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与平等的四条规律是思维内容的规律_同一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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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是普通逻辑基本规律。由于普通逻辑被认为是“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所以逻辑学界普遍认为这四条规律是思维逻辑形式的规律,从来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

我们认为,从普通逻辑教材所讨论的同一律等四条规律的实际看,说它们仅仅是“思维逻辑形式的规律”的观点值得重新探讨。本文将从基本内容、逻辑要求和违反逻辑要求的逻辑错误三个方面,论证四条规律不是思维逻辑形式的规律,而是思维内容的规律。

由于同一律是四条规律中最基本的一条,其他三条规律都是同一律的展开和补充,所以我们先来论证同一律是思维内容的规律。

首先,从同一律的基本内容看,它是对思维内容自身同一的规定,而不是对思维逻辑形式自身同一的规定。

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即对同一对象的同一方面的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思想(概念或判断)其自身是同一的。”①如果我们承认这一表述是准确的,那么只要搞清楚以上表述中“任何一个思想的自身”指的是思想的逻辑形式还是思想的内容,就可以确定同一律究竟是思维逻辑形式的规律还是思维内容的规律了。

同一律的公式是“A是A”。笔者查阅了近十多年来出版的三十多种逻辑教材、专著、辞书,它们在解释这一公式时,都把同一律解释为思想内容的自身同一。以几本全国性的逻辑教材为例:

《普通逻辑》(修订本)解释说:“公式里的‘A’代表任一思想,或者说表示任一概念、判断,‘A是A’即表示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概念、判断的自身都具有同一性。就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概念、判断的内容都是确定的,是什么内容就是什么内容。”②(着重号为引者所加,下同)

《形式逻辑原理》写道:“同一律在概念方面可以表述为a=a。这就是说,概念‘a’就是概念‘a’,一个概念必须有确定的外延和内涵(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是概念的内容,而不是概念的形式——引者注),必须保持自身的同一。”③

姜全吉编著的《逻辑》解释说:“‘A是A’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概念,任何一个判断,自身保持同一性。所谓概念保持同一,就是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是前后同一的。所谓判断保持同一,就是同一个判断的内容(断定什么)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保持同一。”④

对同一律的公式“A是A”的上述解释已经非常清楚地表明,同一律基本内容中所说的“任何一个思想的自身”,指的是思维的内容,而不是思维的逻辑形式。因此,我们说同一律是关于思维内容的规律,而不是思维逻辑形式的规律。

第二,同一律对思维的逻辑要求,是对思维内容的要求,而不是对思维逻辑形式的要求。

同一律的逻辑要求有两条:第一,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概念必须保持同一;第二,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判断必须保持同一。

《普通逻辑》对第一条要求的解释是:“所谓概念必须保持同一,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须保持概念内容不变……不能随便变换某一概念的含义,也不能把不同的概念加以混淆。”⑤这里明确指出同一律对运用概念的要求是指概念的“内容不变”,而不是指概念的逻辑形式不变。

《普通逻辑》对第二条要求的解释是:“所谓判断必须保持同一,就是说在运用判断进行推理时,或者是在论证某一问题时,人们所使用的判断,必须保持它的自身同一,不能用另外的判断来代替它。”⑥这里虽然没有把“判断必须保持同一”直接解释为判断内容不变,但从普通逻辑思维的实际看,这一要求也是对判断内容的要求。我们知道,在思维或言语表达中,人们可以用不同的判断来断定相同的思维内容,例如:

①如果是一个数能被10整除,那么这个数就能被5整除。

②凡是能被10整除的数都能被5整除。

两例虽然逻辑形式不同,但由于它们的内容相同,因此,在同一思维过程中用①来代替②(或者用②来代替①),即用一逻辑形式来代替另一逻辑形式,并不违反同一律的要求。人们在思维和交际中,象这样用等值判断互相替代的现象到处可见,例如,用“如果不改革开放,就不能发展经济”(p→q)替代“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经济”(p←q),用“或者董事长到会,或者总经理到会”(p∨q)替代“如果董事长不到会,那么总经理到会”(p→q)。普通逻辑从来不认为这种不同逻辑形式互相替代的现象违反同一律要求。由此可见,同一律对思维“判断必须保同一”的要求,指的是判断的内容要保持同一,而不是指判断的逻辑形式要保持同一。

第三,违反同一律要求的逻辑错误是思维内容方面的错误,而不是思维逻辑形式的错误。

违反同一律要求的逻辑错误有两种: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偷换论题(或转移论题)。这两种逻辑错误都是非形式的错误(即内容错误)。

先看混淆概念。这种逻辑错误是指“违反同一律的要求,把不同概念当个同一作概念来使用所犯的逻辑错误”⑦。这里所说的误作同一概念使用的“不同概念”只能是指内容(内涵和外延)不同的概念,而不是指逻辑形式不同的概念。因为概念是思维结构的最小单位,它本身无逻辑形式可言,因此也就根本不存在“逻辑形式不同的概念”。既然被混淆的概念是指内容不同的概念,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当然是一种思维内容方面的错误。

再看偷换论题。这种错误是指“违反同一律的要求用某一论题来暗中代替所要讨论的论题而犯的一种逻辑错误。”⑧前文已经论述,在同一思维过程中,用一个判断来代替逻辑形式不同而断定内容相同的另一判断,并不违反同一律的要求,因此,偷换论题不是指逻辑形式的偷换,而是指判断内容的偷换。下面我们以两个偷换论题的典型例子说明它是思维内容上的谬误而不是思维逻辑形式上的错误。

①上个世纪中叶,达尔文从他的进化论得出“人类是由猿类进化而来的”结论。这一论断动摇了基督教“上帝创造人”的教义,受到教会势力的猛烈攻击。1860年,在牛津大学的一次辩论会上,大主教威尔勃福斯先是把“人类是由猿类进化而来的”歪曲地解释为“人是猴子变的”,继而对达尔文的学生赫胥黎进行人身攻击:“请问赫胥黎教授的猴子资格是从祖父那儿得到的呢,还从祖母那儿得到的呢?”

②无政府主义者为了反对马克思主义“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这一科学论断,采用偷换论题的手法,把上述论断歪曲偷换为“吃饭决定思想体系”这样一个荒谬的命题,然后大肆“批判”、污蔑马克思主义是“填胃的理论”。

在例①中,威尔勃福斯用“人是猴子变的”偷换“人类是由猿类进化而来的”,偷换后的论题与原论题具有相同的逻辑形式“S是P”;在例②中,无政府主义者用“吃饭决定思想体系”偷换“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偷换后的论题与原论题也具有相同的逻辑形式“aRb”。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逻辑形式不同而内容相同的判断可以互相替代而不违反同一律的要求;逻辑形式相同而断定内容不同的判断则不可以互相替代,否则就要犯偷换论题的错误,这就足以说明,偷换论题是一种内容错误,而不是形式错误。在传统逻辑的谬误分类表中,偷换论题被列为“非形式的谬误”。⑨

综上所述,同一律所说的“同一”,是指概念、判断内容的自身同一;同一律的逻辑要求,是对思维内容的要求;违反同一律要求的逻辑错误,属于内容上的谬误而非形式上的谬误。由此我们可以必然地得出结论:同一律并非思维逻辑形式的规律,而是思维内容的规律。

下面我们仍然从三个方面来论证矛盾律和排中律不仅仅是思维逻辑形式的规律,而是思维内容的规律。

首先,从两条规律的基本内容看,它们不仅仅是思维逻辑形式的规律。

矛盾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时是真的”,其公式为“A不是非A”。⑩

排中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互相否定的思想必有一个是真的”,其公式为“A或非A”。(11)

从矛盾律和排中律的基本内容可以看出,矛盾律和排中律都是讲两个思想之间的真假关系的,矛盾律指出互相否定的思想不可同真,而排中律则指出互相否定的思想不可同假。而思维的逻辑形式是无真假可言的,只有有一定具体内容的判断才有真假之别,从这个角度看,矛盾律和排中律也不是思维逻辑形式的规律。

有人可能会说:虽然思维的逻辑形式本身无真假可言,但具体判断之间的真假关系是由思维的逻辑形式决定的,例如,“所有的哺乳动物都是胎生的”和“有的哺乳动物不是胎生的”,这两个判断之所以既不可同真也不可同假,仅仅是由于它们分别具有“SAP”和“SOP”的逻辑形式,而“SAP”和“SOP”之间的矛盾关系就是由矛盾律和排中律决定的。

不可否认,思维的逻辑形式对具体判断之间的真假关系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这种制约作用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判断的变项必须相同(或曰“素材”相同),而变项相同是判断的内容问题而不是形式问题。请看下面的例子:

①所有的哺乳动物都是胎生动物。

②所有的哺乳动物都是卵生动物。

③有的哺乳动物不是胎生动物。

④有的哺乳动物不是陆生动物。

①、②具有相同的逻辑形式“所有S是P(SAP)”,③、④也具有相同的逻辑形“有S不是P(SOP)”。但是,根据SAP和SOP之间的对当关系,我们只能判定①与③之间是矛盾关系,而不能判定①与④、②与③、②与④之间是矛盾关系,原因是只有①与③的主谓项都相同。另一方面,虽然①与②具有完全相同的逻辑形式(SAP),它们之间却具有不同真可同假的关系,原因是它们在内容上是互相否定的,根据矛盾律它们不可同时为真。

上述例子说明,具体判断之间的真假关系有的是由判断的内容和逻辑形式共同决定的,如①与③之间的矛盾关系,有的则完全是由判断的内容决定的,如①与②之间的反对关系,纯粹由逻辑形式决定的真假关系是不存在的,如①与④虽然分别具有SAP和SOP的形式,但由于素材不同(内容不同),因而无法根据逻辑形式来判定它们之间的真假关系。矛盾律、排中律不但制约着由内容和逻辑形式共同决定的互相否定的判断之间的真假关系,而且制约着完全由内容决定的互相否定的判断之间的真假关系。假如矛盾律、排中律只不过是思维逻辑形式的规律,而不是思维内容的规律,那么它们就不适用于在内容上互相否定而在逻辑形式上并无必然联系的判断,而这与它们作为逻辑基本规律的普遍适用性是不相符的。

其次,我们从矛盾律、排中律对思维的逻辑要求方面来分析它们是否仅仅是思维逻辑形式的规律。

普通逻辑教材关于矛盾律对思维的逻辑要求的表述不完全相同,但大致有两种代表性的提法:

《形式逻辑原理》认为,“就概念而言,矛盾律要求一个概念不能既反映某一对象,同时又不反映某一对象……矛盾律还要求同一个概念不能有自相矛盾的内容(内涵)。”“就判断来说,矛盾律要求一个判断不能同时既肯定这一事物具有某属性,又否定这一事物具有某属性。”(12)这里所描述的矛盾律对思维的要求,是从内容方面提出的,因为一个概念反映什么样的对象,一个判断断定事物具有或不具有什么属性,都是概念和判断的内容,而不是它们的形式。至于“要求同一个概念不能有自相矛盾的内容”,则更是直接点明了这一点。

《普通逻辑》(修订本)认为,矛盾律对思维的逻辑要求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也就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对于具有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的判断,不应该承认它们都是真的。”(13)

这里所说的矛盾律对思维的要求,涉及到一对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思想。现在的问题是,人们如何来确定两个思想是不是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呢?是根据思维的逻辑形式,还是根据思维的具体内容?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证的,判断之间的真假关系,有的是由思维的内容和思维的逻辑形式共同决定的,有的完全是由思维的内容决定的,纯粹由思维的逻辑形式决定的真假关系是不存在的,因此,人们总是根据思维的内容,或者结合思维的内容来确定一对判断是不是互相否定的,然后才能确定能否对它们同时加以肯定。即以普通逻辑教材所举的最典型的例子而言:

⑤我的盾任何东西都不能刺穿。(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

⑥我的矛能刺穿任何东西。(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

几乎所有的逻辑教材都引用《韩非子》中这个著名的“自相矛盾”的故事,并分析说那个卖兵器的楚人所说的⑤、⑥两句话“前者是对后者的否定,后者是对前者的否定”(14)。对此我们并没有任何疑义。然而人们是根据什么断定⑤、⑥两句互相否定不能同真的呢?试将下面两个句子和⑤、⑥两句进行比较:

⑦他的书法全班任何同学都不能认识。

⑧他的母亲能认识全班任何同学。

单纯从形式上看,⑦、⑧两句的关系同⑤、⑥两句的关系没有区别,但人们凭直观就可判定⑤、⑥两句不可同真,而⑦、⑧两句却并不存在逻辑上的反对关系和矛盾关系。可见,人们不是根据逻辑形式,而是根据具体内容来判定⑤、⑥两句不可同真的。类似的例子我们还可以举出很多,例如:

⑨甲是广东人——甲是南方人。

⑩乙是福建人——乙是北方人。

例⑨中的两个判断和例⑩中的两个判断在逻辑形式上没有任何区别,但是,如果有人同时做出例⑨中的两个判断,并不违反矛盾律的要求,而同时做出例⑩中的两个判断,则明显违反矛盾律的要求。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矛盾律对思维的要求是从内容上提出的,而不仅仅是从逻辑形式上提出的。

排中律对思维的逻辑要求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对反映同一对象的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必须承认其中一个是真的,不应该含糊其词,骑墙居中。”(15)这里所说的互相否定的思想,也指的是内容上互相矛盾的思想,而所谓“含糊其词”,指的固然只能是思维的内容,而不是思维的形式。限于篇幅,对排中律的要求,就不再展开讨论了。

最后,我们再从违反矛盾律和排中律的逻辑错误来说明这两条规律是思维内容的规律,而不仅仅是思维逻辑形式的规律。

如果违反矛盾律的逻辑要求,就会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人们思维中存在的许多自相矛盾的现象,并不是思维逻辑形式上有什么矛盾,而是思维内容上的自我否定。下面我们以逻辑教材上经常举的两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

①19世纪德国的拉萨尔派在《哥达纲领》中曾提出:“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一针见血地揭露了他们逻辑上的自相矛盾:如果“属于社会一切成员”(当然包括不劳动者),那么劳动者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又在哪里?如果劳动者要得到“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那就不可能做到“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16)

②在三十年代中期,正当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空前尖锐的时候,“上海的教授”们却对青年大讲“文学应当描写永久不变的人性,否则便不久长”,并举例说“英国的莎士比亚和别的一两个人所写的是永久不变的人性,所以作品至今流传,其余的不这样,作品就都消失了”。鲁迅先生在《文学和出汗》这篇杂文中揭露了上述言论中的逻辑矛盾:既然不写永久不变的人性的作品都已消失了,现在的教授又何从看见,居然断定它们所写的都不是永久不变的人性呢?(17)

在上述二例中,马克思、鲁迅都是从内容方面而不是从形式方面来揭露错误言论中的逻辑矛盾的。事实上,如果仅仅借助于对逻辑形式的考察,而没有对思维内容的深入分析,是无法看出《哥达纲领》关于劳动所得的理论和“上海的教授”们的言论中有什么自相矛盾之处的。假如矛盾律仅仅是思维逻辑形式的规律,它就不能要求人们的思维排除诸如上述例子中思维内容上的逻辑矛盾。

关于违反排中律要求的逻辑错误,各本逻辑教材说法差别较大,有的叫做“模棱两可”,有的叫做“模棱两不可”。但有一点是一致的:排中律是关于思维明确性的规律,违反排中律的逻辑错误是思维不明确的错误,而思维明确与否当然指的是思维的内容,而不是指思维的形式。这也说明排中律是关于思维内容的规律。

下面我们来讨论充足理由律。

充足理由律的基本内容是:“在思维论证过程中,一个判断被确定为真,总是有充足理由的。”(18)

关于充足理由律是不是普通逻辑(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以及如何正确地表述充足理由律,我国逻辑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本文对此不作评论。我们仅以《普通逻辑》(修订本)有关充足理由律的表述为准,从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要求和违反它们的逻辑错误来分析一下它是否仅仅是思维逻辑形式的规律。

充足理由律对思维的逻辑要求有两条:第一,理由必须真实。违反它就会犯“虚假理由”的逻辑错误。第二,理由与推断之间要有逻辑联系。违反它就会独“推不出”的逻辑错误。(19)

“理由必须真实”的要求和“虚假理由”的逻辑错误,纯粹属于思维逻辑内容方面的问题,与思维的逻辑形式无关,这是不言而喻的,无须赘述。

“理由与推断之间要有逻辑联系”的要求和“推不出”的逻辑错误,是否仅仅属于思维逻辑形式方面的问题呢?如果把“理由与推断之间要有逻辑联系”理解为论证过程所使用的推理形式必须合乎推理规则,那么它确实是对思维逻辑形式的要求。但是这样理解充足理由律,未免把它的适用范围限制得过小,因为只有演绎推理才有逻辑规则,非演绎推理并没有逻辑形式方面的规则,而人们在思维论证中不仅经常运用演绎推理,也经常运用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难道充足理由律关于“理由与推断之间要有逻辑联系”的要求不适用于这些推理以及运用这些推理进行的论证吗?

也许会有人指出,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虽然没有规则,但普通逻辑对它们提出了明确的逻辑要求,这些要求正是“理由与推断之间要有逻辑联系”的具体体现。那就让我们来分析一下普通逻辑对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的逻辑要求是对思维内容方面的要求,还是对思维逻辑形式方面的要求吧。

普通逻辑对完全归纳推理的逻辑要求是:(1)前提中对于个别对象的断定应都是确实的;(2)被断定的个别对象必须是一类的全部对象。(20)

普通逻辑对不完全归纳推理(简单枚举法)的逻辑要求是:一类中被考察的对象要多;(2)一类中被考察的对象范围要广。(21)

普通逻辑对类比推理的逻辑要求是:(1)前提中确认的相同属性要多;(1)前提中确认的相同属性应该是本质属性。(22)

不难看出,上述对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的要求中,没有一条是思维逻辑形式的要求,它们都是对前提内容的要求,违反它们所犯的逻辑错误“以偏概全”、“轻率概括”、“机械类比”等,都属于“推不出”的范畴,而在传统逻辑的谬误分类中,这些错误都被列入“非形式的谬误”。⑨

即使对于演绎推理,“理由与推断之间要有联系”也不能理解为只是对演绎推理逻辑形式方面的要求。因为在论证过程中,人们很少运用形式完整的演绎推理,而大量运用的是省略推理,其形式一般为“因为A,所以B”。对这种省略推理,仅仅从逻辑形式上是很难判定它们的前提与结论之间是否有必然的逻辑联系的。例如:

①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不怕别人指出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

②因为知识分子读了很多书,所以他们思想改造的任务就特别重。

以上两个推理的形式没有任何区别,但人们通常认为①是正确的,而②犯有“推不出”的错误。何以解释这种现象呢?事实上,①与②的差别根本不在于逻辑形式是否有效,而在于省略的前提是否真实。两个推理省略了大前提“如果A,那么B”,它们的推理形式都是“(A→B)∧A├ B”,这个推理形式是普遍有效式。例①省略的前提是“如果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就不怕别人指出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它是被人们普遍承认为真的,因此人们认为由A能够推出B。②省略的前提是“如果读了很多书,思想改造的任务就特别重”,它是一个假判断,所以人们才认为由A推不出B。上述例子说明,省略推理“因为A,所以B”中的理由A与推断B之间是否有必然的逻辑联系,主要取决于被省略的前提“如果A,那么B”是否为真。因此,对于省略推理而言,“理由与推断之间要有逻辑联系”的要求以及违反它的逻辑错误“推不出”,主要不是思维的逻辑形式问题,而是思维的内容问题。

我们并不否认充足理由律要求人们在运用演绎推理进行论证时要遵守推理规则,但充足理由律的两条逻辑要求中,一条纯粹是对思维内容的要求,另一条对于非演绎推理来说也是对前提内容的要求,对论证中运用的演绎推理省略式也主要是从思维内容(省略前提的真假)方面提出的要求,因此,充足理由律主要不是思维逻辑形式的规律,而是思维内容的规律。

以上我们分别论证了同一律等四条规律是思维内容的规律(其中充足理由律主要是思维内容的规律)。可能会有人指出,这一结论与“普通逻辑是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的科学”的定义是相抵牾的。对此,我们有必要做两点说明:第一,普通逻辑是不是仅仅以思维的逻辑形式为唯一的研究对象,它是不是一门纯形式的科学,逻辑学界历来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对此问题笔者拟另著文探讨)。第二,讨论逻辑四律的实质,不能仅仅从普通逻辑的定义出发,而应具体分析四条规律是对思维内容的规定还是对思维的逻辑形式的规定,它们对思维的逻辑要求是从思维内容方面提出的还是从思维逻辑形式方面提出的,违反这些要求的逻辑错误是形式谬误还是非形式的谬误。从这三个方面看,四条规律都是关于思维内容的规律。

注释:

①《哲学大词典·逻辑学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4页。

②⑤⑥⑩(11)(13)(14)(15)(18)(19)(20)(21)(22)《普通逻辑》修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4,115,116,119,125,120,121,126,130,133,205,210,230页。

③(12)诸葛殷同等著《形式逻辑原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06,312/313页。

④姜全吉编者《逻辑》,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246页。

⑦⑧《普通逻辑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123,125页。

⑨参见马佩主编《逻辑学原理》,河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22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9页。

(17)鲁迅《而已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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