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关国际法规则”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应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法论文,争端论文,规则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doi:10.16060/j.cnki.issn2095~8072.2015.06.002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72(2015)06~0015~09 区别于由WTO法律文件规定的规则,应用于WTO争端解决的“有关国际法规则”①的首要特征是其并非WTO法律规则,而是原本并未被纳入到WTO涵盖协定范畴中的其他国际法规则。②而尽管关于上述非WTO法律规则在WTO争端解决中应当处于怎样的地位、发挥怎样的作用,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应当如何对其加以应用,在学界始终存在争议,但是,随着WTO争端解决实践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认识到,WTO法律体系并非一项封闭的、自给自足的法律制度,[1]而是由诸多WTO法律规则和非WTO法律规则所共同组成的、更广泛的国际法框架中的一部分,在该框架中运作并且依赖于这一框架。[2]据此,作为非WTO法律规则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即得以应用于WTO争端解决;不过,对于其应当如何实际地应用于实践以及其具体的内涵和范围,则仍然有待进一步地确定。 一、“有关国际法规则”应用于WTO争端解决的法律依据和相关实践 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第3条第2款的规定,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具体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即应当按照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澄清WTO涵盖协定中的现有规定。③而尽管上述规定并未明确何为所谓的“习惯规则”,但在“美国-汽油规则案”④中,上诉机构却在其报告中就何者得以成为上述“习惯规则”这一问题作出了具有普适意义的回应。在上述案件中,上诉机构在首先指出该案专家组就GATT第20条(g)款之于美国环境保护署根据该国经修订的《清洁空气法》而设定的“汽油规则”的适用事实上是忽视了条约解释的基本规则之后,又进一步明确了此处所谓的“规则”已经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得到了最为权威、简明的表述。⑤换言之,上诉机构认为,尽管并非通常在同一争端中,但是,由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所规定的“条约解释之通则”已然为所有当事方和第三方所依赖,并且业已取得了习惯规则或者一般国际法的地位,因此,它应当成为上诉机构根据前述DSU第3.2条的规定,所应遵循的“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的一部分。⑥也正因为此,有学者指出,在WTO成立初期,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便已经在其报告中明确了DSU第3条第2款中所谓的“习惯规则”便是上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规定。[3] 由此,由于上述“美国-汽油规则案”的上诉机构报告不仅超出个案审查的范围,就DSU第3.2条本身未予明确的“习惯规则”作出了认定,并且促成了早期WTO争端解决中几乎所有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规定作为专门阐述条约解释的一般问题的法律依据,[4]因此使得见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规定中的“有关国际法规则”⑦被广泛地应用于WTO争端解决,并且经由“欧共体-香蕉进口限制案”⑧、“美国-限制虾进口案”⑨、“欧共体-电脑设备关税案”⑩、“欧共体-禽类进口配额案”(11)等一系列典型案件逐渐形成了丰富的实践。对此,笔者将在后文论证“有关国际法规则”应用于WTO争端解决的作用及其内涵和范围的过程中就上述相关实践作具体分析。 二、“有关国际法规则”在WTO争端解决中应当应用于法律解释 基于前述DSU第3条第2款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规定的文本含义,“有关国际法规则”应用于WTO争端解决的作用似是已经相当明确,即其应当作为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解释WTO涵盖协定时应当予以一并考虑的参考;亦即“有关国际法规则”在WTO争端解决中应当应用于法律解释,而且应当应用于全部WTO法律文件的条约解释。不过,有学者却认为,“有关国际法规则”在WTO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实则应当是作为WTO争端解决所应适用的法律,而为争端解决机构在争端解决中加以适用。[5]对此,笔者认为,诚如另有学者所指出的,上述学者观点是难以令人信服的,作为非WTO法律规则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并不应当被作为法律而适用于WTO争端解决。[6] 持上述“有关国际法规则”应当被视作WTO争端解决所应适用的法律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基于前述WTO法律体系是在更广泛的一般国际法的框架内被创制的学界共识,在确定WTO争端解决所应适用的法律时,便不应当忽视除由WTO法律文件规定的规则外的其他非WTO法律规则,否则有可能威胁到国际法的统一性。由此,在DSU并未通过明文规定排除非WTO法律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有关国际法规则”即应当适用于WTO争端解决;并且,在某些情况下,亦确实存在WTO争端解决机构适用非WTO法律规则而推翻WTO法律规则的可能。[7]此外,还有学者在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既然DSU并未先验地排除任何国际法规则之于WTO争端解决的适用,那么即可视为其实际上亦默示地接受了非WTO法律规则的“有关国际法规则”作为WTO争端解决潜在的可予适用的法律。[8]然而,在笔者看来,即便暂且不论事实上并无任何证据表明,WTO法律文件的起草者们在制定DSU的过程中,曾经有赋予非WTO法律规则直接适用于WTO争端解决的法律效力,从而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要求成员方承受非WTO法律规则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意图,[9]根据DSU相关条款的规定亦足以推知,作为非WTO法律规则的“有关国际法规则”也并不应当应用于WTO争端解决的法律适用。 其一,由于根据前述作为“有关国际法规则”应用于WTO争端解决的法律依据的DSU第3条第2款的规定,WTO争端解决机构应当在WTO涵盖协定下维护成员方的权利、义务,(12)因此,争端解决机构在争端解决中所应适用的法律即应当以由WTO涵盖协定所规定的规则为限,而不应当包含非WTO法律规则。并且,又因为该DSU条款在规定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得以以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澄清WTO涵盖协定中的现有规定的同时亦明确指出,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的建议和作出的裁决不得增加或者减少成员方基于涵盖协定所承受的权利、义务,(13)所以,倘若作为非WTO法律规则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得以直接适用于WTO争端解决,那么必然会导致成员方承受超出WTO涵盖协定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从根本上构成对上述DSU条款规定的违反。是故,有学者基于DSU第3.2条并未同《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一样穷尽地列举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而得出的DSU实则是通过默示的方式将包括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等在内的国际法规则均视作WTO争端解决所应适用的潜在的法律的观点,[10]即当然地是有违前述DSU条款规定的本意而欠缺妥当的。 其二,有学者基于DSU第7条的规定指出,虽然该条第1款要求专家组应当根据争端当事方援引的涵盖协定的有关规定,审查其在文件中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的事项,(14)但是,“根据”这一措辞却并不意味着上述条款的规定即将专家组在争端解决中所应适用的法律限制在了以WTO涵盖协定为限的范围内;并且,DSU第7条第2款对于专家组应当处理争端当事方所援引的任何涵盖协定的有关规定的规定,(15)亦同样地并未将非WTO法律规则排除在专家组在争端解决中应予处理的法律范畴之外。[11]此外,由于上述DSU第7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还要求专家组得到的审查结果应当有助于争端解决机构就涵盖协定提出建议或者作出裁决,(16)因此更加使得专家组需要适用除由WTO法律文件规定的规则外的其他非WTO法律规则,以满足上述条款规定的要求。[12]对此,笔者认为,上述学者观点实则与前述持与之相同意见的学者观点一样,亦是将上述DSU第7条对于争端解决机构在争端解决中所应适用的法律明示规定的空白视为了非WTO法律规则得以在默示的情况下适用于WTO争端解决的依据;然而,倘若结合DSU相关条款规定的上下文则可以推知,上述关于DSU第7条的规定默示地将非WTO法律规则纳入WTO争端解决应予适用的法律的范围这一臆断是难以成立的。因为,除前述DSU第3条第2款基于DSU“一般规则”的法律地位提纲挈领地明确了非WTO法律规则不得直接适用于WTO争端解决外,DSU第11条关于专家组的职能的规定亦明确地指出,专家组应当客观地评估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涵盖协定的适用性和一致性,(17)即专家组评估适用于争端解决与否的对象实则仅限于WTO涵盖协定,并且因此当然地排除了作为非WTO法律规则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在WTO争端解决中的直接适用。[13] 事实上,在前述涉及“有关国际法规则”的WTO争端解决实践中,WTO争端解决机构实则已就作为非WTO法律规则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应用于WTO争端解决的作用予以了明确。例如,在“欧共体-禽类进口配额案”中,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分析涉案的“关税减让表LXXX”(Schedule LXXX)与“油料种子协议”(Oilseeds Agreement)两者之间的关系时即指出,由于前者附于“马拉喀什议定书”之后,属于GATT1994整体的一部分,并且由此构成一项WTO协定的多边义务,而后者仅是欧共体和巴西为解决“欧共体-油料种子案”(18)而基于GATT 1947第28条的规定订立的一项双边协议,并不构成DSU第1和第2条规定所称的涵盖协议的一部分,(19)因此,是“关税减让表LXXX”而非“油料种子协议”确定了欧共体在WTO协定下的相关义务,并且构成了该案中应当根据DSU第3.2条的规定以“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予以解释的法律基础;(20)至于“油料种子协议”虽然与该案有关,但由于其并非WTO法律规则,因此不得直接适用于该案,而应当应用于解释上述“关税减让表LXXX”。[14]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作为非WTO法律规则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在WTO争端解决中应当应用于法律解释,即作为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解释WTO涵盖协定时应当予以一并考虑的参考;并且,上述法律解释应当忠实于WTO法律文件的规定的本意,而不得间接地改变WTO成员方基于上述WTO法律文件的规定所承受的权利、义务,更不得转而在争端解决中直接地适用“有关国际法规则”而使成员方承受超出WTO涵盖协定所规定的权利、义务。[15] 三、“有关国际法规则”应当为适用于争端当事方之规则 在明确了“有关国际法规则”应用于WTO争端解决的作用应当限于法律解释之后,即应当进一步确定其内涵和范围,明确具体哪些“有关国际法规则”得以作为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解释WTO法律文件时的参考。对此,尽管前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规定,可以在解释条约时与条约上下文一并考虑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应当是“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的规则,但对于此处所谓的“当事国”应当作怎样的理解,上述规定却未予明确。正因为此,对于应当如何认定上述规定中的“当事国”,在学界出现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WTO争端解决中,应当将上述规定中的“当事国”理解为WTO全体成员方,而作为应用于法律解释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出处的国际条约,即应当与WTO协定具有相同的缔约方;或者,“有关国际法规则”至少应当能够反映WTO全体成员方默示的共同意图。[16]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上述规定中的“当事国”应当是指具体的WTO争端的当事国而非WTO全体成员,即只需要争端当事国是有关国际条约的缔约国,WTO争端解决机构便可以应用涉及具体争端的上述国际条约中的“有关国际法规则”解释WTO法律文件,而无需WTO全体成员均是该国际条约的缔约方。[17] 针对上述第二种观点,有学者指出,由于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通常为后案所参照,而倘若其应用出自并非由WTO全体成员、而仅由争端当事方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中的“有关国际法规则”解释WTO法律文件,那么在某种程度上即无异于间接地为后案中的其他WTO成员增设了超出WTO涵盖协定规定的权利、义务,因此,将前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规定中的“当事国”理解为争端当事方并不具有国际合法性。[18]然而,在笔者看来,将“当事国”理解为具体的WTO争端的当事方恰恰更具合法性和合理性。这不仅是因为,在“日本-酒精饮料税收案”中,上诉机构即已在其报告中明确指出,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仅对特定案件中的争端当事方具有拘束力,而争端解决机构在后案中并不负有“遵循先例”的法律义务,(21)所以,在WTO争端解决中,前案裁决的法律效力并不会延及后案中的其他WTO成员,并且由此使得前述学者据以否定“当事国”应当被理解为争端当事方的前提首先即无法成立;同时,上诉机构在“美国-虾限制进口案”中的实践亦在一定程度支持笔者的观点。 在上述案件中,上诉机构在解释何为GATT1947第20条(g)项规定中的“可用竭的自然资源”(exhaustible natural resources)时,先后应用了出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保护迁徙野生动物物种公约》(Convention on the Conservation of Migratory Species of Wild Animals)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等非WTO法律文件的国际条约中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尽管上述4份国际条约中的前3份均不是由该案争端当事方尽数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22)但由此至少可以说明,上诉机构应用于WTO争端解决的法律解释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并非必须出自由WTO全体成员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更何况,在应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2.1条的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时,上诉机构之所以在其报告中通过脚注的方式就该案争端当事方均是上述国际条约的缔约国予以特别说明,(23)实则是,在WTO争端解决中,应用由争端当事方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中的“有关国际法规则”解释WTO法律文件,是更加令人信服的。 此外,倘若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规定中的“当事国”理解为WTO全体成员,那么则还将与前述“美国-汽油规则案”中,上诉机构关于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所规定的“条约解释之通则”作为澄清WTO涵盖协定中的现有规定的“习惯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使涵盖协定不致与国际法临床分离的意见相背离。(24)这是因为,倘若WTO争端解决机构只得应用缔约国为WTO全体成员的国际条约中的“有关国际法规则”进行法律解释,那么其所能够应用的“有关国际法规则”首先将十分有限——基于WTO成员的庞大数量,在整个国际社会具有与其相同的缔约国的国际条约当然仅在少数;并且,更为严重的是,随着WTO成员数量的增长,具有与其相同的缔约国的国际条约的数量会相应地减少,亦即是说,WTO的不断发展反而会使其法律体系越发孤立于更广泛的国际法框架之外。[19]而倘若如此,那么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所规定的“条约解释之通则”作为澄清WTO涵盖协定中的现有规定的“习惯规则”,则不仅无法促成WTO法律体系融入一般国际法的框架,反而还将使两者被分离得更远。 是故,笔者认为,前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规定中的“当事国”应当被理解为具体的WTO争端的当事方,而“有关国际法规则”亦相应地应当是适用于争端当事方的规则,即应当出自只需要由争端当事方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 四、对于“有关国际法规则”的关联性的确定应当采取逐案审查 对于“有关国际法规则”应当适用于争端当事方规则的确定,使得得以应用于WTO争端解决的法律解释的“有关国际法规则”的范围得到了明确。而至于上述范围内的某项具体规则是否确实得到应用,还应当进一步考量该规则是否是“有关的”,即其与具体的WTO争端案件所涉的WTO法律规则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对此,有学者提出,所谓“有关的”应当是指一项具体规则的性质、内容和主题事项与具体争端案件中的争端问题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20]然而,在笔者看来,首先应予明确的是,考量一项国际法规则是否是“有关的”的标准,应当是该项规则与具体争端案件所涉的WTO法律规则之间具有关联性与否,而非其与该案争端问题之间的联系;并且,由于前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均未就何为“有关的”规定客观的、量化的考量标准,因此,结合WTO争端解决的相关实践可知,对于“有关国际法规则”的关联性的确定实则应当采取逐案审查。 在“欧共体-香蕉进口限制案”中,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指出,诚如该案专家组所言,由于GATT全体缔约方均就“洛美豁免”(Lomé waiver) 引入《洛美公约》(the Lomé Convention)作为一项参考,并且由此使得至少在这一程度上,对于《洛美公约》中规则含义的审议即成为一项GATT/WTO问题,因此,专家组别无选择而只得在为解释“洛美豁免”所需要的限度内,审议《洛美公约》中的有关规则,而上诉机构亦不得不这样做。(25)据此,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职权并不限于审议一项非WTO法律规则的含义并且将其应用于对具体争端案件所涉的WTO法律规则进行法律解释,而是同时包括在此之前就上述非WTO法律规则进行考量,以确定其与相应的WTO法律规则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并且,只有在确定两者之间具有关联性的情况下,争端解决机构才得以应用该项非WTO法律规则进行法律解释。(26)同样能够据以反映WTO争端解决机构采取逐案审查的方式确定“有关国际法规则”的关联性的相关实践的还有“欧共体-电脑设备关税案”。在该案中,尽管作为争端当事方的美国和欧共体均未提出《协调商品分类目录及编码制度》(Harmonized System and Its Explanatory Notes,HS)与解释该案所涉的“关税减让表LXXX”中的项目内容有关,但是上诉机构仍然认为,由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和欧共体均已是HS成员方,并且乌拉圭回合关于关税减让的谈判本身亦是以HS为基础的,因此,HS与“关税减让表LXXX”之间即具有关联性,而为使能够正确地对“关税减让表LXXX”中的项目内容进行法律解释,亦必须应用HS中的有关规则。(27) 据此,在WTO争端解决中,争端解决机构通常保持相当的灵活性,采取逐案审查的方式确定一项具体的“有关国际法规则”与具体争端案件所涉的WTO法律规则之间的关联性,并且将前者应用于对后者进行法律解释。 五、结语 基于DSU第3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WTO争端解决的相关实践,《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所规定的“条约解释之通则”成为澄清WTO涵盖协定中的现有规定的“习惯规则”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不仅有助于WTO争端解决机构更好地解释WTO法律规则,以正确地确定争端当事方基于该规则所应承受的权利、义务,同时更将促成WTO法律体系融入更广泛的一般国际法的框架。因此,为了能够切实地执行上述条款的规定,具体及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所规定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应用,即是将出自由具体的WTO争端的当事方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中的非WTO法律规则,应用于对该具体争端案件所涉的WTO法律规则进行法律解释;而至于“有关国际法规则”是否确实是“有关的”,即上述两种规则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则依赖于WTO争端解决机构采取逐案审查的方式予以确定。 注释: ①限于文章篇幅,本文所称的“有关国际法规则”系指条约规则,而不包括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权威公法学者学说、司法判例等其他国际法规则。 ②此处所谓的“WTO涵盖协定”(covered agreements)系指DSU附录1“Agreements Covered by the Understanding”中所列的各项WTO协定。 ③DSU Article 3.2:“…,and to clarify the existing provisions of those agree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customary rules of interpretation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④WT/DS2,WT/DS4. ⑤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WT/DS2/AB/R,p.16,“A principal difficulty,in the view of the Appellate Body,with the Panel Report's application of Article XX(g)to the baseline establishment rules is that the Panel there overlooked a fundamental rule of treaty interpretation.This rule has received its most authoritative and succinct expression in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the‘Vienna Convention ’)which provides in relevant part:…” ⑥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WT/DS2/AB/R,p.17,“The‘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setout above has been relied upon by all of the participants and third participants,although not always in relation to the same issue.That 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 has attained the status of a rule of customary or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As such,it forms part of the‘customary rules of interpretation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which the Appellate Body has been directed,by Article 3(2)of the DSU,…” ⑦VCLT Article 31:“…3.There shall be taken into account,together with the context:…(c)any relevant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pplicable in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parties.” ⑧WT/DS27. ⑨WT/DS58. ⑩WT/DS62,WT/DS67,WT/DS68. (11)WT/DS69. (12)DSU Article 3.2:“The Members recognize that it serves to preserv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Members under the covered agreements,…” (13)DSU Article 3.2:“Recommendations and rulings of the DSB cannot add to or diminish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provided in the covered agreements.” (14)DSU Article 7.1:“To examine,in the light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in(name of the covered agreement(s)cited by the parties to the dispute),the matter referred to the DSB by (name of party)in document ...”. (15)DSU Article 7.2:“Panels shall address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in any covered agreement or agreements cited by the parties to the dispute.” (16)DSU Article 7.1:“...and to make such findings as will assist the DSB in making the recommendations or in giving the rulings provided for in that/those agreement(s).” (17)DSU Article 11:“…,including an objective assessment of the facts of the case and the applicability of and conformity with the relevant covered agreements,…”. (18)WT/DS28. (19)European Communities-Measures Affecting the Importation of Certain Poultry Products,WT/DS69/AB/R,para.79. (20)European Communities-Measures Affecting the Importation of Certain Poultry Products,WT/DS69/AB/R,para.81. (21)Japan-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WT/DS8/AB/R,WT/DS10/AB/R,WT/DS11/AB/R,p.13,“The generally-accepted view under GATT 1947 was that the conclus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in an adopted panel report bound the parties to the dispute in that particular case,but subsequent panels did not feel legally bound by the details and reasoning of a previous panel report”. (22)United States-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WT/DS58/AB/R,p.49,footnote 110,111,113. (23)United States-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WT/DS58/AB/R,p.51,footnote 121,“We note that all of the participants in this appeal are parties to CITES.” (24)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WT/DS2/AB/R,p.17,“That direction reflects a measure of recognition that the General Agreement is not to be read in clinical isolation from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25)European Communities-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WT/DS27/AB/R,para.167. (26)在“欧共体香蕉案”中,“洛美豁免”于1994年经GATT批准,而后又经WTO批准延长,故而构成一项WTO法律规则。参见:朱榄叶编著.WTO争端解决案例新编[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4. (27)European Communities-Customs Classification of Certain Computer Equipment,WT/DS62/AB/R,WT/DS67/AB/R,WT/DS68/AB/R,para.89.标签:wto论文; 国际法论文; 法律论文; 法律规则论文; 法律解释论文;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论文; wt论文; wto争端解决机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