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增值税论文,比例论文,中央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102(2010)03-0039-08
一、引言
增值税(VAT)作为一种销售税,是对商品或服务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等国称为商品及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GST),在日本称作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快报数据显示,2009年国内增值税完成18820亿元,占到全部税收收入(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63104亿元的约30%。如果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也考虑进来,那么增值税收入在我国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还将进一步上升。这种“一税独大”的局面导致增值税改革将会牵一发而动全身。正是基于增值税如此重要的地位,1994年我国的分税制改革才将增值税中75%的部分都划归了中央,以期“振兴财政、提高财政收入的两个比重”。
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划为共享税之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1993年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结构为22∶78,而在1994年,中央的财政收入急剧增加,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提高了55.7%,改革之初设想的提高“两个比重”的目标初步实现。
但是考虑到地方政府的利益问题,中央并不能“独享这杯羹”。1994年起实行的分税制改革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要保证地方1993年的既得财力,以减少税制改革的阻力、促进财税体制乃至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所以,中央一方面按照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实行中央和地方的税种划分、支出划分,使分税制如期实施;另一方面又规定原递增上解的地区继续递增上解,实行总额分成的地区和原分税制试点地区暂按递增上解办法,即按1993年实际上解数和核定递增率,每年递增上解。通过这种方法过渡以实现税收返还的规范化,而递增率按照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确定。
这样看来,中央和地方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并不是表面上的75∶25,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对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税分享比例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必须对中央关于增值税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剖析,具体量化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分享比例。同时,还需要关注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问题,因为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实际上是全归中央的,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又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所以需要考虑是否将进口环节增值税两种情况分别进行讨论。另外,增值税的出口退税问题也值得关注。1994-2004年,出口退税完全由中央政府承担;2004-2005年,中央负担基数以内和超基数75%的出口退税,地方负担超基数25%的出口退税;而从2005年至今,中央、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比例已经调整为92.5∶7.5。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央负担了绝大部分的出口退税,所以在讨论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的分配问题时,我们还必须将增值税的出口退税考虑进来。
二、文献综述
基于增值税在我国财政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围绕其税制改革等问题已经引起了不少学者的热切关注。①然而,目前针对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享比例问题的研究却较为鲜见。即使有深入研究过此问题的学者也只是在国内增值税的分享上进行了小范围的说明,并未将增值税的进口和出口退税考虑在内。②本文拟区分国内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等三种情景,对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具体分享情况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并对增值税未来的分享情况做出预测分析。
三、研究分析
(一)对国内增值税的讨论
1.对中央相关增值税政策的理论剖析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分税制财政体制主要由三方面内容构成,即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其中正式将增值税作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收(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个75%和25%的比例分享基数到底是增值税的全部收入还是部分收入。
有关政策规定,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各项基数,均以1993年实际数额为计算依据。涉及税制变化的流转税,按照1992年企业税收普查比例调整确定。其中地方上划中央的收入,按地方1993年财政决算数计算。税制改革前的产品税、增值税、批发和零售营业税、工商统一税以及原中央本级的流转税等,按普查资料进行转化,以转换后净上划中央的消费税和增值税75%部分作为1993年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即上划中央增值税的75%和消费税一起构成了中央对地方进行税收返还的基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额平均增长率的1:0.3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而后,为了调动各地财政收入的积极性,1994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将递增率改为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的1∶0.3系数确定。这个1∶0.3是解决超基数部分在中央与地方间分配问题的关键。
1∶0.3是指将增值税超基数增长部分的0.3划归地方,再加上基数部分的25%,两者之和肯定超出了表面上的25%。而超出的部分就是这0.3的超基数增长部分。至于具体超出了多少,地方增值税所占的比例不是25%又到底是多少,在下文中我们将通过数据分析量化出这一比例。
2.对相关数据进行的分析
表1反映的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税分享情况。图1的曲线更加清晰和直观地反映出中央所得增值税占全部增值税的比例情况。从图中我们不难发现,除1999年、2008年等个别年份以外,图中曲线均在75%比例以下,也就是中央所占的增值税比例在75%以下,这说明在绝大多数年份里中央所得增值税比例都不到75%,换句话说,地方分享增值税的比例要高于表面上的25%。
图1 中央增值税占全国增值税的比例
(二)包含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情况
1.理论分析
如果要将进口环节增值税考虑进来,那么情况会有所不同,因为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划归中央的。我国改革开放后国际贸易不断发展,进口额呈现持续上升的态势,从1994年到2008年,中国的商品进口,总额以20%的年平均速度增长。③中国大宗商品进口量持续快速增长,在2009年6月出现飙升,其中铜和镍的进口量创下历史最高月度水平。在某些商品上,中国的进口增量更是占据了全球进口增量的1/3以上。从1994年到2006年,我国进口环节增值税收入以22.44%的年平均速度增长。④所有上述数据都使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规模不小。所以在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考虑进去后,分享比例会很明显地向中央倾斜,即中央的比例可能会超过75%。
2.数据分析
表2反映的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情况。与表1不同的是,表2中的中央部分增值税包含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部分。
图2用折线图更加清晰和直观地反映出中央增值税比例占全国增值税总收入的比例情况,我们可以看到折线始终在75%的比例以上,且呈现出逐级攀升的态势。
(三)包含增值税出口退税的情况
1.政策分析
1994年到2004年,中央负担了增值税全部的出口退税。由于这对中央的财政造成了巨大负担,因而中央规定从2004年起,中央负担基数和超基数75%的退税,地方负担超基数25%的出口退税。而后《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进一步调整了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的分担比例: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中央和地方负担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的具体比例进行了调整,但中央始终负担了其中的绝大部分。所以,我们不难得出,在将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环节考虑进来后,中央增值税收入占增值税总收入的比例会低于只考虑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情况,即会向75%回归。
但是,由于中央独享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而没有完全彻底地负担出口货物所退增值税,⑤且进口环节增值税总体来说大于增值税的出口退税(详见图3),所以中央增值税收入所占的比例虽然会下降,但总体上还是会高于75%。
2.数据证明
表3反映的是自1994年以来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情况。与表2有所不同的是,表3中的地方增值税收入和中央增值税收入是将表2中的数值减去其所各自负担的增值税出口退税额得出的。从表3的最后一列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央的比例低于表2里中央的比例,在向75%回归,但是其数值在多数年份都大于75%。
图3 进口环节与出口退税环节的增值税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2007年税收收入统计相关数据计算所得。
图4则更加清晰地反映出将增值税出口退税环节考虑进来后,中央的增值税收入占增值税总额的比例。图中下侧曲线表示的是包含增值税出口退税时中央占增值税总收入的比例,而上侧曲线代表的则是不包含出口退税的比例。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考虑增值税的出口退税后,中央在增值税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会下降,但总体来说仍然高于名义上的75%,且总体上呈现出不断攀升的态势。
四、研究设计
(一)国内增值税
1.个别例证
我们利用某一个省的情况套用相关公式来说明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分享情况,并从模型中用数字量化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
假设某省在1993年上划中央的净收入为40亿元,其中增值税30亿元,消费税10亿元。
则 30/75%=40 当年该省的增值税收入为40亿元
40×25%=10当年该省所得的地方增值税为10亿元
假设该省1994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长了10%。
则 40×(1+10%)=44 当年该省所得的地方增值税为11亿元,比1993年多了1亿元
40×10%=4当年增值税增长了4亿元
而根据国家文件规定, 1994年中央对地方的返还数为:1993年核定净上划中央收入×(1+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百分比×0.3)
图4 中央增值税占全部增值税的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2008年税收收入统计相关数据计算得出。
则 1994年中央对地方的返还=30×(1+10%×0.3)+10=40.9,比1993年多了0.9亿元。
所以该省1994年得到的增值税收入共比1993年多了1+0.9=1.9亿元。
则 1.9/4=47.5%即该省分享部分增加额占增值税增收额的47.5%。
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出,该省不仅得到了增值税基数部分的25%,在超基数部分中地方也得到了47.5%,所以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比例并非表面上的75∶25,即地方分享的增值税收入比例显然要高于表面上的25%。
2.普遍推广
接下来我们来证明上述分析的一般适用性。
假设C省在1993年上划中央的净收入为A+B亿元,其中增值税A亿元,消费税B亿元。
则 A/75%=(4/3)A当年该省的增值税收入为(4/3)A亿元
(4/3)A×25%=(1/3)A当年该省所得的地方增值税为(1/3)A亿元
假设C省1994年的增值税收入增长为r%,而消费税没有变化,⑥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了r%。
则(4/3)A×(1+r%)=(4/3)A+(4/3)A×r%
当年该省所得的地方增值税为(1/3)A+(1/3)A×r%亿元,比1993年多了(1/3)A×r%亿元。
当年增值税增长了(4/3)A×r%亿元。
而根据国家文件规定,1994年中央对地方的返还数为:
1993年核定净上划中央收入×(1+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0.3)
则 1994年中央对地方的返还=A×(1+r%×0.3)+B=A+B+0.3A×r%,比1993年多了0.3A×r%亿元。
该省1994年得到的增值税收入共比1993年多了(1/3)A×r%+0.3A×r%亿元。
则[(1/3)A×r%+0.3A×r%]/(4/3)A×r%=(1/3+0.3)/(4/3)=1.9/4=47.5%
即该省增加额占增值税增收额的47.5%。
由此,我们便从数学逻辑上证明了47.5%的超基数部分的普遍适用性。即不论增值税的数额或增长速度是多少,地方所分的增值税份额都不是表面上的25%,而是由25%的基数部分以及47.5%的超基数部分共同组成的。
(二)考虑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情况
1.目前情况
如果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考虑在内,那么又会出现另外一种情况。
假设C省在1993年上划中央的净收入为A+B+D亿元,其中国内增值税A亿元,消费税B亿元,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收入为D亿元。
则 A/75%=(4/3)A当年该省的增值税收入为(4/3)A亿元
(4/3)A×25%=(1/3)A当年该省所得的地方增值税为(1/3)A亿元
则 (1/3)A/[(4/3)A+D]=A/(4A+3D)当年地方占增值税总收入的比例为A/(4A+3D)
A/(4A+3D)=25%-(3/4)D/(4A+3D)S=25%-1[(16A/3D)+4]当年地方占增值税总收入的比例小于25%
若假设A/D为一个自变量,那么地方占增值税总收入的比例就是一个递增函数⑦,即地方增值税占增值税总收入的比重随着A/D值的增大而增大。
2.未来走势
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在考虑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后,地方占增值税总收入的比例不足25%,而1[(16A/3D)+4]的值就是其具体的差额。中国作为世界进口大国,其石油,铁矿石,铜精砂甚至粮食的进口量都与日俱增,中国已经是铁矿石的最大进口国。在2009年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国务院批准对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进行相应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部分矿产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已经由13%提高到17%。⑧所以可以预测到中国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将持续走高。而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增值税收入也在增长,那么如何判断未来的走势呢?这就要根据A和D的增长速度情况来做比较。即判断A/D是一个什么函数,若A/D是逐年递增的,如前所述,那么地方占增值税的总收入比例将逐年递增;若A/D是一个递减函数,则地方所占比例将逐年递减。
表4反映的是自1994年到2008年地方增值税收入、进口环节增值税收入以及二者的比例关系。图5则更加直观地反映了这种关系。图5中的折线表示的是地方增值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比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地方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比例基本上呈现的是递减的趋势。也就是说上述假设中自变量A/D本身是一个递减函数。因此,根据之前的数学推理,地方增值税收入占增值税总收入的比例也会呈现出一个逐年递减的趋势。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考虑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后,地方增值税占增值税总收入的比例会小于25%,而且比例是逐年递减的;换句话说,在考虑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情况下,中央占全国增值税的比例大于75%,而且这个比例会逐年递增。
(三)包含增值税出口退税的情况
1.目前情况
如果将增值税的出口退税考虑在内,那么又会出现另外一种更加复杂的情况。
假设C省在1993年上划中央的净收入为A+B+D亿元,其中国内增值税A亿元,消费税B亿元,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收入为D亿元,则1994年该省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为E亿元。由于1994年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是由中央全额负担的,所以地方的增值税收入无需扣除增值税的出口退税额。
则 A/75%=(4/3)A当年该省的增值税收入为(4/3)A亿元
(4/3)A×25%=(1/3)A当年该省所得的地方增值税为(1/3)A亿元
则 (1/3)A/((4/3)A+D-E)=A/(4A+3D-3E)当年地方占增值税总收入的比例为A/(4A+3D-3E)
A/(4A+3D-3E)=25%-[(3/4)(D-E)]/(4A+3D-3E)=25%-(1-E/D)[(16A/3D)+4(1-E/D)]
若要比较地方占增值税总收入的比例与25%的大小,只需要判断(1-E/D)[(16A/3D)+4(1-E/D)]的正负即可。而要判断(1-E/D)[(16A/3D)+4(1-E/D)]的正负,只需要判断出(1-E/D)的正负,即需要比较E与D的大小关系。
①若E>D、E/D>1、1-E/D<0,(1-E/D)[(16A/3D)+4(1-E/D)]<0,则总比例大于25%。
②若E<D、E/D<1、1-E/D>0,(1-E/D)[(16A/3D)+4(1-E/D)]>0,则总比例小于25%。
如前所述,中国的进口增值税在大多数年份是大于出口退税的,并且两者的差额甚至还在不断拉大,所以D是大于E的,而且差额也会逐渐变大,所以E/D小于1,地方分享增值税的比例小于25%。
以上适用于1994年到2004年的情况,即在1994年到2004年中央负担了全部出口退税。在2004年到2005年地方负担了超基数25%的退税;从2005年至今,地方负担了7.5%超基数部分的出口退税。与2004年以前相比,地方的增值税分享比例由于其开始负担增值税的出口退税而有所降低。在2004年之前,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就已经低于25%,因此无疑,2004年之后地方分享的增值税比例会更加小于25%。
那么与第二种情况(即不考虑出口退税、但考虑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情况)相比又有怎样的差异呢?由于在两种情况下,地方的分享比例都小于25%,所以要通过数学计算量化两者之间的差异。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将增值税出口退税部分考虑进来之后,虽然中央所占增值税收入比例仍然大于75%,但是相较之前只考虑国内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来说却出现了下降,即呈现出向75%回归的趋势。
2.未来趋势
由上文的分析,我们得出:在将增值税出口退税考虑进来后,地方分享的增值税比重仍然低于25%。但是未来的趋势如何呢?这需要我们做进一步分析。
(1-E/D)[(16A/3D)十4(1-E/D)]可进一步简化为1/[(16/3)A/(D-E)+4]。
要确定该比例的增减趋势,只需要分析[A/(D-E)]的增减性即可。
若将[A/(D-E)]作为一个自变量,则{25%-1/[(16/3)A/(D-E)+4]}为一个递增函数
所以 若[A/(D-E)]是一个递增函数,则{25%-1/[(16/3)A/(D-E)+4]}递增
若[A/(D-E)]是一个递减函数,则{25%-1/[(16/3)A/(D-E)+4]}递减
图6中折线代表的是式中的[A/(D-E)],即地方增值税与进出口环节增值税差额的比例。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折线从1997年以后呈现的是一个下降趋势。所以,A/(D-E)是一个递减函数,则{25%-1/[(16/3)A/(D-E)+4]}也是递减的,这说明地方在增值税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是不断下降的,而中央分享的增值税比例是递增的。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将增值税的出口退税考虑进来之后,中央的增值税收入占增值税总收入的比例大于75%,但较之前只考虑进口环节增值税时有所下降,然而其未来趋势仍然是递增的,即中央所占增值税比例还将继续升高。
五、结束语
现将本文的结论小结如下:
1.仅考虑国内增值税,由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比例的规定,即按各地方增值税与消费税增长速度的1∶0.3的系数确定其税收返还递增率,中央在整个增值税收入中分享的比例低于75%。具体来说相较于表面上的75%,中央的增值税收入实际上缺失了47.5%的超基数部分。
图6 地方增值税收入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增值税出口退税差额的比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1994-2008年税收收入统计的相关数据计算得到。
2.在将进口环节增值税考虑进来之后,由于中国加入WTO之后进出口日益活跃,进口额的逐年上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稳中有升,会使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规模不断扩大。因此,中央的增值税收入在包含进口环节增值税后会超过75%。而由于地方增值税收入与进口环节增值税收入的比例是递减的,因此地方在增值税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将会逐年递减。也就是说,中央分享的增值税收入不仅会超过75%,而且还会逐年递增。
3.在将增值税的出口退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一并考虑进来之后,由于进口环节增值税收入在绝大多数年份大于增值税的出口退税,所以中央增值税收入占增值税总收入的比重仍然会大于75%。但是由于中央负担了绝大部分的出口退税,因此,中央所占增值税比例相较之前只考虑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情况会有所下降。但是,由于地方增值税收入与进出口增值税之间差额的比值是一个递减函数,所以地方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未来是递减的,亦即,中央分享的增值税比例虽然较第二种情况有所下降,但总体还是会保持一个上升的趋势。
注释:
①例如,2008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贾康和赵全厚编写的《中国财税体制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一书。此书虽是对整个财政体制发展的研究,但其中不乏对增值税发展的深入探讨与总结。
②例如,在1994年第6期《安徽税务》中有一篇名为“增值税地方仅得25%吗?”的文章就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数值进行了具体的探讨。但遗憾的是文章只是提出了这一问题,而未就分享比例的具体数值做进一步的研究和数据证明。
③根据《中国统计年览(2008)》中的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⑤即增值税出口退税的退税率一般要等于或低于征税时增值税17%的基本税率。
⑥由于此处讨论的是增值税分享比例问题,消费税增长对讨论的问题并没有重要影响。因此为了简化,此处就假设消费税没有增长。
⑦A/D的值越大则分母就越大,分母越大,分数越小,分数随着自变量值的增大而减小,所以25%减去该分数的值就越大,地方增值税占总体的比例就为一个递增函数。
⑧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8]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