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分配的新特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企业内部论文,市场经济论文,试论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生产决定分配,分配又反作用于生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为计划而生产,其内部分配完全由计划机制决定,国家计委和劳动人事部门制订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等级标准,以至调资时间和数额,企业没有分配的自主权。这种由计划经济体制决定的分配方式,其结果导致了平均主义和生产效率低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和社会的法人主体,面向市场,在国家的宏观指导下,为市场而生产。市场机制不仅对企业的生产起着基础性的调节作用,而且对企业的内部分配也起着基础性的调节作用。这样,市场经济新体制就使企业的内部分配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研究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分配的新特点,有利于发挥其积极作用,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这无论对于搞活微观生产、经营和实施正确的宏观调控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在分配目标上,以效率刺激为先,兼顾公平为后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分配目标压倒一切的是社会公平,这是“大锅饭”盛行的最深刻的体制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企业内部的分配目标序列中,则把效率作为首要目标,优先考虑,而后才顾及公平的问题。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是因为:首先,效率优先是企业实现生产经营直接目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目的是追求最大的利润,这就必须千方百计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社会资源利用的节约,实现低投入、高产出、高效益。在这一发展生产的过程中,由于人具有能动性,作为生产劳动者和经营者的人,就成为决定的因素。因此,通过分配的刺激作用,把劳动者和经营者的所得与其对企业的贡献紧密挂钩,有利于从物质利益上提高广大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实现生产的高效率和高效益。
效率低下是我国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痼疾,不解决这个问题,企业的发展就没有希望。所谓“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一语道破了企业生产经营成功的秘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成为企业的生命线,企业要实现本身的生产经营目标,必须在分配中把效率刺激放在优先的地位。其次,效率是企业实现公平的经济前提和物质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的利益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取决于本企业的效率,不同的效率带来不同的收入。因此,企业只有把效率放在优先的地位,才能多创利润,增加社会财富,实现公平才有经济条件和雄厚的物质基础。也就是说,只有把“蛋糕”做得更大,企业和职工才能分配得更多一些。那种不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的做法,牺牲效率去讲公平,搞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只能培养懒汉,使企业失去活力,导致低效率和低效益。这种低水平的穷平均,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低效率的企业在市场激烈的竞争中没有竞争力,只能衰退破产。再次,效率优先属于企业行为,而解决公平的问题属于政府行为。我们知道国民收入的分配可以区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应着眼于提高效率,再分配则重点解决社会公平的问题。企业的内部分配属于初次分配,它的任务是在内部分配中,运用市场机制刺激效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为此,必须依据效率来提高职工的收入档次。做到效率高多得,效率低少得。邯钢推行的成本否决制,就是通过物质利益的刺激,促使职工精打细算,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和资源利用的效率,它在推动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企业也由此兴旺发达。这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实例。至于解决社会公平的问题,它是再分配的任务,属于政府行为。政府要为企业的生产经营营建一个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并使之法规化;要大力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要利用税收杠杆调节个人收入差别,使之保持合理的差距,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总之,我们在考虑效率与公平的问题时,也应该政企职责分开,让企业办企业的事,政府办政府的事,不要把政府的行为、社会职能不合理地强加在企业之上,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能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成为一个实实在在的生产经营者。但是,我们这样说,并不是说企业可以完全不考虑公平的问题。而是说,企业在内部分配目标序列中有个先后和重点的问题。事实上效率和公平不能截然分开,它们是一对矛盾的范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因此,不能孤立地考虑效率问题,将其绝对化,而应该联系公平考虑效率优先的问题,使效率优先有个合理的“度”,否则,企业内部收入差距过分悬殊,超过了职工的心理承受能力,就会引起职工的不满,影响职工的生产积极性的发挥,使企业失去经济发展的整体效率和长期效益,甚至还会造成企业的离心力和内部不稳定。对于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问题,在企业内部有个相辅相成的问题,既要在企业的内部分配中,把效率刺激放在首位,又要注意防止将分配的差距拉得过大,要把分配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不要引起两极分化,这样也才能保证效率优先主要目标的实现。
二、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为辅
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来说,企业的内部分配还应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为辅。这是因为:第一,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下的企业,其生产资料属全民所有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他们的身分是平等的。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劳动的成果直接或间接地属于劳动者,不允许存在任何形式的剥削和对劳动成果的侵吞,企业内部的分配尺度,只能凭据劳动,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作了必要的社会扣除),而不承认其他差别和特权,这就必须实行按劳分配,使企业劳动者的收入总体上与劳动贡献相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当然,这个“劳”有数量上的差别,即多少之分,也有质量上的差别,即复杂与简单之分,需要科学地进行界定,避免对“劳”的界定不科学,形成脑体倒挂和其他的分配不合理现象,违背按劳分配的正确贯彻。第二,按劳分配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的总体水平还不高,还不能做到社会财富极大丰富;同时,人们的思想觉悟也还有一定的局限性,劳动还是人们谋生的主要手段,还不能普遍地成为人们的第一生活需要。由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具备实行按需分配的方式,还必须实行按劳分配,这样才能合理地调整企业劳动者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从物质利益上充分调动职工的生产劳动和经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使得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下的企业内部分配,不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种单纯的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由于企业组织形式和产权形式的变化,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这导致客观上又形成了其他为辅的多种分配方式。例如,在国有经济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企业内的分配,除了按劳分配外,还存在按资分配或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在吸取职工内部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职工除按劳分配收入外,还存在按股分息和分红收入;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里,劳动者除了按劳分配收入,还可凭借资金、土地、生产资料等其他生产要素入股后,分得股息和红利;在合作制企业里,劳动者在合作经营中,除了按劳分配的收入,还可凭据股本和劳动共同分红,如此等等。可见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组织形式在市场中的变化,产权开始多元化,其按劳分配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其他分配形式的辅助作用也开始形成。
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按劳分配就不一定是主体分配形式了,其他非按劳分配形式可能成为主要的分配形式。例如,采取个人的劳动所得或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在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中,业主凭借投资取得利润,工人只能获得劳动力的价格;在非公有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股票持有人获得股息和红利,经营者获得年薪,工人取得劳动力的价格;个体经济的劳动者则取得个人劳动所得。但是,这种个人劳动所得,已不属于按劳分配的范畴了,因为个体经济的劳动所得,是建立在生产资料个人私有基础上的,各人凭借个人的生产资料的多少和个体经营的好坏,取得个人劳动所得;而按劳分配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各个劳动者在生产资料面前却是平等的,共同劳动,各人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相应的报酬。个体经济的劳动所得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按劳分配具有本质区别,不容混淆。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已是以非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为分配的原则了,这些非按劳分配方式,在我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格局下是容许的。
目前,从我国整个社会来说,由于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还小,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仍然占据主体地位,因此从总体来看,在我国企业中,按劳分配仍然是占主体的分配形式,而其他分配方式还只是起有益的补充作用,占次要的辅助地位。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我国在1993年11月由劳动部颁发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7月又正式出台了《劳动法》,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至今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颁发了本地区的最低工资规定,各种所有制的企业,都必须在分配上依法办事,同时相应由各级劳动部门、各级工会及群众监督相结合,形成社会法律监督网络,保证这一分配法律的实施和贯彻,以便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基本权益。
三、在实现机制上,以市场分配为主,政府分配为辅
所谓市场分配,指的是在分配实现中,市场机制起着基础性的调节作用。相应的政府分配则指的是在分配实现中,政府实施的以计划为核心的宏观调节的重要作用。前者属于企业行为,而后者则属于政府行为;前者刺激效率,而后者保障公平;前者与价格、工资、金融和利润等杠杆相联系,后者与税收、财政、福利等杠杆相联系。二者虽然存在区别,但又相辅相成。但从企业的内部分配来说,又必须主次分明,以市场分配为主要实现机制,以政府分配为辅助的实现机制。那么,为什么企业内部的分配必须以市场为主要实现机制呢?其依据主要有三:一是在我国由于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论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按劳分配,还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其他非按劳分配的方式,都必须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才能实现。从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来说,按劳分配在全社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劳动者在企业付出的劳,只能形成企业劳动的构成部分,而企业劳动能否为社会所承认,必须取决于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这就要受到市场的供求关系、竞争关系、价格关系等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全部实现并卖到好价钱,企业产品的社会价值才能全部实现,甚至可获得高于本身价值的价值,即多赢利。这时,企业劳动者付出的劳,也才能随着企业劳动的社会价值的实现而实现。如果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只能部分销售,或低于企业产品的社会价值部分实现,这时,劳动者在企业付出劳也只能部分得到报酬。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按劳分配,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也转形为按“效”(即市场效益)分配。市场机制对于企业按劳分配的基础性作用由此可见一斑。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企业,其分配形式就直接受到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无须通过分配机制的转形。由此可见,无论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企业或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其内部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要受到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劳动力市场,成为市场调节企业内部分配的基本环境。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用工完全受计划管理,劳动力不成其为商品,完全排斥劳动力市场。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不仅形成了劳动力市场,而且正在形成着经营者市场或经理(人才)市场。企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将从市场中获得,通过市场来使企业的劳动力资源和人才资源实现优化配置,以便企业高效率和高效益地发展。由于劳动力市场、经理市场如同其他要素市场一样,存在供求因素、竞争因素、价格因素等市场因素的影响,企业可以按竞争的市场价格、按质论价地获得生产经营对劳动力和经营者以及其他科技人才的各种需要。因此,企业的分配就直接以劳动力市场和经理市场以及科技人才市场为参照系了,受到市场机制的基础调节。三是企业的内部分配还要受到其他要素市场的调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收入分配,要以生产要素的充分、有序流动为前提,尤其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包括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之间的替代功能日益强化。生产技术的机械化、自动化,节省了大量的劳动力,同时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高素质的劳动者带来高功效。这些生产要素市场的供求因素、竞争因素、价格因素和科学技术进步等诸因素,都会对劳动力市场和经理市场、人才市场的供求因素、竞争因素、价格因素产生重大的影响,由此也直接或间接地调节着企业内部的分配。由上述三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分配确实越来越主宰着企业的内部分配。
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具有先天性的功能缺陷和运行中的紊乱,要使市场经济能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还必须进行政府的干预和宏观调控。在分配方面尤其是这样。由于分配在利益方面直接关联着社会的稳定,因此,无论是什么社会制度下的政府,都重视通过政府分配弥补市场分配的不足。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尤其应该重视政府分配的调节作用。但是这种政府分配,完全不同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直接决定企业的内部分配制度,这不是我们所说的政府分配。我们所说的政府分配,指的是政府在宏观领域,对社会分配总量和结构的调节,由此间接地影响企业的内部分配,对形成合理的企业内部分配起到辅助的作用。它并不要求政府去过问企业内部的具体工资方案分配制度,因为这是企业自主决定的事情。政府分配对社会分配总量的调节,主要是处理好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分配关系,以及国家建设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关系。这些关系处理好了,社会分配的总量就会趋于合理,就能大体上间接控制住企业内部分配的数量关系。政府分配对分配结构的调节,主要是调节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以平衡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过份倾斜,避免和缩小企业之间因非劳动力的因素产生的差别。目前,主要可采用税收、计划、转移支付、政策引导、法规规范以及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手段,以弥补和矫正市场分配的不足,使企业的内部分配在政府的宏观调节下通过再分配途径保持合理的差距,以达到既有利于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又有利于社会公平和稳定的目的,从而从整体上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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