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知识论的外在主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在论文,当代论文,主义论文,知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曾有西方学者写道,当代知识论的许多问题是在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的争论中发生的,这一争论处于知识论的中心位置。如果这一说法无误的话,它表明对这两种知识论流派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本文拟对外在主义作一述介。
一、外在主义问题的发生
我们知道,一知识的成立与否,与它的确证密切相关。西方哲学的传统确证理论,是把知识的证据(evidence)作为确证的条件,也就是说,把确证看作是指明某一命题为真的证据。不过,当代的一些哲学家提出应当放弃这一传统的理论,而把知识的条件解释为因果关系的,其基本形式是:如果(a)你相信P,(b)P是真的,并且(c)你相信P是由使P为真的事实所因果地产生和支持的,那么你认识P。
这种因果论就是一种外在论的观点。因为(c )可能是一种认识主体S并不知道或不能承认的条件。 因此我们可以说外在论的根本特征就在于不涉及条件(c)的理解与把握问题。在它那里,只要条件(c)实际上确实有效,无论S是否能将它指出来,或甚至是否能理解它, 都无关紧要,我们都可以认为S确实知道p(当然,已知条件a和b)。
但在一些哲学家看来,因果论,或外在主义,却有这么一个问题,即忽视了对于确证条件的说明是关键的东西,这就是对于相信者而言,一信念的确信的支持应当是可以把握的(accessible),简言之,人们必须能够知觉或把握到构成人们信念基础的确证。因此这些哲学家主张,上述条件(c)要使合理的真信念变成知识,它就不仅必须真, 而且必须被S相信为真。这样,他们增加了第四个条件:S相信(c)。 持有这种观点的哲学家就叫作“内在主义者”。
我们可以把外在主义与内在主义的区别归结为以下两点,一是确证是否是可直接把握的,抑或确证过程乃是与外部世界相联系的;二是知识确证的标准是否仅仅是信念的内在状态,抑或至少要部分地依靠外部的考虑。
首先,内在主义者认为对于确证的操作者来说,确证有着可把握性的要求。他们把信念的确证性看作是一般由人们的内在状态(知觉、记忆等)所决定的,并把这种内在状态界定为我们的中心神经系统机制所能直接把握的东西。他们把感性材料看作是“在心灵里”的东西,事实属于心灵加工过的产物。因此内在主义者注重提出一些认识规范,这些规范仅仅诉诸相信者内在状态的逻辑性质以及内在状态之间的逻辑关系。但外在主义者不同意这一看法,他们并不把知识的确证看作单纯依赖于主观的心灵状态,而是主张主体的信念与外部世界之间存在一种联系。具体说来,在Bap(即a关于p的信念)这一信念状态与使p为真的事件状态之间,存在着一种有规律的联系,使得如果Bap,就必定是情况p。
其次,在关于知识确证性的标准上,内在主义者把信念看作是心灵的一种内部状态,因此他们只是描述论证,而没有给予应有的分析与解释。与此不同,外在主义者越出心灵的内在状态来考虑知识的确证性。他们分别依据这么两个概念,一是“可能性”概念,认为仅当某一信念是可能的,我们才会接受它;另一是“可信赖性”概念,认为信念的确证性与产生信念的认识过程的可信赖性有关。由于信念的可能性与认识过程的可信赖性都是无法直接把握的,因此外在主义这方面的论述属于外部的考虑。
二、两种类型的外在主义:
由于所依据的确证性标准不同,外在主义因此分成两类:可能主义与可信赖主义。
1.可能主义(probabilism)
它力图用某一信念以及与之相关的其它信念的确定的可能性来刻画确证性的特征。所谓“确定的可能性”是与“非确定的可能性”相区别的,前者是关于特殊命题或特殊事件的可能性;后者是有关概念、类或性质的可能性。例如,当我们说天气太热容易中暑时,这谈论的是不确定的可能性,因为它不涉及某个个别的对象。认识论的可能性总是确定的可能性,因为它是有关具体命题的;物理的可能性则可以是二者。
可能主义的这一企图直接地表现为力图把握这一直观的看法,即为了获得信念,我们应当仅仅采用可能(probable)的信念。这一看法的最简单的形式是:当且仅当P的可能性(probability,概率)足够高时,认识者才是确证地相信P。我们且把它称之为“可能性规则”。 这一规则得到了一些哲学家的赞许,因为它引导人们尝试用数学的概率演算来研究认识的确证理论。在这方面,罗素可以说是一个先行者。
罗素在这一领域所做的有关工作,一是区分出不同类型的“可能性”概念,即数学的可能性(概率)与非数学的可能性(如经验的、认识论的、行为上的等等);二是把可能性与可信性概念联系起来,提出“可信度”概念。所谓“可信度”,他指的是“一个有理性的人所给予的相信的程度”。他把“可信度”视为客观的,并且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逻辑的概念。对于数学的可能性(概率),他用“有限的频率”来加以刻画,并且在数学的可能性与可信度之间确认出一种联系,这就是,“如果一个命题对于所有有关证据来说具有某种数学上的概率,这就确定了它的可信度的大小。”(罗素:《人类的知识》,中译本445页, 商务印书馆,1983。)对于非数学的可能性,在罗素的分析中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可以直接用数学的概率来刻画其可信度的,另一是无法作此刻画的,如模糊的知觉,不确实的记忆,对逻辑关系的模糊不清的认识,以及在作为行为规则的那类伦理学那里(即认为好的行为就是遵守某些规则的行为),概率就不起什么作用。不过,对于认识论上的可能性,罗素在理论上的专门论述并不多。我们可以见到的他这方面的说法有这么一些,如认识论上的可能性概念运用于个别的命题,并且永远要把一切有关的证据考虑在内。他还用“可信性”来定义认识上的“必然性”概念。一命题如果具有最高度的可信性,它就具有必然性。此外,他认为可能性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性正是由于它与可信性的关系。例如,当人们算帐时,他对第一次所得的结果给予一定相信;在第二次得到相同的结果时,他会增加他的相信程度;而当他第三次又得到相同的结果时,他就会确信无疑。
比起罗素来,当代的知识论学者更深入地进入关于可能性概念与知识的确证及其结构的探讨。这方面研究的一个问题,是上述的“可能性规则”如何解决在应用到变化着的知觉状态时所面临的问题。这是因为,当我们说一命题P的可能性足够高时, 该命题所关涉到的是一个固定的认识集。但如果认识获得了新的证据,有了变化和发展时,认识情况会有什么改变,其可能性又会有什么变化?在这方面,有的可能主义者诉诸于贝斯定理(Bayes'theorem)来解决:
在运用可能性法则与概率演算来解决知识确证理论时遇到的另一个困难是,知识确证在结构上比概率演算所能把握的复杂得多。这里存在两方面的情况。一是认识的概率满足概率演算,这会使我们把有区别的命题看作是同样确证的;另一是概率演算不允许把不同命题看作是同样确证的,而我们却要如此。
由于概率演算无法反映认识确证的数学结构,从而确证的程度无法等同于与概率演算相一致的可能性,因此一些研究者转而构造出某些更加精细的可能性形式,来寻求摆脱这方面的困难。这些理论用可能性来刻画认识的确证,但并不简单地把确证的程度等同于可能性的程度。例如,莱勒(Lehrer)的一致性理论,其中心命题是:P对于S是确证的,当且仅当任一与P相竞争的命题Q,S相信P比Q更可能。斯温(Swain)为“竞争”补充了一个定义,使上述标准产生一种比可能性规则更精细的可能性界定。斯温关于“竞争”的定义是这样的:
对S来说,Q是P的竞争者,并且仅当如下两者情况之一:
1)(1)P和Q是偶然的,
(2)Q与P是否定地相关,并且
(3)Q不等值于某些命题的一个析取项,它们其中的一析取项R首先是与P无关的,其次R的可能性比P的可能性更大,或等于P的可能性。或者,
2)P是非偶然的,并且Q是~P。
斯温的理论是一种精细的可能主义,它提供了摆脱对可能性规则的反对意见的例子。因此,对可能性规则的反对并不能驳倒一般意义上的可能主义。
2.可信赖主义(reliabilism)
它寻求用更普遍的、并非仅属于所涉及的某一信念,而是与该信念产生过程的可信赖性有关的更一般、不确定的可能性来刻画认识的确证。可信赖主义认为使一信念成为知识或在知识论上得到确证的,是它与真理的可信赖的联系,也就是说,一信念能够合格地成为知识的条件是,这一信念是真的,并且认识者有理由相信仅当是真的它才能成立。
可信赖主义与可能主义的不同,在于它用“不确定的可能性”来分析认识的确证。 这种不确定的可能是“过程的可能性”(processreliabilism),其基本主张是:一信念是得到确证的, 当且仅当它是由可信赖的过程所产生。例如,可信赖主义通过指出在现实世界里知觉是一个可信赖的过程,来解释为什么知觉信念是确证的(justified )。同样,演绎是可信赖的过程,因此,由确证的信念中演绎出的信念也是确证的。但另一方面,任意性的思维(wishful thinking)不是可信赖的认识过程,因此,由任意性的思维产生的信念不是得到确证的。认识过程的可信赖性是由信念的真产生的不确定可能性。
可信赖主义在理论方面的创建与推进,是与古德曼(A·Goldman)的努力分不开的。在《什么是确证的信念》中,他使可信赖主义首先涉及到确证理论。在对基础主义进行刻画时,他既用信念形成过程的可信赖性来解释基本信念,同时也用它来解释导引出的信念。在《知识论与认识》里,可信赖主义(Reliabilism )一词已不再专门涉及到某种基础主义,而是被说成是中立于基础主义与一致主义的东西。
在这篇论文中,古德曼区分了“独立于信念”的、与“依赖于信念”的确证过程。前者作为知觉过程,并不需要信念作为输入物(input );后者作为推论过程,需要以信念为输入物。无条件的可信赖过程是一种通常产生真信念输出的独立于信念过程;有条件的可信赖过程是一种通常产生真信念输出的依赖于信念的过程。古德曼提供了下面的递归定义:
(1)如果S在t之相信p是(直接)产生于一个(无条件)可信赖的独立于信念过程,则S在t之相信p是得到确证的。
(2)如果S在t之相信p是(直接)产生于一个(至少是)有条件可信赖的依赖信念过程,并且如果这一过程用以产生S在t之相信p 的诸信念本身是得到确证的,则S在t之相信p是得到确证的。
否则,S 在t 之相信p 不是得到确证的。 (转引自Susan Haack,Evidence and Inquiry,Blackwell Publishers,pp142—143)
不过,古德曼的上述界定遇到了如下的反对意见:即使S 的某一信念是由这样的过程引起的,但如果S没有理由相信它是如此, 或者更糟糕的是,S有理由相信它是由某一不可信赖的过程引起的,则S的这一信念也是没有得到确证的。对此古德曼提出增加另一关于确证的条件:对于S 而言,
在他实际使用的过程之外, 不存在任何他可以使用的(available)、会导致他在时间t不相信p 的可信赖的或有条件可信赖的过程。
在《知识论与认识》里,古德曼提出,哲学确证理论的主要任务是给出一个有关J 规则(即关于确证信念形成的可允许的规则)系统的正确性标准,他希望用它来避免先前可信赖论者的困难。这一标准专注于个体内在的认识过程, 即他称之为“ 本源认识论”(primaryepistemology)的东西, 至于“ 从出认识论”( secondary epistemology)则研究专门的认识方法(learned cognitive methods )以及认识的社会方面。古德曼所提出的这一标准如下:
“J—规则系统R是正确的,当且仅当:
R 承认一些基本的心理过程, 并且这些过程的具体实施(instantiation)将导致符合某种特定的、高限的(大于50 %)信念之真的比率(truth-ratio)。”
这一标准受到的一个有力批评是,在一些情况下,尽管主体的信念是通过一系列可信赖的过程达到的,但他的信念却是非确证的,因为他相信这一过程的理由是不可信赖的,或者他没有理由来相信它。为此,古德曼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在任一信念的确证须为J —规则系统所允许之外,它还需要另一个必要的条件,即:
S在时间t之相信p是得到确证的,当且仅当:
(a)S在t之相信p是被一正确的J—规则系统所允许;并且
(b)这一允许并不为S在t的认识状态所损害。
古德曼为S对信念p的确证是“受到损害”的说法做了界定:S相信p的确证是受到损害的,假如S之相信q(不管合理与否)会使得如果q 是真的,则对p之相信不会为正确的J—规则系统所允许;或者存在着某个q,使得如果它是真的,则p不会为正确的J—规则系统所允许,并且S将是合理地( justified )相信q 。 这一界定使这种非损害(noundermining)的从句依赖于“S将是合理地相信q”的解释。
这里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古德曼的可信赖主义是同他的知识论问题与认知心理学密切相关的看法相联系的。在他看来,心理学家已经对诸如偶发的(occurrent)与意向性的(dispositional)信念等作出区分,这些是认识论学者可以加以利用的,并且心理学家所感兴趣的将信念的形成过程刻画为力与速度(power and speed)等, 这也是认识论学者可以加以注意的。此外,心理学已经在对认识论有用的方式上纯化了“信念”与“记忆”等概念;它还可以提供确证的实质性理论,来裁决基础主义与一致主义,来决定是否存在先天知识这样的东西。因此他说,在心理学有希望丰富我们对根本的认识过程的理解时,回到认识论的心理学概念现在是特别适时的。
从以上对外在主义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外在主义解决认识论确证问题的主要思路是引进一些非认识论的概念,借助于它们来构建一些确证必需满足的标准与条件,如数学方面的可能性的频率、真的比率(truth ratio)、心理学方面的可信赖性等。 这些探讨丰富了认识论的研究,因此是很有益的。不过,外在主义的这些探讨也遇到了一些难题。对于可能主义来说,由于知识确证的结构比概率演算所能把握的要复杂得多,因而,确证性的程度无法用概率演算来计算。这里最明显的例子是以模糊知觉为输入物的情况。由于模糊知觉本身是有待确认其真值的对象,因而亦无法计算其可能性;而一旦知道其真值为真,我们同样无须再谈论它的可能性。对于可信赖主义而言,它把认识的确证性界定为取决于可信赖的认识过程,然而对于认识过程如何是可信赖的,却没有给出足够明确的说明。如果说知觉过程与推理过程都属于可信赖的过程,那么除了推理过程是我们可以意识到并能够自觉加以把握的以外,知觉过程却是我们无法自觉意识到的。因此这里的情况与概率演算无法把握模糊知觉的确证性程度一样,对于知觉过程我们同样无法确认它的可信赖性。这是由于知觉本身包含着“对象知觉”与“事实知觉”两个方面。对于前者,我们只是知觉到某个对象,例如我们看到某个飞行物,但却不知道它是何物;对于后者,我们不仅看到某物,而且具体知道它是何物。因而在对象知觉的情况下,该知觉是否为可信赖的,并不仅仅取决于个体内在的认识过程的合乎规则系统与否,而是最终还要取决于该知觉是否与对象相符合。因此知识论最终脱离不了符合论;并且对于复杂的社会认识来说,还脱离不了实践论。一切在符合论以及实践论以外的逻辑的、乃至本文所介绍的外在论的条件,都只能属于认识的确证性、可信赖的必要条件,而不可能是充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