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论文网络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冲突及协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版权保护论文,冲突论文,论文论文,科技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3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853(2009)04-0005-06
托马斯·杰斐逊在致艾萨克·麦克弗森①的信中说:“谁从我这儿接受了一个想法,他本人就获得教益,而并不减少我的教益,就好比谁用我的蜡烛点燃了他的蜡烛,获得了光而并不使我的光变暗”②。这段话准确道出了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传播特征。作为知识共享方式的一种,科技论文网络共享实现了科研成果的广泛交流,推动了知识的创造与传播。然而和其他一些知识共享运动一样,科技论文网络共享运动在开展过程中也遭遇了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实际上在人类知识传播过程中,版权保护制度维系了版权所有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最终使人类文明得以不断丰富和传承。但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冲击下,传统版权制度所维系的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正在被打破,在知识共享的理念与传统版权制度之间出现了重大的冲突。在科技论文追求网络共享的背景下,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几乎不再是一对需要特殊机制来加以调和的矛盾:作者的最大利益追求就是让尽可能多的读者看到他的论文(这和公众利益相一致)③。而传统版权制度一些惯例性的保护方法,如论文通常必须将绝大部分版权让渡给出版商——就只会同时妨碍作者和使用者的利益,难以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最终不利于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实现。因此,为提高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效益和效率,推进知识共享的发展,必须研究科技论文网络共享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明确二者之间存在的冲突,寻求版权保护与科技论文网络共享之间的利益平衡。
1 科技论文网络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关系
1.1 科技论文网络共享与版权保护的根本目的一致
科技论文网络共享与版权保护是对立统一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利益主体的一些差别,但根本目的都是推进社会对资源的有效利用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
科技论文网络共享与版权保护维护的最初利益主体存在着不同。科技论文网络共享是基于科技论文使用者、消费者的利益,它要求对科研成果的使用有最大的自由度,要求充分享受网络技术带来的便捷,及时分享到最新的信息,不希望共享信息时处处受到束缚。而版权保护则不同,其主要是从版权所有者的立场出发,为了维护版权所有人的利益,为了激励版权人的创造热情,从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
然而二者根本目的是一致的。保护版权虽然是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但最终目的是通过有效地保护版权人的权益,充分鼓励其创造知识的积极性,促进科技的进步和社会文化的繁荣。而科技论文网络共享是迅速提高社会对知识资源的获取能力和利用率的最佳途径,其目的同样是为了让社会通过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创造出更多的知识和财富。追求科技论文的绝对网络共享必然导致没有知识可以共享,版权的适度保护恰恰为科技论文的网络共享提供了一个井然有序的制度空间,使科技论文在最大限度内实现共享。可见,版权保护和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宗旨是一致的,版权人和社会公众双方的利益是相关的,利益的不平衡,最终只会对双方的利益都造成损害。
1.2 版权保护制度为科技论文实现网络共享提供了法律前提和保障
首先,版权保护制度激励着创造者的积极性,为科技论文网络共享提供了丰富的源泉。科研工作者取得创造性成果的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通过版权保护制度的确认与保护,使科研创作所耗费的投资得到应有的报偿甚至增值,这样就能调动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他们进行新的智力投资,创造更多的科研成果。版权保护的水平越高,对创造者的鼓励就越大,进而为科技论文网络共享提供更加丰富的知识资源。
其次,版权保护制度既保障了科技论文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广大用户分享科技论文的权利。版权保护并非垄断性的保护。它在地域性、时间性、保护方式和范围上调整版权权利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相互关系,寻求一种社会公众与智力成果创造人权利的平衡,因而它既能保障科技论文创造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科研成果的广泛传播和充分利用。只要正确运用版权保护制度,就有利于加速科技论文的推广与运用。
此外,版权保护制度也为国际科技论文网络共享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和环境。国际的科学技术交流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虽然科学技术本身没有国界,但当它作为一种能创造财富的资源被不同国度的人们所拥有时,它的流动就必然和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人们对它的利用就不能是无条件的。各国在本国法律的基础上,通过国际的版权条约获得科研成果在国外的保护,同时也保护外国人的科研成果在本国的合法权益。这样国际的版权条约就为科技论文的跨国网络共享提供了法律保障。
2 科技论文网络共享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冲突
“没有合法的垄断就没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④。这句话深刻地表达了版权保护与知识共享之间存在的冲突。在科技论文网络共享与版权保护之间,主要存在着两种冲突,一是版权保护的地域性与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跨法域性之间的冲突,二是科技论文传播者责任免除与科技论文创造者、使用者权利滥用的冲突。
2.1 版权保护的地域性与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跨法域性之间的冲突
科技论文网络共享使信息传播完全摆脱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作品一旦实现网络共享,只要没有设置技术保护措施,网络的开放特性使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能使用它,因而侵犯版权的行为在全球各地随时都可能发生。由于版权具有地域性,在一个国家获得的版权,其他国家是否给予保护,要视这些国家的法律而定。因此,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跨法域性使版权保护的执行遇到了困难。
出于对作者版权的保护,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使用者的使用目的一般限于非商业用途,然而由于网络共享造成的跨法域性使这一限制经常被突破,甚至出现更严重的侵犯版权行为。由于科技论文的跨地域传播,版权人、侵权者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等很可能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而在选择诉讼地、适用法律以及执行判决等问题上将会更为复杂和困难,而且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防范。即使版权人及时发现了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往往也难以确认网络上的侵权人在何处,甚至因为网络上一般使用假名、昵称,版权人常常无法找到直接的侵权责任人。这种维权的困难,又进一步助长了科技论文网络共享过程中侵权行为的泛滥。
此外,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使用者虽将论文用在非商业用途,但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作品合理使用”及“私人目的使用”都有不同的规定⑤,也容易引起版权纠纷。合理使用本来是为维护版权利益平衡而创造出来的一个系统制度,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认可。如《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有关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它给出了判断“合理使用”的三步原则:(1)合理使用是对特定情形而言的;(2)合理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3)合理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伯尔尼公约的三步验证法作为一个原则性的标准同样适用于数字环境,但这仅仅是一个最低原则性的规定。在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实践中,将会遭遇各国根据自己版权保护发展水平制定的各不相同的合理使用标准。如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版权保护的合理使用制度,无论是使用目的和使用作品数量方面都有相对宽泛的规定⑥。而一些版权产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则对版权保护的合理使用有相对严格的规定。如美国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一般通行的是其现行《版权法》中规定的四个标准,即:第一,使用目的和性质;第二,享有版权的作品的性质;第三,相对于整个享有版权的作品,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第四,该使用对享有版权的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⑦。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在有关技术措施的第1201条也强调:“本条不影响依据本卷产生的权利、救济、限制或未侵犯版权的辩解,包括合理使用。”⑧这表明,有关合理使用的所有法律规定,包括判定合理使用的标准,都将适用于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的传播。美国的上述合理使用的判断准则,曾被众多国家奉为经典。但随着科技论文网络共享成为现实,传统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在互联网时代将会受到挑战。因为对于科技论文写作而言,将会使用大量前人成果。这些被引用的成果就会涉及引用他人作品达到的程度,而这种“所涉程度”主要分为“质”和“量”两方面。“质”是指作品内容或精神的精髓所在,对此法律一般难以作出具体的规定,而要由个案的具体事实决定。“量”是指引用作品的数量,一般情况下,使用作品的数量占了原创作品的过大比例则被视为不合理,甚至可以界定为剽窃或抄袭,进而被追究一定的侵权责任⑨。在版权纠纷解决过程中实际判别引用部分是否为合理使用时,大多数国家都会适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深受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结构和文化背景的影响,由此会出现不同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反映在科技论文网络共享过程中,如果一位作者在写作时引用了国外作品的部分内容,可能会出现在本国是合理使用而共享到他国却会是侵犯版权的现象。
2.2 科技论文传播者责任免除与科技论文创造者、使用者权利滥用的冲突
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传播过程中,主要涉及三个主体,即科技论文创造者(或版权拥有者)、科技论文传播者(网络平台)、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使用者(见图1)。科技论文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的共享服务,使版权所有者提供的科技论文能为使用者利用于非商业用途,实现了版权资源的充分和快速利用。但由于追求这种美好蓝图的实现,现在的科技论文网络共享传播过程中的版权约束机制(见图2),目前仅仅是建立在道德层面,缺少了版权保护制度中刚性的一面,因而为版权权利滥用埋下了隐忧。
图1 科技论文网络共享传播流程
图2 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版权关系
2.2.1 科技论文的传播者选择责任免除放松了权利监管
这种矛盾是由科技论文网络共享平台的公益属性决定的。科技论文网络共享平台的发起者,多为个人或民间机构,个体实力和能力有限。同时为追求科技论文网络共享过程中不受外部机构对公益性传播目的的干扰,一般不接受外部资金的赞助,也很少开展一些商业活动,因此科技论文网络共享平台很难采取有力的版权保护措施,仅仅是一些事后的监管。而且由于人力、财力的限制,这种粗放式的事后监管也常常难以落实到位。基于这些原因,科技论文网络共享平台在版权责任关系中选择了责任免除,既不拥有任何版权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由科技论文的在线提供者和科技论文共享使用者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如我国的科技论文网络共享平台——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就根据文责自负原则,只审核作者所投论文是否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是否为学术范围内的讨论且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是否符合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的基本投稿要求,强调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不拥有论文的任何版权或承担任何责任。这种选择满足了科技论文网络共享平台“义务本位”的角色特征,但却一定程度上排斥了权利监管,使版权监管完全存在于道德领域,这就为权利滥用留下了潜在的机会。
2.2.2 自我约束难以抑制科技论文创造者、使用者的权利滥用
科技论文的版权所有者仅仅依靠自我约束来承诺版权独立,很难保证没有版权纠纷发生。作者提供的科技论文缺乏版权独立性可分为无意的和有意的两种情况。对于大部分科技论文作者而言,精于自己的科研领域,但对于一些版权规定可能比较陌生,如一些注释、参考文献格式不完整,引用他人尚未发表的作品等等,这属于无意的过失。另外,随着科技论文网络发表模式在一定范围内得到认可,还有一些作者提供科技论文网络共享可能只是为了索要一纸发表证明,目的就是为了毕业、职称,而不是科研交流。这类作者提供的论文很难保证版权的独立性,这属于有意而为之。如果有科技论文网络共享平台的严格把关,前一种情况可以杜绝,后一种情况则会大大减少以至消失。而现在单单依靠道德的自我约束,很难保证科技论文的版权独立性。
科技论文的使用者作为网络共享的最大受益者,也会出现由于版权监管的缺位而产生的权利滥用。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目的在于摆脱传统版权制度的束缚,使科研交流能够在更广阔的时空中快速实现,因而科技论文被网络共享后的使用目的有着特定要求,即限于非商业用途。然而由于科技论文传播者——网络共享平台版权监管的缺位,对使用者的这一限制失去了刚性管理的主体,也就失去了对科技论文共享用途的有效监督。如一些科技论文使用者发现文章被下载后可以经过自己的重新分类存储,然后通过网络传播开展二次开放存取的收费业务。这实际上是利用科技论文的共享资源建立了一个个人盈利平台,违背了科技论文网络共享限于非商业用途的宗旨,形成了权利滥用。
3 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版权平衡策略
版权保护制度的最终目标就是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因此,版权制度必须能够激励科技论文作者的创作热情,调动科技论文传播者传播作品的积极性,并方便科技论文使用者接触、学习作品。为了实现版权制度的最终目标,推进科技论文网络共享运动的深入开展,必须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应该以政府为主体来推动跨法域版权纠纷的解决,围绕科技论文网络共享平台的责任和义务构建版权监管的激励机制,并在科技论文网络共享过程中加强版权技术管理。
3.1 以政府为主体推动跨法域版权纠纷的解决
首先,政府应推动各国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组织之间的交流,互相监督跨法域发生的侵害版权现象。科技论文网络共享使跨法域侵害版权行为大量出现,仅仅依靠版权人或一个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组织很难实现版权权利的维护和监管,因而需要世界范围内多个知识共享组织的互相协作,来实现不同法域的科技论文网络共享同行互助监督。这种同行互助监督机制由于各组织追求知识共享的公益性目的而成为可能。实际上现在一些知识共享组织已经在开展交流,但其目的多限于开展一些知识共享理念方面的交流,而且由于共享网络平台的“义务本位”特征,很难使跨法域的版权协作成为主要交流议题。这就需要政府作为推动各国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组织之间开展交流的主体,来促进交流范围的扩大和深度的加强,使多个科技论文共享组织之间的版权协作成为现实。
其次,政府间应基于科技论文网络共享规定一个大致统一的合理使用最低标准,以推进世界范围内科技信息的快速交流。各国对合理使用认定标准不相统一,在一定程度上为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创作、利用埋下了无意侵害他人版权的隐忧。鉴于这种现实,虽然目前国际版权领域在《伯尔尼公约》(B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中有着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各国政府仍应迅速携起手来,基于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传播目的与特征,在这个特殊领域建立一个合理使用范围更为宽松的统一标准。从而降低版权合理使用问题产生的纠纷,增强科技论文的互相合理引用,推进科技论文网络共享运动的快速发展。
3.2 围绕科技论文网络共享平台的责任和义务构建版权监管的激励机制
网络共享平台作为科技论文网络共享运动的传播者和推动者,联系着科技论文的提供者和使用者,自身面临着很重的版权管理任务。然而由于目前科技论文网络共享平台少有盈利点,多由一些公益性机构提供赞助以支持平台的日常运营,因此在版权责任方面,科技论文网络共享平台对版权者和使用者基本上选择了“两不管”,采取了置身事外的态度。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目前网络共享平台的无奈之举。而理想的科技论文网络共享传播模式,必须加大科技论文网络平台的把关作用,维护版权人合法权益,监督使用人的权利滥用。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强化科技论文网络共享平台的版权监管责任和义务。
有了激励机制,科技论文网络共享平台将会加强版权维护和监管。如为提高网络共享平台的来稿数量和质量,必须尊重版权人的利益。而权利人之所以愿意分享其科研成果,原因在于作者有提高学术声誉、促进自身学术研究的需求,学术机构和出版机构则有扩大影响力和发行量之需求。为满足这些需求,科技论文网络共享平台就会采取相应措施,如设置成果下载数据统计与排名系统和被引次数统计系统、提供参考文献与脚注网络链接功能、提供广告机会等⑩,充分调动权利人参与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积极性。另外,科技论文网络共享平台可以实行由作者选择科技论文的具体发表方式,使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 Liscense CCL)(11)等版权许可机制得到广泛应用,促进科研成果在版权协议框架下的充分共享。此外,目前科技论文网络共享平台的版权监管,普遍采用的是“通知—删除”机制,但由于监管的积极性不高,往往出现监管的严重滞后。而有了针对科技论文网络共享平台的激励机制,科技论文网络平台对版权的监管从“志愿”走向“自觉”,从“缺位”回归“本位”,“通知—删除”机制也就会得到有效运作,从而促进版权监管的顺利开展。
3.3 加强版权技术管理
科技论文网络共享运动作为一种供用双方自愿发起的学术交流活动,在规避传统版权制度中一些硬性规定的同时,也离不开版权保护技术的有效支持。知识共享传播机制运行的法律前提是必须确认著作权的归属,在承认著作权人权利的条件下弄清楚谁有权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谁是被授权人、出版者有什么样的权利、通过怎样的方式实施授权等问题(12)。这就需要在科技论文网络共享过程中采用学术反剽窃系统。目前,学术反剽窃系统已被许多电子学术出版机构采用。例如,arXiv仓储就是进行学术反剽窃的先驱。而arXiv之所以开展学术反剽窃运动,是源于康奈尔大学计算机博士Sorokina等人共同发表的一篇关于arXiv学术剽窃问题分析的研究性论文。这篇文章指出:从1991年开始到2006年7月7日止,在arXiv仓储中的284834篇文献中,有超过30000篇文献存在复制或自我剽窃(self-plagiarism)行为,其中有超过500篇文献存在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13)。可见在知识网络共享领域运用反剽窃系统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因此,在提交科技论文时,网络共享平台用反剽窃软件等版权监管系统核查提交人是否属于真正权利人,保证了科技论文网络共享平台履行合理的权利来源注意义务,有效地降低了侵权风险。
对科技论文使用者的版权监管更显现出版权保护技术的重要性。因为在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背景下,对于版权被权利滥用的传统监管方法已经不太科学,而针对数字作品研发的一些版权保护技术,可以充分利用。如通过采用访问控制技术、数据加密技术、信息确认技术、智能代理技术和数字水印技术等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来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科技论文使用者的一些权利滥用行为。尤其是数字水印技术特别适合科技论文网络共享传播特征。因为带有数字水印的科技论文不仅能够保证科技论文权利人的署名权等精神权利,而且通过数字水印内容的标志化,可以表明被使用科技论文的来源。如果一些使用者通过网络共享平台下载科技论文后,不是用在科学研究,而是利用下载的论文建立一个盈利的网络平台,那么通过这个盈利平台下载论文的使用者就可以通过论文的数字水印知道这篇论文的真正来源,从而为向有关组织举报提供了可能。因此,在科技论文网络共享领域,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应该得到科学的使用,以实现有效的版权监管,避免权利滥用行为的广泛出现。
注释:
①麦克弗森是巴尔的摩的一个发明家,曾就科学问题写信给杰斐逊。
②托马斯·杰斐逊著;朱曾汶译.杰斐逊选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598
③Sam Vaknin.Copyright and scholarship,partl[EB/OL].[2009-05-08].http://www.upi.com/inc/view.php?StoryID=15022002-015414-4119r
④[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185
⑤饶爱民.论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J].现代情报,2006(5):222-223
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和我国文化部1985年1月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1项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⑦唐·R.彭伯著;张金玺,赵刚译;展江校译.大众传媒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84
⑧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OL].[2009-05-08].http://www.copyright.gov/reports/studies/dmca/dmca_study.html
⑨樊清文.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利益平衡分析[J].图书馆学刊,2006(2):22-23
⑩王清.科研成果网络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平衡与协调:对SSRN的实证考察[J].出版科学,2009(3):14-17
(11)MaryM.Case.Promoting open access:Developing newstrategies forman aging copyrigh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J/OL].ARL Bimonthly Report,2002(220).[2009-04-28].http://www.arl.org/newsltr/220/access.html
(12)DanielJ.Gervais.Electronic rights management and digital identifier systems[OL].[2009-04-11].http://quod.lib.umich.edu/cgi/t/text/text-idx?c=jep;view=text;rgn=main;idno=3336451.0004.303
(13)Daria Sorokina,Johannes Gehrke,Simeon Warner,Paul Ginsparg.Plagiarism detection in arXiv[OL].[2009-04-10].http://www.cs.cornell.edu/~daria/papers/PlagiarismDetection_full.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