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者”维权行为的社会及心理分析
王小波1 王 英2
(1.天津社会科学院 天津 300000;2.兰州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00)
【内容摘要】 失独者群体是我国特殊时期——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时期的产物,其人数规模比较庞大,生存困境十分显著。近年来这一群体发生集体维权事件,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关切。分析、理解失独者上访行为背后的社会与心理因素,将会帮助我们避免矛盾加剧,化解其内心冲突,更好地为这一人群提供社会与心理服务,有助于增进社会和谐。
【关 键 词】 失独者 集体维权 社会心理
近年来,失独者群体维权引发了各级政府的关注;在全国两会期间,为失独人群呼吁的提案议案逐年增多[1]。失独者群体提出的维权诉求大多属于社会问题,如医疗与养老等;同时,失独者因丧子之痛带来的心理创伤与阴影也十分突出。通过上访维权,失独者获得了一定的话语权与关注度,促使政府出台新政,解决现实困难。本文通过个案走访调查,分析失独群体维权行为背后的社会及心理因素,通过分析理解,更好地帮助这一群体,维护社会稳定。
一、作为弱势群体的失独者的诉求理由:国家的责任承担
“失独者”是指家庭中在母亲失去生育能力之后因各种原因而丧失唯一子嗣的父亲及母亲。这一群体也被称为“失独父母”,或“失独家庭”①。目前国家及各地方卫计委称这一群体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这一称呼为其进行了定位,即因在执行“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过程中,因子女死亡而受到损害的家庭及成员。
失独者群体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本来是指因残疾等自然因素或其他社会原因而在社会资源分配中居于弱势地位,收入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处于较低社会阶层的人群。失独者群体内部成员组成十分多元,既有普通的工人农民,也有高级知识分子、政府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因为在死亡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一个人是大学教授或企业老总,孩子就不会出现意外。失独者的弱势体现于因丧失独生子女而老无所依、晚景凄凉。
W 叔的儿子在过23 岁生日的前一天死于上颚恶性肿瘤,孩子生病期间有过两次喝敌敌畏自杀行为,癌症医治了7、8 年。孩子生病期间,他的爱人在2010 年又不幸患上了宫颈癌,仅仅维持了一年半就去世了。为给孩子、爱人治病全家卖掉了房子,目前他住在公租房里,月租600 元。打零工每月收入在1500 元左右。生活的打击让这个只有54 岁的男人离不开速效救心丸。(个案调查TQ01)
(4)开设就业指导相关课程。在学生入学之初开展专业入学教育专题讲座,让学生明白专业发展方向;在学生离校前的一个学期,开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创业基础》两门课程,让学生做好就业规划。
基层政府由于没有相关政策,不做出明确答复,这种“不作为”导致失独者只好投诉更高一级政府,再由上级政府向下追责,启动帮扶,这是很多维权者经历的过程。问题在基层无法得到解决,必须引起高层注意,再重新要求基层才能得到认真对待。这是造成很多进京维权行动的主要原因。
C 阿姨原来是保健大夫,老伴在20 年前病故,独生儿子生于1978 年9 月,因为姥姥告诉其妈妈要再婚造成精神问题,导致在2013 年8 月35岁时自杀,C 阿姨目前自己独居,房子是自己的,还有另外一处房子,那是给儿子的新房。她的心脏不好,有糖尿病,膝盖还有严重的劳损。他说:“我最怕的就是逢年过节,一个人怪冷清的”(个案调查TQ05)
失独者的处境艰难,他们不断维权申诉,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计划生育政策是失独者老无所依的原因之一
子女死亡是一个小概率事件,据人口学家测量,15—30 岁年龄段的年死亡率为万分之四。我国独生子女基本国策施行了30 多年,形成亿万中国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高风险结构。据人口学家估算,在已出生的近2 亿独生子女中,有432 万家庭的孩子会在25 岁前死亡,有968 万家庭的孩子会在55 岁前死亡。每年新增“失独家庭”约7.6 万个。
然而据调查发现,去年以来,受部分粮食品种价格下跌、缺乏国家标准等影响,“粮食银行”运行中暴露出多重风险,有的存在“跑路”“冒进”风险,有的甚至可能导致“系统”风险,威胁储粮农户利益。
(二)公民的社会权是其寻求国家帮助的依据之一
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社会经济权利中包括公民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失独者曾经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一个孩子,后因各种原因丧失孩子,也失去了晚年家庭养老的保障,因此,有要求国家和社会给予养老保障和物质精神帮助的权利,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完善养老保障体系是国家的责任
截至到2017 年末,我国60 岁以上人口达到24090 万人,占总人口的17.3%,其中65 周岁及以上人口15831 万人,占总人口的11.4%。中国人的老龄化程度正在加速加深。预计到2025 年,60 岁以上人口将达到3 亿,将成为超老年型国家。由于城市化普及、家庭小型化,生活节奏加快,子女陪伴老人时间减少,独居老人和空巢老年成为老年人的主力军,预计到2020 年独居与空巢老人将增加到1.18 亿人左右。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不再能够支撑,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迫在眉睫。失独者是“永远的空巢老人”,离异和丧偶的失独老人,则成为独居老人。失独老人身处困境,是国家建立社会养老体系中应重点考虑的特殊群体。
二、失独者维权是社会问题突出、极化的体现
(一)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不完善造成失独老人更困难的处境
失独老人提出的政策要求集中于养老与医疗问题,这些领域恰恰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仍不够完善的地方,也是其他老年人诉求很高的问题,如医疗保险金不足,社会养老院床位不足及养老服务水平不高等。因此失独老人维权看起来是这一人群的特殊要求,其实是我国全面进入老龄化社会后社会保障不足导致社会问题激化的极端表现。在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人口老龄、高龄化都带来了极大的养老压力,养老问题异常突出严峻。家庭养老因独子、少子家庭结构以及现代高节奏的社会生活而岌岌可危。在失独者集体维权及各类提案议案中,诉求中提出建立专门的“失独者养老院”、给予经济扶助等,要求国家担负起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养老责任。这些诉求其实也是独子、少子家庭对国家提供优质养老服务的诉求的另一种表达,其实质是一致的。在各地,国立养老院相对服务优质、价格便宜,但床位资源稀缺,很多老人要提前登记、等待多年方可入住。而失独老人没有家庭养老资源、孤独无依,当其申请入驻养老机构时,无论是国立养老院还是私立养老院会因其没有子嗣、无人担责而拒收,这导致老人的内心恐怖与愤怒情绪。这些困难引发了其上诉维权行为。
一些原本社会身份地位极为普通的失独者,在维权中因逻辑清晰、辩才出众或有组织才干而脱颖而出,成为团体领导者,或与相关部门高级领导座谈,或参与人大政协委员的调查访谈,或接受记者作家等关注者的访问,或在组织协调中受到他人肯定认可,所有这些新经验都有助于改善失独者的自我认知,帮助其重获价值感。因此,可以说集体维权行动本身对于积极参与的失独者来讲具有一定的心理疗愈作用。
(二)基层政府回应不足,导致失独者向更高一级政府提出诉求
2014 年底,L 夫妇的独生子婚后三个月因病去世,当时妻子已经怀孕,儿子去世后,儿媳将孩子堕胎,因为儿子在生病后吃过岳父开的药,L 夫妇怀疑其岳父是非法行医,要求其承担责任。但是法院不予受理。从2015 年初L 夫妇开始上访。先是去当地街道办事处,办事处人员后让其去区卫计委反映,区卫计委答复没有相关政策,重新回到街道办事处,并请区卫计委向市卫计委为他们呼吁。L 起先多次去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投诉,主要内容是儿子的岳父非法行医行为成立,但没有得到答复。后来一次生病让二位老人特别无助和恐惧,病好后,他们向区卫计委、市卫计委反映要求为失独家庭看病提供帮助,帮助组织搭建失独者家庭互助协会、建立热线服务电话等。2015 年8月,L 夫妇由于一直没有得到答复,去到北京国家卫计委信访一处反映,然后信访处让他们继续找当地市卫计委。2016 年1 月他们到市卫计委监督处、信访处反映问题,3 月上旬市卫计委邀请市信访局、区卫生局就此事召开联席会进行研究。随后街道一级政府接到上级要求后,对L 夫妇的问题高度关注,主动派员进行家访。
G 女士今年49 岁,是一家大型国有民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丈夫是某医院内科主任,两人的独生子是飞行员,两年多前突然感觉腰部不适,去多家医院检查,不能完全确诊,随后病情不断恶化,不能行走,卧床,于发病一年八个月后去世。G女士经过半年多的时间仍不能接受,无法继续工作。经常心慌、抑郁、无法自拔,纠结于儿子竟然不知道得的是什么病,就这样离开了。(个案TN02)
(三)社会服务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失独者群体的需求
在失独者不断上访维权提出诉求后,各部委开始出台新的政策③,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给与经济扶助、保障房优先待遇、以及医疗救助等。但是失独者除了经济困难外,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帮扶,比如心理疏导、人际交流、日常生活等。这些对社区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目前社区管理行政化,社区资源缺乏,社区服务能力不足,不能按照文件要求对失独者及其他社区弱势群体进行服务。虽然很多地区建立了专门联系人制度,但却有名无实,执行率极为低下,多在10%以下。失独者提出“联系人不是119,不能只救火不帮扶”;基层社区干部却多任在身、分身乏术,加上没有追责机制,使得失独老人无法得到有效的社区照顾。
失独群体上访维权是社会问题的极端化表现,其提出的要求暴露了多年来社会事业发展及社区建设中的问题与痼疾,体现了社会弱势群体对民生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推动社会发展与社区服务的机遇与挑战,解决好了,将推动社会向前发展,解决不好,将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和谐稳定。
三、失独者维权行为满足个体的心理需求
一方面,失独者维权有上述各种社会原因,另一方面也有个体的心理原因。
一是档案人员应及时、经常地向单位领导汇报档案工作情况,使领导了解档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困难,便于领导适时解决档案工作的有关问题。
(一)心理创伤未愈,情绪释放与转移
失独者集体维权规模在近年来十分突出,2016 年4 月18 日到京上访维权人数达1854 人[2]。为何会有如此众多老人以年迈体弱之躯克服重重困难、经历艰辛历程到京维权,除了这一人群困境相同、诉求一致以外,还与其丧子哀悼未完成、长期压抑、情绪需要转移及宣泄等心理状态有关。
虽然失独者群体内部组成多元化,既有高校教授、国家干部,也有普通市民、农民,其社会身份地位、收入高低差别很大,但其因独子丧失所带来的悲痛感、绝望感,以及因丧子而产生的罪恶感、内疚感、羞耻感是相同的。
事实上,在3阶方阵中,只是要求每行之和、每列之和(共6个)相等,不要求两对角线之和也同它们相等(于是不一定构成3阶幻方),我们仍然可以得到式(6).我们现在来证明这点.
除了一些心理问题极端严重的失独者之外,一些人以各自的方式寻求心理纾解。在最初的悲观绝望之后,有些人投身于宗教信仰、寻求精神解脱;有些人专注于某项工作、或去做助人利他的事情,以升华方式重新鼓起生活的勇气;还有一些人则投身于为自己争取权利的维权活动,即成为了所谓“上访专业户”。可以说上访维权成为失独者(以及其他一些在生活、事业中受挫者)转移关注、转变心境、重获价值感的一种方式。这也正是他们成为“上访专业户”的原因,很多信访工作人员发现,这些人即使现实需求得到了满足,但却很难彻底放弃上访行为,他们会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看上去欲壑难填,其实是因为他们已经对上访“上瘾”。
(二)转变弱者形象,重获生活自信
多数失独者在最初丧失孩子一段时间之后,会通过网络在QQ 群、或微信群中找到、结识其他“同命人”,彼此陪伴、“抱团取暖”、获得理解与支持。他们相信只有和自己有着相同命运的人才可能理解自己的心头之痛,任何其他人都无法靠近他们。事实上也确实如此,面对家中丧子的人,普通人是无法和其交流的,“不知道说什么,也不知道该怎么说”。因为家人(孩子)因疾病或意外(车祸等)死亡,属于突发性应急事件,其家属亲人很可能会引发创伤后应激障碍,他们需要的是精神科大夫或心理医师等专业人员的干预。现在国家卫计委下发文件,要求社区派员访问失独者,却没有对其进行专业培训,这对于社区计生干部会形成很大心理压力,担心自己的到访或者谈话会激惹对方,引发其不满,反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害怕走近他们,反而引起不满情绪爆发,进而上访,给领导找麻烦!”)。
失独者的产生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紧密相关。那些自愿选择不生育的丁克家庭,以及在国家实行二孩政策后、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家庭,其没有后代,或独子出现各类伤残死亡后,父母不会要求向国家索赔。因为是其自愿不生育或只生一个孩子,家庭生育决策是个人做出的,和国家政府没有关系。但形成独生子女家庭的决策主体是国家,故而失去独生子女的风险与责任也应由国家来承担。这便是失独者上访维权,或通过各种途径不断声明自己的权利与诉求的根本原因。因此,有政协委员提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保障失独群体的权益。”②
第三,总结阶段。通过设定章节和评价类型权重方式,结合学生的具体表现,修正相应的评价结果,最后利用平台的统计功能给出学生的综合成绩。通过综合考核方式,既注重了“知”的考核,又关注了学生“识”的考核,从而提升了学生的团队组织能力、表达能力、文献检索、应激反应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及创新思维能力。
对于绝大多数失独者而言,失去孩子后,无法也不愿意寻求周围人的帮助与支持。其通常的反应是:要么任由自己沉浸于哀伤多年无法自拔;要么则是否认、不去面对孩子已经离开的事实。具体行为表现为:有些人常年不出屋门,另一些人则经常搬家,远离原来的住所,以免触景伤情;有些人将去世儿女的房间十几年保持原貌,原样保留儿女生前遗物,有的人则将孩子房间锁起来,一锁就是十几年;一些失独者在外出时会带上口罩、墨镜、压低帽子、低着头,因为感觉羞耻,觉得无颜……这些做法都说明失独父母在面对丧失子女这件事情上,没有进行或完成哀悼,没有与孩子真正分离。虽然现实中孩子已经离世,但是在心理上,孩子却从没有离开。父母活在死去孩子的阴影之下,终日生活在回忆、追悔、悲痛、沮丧、抑郁之中,一些人甚至丧失了正常的社会功能,急需危机干预、心理治疗。
(三)增强团体归属感,获得心理满足
外出上访维权将失独者从自闭状态转为开放状态,将对内的自我攻击,如懊悔自责内疚转变为对外攻击;将失独者从丧失孩子、被命运捉弄、无辜而无能的人,转变为主动为自己争取权利、富有激情、斗志昂扬的“斗士”与“战士”。这对于失独者来说无疑改善、调整了情绪状态。而且失独者的社会形象也因此改变,因传统文化中存在对断子绝孙者的贬低、使失独者受到他人歧视、感觉低人一等、无脸见人,通过集体维权,失独者大张旗鼓地对外标明自己的身份,因维权目标——为自己悲惨的晚年生活要求一个安稳的结局——的正当性而博得同情、引发关注。失独者孤苦无依的窘境被部分媒体报道,社会多报之以同情,失独者群体也因此得到“正名”。失独者因社会传统文化而受到的压力减小,有助于改善失独者的心理状态。
通过网络“抱团取暖”是少数人群的选择,由于现代社会的开放、多元,越来越多的少数群体,如同性恋者、变性者、单身不婚者,以及患有各类身体或精神类疾病的人群,如抑郁病症患者等,可以说任何一个认为自己是另类的人都可以利用网络寻找到自己的同类群体。同时,网络科技的发达满足了人们在匿名化下相互交流、谈论隐私。在血缘、地缘、业缘关系之外,网缘已经成为人们彼此结识、交往的重要渠道,是形成群体归属感的重要来源。但从线上发展到线下,并最终促成了大规模集体维权行动确是较少见的。其背后的动机值得讨论。
一开始失独者从网络上组成小群体,抱团取暖,目的比较单纯,只是为了寻找同病相怜的同命人。但是,随着交流的深入,彼此关注的问题与困难逐渐成为谈论的主题,而通过维权上访寻求解决的方案一经提出,会得到部分人的拥护,一致的目标将失独者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根据团体动力学的研究:共同的目标和任务以及一致对外的态度,将会极大地增强团体的内聚力。失独者共同的不幸遭遇,网上频繁的交流,使其不断认同自己所属的网络群体,这时当维权目标被提出时,人们很容易选择参与其中。失独者的自卑感使其经常有被社会边缘化的感受,而在集体维权行动中,组织谋划、保守秘密、一致行动、面对风险、分担责任、团结紧张等等体验都会强化团体凝聚,带给成员“我们是一体”的感觉,极大地满足了失独者的心理需求。集体维权也会造成失独群体内部的分化,参与过维权行动的人会觉得是自己的抗争促使了新的政策出台,因而耻笑那些从未参与过维权的人,认为他们是不劳而获、渔翁得利。当然,维权行为虽然可以部分满足其心理,却也充满风险与不确定因素,旅途劳顿、身体付出、情绪波动等等对于多数年岁已高的老人并不是最好的选择。
四、结语
失独者的集体维权行为从社会层面看是对政府不满,要求政府担责,解决实际困难;从心理层面看,则是失独者缓解心理压力、转移丧子悲痛、克服羞耻感、转变弱者形象、获得心理归属、重获自我力量的过程。因此,除了在政策设计上应满足其正当要求,为这一数量庞大的群体提供更合理充足的晚年生活保障外,关注其心理需求,对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提供哀伤辅导、心理慰藉与疏导将会有效帮助避免失独者集体维权事件的后续发生。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完善社区服务制度、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工作者介入、政府帮扶制度化等是解决此类弱势群体问题的有效措施。主要包括:1.建立社区专门联系人制度,形成制度化、有保障、可追责的社区照顾机制。2.建立健全特殊家庭社会公益服务制度。如“特殊家庭社会关爱救助”机制。政府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发挥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的专业帮扶作用,使心理慰藉常态化、长效化。3.为特殊家庭建立专项经费,解决大病救助、住院陪护、养老补助等专项资金,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4.建立多部门帮扶的联动机制。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帮扶优势,积极开展关爱活动。5.搭建“失独者”暖心家园平台,让失独者之间通过联谊沟通,彼此安慰,让先走出心理阴影的积极者带动消极悲观者,重拾对生活的信心。
注释:
①笔者认为这些称呼并不合适,前者因为父母是相对于孩子而言的,孩子已经死去了,没有孩子也就没有父母,称其为失独父母是在强化其父母的身份,变成了没有孩子的父母,这一称谓并不恰当;同样失独家庭也不能确切涵盖这一群体,因为有些夫妻因为丧子而离异,或者父母一方因承受不了丧子之痛而离世,仅剩余一人,家庭已经破碎,也就没有了失独家庭一说。
大型民企借钱越来越难,中小民企更是难上加难。“我们公司规模小,除了用土地、厂房、设备等做抵押担保以外,银行还要求我用家庭资产甚至个人财产做担保,才能批给我贷款,‘有限责任’变成了‘无限责任’。”某农业设备公司负责人何森说。
1988年,中国正式成为联合国维和行动特别委员会成员国。1989年,中国首次派出20名观察员前往纳米比亚监督大选;1990年,第一次向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派遣5名军事观察员,标志着中国正式开始官方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1992年,中国正式组建第一支“蓝盔部队”前往柬埔寨执行维和任务,在当地的政治和经济发展上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②中国青年网:(人民政协网记者 李木元)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孙建方呼吁高度关注失独家庭。
(v)设个体标准决策矩阵 Dk=(dijk)m×n(i=1,2,...,m,j=1,2,…,n,y=1,2,…,r,k=1,2,…,N)通过加权集结算子转化为群决策矩阵D=(dij)m×n(i=1,2,...,m,j=1,2,…,n),其中,dij=
③这项工作国家已有明确标准。2007 年,我国出台了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扶助制度,先在10 个省市试点,后逐步向全国推行。2008 年,北京市开始给予失独夫妻每人每月200 元补助,其他省市失独父母每人每年补助大概在1200 元左右。2012 年11 月底,深圳福田区将年满49 岁的失独夫妻扶助金从现有的450 元/月最高提至1500 元/月,是目前国内提出的最高补助标准。现在,北京、重庆、广东、福建、陕西、甘肃等地方政府,对失独家庭均有不同数额的补助,具体金额每人每月200 元~1600 元不等。
参考文献:
[1]哈尔滨资讯站:“失独”建议再上两会,看看今年说了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4689383596261163&wfr=spider&for=pc
[2]大众论坛:“担忧晚来无依,各地失独父母上北京请愿”,bbs.dzwww.com/thread-53092401-1-1.html.
中图分类号: C91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9106(2019)07-0097-05
* 作者简介: 王小波(1969—),女,硕士,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研究领域为城市社会学;王英(1981—),女,博士,兰州大学社会工作系副教授。
(责任编辑:潘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