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进口品的营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宋代海外贸易与前代相比有一个很显著的区别,就是宋政府首次从财政的角度审视海外贸易,而且宋代海外贸易以民间贸易为主导,政府抽买的进口品也主要投向市场。宋朝廷以获取财政收入为目的,对进口品营销的管理十分重视。政府不仅直接参与进口品的营销,对重要的进口品实行专卖,控制了精良进口品的收购和批发,而且对商人的营销实行有效的管理。本文拟对宋代进口品营销方式、管理办法、市场特点等作一探讨。
一、从自由通商到专卖经营的转变
1、进口品专卖制的始行
宋初虽对进口品征收商税,“香工宝货……及商人贩茶皆算”(注:《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食货一七之一三。),但直至开宝四年“市舶虽置司而不以为利。”(注:《文献通考》卷二十六《市籴考—·市舶互市》。)政府所得仍十分有限。这并非说进口品不敷统治者消费之需,而是没有财政意义。开宝三年太祖就说:“香药、毛翎、箭笴、皮革、筋角等,所在约支二年之用。”(注:《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十一开宝三年四月已卯。)太平兴国初更是“犀象香药珍异充溢府库。”(注:《宋会要》职四四之二。)但此时并未设官经营,更未实行专卖,而是允许商人与蕃客直接交易。太平兴国二年令民间将所贮香药限期卖完(见下文)就说明此前进口品是可以自由交易的。政府仅凭商税收入,得利自然有限。
宋代进口品的专卖始于太平兴国二年。(注:关于进口专卖的始行时间学术界有唐代说、五代说、宋代说,对这一问题笔者已著专文论述,详见拙文《略论中国古代进口品专卖的始行时间》《云南教育学院学报》1997年第6期。)该年三月香药库使张逊“请置榷易局, 大出官库香药宝货,稍增其价,许商人入金帛买之。”(注:《长编》卷十八太平兴国二年三月壬申。)开始将政府手中的进口品投向市场,改变了此前进口品仅供统治者消费的状况。五月颁布了不许民间与蕃客交易的禁令:民间“敢与蕃客货易,计其直满一百文以上量科其罪,过十五千以上黥面配海岛,过此数者押送赴阙,妇人犯者配针工。”(注:《宋会要》职四四之二。)正式实行了进口品专卖。为了保障官府垄断,防止民间扰乱专卖秩序,又“禁止私贮香药犀牙”,积存有这些商品者在五十至一百天内“限令取便货卖,如限满破货未尽,并令本处州府中卖入官。”(注:《宋会要》食货三六之二——三。)此前政府尚未销售进口品,商人掌握的大量进口品来自于与海商的直接交易。专卖的方式是政府垄断进口品的收购和批发环节,诏令“诸蕃国香药宝货至广州、交趾、泉州、两浙非出官库者无得私相市易。”(注:《宋会要》职四四之二。)始行专卖之初是将所有进口品都全部由政府垄断收购和批发,此后专卖品的种类逐渐减少,以致绝大部分进口品不再由政府垄断。
2、专卖品种的递减
进口品全部由政府专卖,造成流通不畅,以致“在京及诸州府人民或少药物食用。”(注:《宋会要》职四四之二。)再则政府良莠并收,也影响了经营效益。太平兴国七年十二月乃令“以下项香药止禁榷广南漳泉等州,舶船上不得侵越州府界,紊乱条法,如违依条断遣,其在京及诸处即依旧官场出卖及许人兴贩。凡禁榷八种:玳瑁、牙、犀、镔铁、鼊皮、珊瑚、玛瑙、乳香。放通行药物三十七种……后紫矿亦禁榷。”(注:《宋会要》职四四之三。)《宋史·食货下八》所列还有珠贝,再加紫矿,则太平兴国七年所定专卖品为十种。大大限制了专卖的地域和品种。大中祥符二年鍮石亦定为榷货。此后专卖品种不断递减。《萍洲可谈》卷二载,哲宗时见于记载的专卖品只有三十斤以上的象牙和乳香,真珠、玳瑁等已不再列入:“真珠、龙脑凡细色抽一分,玳瑁苏木凡粗色抽三分,抽外官市各有差,然后商人得为己物。”而“象牙重三十斤并乳香抽外尽官市,盖榷货也。”绍兴三年规定:“三路市舶除依条抽解外,蕃商贩到乳香一色及牛皮筋角堪造军器之物,自当尽行博买。”(注:《宋会要》职四四之一六。)牛皮筋角等是军需品,政府垄断后不再进入市场,无专卖性质。此时仅乳香仍为专卖品,象牙也全部通商了。隆兴二年的记载明确指出:“若象齿珠犀比他货至重,乞十分抽一,更不博买。”(注:《宋史》卷186《食货下八》。)《庆元条法事类》卷28《榷货总类》所列榷货属进口品的也只有乳香一项。开禧时对乳香仍实行专卖。开禧五年令:“遇蕃船回舶乳香到岸,尽数博买,不得容私卖。”(注:《宋会要》职四四之三三。)可见乳香在两宋始终实行政府专卖。这是因为乳香在宗教、医药、饮食、建筑等方面都广泛应用,消费者及于社会各阶层,需求大,利入多,即时人所说:“乳香一色,客算尤广。”(注:《宋会要》职四四之一七。)宋政府因而始终不放弃对它的垄断。
二、官府对进口品的经营
宋政府通过抽解和博买掌握了大量进口品,其中大部分批发给商人经营,也有部分由政府自行销售。
1、官府对进口品的收购和批发
官府获得进口品主要通过抽解和博买两个途径。关于宋代进口品的抽解和博买制度的演变已有不少论述(注:可参见陈高华、吴泰《宋元时期的海外贸易》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8—83页,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05—912页等书。)。本文略论其主要特点。抽解和博买的比例不断变化,总的趋势有所下降。实行专卖之初,进口品全部抽买。太平兴国七年部分放行通商,但直到淳化二年广州市舶司仍实行全部抽买。该年诏令中说:“广州市舶司每岁商人舶船到岸,官尽增常价买之,良苦相杂,官益少利”,因而规定只博买一半:“自今除禁榷货外,他货择良者止市其半,如时价给之,粗恶者恣其卖勿禁。”(注:《宋会要》职四四之三。)另“淳化二年始立抽解二分。”(注:《文献通考》卷二十六《市籴考—·市舶互市》。)则抽解与博买数共为十分之七。仁宗时有所下降:“海舶至者视所载,算其一而市其三。”(注:《文献通考》卷二十六《市籴考—·市舶互市》。)抽买共占十分之四。南宋初又有所上升,隆兴二年最甚时达抽一买六和抽二买四。此后又大幅降低。一般情况下抽解和博买比例也在十分之四、五。
政府抽解和博买的商品都是其中精良部分。从淳化二年太宗令择其精良者收买,粗恶者恣其卖开始,历代的抽买都遵奉这一原则。仁宗时范仲淹说:“凡蕃货之来,十税其一,必择其精者。”(注:《范文正公全集》卷14《王竺幕表》。)而且“官市价微,又准他货折阅,故商人病之。”(注:《宋会要》职四四之三四。)南宋时仍是“择其精者,售以低价。”政府不仅择优收买,而且对市场需求大,销路良好的商品大部分由政府收购。绍兴三年令云:“将中国有用之物如乳香、药物及民间常使香货并多数博买。”(注:《宋会要》职四四之一七。)政府收买往往又低压价钱,隆兴时商人因政府择其良者抽买数多,无利可图,“所贩止是粗色杂货。”(注:《宋会要》职四四之二七。)迫使政府降低抽买比例。
政府制定了严厉的禁令,防止民间私自交易,保障政府抽买。太平兴国初已立禁令,淳化五年再“申其禁”,私自交易“至四贯以上徒一年,稍加至二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为役兵。”(注:《宋史》卷186 《食货下八》。《宝庆四明志》卷六《市舶》。)《萍洲可谈》卷二载,哲宗时仍规定“舶至未经抽解,敢私取物货者,虽一毫皆没,其余货种罪有差。”但直至南宋末蕃商“宁冒犯法禁,不肯将出抽解”的现象也屡屡出现。
进口品的批发最初由香药榷易院负责,商人直接向榷易院购买。真宗、仁宗两朝入中法大规模展开后,进口品的批发主要采取用于沿边折中的形式。因而大中祥符二年将香药榷易院并入专门“掌受商人便钱给券及入中茶盐,出卖香药象货之类。”(注:《宋会要》食货五五之二二。)的榷货务。进口品的折中与茶盐一样也始于雍熙年间,许商人在边郡入中刍粟,执交引到京师兑取香药象牙等。咸平五年三司使王嗣宗始立河北入中三分法“以十分茶价,四分给香药,三分犀象,三分茶引,六年又改支六分香药犀象,四分茶引”(注:《梦溪笔谈》卷十二宦政二。)景德二年河北折中又改为“给八分缗钱,二分象牙香药”,且在“广信、安肃、北平粟麦悉以香药博籴。”(注:《宋会要》食货三六之二——五——一八。)用进口品折中主要是弥补至道二年淮盐改法后河北茶叶不敷折中之弊,大中祥符初在三分法的基础上实行了茶叶、香药、现钱三色“立足分数,不许从便”折中的三说法。庆历八年一度加入盐而行四说法。一般而言,进口品在三说法中的比例为30%左右。(注:关于三说法的演变笔者有文论述,可参拙文《北宋三说法辨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4期。)香药等进口品在沿边折中时较受商人欢迎。王安石曾说:“茶法本亦不善,须挟见钱香药等乃能售,盖见钱香药已足办边籴。”(注:《长编》卷二百二十熙宁四年。)在河北行三说法时陕西、河东也在用香药等进口品折中,只不过未以三说法的方式。真宗、仁宗两朝折中法表现为折物和折钱的多次交替,但不论哪一种办法,进口品都应用于沿边折中,只是折钱时(即现钱法)入中物品须按现钱折价后再算买香药等物,但入中商人“愿得金帛若他州钱或茶盐、香药之类者听。”(注:《宋史》卷183《食货下五》。)
庆历八年解盐改行钞法,嘉祐四年茶法改行通商,以盐为主要折中物的陕西和以茶为主要折中物的河北都主要以钞法折中。人中商人以现钱钞兑算香药,或直接发行香药钞。元祐五年户部请“在京香药象牙乳香日久,许客人于三路入纳见钱给钞……到京算请。”(注:《长编》卷四百四十一元祐五年四月戊申。)又令香药库将“应出卖之物给公据募商人沿边入中粮草,赴户部算请。”(注:《宋会要》食货四○之二。)此后香药钞发行逐渐普遍。元符元年诏令推赏用香药钞籴买粮草数多的官吏。政和八年曾“给降香药钞二百万贯充籴本。”(注:《宋会要》食货四二之三九。)宣和二年又以二百万香药钞及度牒师号交河北籴便司收籴粮草。宣和年间“香药钞每岁降拨,动以数百万计。”(注:《宋会要》食货七○之二八。)
进口品用于内地的折博数亦不少。如宣和四年江西、湖南、湖北、两浙西路等路都用“香药钞均籴斛斗。”(注:《宋会要》食货四二之四八。)宣和七年程昌弼建议诸路用香药钞折中时不收头子市例等钱。(注:《宋会要》食货四○之一二。)绍兴元年以香药钞折付婺州军费,乾道四年又用乳香“下浙江州军和籴米斛。”(注:《宋会要》食货四○之四八。)此外进口品还用于支付官物运费、偿付茶盐贝钞,收兑会子等。总之榷货务批发进口品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
除榷货务外,各市舶司也批发进口品。建炎元年追述这一旧制时说:“闽广市舶司抽解舶货,以其贵细,计纲上京,余本州打套出卖。”(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建炎元年。 )大观时一度全数纲运上京,建炎初又复旧法。各地市舶司批发进口品所得或“循环作本”(注:《宋会要》食货四一之四七。),或“变转价钱赴行在库务送纳。”(注:《宋会要》职四四之二一。)
2、官府直接销售
官府的直接销售既有通过各种机构就场发卖,也有科配于民和榷场转口。北宋时曾“从京支乳香赴京东等路委转运司均分于部下州军出卖,其钱候及数目即部押上京,充榷货务年额。”(注:《宋会要》食货三六之二——二八——一八。)南宋仍如此。据载:“所谓乳香者户部常以分数下诸路鬻之。”(注:《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十五。)绍兴年间户部将九万多斤、价值二百余万缗的乳香“分送江浙、荆湖漕司卖之。”(注:《宋史》卷404《张运传》。)发往各地卖鬻的进口品有时限规定。乾道元年郴州宜章吏黄谷等人因为押运乳香耽误程限,“数以此事受笞,不堪命”而“啸聚峒民作乱,遂陷桂阳军。”(注:《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十五。)运到州县的进口品都强配于民。淳熙二年郴州、桂阳军又有人因“科买乳香”而反抗。宋政府不得不下令:“湖南路见有乳香并输行在榷货务,免科降。”但淳熙十二年又“分拨榷货务乳香于诸路给卖。”至淳熙十五年终因“诸路分卖乳香扰民,令止就榷货务招客算请。”(注:《宋史》卷186《食货下八》。 )停止了地方发卖香药。
宋政府常常把进口品作为礼品馈赠给辽、夏、金等国。宋因收回燕云而给金的一百万缗代税中一部也曾用进口品折充。而宋每年向辽夏金转口销售的香药等物也为数不少。宋太宗对进口品实行禁榷之初就开始向辽转口,太平兴国二年镇、雄等州置榷务,“辇香药犀象及茶与交易。”淳化二年榷务“所鬻增苏木。”(注:《宋史》卷186《食货下八》。)景德四年又开始向西夏转销,“于保安军置榷场……以香药、瓷器、姜桂等物易蜜蜡……。”(注:《宋史》卷186《食货下八》。 )此后转口贸易的记载屡见于史籍。如熙宁元年将二千多万颗奉宸库珠子送河北四榷场交易,熙宁五年又用真珠折马价,熙宁八年用奉宸库珠犀象牙价值二十万缗交榷场贸易。(注:分见《容斋三笔》卷十三、《宋会要》食货四一之四六、《宋史·食货下八》。)南宋时又向金国转口。建盱眙军榷场时“降至本钱十六万五千八百余贯,系以香药杂物等纽计作本。”(注:《宋会要》食货三八之三九。)乾道元年邓州置榷场也是“用博易物色匹帛香药之类,从朝廷支降付场博易。”同年寿春置榷场“所行事件并乞依盱眙军体例施行。”次年光州置榷场也是以象牙玳瑁等作本。(注:《宋会要》食货三八之四一。)安丰军榷场本钱也“差使臣般发檀香前去。”(注:《宋会要》食货三八之四三。)榷场建立以后,进口品也是主要的贸易品之一。金国还制定了香茶罪赏法,发行香茶交引,其香茶全赖宋朝输入,贸易量十分可观。加滕繁先生曾说:“(宋金贸易中)从宋输出的主要物资是茶、象牙、犀角、乳香等所谓香药……。”(注:《宋代和金国的贸易》《中国经济史考证》卷一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向北方的转口也是宋政府销售进口品的重要方式。
三、对商人营销的管理
宋政府通过地方机构和发卖科配及榷场转口直接销售部分进口品,但在进口品总量中所占比重仍有限,主要部分都由商人销售。商人获得进口品的途径主要是从政府手中批发,其次是直接与海商交易。在宋禁榷进口品之初,对所有进口品实行垄断收购,太平兴国七年规定几种榷货外“他药官市之余,听市于民。”(注:《宋史》卷186 《食货下八》。)随着专卖品种类的减少,进口品除抽解博买以外的部分海商都可直接卖给国内商人。专卖品最后减至只有乳香一种,抽买比例也略有下降,而海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所以商人与海商直接交易的部分是不断增加的。宋政府对进口品营销的管理是从利入出发,与一般商品管理相比更加严密。
首先,经营进口品的商人必须领取引凭。太宗至道元年十月诏令说:“每客旅将杂物香药执地头引者不问一年上下,只作有引”,商人纳税后“毁引随帐送勾。”(注:《宋会要》职官二七之三五。)缴回引凭。商人无引经营者罚。熙宁四年诏令中说:“诸客人买到抽解下物货并于市舶司请公凭引目,许往外州货卖,如不出引目许人告,依偷税法。”(注:《宋会要》职四四之五。)即“没其三分之一,仍与其半与捕者。”(注:《宋会要》食货一七之一三。)引凭是监督商人营销活动的依据。商人不能在引凭批凿数目外多贩商品,“私贩及引外带数,或沿路私卖及买人各杖一百,许人告,所犯真珠没官,仍三分之一价钱赏告人。”(注:《宋会要》食货四一之四七。)
其次,进口品营销纳税与一般商品不尽一样。在市舶司所在地买卖进口品不纳商税。北宋、南宋都是如此。北宋时规定市舶司所在地经营进口品可“从便买卖,不许再行收税”(注:《宋会要》职四四之八。)、“更行收税者以违制论。”(注:《宋会要》职四四之二六。)南宋规定:“应贩市舶香药给引人户遇经过收税去处,依此批凿,免两州(指杭州、明州—笔者注)商税。”(注:《宋会要》职四四之二八。)出市舶司所在地贩易则要纳税。商税的征收,在京则由都商税院,在地方则由各地税务机构负责。太宗至道元年令就是颁布给都商税院实行的。到天圣时仍规定将于京城及外处州军贩卖香药犀象的,榷货务出据引凭后即“关牒商税院,候客人将出外处破货,即据数收纳税钱,出给公引放行。”(注:《宋会要》食货三六之二——一七——一八。)商人经过各地税卡须依引内批凿纳税,上引史料说明南京仍是贩香药商人“遇经过收税去处依此(指引凭)批凿。”但熙宁七年曾颁布新令,贩进口品者只在销售地纳税,而“免起发处及沿路税。”(注:《宋会要》食货四一之四七。)此办法何时废止,不详。征收的税率是不断变化的。太宗时有引者“税二十钱,无引者税七十五钱。”(注:《宋会要》职官二七之三五。)熙宁七年规定按所贩商品价值收税,在京贩易“委当职官估价,每贯纳税百钱,在西川委成都府通判监估,每贯收税二百钱。”(注:《宋会要》食货四一之四七。)
第三,规定贩易时限,实行保任制度。这种政策颁行于熙宁七年,与这一时期各项变法的兴利目的是一致的。该年正月令:“广南舶货”欲指射东京、西川贸易者,召有力户三两名委保,赴榷税务封角印押,给引放行,各限半年到指射处”,并将所贩色额等第数目“先递报所指射处照会”,“出限不到,约估在京及西川价损起发处,据合纳税钱勒保人代纳。”(注:《宋会要》食货四一之四七。)这一政策使商人营销的各环节都受到政府的严密监督。
第四,允许外国商人在内地销售香药等物。这一政策始行于崇宁三年。此前在市舶司所在地听任蕃商“与民交易,听其往返,许其居止”但赴内地贩易尚“未有条约”。该年规定:“蕃客愿往他州或东京贩易者,仰经提举市舶司陈状,本司勘验,诣实给与公凭,前路照会,经过官司常切觉察。”(注:《宋会要》职四四之九。)仍须领取引凭,接受察验,与国内商人相同。
四、进口品市场的特点及销售价格
1、进口品市场的特点
进口品除在市舶司所在地销售外,主要的销售市场是京城、四川和东南地区。京城是全国最大的销售中心。政府抽解博买的进口品大部分都纲运到京,由榷货务发卖,也有不少商人从港口贩运进口品往京城,两宋都如此。如景祐四年商人毛英“将产业于蕃客处,倚富赊真珠三百六十两到京。”很多杭州商人“于泉广蕃客名下转买已经抽解胡椒、降真香……往临安府市舶务住卖。”(注:《宋会要》职四四之三四。)北宋京城东京有很多专门经营进口品的铺户,如香药铺、珠子铺等。不少铺户都财力雄厚,“每一交易动即千万。”(注:《东京梦华录》卷二。)南京都城临安也有香药社、象牙玳瑁市、珍珠市等,也是“如遇买卖动以万数。”(注:《梦梁录》卷十三《铺席》。)表明京城进口品交易的繁荣。
东南地区是进口品第二大销售市场。广、泉、明诸港所在各路是进口品销售的最捷近的市场。而东南地区又以经济最发达的两浙进口品销售最旺。浙西人刘承节自赣州回浙西在信州贵溪的客店“逢数贾客,携广香同坐,相与问从所来。”(注:《夷坚支甲》卷第三。)这些商人就是从广州贩运进口品到浙西的。常棠《澉水志》载澉浦港常有商人把“诸货贩运浙西诸郡。”杭州城河里很多船只都是“搬载香药杂物等”往各地销售。(注:《梦梁录》卷十二。)
四川是进口品的又一大销售中心。来自成都的商人在钦州港载蜀锦“岁一往返”,与交趾商人交换香药珠犀。(注:《岭外代答》卷五《钦州博易场》。)很多人往成都贩运香药,如“广州人潘成贩香药如成都。”泉州商人苏氏贩运香药“往来成都,富巨万。”苏东坡也曾“贩数船苏木入川,此事人所共知。”(注:分见《夷坚志补》卷第二十、《宋代蜀文辑存》卷四十六、《长编拾补》卷六熙宁六年。)可知四川进口品消费需求很大,贩易利润丰厚,故各种人都争相为之。
进口品市场形成以上三大中心,主要因为这三地经济最繁荣,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最大。京城自然是奢侈消费的中心。东南和四川是宋代商品经济最发达的两个地区,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宋代经济的发展水平。而进口品除部分用于医药外,主要是用于奢侈享受,并非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其市场需求也相应较低。因而京城、东南地区特别是两浙、四川就自然成为最大的销售市场。
2、进口品的销售价格
史籍对进口品价格的记载零星而孤立,几乎难以找到一种对国内外价格都有明确记载,可供得知其利润率的商品。而且由于政府的干预和每种进口品等级不同等因素,更难得出一个稳定的价格。今略辑数种商品的价格,以管窥进口品价格的大貌:
品 名 单位
价
格 资 料 来 源
乳香斤
13贯100文
《宋史·张运传》
象牙斤2贯600文
《墨庄漫录》卷二
大珠粒 330文 《宋史·孙沔传》
龙涎香
两
50—100贯
《游宦纪闻》卷七
白笃褥
两 200贯 《高斋漫录》
龙脑两 8贯 《长编拾补》卷46重和五年
鍮石斤 500文 《长编》卷72大中祥符二年
品 名
备注
乳香 绍兴年间
象牙 绍兴年间,每只重30斤以上者
大珠 仁宗时,抑买价
龙涎香
白笃褥
龙脑 抑卖价
鍮石 官府博买价
从价格上看进口品价格远高于一般生活必需品价格。如粮食价格,北京浙西平常粮价在每斗60文上下,南宋时最高在每斗400文左右。 (注:参见龙登高著《宋代东南市场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168页。)上列几种物品都属珍宝香料, 进口品中也有大量药材和日用品,其价格要低得多,限于资料本文不能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