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有制:未来社会的理想公有制--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思考_所有制论文

个人所有制:未来社会的理想公有制--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思考_所有制论文

个人所有制——未来社会的一种理想的公有制——马克思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马克思论文,公有制论文,理想论文,未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919(2001)05-0088-04

如何理解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个人所有制的思想,是当前争论很多的一个问题,也是关系到当前我国公有制企业改革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认为,个人所有制是在政治民主条件下成长起来的成熟的个人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成长起来的成熟的公有制的有机结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更高更成熟的形式。本文想对个人所有制的内涵做一些说明,以求对个人所有制有进一步的认识,并对当前我国的改革有所裨益。

一、个人所有制是以个人为主体的公有制

首先,我们要承认个人所有制是公有制。这是因为,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社会化大生产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是以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为其主要特点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生产力基础上实现的个人所有制,不是要把集中的生产资料再分给个人,而是把它们变成社会的公共财产,这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生产资料的共有”[1]。建立在这种对生产资料共有基础之上的个人所有制理所当然地是属于公有制的范围之内的,它与私有制有着根本的不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4章最后讲到个人所有制时曾说,个人所有制“并不是重建私有制”。在讲到历史上所有制发展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时,他讲到了两种私有制,一种是“个人的以本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另一种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如果比较一下这两种私有制的特点,我们就会发现,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生产资料不是共同占有,而是私人占有。这两者也有所不同,前者存在的基础是个人劳动,个人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因此不存在剥削;后者则是共同劳动但却是由资本家个人占有这共同的劳动成果,因此是一种剥削制度。前者虽然有个人占有自己劳动成果的特点,而没有共同劳动的基础;后者虽然有共同劳动的特点而没有劳动成果共同占有的特点(生产资料也属于劳动成果之列)。而个人所有制之所以不同于上面所讲的那两种私有制,就在于它实现了个人所有与共同占有的有机结合。正是这种有机结合把个人所有制与各种形式的私有制区分开来。

其次,个人所有制是以个人为主体的公有制。这里有一个疑问,既然是生产资料共有,那么叫公有制就行了,为什么又要叫个人所有制呢?我认为马克思把这种公有制称为个人所有制,而不称之为公有制,不在于强调这种公有制的一般特点,而在于强调这种公有制的特殊性。个人所有制这种公有制的特殊性表现在哪里呢?就表现在这种新的公有制的主体特点上。马克思认为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这种公有制与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任何公有制在本质上的区别,就在于这种新型公有制的主体与历史上存在过的公有制的主体有本质上的区别。马克思所讲的这种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是建立在个人对社会生产资料占有的基础上的。这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是个人,而不是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有的论者把公有与共有进行了区分,我认为对理解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是很有必要的。共有与公有的意思基本上是相同的,但也略有差别,差别就在所有者主体的不同。历史上的公有制往往是指某个社会团体,例如国家、社区、社会组织等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共有的主体则指个人或不同的团体。公有指一个团体或组织对某物或生产资料的占有,共有则是指许多个人或多个团体对某物或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因此把个人所有制称为共有制似乎更合适一些,而且马克思在谈到个人所有制时,总是以生产资料的共有而不是公有为其基础和条件的。因此用共有这个词似乎更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但为了照顾大多数读者,用公有制来表示也无多大妨碍。因此本文是在意义相同的基础上使用这两个词的。

历史上的公有制有各种不同的主体,但都不是以个人为主体的。原始社会实行的是公有制,但那种公有制的主体是具有依赖关系的原始的人和他们所组成的氏族团体(注:马克思在1857年~1858年所写《经济学》手稿中,把人的发展分为三个历史阶段。马克思写道:“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能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阶段创造条件。”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封建社会的公有制一般是建立在宗族的基础上的,因此它的主体就是宗族,而不是个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有制,其主体是国家而不是个人。如果说股份制是一种公有制的话,这种公有制的主体是资本和资本所有者,而不是一般的个人。而个人所有制则与此不同。这种所有制的所有权在每个个人而不在团体或组织。这就是说,虽然社会的生产资料由个人所结成的联合体所共同使用,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却属于个人,马克思称为个人所有权。

再次,马克思之所以把未来社会主义所有制称为个人所有制而不称为公有制或共有制,我认为还有一个理由,就是共有或公有只是个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而个人所有制才是共有的本质。在不同的历史社会形态下都存在着公有制,但它所反映的那种所有制的本质却是不相同的。封建社会的公有制所反映的是封建经济所具有的宗族经济的性质;资本主义的公有制所反映的是资本所有者或资产阶级的性质。而未来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公有制所反映的则是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性质。

那么,为什么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的主体一定是个人而不会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呢?从马克思的一系列著作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这样两个理由:

第一,未来世界是成熟的个人世界。在马克思看来,作为个人所有制的主体的个人,即未来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的个人是人类解放的产物。马克思认为,人类解放要经过两个过程,第一个过程是政治解放,第二个过程是人类解放。政治解放的结果是使个人摆脱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而获得人权,即社会生活的自由权利和参与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成为政治意义上的公民。人类解放是在政治解放之后进行的,这主要是在社会的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里进行的,其目的就是要消除人们在财产占有、社会等级、文化程度和宗教信仰上的差别,使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得到对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在社会生活领域获得真正的平等。

从马克思的上述论述中我们可以总结出马克思所讲的个人所有制中的个人所具有的这样几个特征:(1)个人应是在政治生活中具有政治上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的公民。他在政治生活中彻底摆脱了封建的依附关系获得了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权利。(2)个人应是在经济生活中摆脱了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实现了对社会生产资料的平等占有权。(3)个人应是摆脱了孤立封闭状态的,具有普遍联系的、社会化了的个人。只有这种获得双重解放的,充分社会化了的个人才能成为马克思所讲的个人所有制的主体。正是因为个人所有制中的个人是完全社会化了的个人,因此马克思在很多场合也把这种个人所有制称为社会所有制。所谓社会所有制,按我的理解就是社会化了的个人所有制。

第二,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是个人而不是社会团体或组织将成为社会一切生活的主体。在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的第一卷第一章中,他们把社会共同体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那种共同体,他们把它称为“虚假的共同体”。在这种共同体中,个人与共同体是隶属的关系。在这种共同体中“这些个人只是作为普通的个人隶属于这种共同体”[2](p121)。在这样的共同体中,公有制只能以共同体为主体才能存在。这就是历史上的公有制的主体为什么都是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原因。另一种类型的共同体是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才会存在的共同体。在这样的共同体中个人不再隶属于共同体,而是共同体隶属于每个个人。“在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2](p121)在前一种共同体中,是共同体控制了个人,个人与共同体是隶属关系,因此,在这种共同体之下的公有制只能是以共同体,即以各种社会团体和组织为主体来进行运作。而在后一种共同体里,情况就不同了。在这种共同体里,是个人控制了共同体,个人成为共同体的主人。因此,在这种共同体下的公有制就只能是以个人为主体的公有制。以各种社会组织和团体作为这种公有制的主体都是与这种共同体的性质不相符合的。

二、个人所有制实现的社会条件

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里的理想的所有制形式。但是这种所有制形式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能够实现的。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我认为实现个人所有制需要这样的几个条件。

首先,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生产高度社会化。

只有生产力的高度社会化,才能创造人们普遍联系和交往的客观条件,才能实现人的社会化。只有个人成为真正社会化的个人,才能真正实现个人所有制。这是因为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每个人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之上的,而这种共有必须具有最广泛的普遍性。否则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所有制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在马克思看来,一个团体的共同占有,一个地区的共同占有,或一部分居民的共同占有,都不算是个人所有制。因为这种种共同占有都不能做到使社会上的每个人实现个人所有权。它们都具有排他性,即排除本团体、本地区、本部门以外的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因而个人所有制所要求的那种普遍性的共同占有只有在生产力高度社会化的条件下才能成为可能。

其次,个人获得完全解放,成为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个人。

个人获得完全解放,成为真正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个人,是个人所有制实现的又一个重要条件。首先个人要获得政治解放。没有政治解放,个人还受到奴役和束缚,还没有获得政治上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就根本谈不到个人所有制。这是因为,第一,在个人受到奴役和束缚的条件下,个人不可能成为公有制的主体。而没有个人主体的公有制是不能称为个人所有制的。第二,在政治权利不平等的条件下,是不可能有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的。所谓个人所有制在马克思看来就是实现每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平等的占有权。打个比方,一个工厂实现了个人所有制,那它是什么样子呢?这并不是说,每个人分别占有这个工厂的一部分,而是说,工厂里的每个人都对这个工厂里的所有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这种个人所有权不是按照个人的能力大小,职务高低,资历深浅,或者工作年限等进行不平等的分配的,而是不计较任何个人差异,平等地分配的。这就是说每个人都对这个工厂的生产资料有平等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包括了占有、使用、分配、收益的各个方面。很显然,如果没有实现政治上的平等权利,人们是按照能力、职务、资历或其他标准享有不同的权利或权力,在生产资料上的平等权利就没有办法实现。原来的苏联东欧和我们国家的公有制中都有这样的情况存在。第三,如果没有人类解放,即人们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解放,也不可能有真正的个人所有制。如果在经济领域里还存在着私有制,人们在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就不可能是平等的。而且,如果没有经济的解放,个人就不可能成为完全社会化的个人,他也就不可能承担起个人所有制主体的角色。马克思在讲到人的解放的两个过程的时候指出,在人得到政治解放,还没有得到经济解放的时候,人就是具有二重性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人在政治上是一个“公人”,而在社会的经济领域里则是一个“私人”[2](p428)。这也就是说,在政治上得到解放以后,个人虽然在政治上摆脱了奴役与束缚,但他在经济上还没有摆脱私有制。在这个领域里,他还具有为私的性质,也就是说,他还是一个利己主义的个人。而利己主义不过是说明了人在经济上还没有获得真正社会性的那种异化的性质。只有得到经济上解放的个人才能摆脱利己主义而具有完全的社会性,因此才能成为利他主义的个人。这才是能成为个人所有制主体的那种新的个人。如果以利己主义的个人来做公有制的主体,那么这种公有制就会成为他们用来为个人的私人利益服务的工具,因此必然成为公有制其表而私有制其里的一种所有制。我们一些人之所以把个人所有制误解为私有制,其原因就在于此。

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实现形式的一个科学的理论设想。这一设想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直到现在我们还没有实现个人所有制所应具备的那些客观条件。我们现在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上的一个重大进步,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重大成就。但这种所有制还不是马克思所讲的个人所有制。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改革中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为我们把社会主义公有制推进到个人所有制这一公有制的更高形式创造了条件。我认为,要把我国的公有制推向个人所有制,在经济改革中我们应该注意这样两个问题:第一,我们不能搞私有化,因为私有化是与我们要实现的生产资料共有背道而驰的。第二,我们要在公有制经济中不断推进管理的民主化,这样才能逐渐地树立起个人在企业中真正的主人地位,从而为公有制主体逐渐向个人的转移创造条件。我始终认为,管理民主化水平的提高是公有制水平提高的主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向个人所有制过渡的重要方法。我相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随着人的解放程度和自由而全面发展程度的不断提高,我们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一定能够自发地成长为马克思所设想的个人所有制。

收稿日期:2001-03-09

标签:;  ;  ;  ;  ;  ;  ;  

个人所有制:未来社会的理想公有制--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思考_所有制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