纳税信用不能评A

      《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五条,明确了关于纳税信用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非正常原因指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企业应该遵从税法,如实纳税,加强增值税申报管理。对于出现的连续零申报,应主动识别是正常原因还是非正常原因,对于正常原因要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交流和沟通。

      优化十:煤炭采掘企业附属设备,以巷道为载体的允许抵扣进项税

      《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第一条规定,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二)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特别是电梯一直明确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新政对于煤炭采掘企业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的电梯是可以抵扣进项的。

      优化十一: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明确了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是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的常规性申报纳税期限。这一新政的实施方便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办理,但也给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和税务机关及时发现并告知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带来了不确定因素,需要注意防范相关的税务风险。

      优化十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计算销售额可以扣除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三条明确,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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