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转型中的利益协调与社会政治稳定_经济转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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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既是社会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又是社会利益关系的大调整。然而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非常态分化,必然会引发政治领域中的非稳态因素,使社会政治稳定受到影响。如何在当前经济体制转型中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政治稳定,是深化改革和推动现代化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拟对此作初步的探讨。

一、经济转型中的利益分化现状

在经济转型中,原有物质利益结构的分化和新的物质利益结构的重建,使当前社会出现了多元化、多层次的复杂利益群体。在旧有的利益调节机制正在打破而新的利益调节机制又尚未健全的体制摩擦空隙和漏洞中,唯我至上的市场行为更加剧了社会利益的严重分化。正如江泽民所指出:“当前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各方面利益关系变动较大,各种矛盾可能会比较突出”〔1 〕。诸种利益分化主要表现在:

1.中央与地方利益分化

政企不分、政府对企业干预太多是计划体制的本质和要害,也是经济转型中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因此,中央在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决策便是向地方和企业“放权让利”,实行地方财政包干、“分灶吃饭”、分税制等财税体制改革。这些措施的实行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和企业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但由于改革过程中新型体制的不健全,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其一,中央下放给企业的管理权、投资权、物资调配权、金融控制权等基本上被地方政府截留,“中央下放的权力只是能够到了势力强大的地方那里,生产单位没有得到更多的自主权,进而减少了可从更灵活地配置资源中获得益处”〔2〕。 这样政企不分纳入了更加复杂的地方利益格局中,造成政企关系的地方化,地方拥有的独立自主权日益增多。而中央在下放权力的同时也意味着自己对经济干预能力的下降,传统的“条条专政”让位于现在的“块块专政”。获得种种调控经济大权的地方一旦拥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便很容易萌生地方利益至上的观念,地方认同超过国家认同,形成了一个个大大小小的“独立王国”,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妨碍着国家宏观政策的推行。其二,中央在财政上不断向地方让步,对国家财政的控制能力逐渐削弱。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由80年代初的60%以上降至现在的40%左右,大大低于国外中央政府的财政集中程度(发达国家中央集中的财力比重一般保持在60%以上,发展中国家大多保持在70%以上)。而且,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也从1978年的37.4%降至“七五”时期的16.9%, “八五”时期继续降至12.8%。个人所得占GDP的比重却由1978年的45.8 %上升为1995年的70%左右。国家所得比重下降过多,财政状况不佳,导致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实力弱化。

2.区域之间利益失衡

80年代以来,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不断扩大。从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均增长率看,1979-1990年,东、中、西部三地带分别为9.5%、8.5%、3.9%,地带间增长率差距在1个百分点以内。1991-1994年,东、中、西部地区增长率分别上升到16.3%、11.6%、10.5%,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增长率差距扩大到5-6个百分点。1994年全国乡镇工业总产值为25524.72亿元,其中东、中、西部地区分别占76.82%、16.78%、6.40%,东部地区是西部地区的12倍多。最高的江苏省达5588.86亿元,最低的青海省仅6.57亿元, 两者相差850倍。从各地居民人均收入来看,以东部广东、中部湖北、 西部甘肃为例,1994年按现价计算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分别为6367元、3356元、2658元。广东比湖北高90%,比甘肃高1.4倍。1994 年农村社会总产值达61374.4亿元,东、中、西部地区分别占62.3%、26.2%、11.5 %,东部地区是西部地区的5.42倍。其中,广东、湖北、甘肃分别为2182元、1173元、724元,广东比湖北高86%,比甘肃高3.75倍。 目前全国还有592个贫困县,东、中、西部地区分别占17.7%、30.4%、51.9 %。按人口计,约90%集中在中、西部地区。

3.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扩大

居民收入差距拉大,贫富分化现象开始出现。据1995年1月7日《人民日报》报道:截止1994年末,全国居民储蓄存款总额已达21518.8 亿元,比改革前1978年的210亿元增长了101倍多(按可比价格)。其中占全国总人口10%的贫困居民只占存款总额的3%,且具有下降趋势; 而10%的最高收入者却占存款总额的40%,且有上升趋势。1994年我国最贫穷的20%的家庭收入仅占全部收入的4.27%,而最富有的20%的家庭收入则占全部收入的50.24%。

城乡之间的差距拉大。据统计,1978年,我国城乡居民年均收入之比为2.37∶1,1985年缩小为1.72∶1,1994年又迅速提高到2.61∶1。 如果考虑到城市居民的福利补贴和农民所承担的摊派、白条现象,城乡居民年均收入差距实际超出4∶1。城镇中20%高收入户与农村中20%低收入户相比,差距为13∶1。就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差距来说,1978年, 城镇居民存款数额为154.9亿元,农村居民为55.7亿元,二者差距达2.78∶1。1995年,城镇居民存款数额为23466.7亿元,农村居民为6195.6亿元,二者差距上升为3.79∶1。

行业间收入差距明显拉大。在1990年到1994年的5年里, 交通和通讯业职工收入增长最快,地质普查和勘探业职工收入增长最慢,它们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37.48%和21.2%,前者是后者的1.75倍。 职工收入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之比从1990年的1.33∶1扩大到1994年的1.52∶1,其绝对差额从1990年的579元上升为1994年的2425元。

此外,在利益分化的内容上,政治利益、精神文化利益之间也存在着发展不平衡,在层次上存在着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之间层次不清、处理不当,在矛盾的纵向结构上存在着眼前和长远、暂时和根本利益之间轻重不分、缓急不辨等问题。

二、利益分化对社会政治稳定的正负效应

事实表明,差距过小容易造成无效率的经济行为,而差距过大又将引起社会心理失衡和社会震荡。因此,利益分化是一柄双刃剑,对社会政治稳定起着正负面效应的影响。

1.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化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政治稳定。第一,有利于权力资源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合理配置。我国传统的政治格局是强化国家权能,权力资源所属权层层上收的现实积淀为一种以守成、执行与传达为主要特征的地方行政文化。经济转型中,中央伸向地方的条条逐渐为地方的块块肢解和切割,高度集权体制的经济基础逐渐瓦解。这催育了地方主体意识和进取精神,各级地方政府有扩大地方自主权的强烈要求,为地方发展争取更大的自由度。第二,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生长。各级政府在对地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时,不可避免地相应培育了政治责任与能力意识,注意吸收和整合所辖区域内的不同利益取向,在角色上真正成为基层社会的政治代表,在功能上真正成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互动的中介。

中央与地方利益分化造成另一方面的后果是不利于社会政治稳定。第一,导致中央权力的流失。经济转型期,利益分配倾向地方,容易导致中央宏观调控乏力,财政困难,权威下降,政令难以畅通,“有的地方和部门过多考虑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和政策不力,甚至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应当由中央集中的则集中不够,某些方面存在过于分散的现象”〔3〕。中央政府的主导地位一旦动摇, 必将摇撼社会政治稳定的基础。第二,助长地方保护主义和离心倾向抬头。获得种种调控经济大权的地方一旦拥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便很自然地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行事,对中央的政策往往采取功利态度,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尽量缩小影响,甚而依仗一定的经济实力,有形或无形地以地方“诸侯”自居,遇事多强调本地区的特殊性。地方离心倾向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发展下去还有可能诱使地方从脱离中央控制中获取更大利益的欲望增强,使经济、社会发展上的差距,转换成为文化信念和感情上的对立,对全国政权和行政文化的统一造成了冲击,危及整个国家的整合。

2.区域之间存在适当的利益差别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社会政治稳定。改革前,过分强调区域间的均衡发展,结果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事实教训我们:“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3〕。于是,自1978起, 我国由追求地区生产力的均衡布局转变为鼓励一部分地区先发展起来的不平衡战略。沿海地区利用经济技术优势和对外开放的区位优势迅速得到了优先发展,使人们看到了打破平均主义,适当拉开地区差距给经济带来的活力。各个地区比较率,争发展,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腾飞。改革18年来,我国人均GDP 年均增长速度达到8.3%,总体经济实力在世界上的位次由1978年第20 几位上升到了第七位,从而为社会政治稳定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

然而,地区差距的过分拉大或因不合理因素造成的利益失衡,又会严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第一,我国经济是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经济构成的有机整体,地区发展悬殊过大势必影响地区间的合理分工和各地区优势的发挥,从而制约全国经济的运行效率和总体发展速度,反过来影响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根本目标的实现,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同时我国西部地区基本上是少数民族聚居地,东、西部地区发展差距便带上浓厚的民族色彩,演变为民族间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差距。而且,我国中、西部的7个省区与15个国家接壤,国境线长约2.2万公里。所以,对东西部地区差距的迅速扩大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经济问题就容易成为影响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政治问题。第二,价格体制改革后,加工工业的产品价格与市场机制接轨,但资源产品价格仍受计划机制调控,这导致了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将承担价值的“双向流失”(即运出资源产品,购进加工业产品),使东西部区域差距的拉大陷入“马太效应”恶性循环中,而西部地区为防止价值的继续流失,一方面不顾实际地竟相发展价高利大的加工业,造成区域产业结构趋同,资源利用率低下;另一方面,采取违背商品经济的行政手段,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以免“肥水外流”。如通过行政命令阻止区域间资源和商品的流动、行政干预企业等,造成贸易封锁和资源争夺现象的出现,阻滞着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经济的形成。这些都不利于全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政治的稳定。

3.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的拉开一定意义上是对被扭曲的公平感的反正,有利于打破“大锅饭”的僵化体制,促进竞争机制的培育和发展,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影响和带动大部分人共同富裕,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从而增强人们对社会主义的信念。

当前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的拉大之所以激发群众的不满情绪,关键并不在于差距本身,而是在于隐藏于其背后的贡献与报酬失去平衡,“吃力不挣钱,挣钱不吃力”,“贫的不应该,富的不合理”。当然,我们也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分配不公现象的指责上,而应深入分析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的拉大:

一是合理合法的差别,这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必然带来的收入差别。如劳动者因人力资本存量不同,把握市场机遇的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等不同造成的收入差别。又如,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主要是因为城市工商业和第三产业发展快于农村,城镇居民收入渠道多元化,而且城市工资收入刚性很强,在攀比压力下呈不断上升趋势。而农村居民收入来源仍然以农业为主,农产品价格基本上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农民收入又缺乏刚性,时有大起大落现象。但这种差距也必须控制在一定的“度”内,否则将造成严重后果:一方面大量的农村青壮年涌向城市,给城市的交通、就业、计划生育、教育及治安等造成巨大压力;另一方面将使农业生产更加萎缩,农产品有效供给难以保证,从而影响了社会政治稳定。

二是合法不合理的差别,这是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机制不完善造成的利益差别。如有的行业间的价格结构不合理,象石油、原煤行业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而石化、煤炭化工等行业却继续保持较高的盈利水平;部分通过垄断经营获取垄断利润行业,如铁路运输、电力、邮电、银行等行业收入较高,并不是因为他们对社会的贡献大,也不完全是经营有方或与职工劳动付出成正比。这样,容易导致其他行业的攀比行为,造成社会心理的失衡。

三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差别。如偷漏税款、坑蒙诈骗等非法行为造成的收入差别。近几年,我国税收流失严重,据不完全统计,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的偷漏税面达90%以上,全国一年偷漏税款达到1000亿元左右。行贿受贿、权钱交易、官倒寻租等腐败现象更是当前社会各种不稳定因素中一种颇具诱发性特征的因素。

总之,经济转型时期,观念和体制的新旧并存,社会价值观的多元混杂,使生活中的政治和社会主体不能不产生许多尖锐矛盾与困惑。加上当前失业和下岗人数的增多,社会分配不公的客观存在,促使人们重新认识几十年来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极易萌生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念危机。另一方面,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进入由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的转型,中国的转型与之有较大的落差,并且必然与之相互交叉和撞击。国际环境的干扰和国内信念危机一旦结合,对我国社会政治稳定的危害将日益严重。

三、协调不同层次的利益关系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利益分化必须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并采取措施将其负面效应降至最低点,从而为社会政治稳定提供保障。

1.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社会政治稳定提供物质力量和秩序保证

第一,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一旦建立了完善的市场体制,促进经济的更快发展,利益分化的协调也就有了更巩固的物质基础。经济发展了,物质丰富了,就可以缩小消费欲望与满足消费欲望之间的差距;就可以促进后进地区追赶先进地区,逐渐使经济的发展趋于平衡;就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也可以因此化不稳定因素为稳定因素。

第二,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市场经济新秩序。首先,市场主体行为必须法制化,包括市场主体产权关系,企业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约束。并在法律上规范政府公务人员政治权力对经济行为的干预。加强监督机制,防止公务人员侵吞国家资产,防止权钱交易,缩小种种非法收入的来源。其次,市场运行也必须法制化,包括市场秩序的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保障,市场经济矛盾的仲裁,市场行为的规范管理等均要有一套严密、完整、科学的法律和制度。最后,要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依法惩处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及时处理经济和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市场体系越完善,市场活动的非系统性风险就越小,经济活动的安全度就越高,正当竞争造成的收入差别就有利于提高效率和发展经济。但是,市场扭曲、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却会损害效率。因此,为经济主体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本身就是改善收入分配格局的有效措施。其次,要完善劳动力市场,加速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让劳动力通畅流动。并随着市场的发育,应逐步放宽城乡户籍管理制度以及干部和工人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身份差异对职业的限制,使劳动者获得有利的收入条件。

2.充分发挥国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功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分配调控体系

第一,强化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收入分配,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把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劳动报酬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相挂钩,合理拉开差距,逐步形成一个由市场决定的工资水平,从而达到优胜劣汰,效率优先的目的。但是,市场机制也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一面,因此,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国家必须加以正确的指导和宏观调控。首先是理顺分配关系。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关系紊乱,对工资外收入缺乏透明度,这种现状给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力度的选择增加了难度。其次是整顿分配秩序。国家通过有关法律与经济政策,为地区、行业、企业和劳动者参与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对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不利的某些职业的从业人员偏低的效益和收入给予必要政策倾斜和补贴。逐步取消各种现存的汇差、价差、利差、配额和权力垄断的市场资源,堵塞各种漏洞,保证分配领域有一个正常的秩序,为完善转型时期收入分配机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健全税制,充分发挥税收的收入调节职能。1992年美国个人所得税占联邦税收的43.3%,日本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38.8%,英国也为30.9%,然而,我国1994年个人所得税占工商税收总额的比例仅为1.6%。出现这种情况不仅在于我国个人收入水平比较低, 更在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落后。所以,必须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制度来抑制富者的偷漏税行为。如调整计税的时间依据;实行以累计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必要时开征巨富税、财产税,以限制按资分配的比重。严格个人资产和收入登记制度,把名目繁多的工资外收入纳入工资之内,加快收入货币化的进程,并逐步纳入法制监督轨道。总之,要使各种“隐形收入”公开化、透明化,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限制并取缔“黑色收入”、“灰色收入”,逐步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由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全面开展个人财产申报工作,最大限制地堵住非法收入的漏洞。尽快使我国的收入分配进入正常的轨道。

第二,完善收入分配的保障制度,保证低收入者或无收入者的的基本生活。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方面内容。国家通过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方式进行二次再分配,将收入水平的差距控制在人们可容忍的范围之内。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国家必须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保险,并逐步使之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加快其从“单位保障体制”向“社会保障体制”的过渡步伐,尽快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此外,还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从各方面保障居民的基本需要和每一个家庭、个人的利益。

由于受我国目前的国力限制,国家除通过正规保险制度来解决社会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险基金外,必须考虑多渠道全方位筹措社会保险基金。如可以考虑将国有资产的一定份额划作社会保障基金;建立富裕人员的专项经济保险基金,作为现有失业保险基金的重要补充;在经济转型期扩大国债规模,缓解保险基金的迫切需要。另外,要积极开展社会互济,举办各类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通过多种途径扩大保险基金来源,以妥善解决当前收入分配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3.在利益协调的基础上,还应积极进行思想疏导,为社会政治稳定提供宽松的精神环境

经济转型期带来的各种利益关系的重组和调整,使某些人在改革的短期内利益受损。这时,应采取适当形式进行疏导,增加人们对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政府应着力培育普遍的公平意识,创造浓厚的公平氛围。如通过舆论导向,多宣传勤劳致富,少渲染少数人的暴富和各项重奖;褒扬顾全大局、为民造福的典型,谴责不公正的种种丑恶现象。引导人们树立社会主义的公平观念、价值观念、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避免引起个人收入的盲目攀比和造成民众心理的不平衡。再如通过正面的思想教育,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集体、国家利益的关系,正确认识“先富”与“共富”的关系,指导先富帮后富,确立合理的公平评价标准;还可通过加强民主与法制的建设,防止经济差异向政治领域渗透,强化人们对合法与违法、权利与义务的认识;严厉制裁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现象,加大遏制特权、打击腐败的力度,确保政治廉洁及行政权力的健康运行,从而加强人们的公正意识。

注释:

〔1〕世界银行对中国经济考察丛书:《中国计划与市场》,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10页。

〔2 〕江泽民《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人民日报》1995年10月9日。

〔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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