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曹魏“九品”肯定体系的历史真相_晋武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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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作《曹魏九品中正制的历史真相》(见《文史哲》2007年第6期,以下简称《真相》),论点与学术界流行观点差异较大,故投稿之初,便请《文史哲》诸贤在同行专家中征求不同意见,使这一问题的研究老向深入。感谢张旭华教授在百忙中提出商榷意见,其论文《曹魏九品中正制再探讨——与王晓毅先生商榷》(见《文史哲》2008年第6期,以下称张文),集中引用了唐长孺、周一良等前辈学者与时贤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其中一些论点,已成为学术界关于“九品官人法”的一般知识,因此张文对拙作新理提出不同看法,是意料之中的事。下面,针对其中的主要问题,逐一回应。

笔者在《真相》中依据《魏略·吉茂传》指出,延康元年(220)“九品官人法”创立之时,中正的评价对象仅限于在职官员。张文则认为延康元年中正的评价对象,也包括尚未入仕者,其主要依据是对杜佑《通典》一段文字的解读。《通典》在追溯九品中正制产生的原因时说:“吏部不能审定覈天下人才士庶,故委中正铨第等级,凭之授受。”张文据此推断说,这段文字“已经非常清楚地表明州郡中正评价的对象并非只是在职官吏,而主要是尚未入仕为官者。因为在职官吏只须中正品评第等,无须吏部‘授受’官职,只有那些尚未入仕者亟须中正品评第等,然后再由吏部‘凭之授受’官职。故依《通典》‘凭之授受’之语,再结合前引《吉茂传》所云,便可知九品中正制创立之初,中正评价的对象不仅有在职官吏,而且也包括尚未入仕者”。张文的推论有两个地方经不住推敲:

其一,《通典》中对中正评价对象的描述,不是针对延康元年的情况。因为张文引杜佑《通典》卷一四《选举二》的文字时,多用删节号,为了清楚地辨明原文本意,不妨将杜佑《通典》中的这段表述全文引用如下,以辨析其史料价值及张文的理解是否合理。

按,九品之制,初因后汉建安中天下兴兵,衣冠士族多离于本土,欲征源流,遽难委悉。魏氏革命,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各以本处人任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为之,区别所管人物,定为九等,其有言行修著,则升进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倘或道义亏缺,则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矣。是以吏部不能审定核天下人才士庶,故委中正铨第等级,凭之授受,谓免乖戾。及法弊也,唯能知其阀阅,非复辨其贤愚,所以刘毅云“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南朝至于梁、陈,北朝至于周、隋,选举之法,虽互相损益,而九品及中正至开皇中方罢。讨其根本,陈寿《魏志》言之大略,故详辩之也。①

杜佑《通典》中文字分正文与自注两种,上述引文是杜佑的自注文字。虽然《通典》是本难得的佳作,但受学识与时代经验的局限,杜佑的上述文字中错误较多,尤其是自注文,不能视为信史。例如:中正未在县级设立,故《通典》“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的说法有误,这一点张文已指出。在此需要辨析的是,杜佑这篇注文所描述的中正品评人物等级的活动,是对该制度在整个魏晋时期实施情况的概述,而不适合延康元年草创之时。因为该文明确指出,中正将所评人物“区别所管人物,定为九等,其有言行修著,则升进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倘或道义亏缺,则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矣”。这段文字被张文引用时省略,却非常重要——常识表明,必须先有“五等”,才能升为“四等”;已存在“六等”,才能降为“七等”。显而易见,杜佑的注文不是表述中正的第一次品评定级,而是发生在延康元年的第一次定品之后。张文以此作为依据,不能作为否定《魏略》记载的证据。

其二,张文认为在职官员的职务升降不由吏部任免,以此推断延康元年的中正评定对象是尚未入仕者,属于非常奇怪的看法——“因为在职官吏只须中正品评第等,无须吏部‘授受’官职,只有那些尚未入仕者亟须中正品评第等,然后再由吏部‘凭之授受’官职”。众所周知,魏晋时期的在职官员,一般都要经吏部任免,傅嘏在《难考课法》中说“其选才之职,专任吏部”②。据魏晋时期历史文献,吏部不仅对中下级职官的升迁有任命权,即使对高级官员的任命也有提名权,例如《三国志》卷二十二《魏书·卢毓传》记载,卢毓任吏部尚书后,提名韩暨任司徒。正因为吏部是任命在职官员的重要部门,所以尚书朱整要求将吏部的权力限制在任命县令长以下官员,太守以上官员由尚书八座(令仆加六曹尚书)集体讨论决定,“天下之任,非吏部尚书所能独办,令长以下,可专付吏部;守以上,八座举”③。关于吏部与职官升迁关系的最集中最典型的史料,是山涛的《山公启事》。山涛主管西晋吏部近十年,《山公启事》是其对吏部提名官员评价的汇编,也是研究吏部选官职能不可多得的第一手资料。从现存《山公启事》五十多条佚文中提名升迁的人看,绝大多数属于在职官员。职位涉及的官员有太子太傅、侍中、散骑常侍、御史中丞、尚书令、尚书、尚书郎、县令到地位卑微的中书属通事令史,无所不包。显然张文关于吏部不授受在职官员的说法不能成立。张先生从事魏晋南北朝政治制度研究数十年,理应知道吏部“授受”在职官员的常识。

虽然涉及曹魏延康元年“九品官人法”的内容及实施情况的史料极为匮乏,但对于中正的评价对象,却有第一手文献——《魏略》的明确记载:“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差叙自公卿以下,至于郎吏,功德材行所任。”④《魏略》的作者鱼豢生卒年不详,官至曹魏郎中,没有入晋的记载,而《魏略》所记历史止于嘉平六年(254),可见鱼豢主要生活在曹魏时期,并在朝中任职,《魏略》是其私撰的“当代史”,史料价值很高,故裴松之注《三国志》所引之书,《魏略》最多。由于文中“郎吏”的含义学术界并无歧义,汉魏之际指已通过法定选举程序由吏部管理的官员,因此确定该制度开始实施时的对象仅为在职官员,是没有问题的。

张文之所以忽略《魏略·吉茂传》这个最重要的第一手史料的价值,坚持认定首次定品即包括未入仕者,关键是其认定延康元年已存在不经选举程序便有入仕特权的“士族”阶层,因此建立“九品官人法”的动机,不是确立新领导集团的权威,而是将因战乱而流离失所的“士族”开发出来。张文这样写到:“王文仅列举《吉茂传》一条史料,似乎并不能窥见历史全貌。例如,《晋书》卷三十六《卫瓘传》曰:‘魏氏承颠覆之运,起丧乱之后,人士流移,考详无地,故立九品之制,粗且为一时选用之本耳。其始造也,乡邑清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足为劝励,犹有乡论余风。’杜佑《通典》卷十四《选举二》也说:‘魏文帝为魏王时,三方鼎立,士流播迁,四人错杂,详覈无所。延康元年,吏部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择州郡之贤有识鉴者为之,区别人物,第其高下。’可见汉末丧乱,王纲解纽,士流播迁,考详无地,这不仅使两汉以来的察举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传统的‘乡举里选’无法进行,而且对政府的选官用人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陈群创立九品中正制,就是欲使人士流徙和注重乡论相统一,使那些‘流移’的‘人士’,‘播迁’的‘士流’,亦即因战乱影响未能入仕者,可以获得本州郡中正的品第,从而为政府选官提供依据。”

显然,张文认为西晋卫瓘的《请除九品用士断疏》与唐代杜佑《通典》的文字,在阐述“九品官人法”形成的原因时,观点完全相同。对此,有必要辨析两者的差异。卫瓘(220-291)经历了魏晋之际士族社会的形成过程,目睹了“九品官人法”从重才德向重门第的变化,因此他在谈到“九品官人法”形成的最初原因时,认为是汉末战乱使人民离开原居住地,无法考核其道德品行,才建立这个制度,其内容是考核道德品行,与门第无关,“其始造也,乡邑清议,不拘爵位”。值得注意的是,卫瓘使用的“人士”一词,汉魏六朝常见于各种文献,意思比较宽泛,既可指官员或读书人,也可泛指“庶人与士大夫”——所有的臣民。五百多年后杜佑(735-812)《通典》中的这段文字,是参照卫瓘等前人的文章而成,由于两晋南北朝隋唐“士族”制度的存在,杜佑将卫瓘笔下的“人士”,改写为“士流”与“士族”,据笔者初步检索,这两个词最早见于南朝人的笔下,均指具有免役与入仕等特权的“士族”。在南朝时期,这类人物即使没有入仕或没有进入选举程序,也会获得中正的品状。杜佑依据士族社会成熟时期的经验推测该制度产生的原因是“士流播迁,四人错杂,详覈无所”,并不符合历史事实。《通典》是一本优秀史书,但是在溯及各种制度的起源时,涉及面广,时代久远,出现个别不准确的看法是难免的。在延康元年“九品官人法”问题上,其史料价值不能与鱼豢《魏略》与卫瓘《请除九品用士断疏》同日而语。

张文在没有第一手资料支持的情况下,断定延康元年曹魏政府建立“九品官人法”的动机,是解决因战乱流离失所的所谓“士人”的入仕资格问题,这种看法不仅缺乏文献方面的支持,而且与汉魏之际的社会环境不相融。政治制度的产生,取决于统治集团的政治意识,不可能脱离社会历史文化而孤立存在。将张文的看法置于汉魏之际的社会政治与思想文化环境中,尤其是延康元年特殊的背景中考察,其不合理之处显而易见。

其一,延康元年(220)曹丕集团所面临的险恶政治环境,使其无暇顾及流离失所的“士人”。建安二十五年正月曹操逝世,三月改元延康,十月汉魏禅代完成改元黄初,所谓延康元年只有七个月的时间。其中从六月起,曹丕便率大军“南征”直至禅代,包括陈群在内的魏王府与汉丞相府的主要官员均随之前往。因此“九品官人法”不可能在行军途中颁布,只能产生在三月至六月的三个月期间。而这段时间,正是曹丕集团完成权力交接的非常时期。曹操在洛阳逝世后,曹丕远在邺,洛阳的形势险些失控——青州军和臧霸别军不服从军令,从洛阳擅自东归;曹彰赶到洛阳,企图另立曹植。曹丕太子党集团及时采取一系列行动,才稳住了阵脚,完成了权力交接。曹丕上台后的主要任务,是控制国家权力:一方面任命德高望重的前辈担任地位崇高的虚职,另一方面任命亲信控制军队与国家要害部门,这个过程史书有明确记载,前人有较多论证,此不赘述。陈群是曹丕的铁杆亲信——“四友”之一,被任命为吏部尚书,其建立新制度的动机不可能背离当前的主要任务,即加强对在职官员的控制,使其认同新领导集团的权威。在这种危机时段颁布一部旨在开发在野士人的选官法规,是不符合情理的。可见,《魏略·吉茂传》的记载符合时代精神。至于团结在野人士的问题,是禅代之后解决的问题,见诸黄初二年、三年发布的命令地方官员举孝廉的相关诏书。

其二,延康元年陈群建立“九品官人法”的目的,是解决迫在眉睫的现实问题,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据“名实相符”的原则,通过中正之品,给予曹丕集团位于实权岗位的官员以更高的等级,增加当权派的凝聚力。二是通过中正之状,对官员的德与才两个方面进行评价,以调和曹魏集团内部在人才问题上的重德与重才两种意见之间的冲突。众所周知,面对战乱局面,曹操的人才政策明显忽视儒家道德传统。尽管汉魏之际经学衰落,但儒家伦理观念的影响仍然强大,曹操集团内部一直存在用人重德的声音。建安后期,随着三国鼎立局面形成,国内局势的相对稳定,“治平尚德行”的原则提到了议事日程⑤,要求选举重德的呼声更为强烈。但是曹操并未对其政策作方向性调整,反而在建安后期连续发布三道反传统道德的选举令,其目的不仅是为了选才,也是为了弹压内部的不同意见。在这个问题上,陈群一直属于重视道德操行一派。例如,郭嘉行为不端,“陈群非嘉不治行检,数廷诉嘉”⑥。又如,阻止曹操辟王模与周逵,“以为模、逵秽德,终必败,太祖不听”⑦。曹操的逝世,给解决这个问题带来了契机,陈群的“九品官人法”既表达了其个人的意志,也是曹丕集团在新形势下统一人才标准的重大决策。

综上所述,张文的观点与延康时代背景脱节,难以成立。退一步讲,假设延康元年九品中正制建立之初便令中正品评在野士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是无法操作的,关键是无法判断谁是所谓“士人”——如何判断一个既没有入仕经历,也没有进入察举征辟等选举程序的人属于“士流”呢?依据经学水平?这需要试经考试;依据行政能力?这需要官员的察举。剩下的,只有依据门第了。这在士族制度确立的西晋之后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自西晋开始,依据其祖父、父亲的官职与爵位,其子孙成为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特殊社会阶层,具有免役特权、世代为官。“士人”的子孙即使不入仕,也可以获得中正的品第,作为吏部诠选的依据。然而在汉魏之际,这却是一个无法操作的问题。因为这一时期官方与主流社会意识形态,无论是重才派,还是重德派,均不承认门第的选举特权,从曹操、曹丕的选举令,到建安名士的政论,充分表达这一共同的时代精神。正如卫瓘等所言:“其始造也,乡邑清议,不拘爵位……中间渐染,遂计资定品,使天下观望,唯以居位为贵。”⑧又如沈约所言:“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盖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⑨

延康元年九品中正初建时,中正的评价对象局限于在职官员,随着时间的推移,将进入察举征辟选举程序者纳入评价视野,是不可避免的。历史文献的相关记载表明,从黄初开始,中正已介入了选举程序。奇怪的是,史书中没有留下任何曹魏时期非在职官员获得中正品级的信息,不仅没有具体的数字等级,就连笼统的“上第、下第”也没有(张文关于孙楚于魏末获得“上品”的说法属于对文献的误读,并且此事发生在晋初而非魏末,这个问题在本文第五节详辨)。从西晋开始,未入仕便从中正那里获得“资品”的案例才见诸史籍,这不能不使人产生疑问。笔者通过解读以夏侯玄《时事议》为中心的曹魏第一手文献资料,认为曹魏时期中正仅给在职官员定“品”(九级),未入仕者均不在此列,不存在高门子弟未入仕即自然获得“资品”的情况;中正对进入察举征辟(包括任子)等选举程序的人员作评价,所用的“术语”与在职官员不同一不是以“品”级形式表达,而是划归“伦辈”,并且不分九品等级。张文针对笔者对夏侯玄《时事议》的解读,提出了两点质疑,笔者分别作以下回应。

其一,张文认为“官长”不是指州郡长官,而是指“台省”——中书省、侍中省与尚书台等中央机构,以此否定《时事议》中的“辈”是针对州郡察举对象的术语。请看如下张文:

首先,关于第三段大意,不少学者已有论说。如唐长孺先生就指出,夏侯玄“论《时事议》,竭力申述九品中正制之弊,可是主要的是在中正职权侵犯政府用人之柄。他的意思在于各机构长官和中正分权,中正只以德行品第其乡人,各机构长官考查属官的能否,也给予品第,而尚书则‘据官长能否之第,参以乡闾德行之次’,公平决定应受的职位”⑩。可见,唐先生认为“众职之属,各有官长”,其“官长”是指中央各机构的长官,“众职”则是指其属官。因此,所谓“官长”并不是指“州郡长官”,“众职”也不是指“州郡掾属”。也就是说,这里根本不涉及“州郡长官”对“察举对象”即州郡掾属的评价问题。何况,州郡吏并未入仕,“台阁”(中央吏部)只有等其入仕之后,才能根据其长官的意见,对其“能否”进行考查或考课。显然,唐先生的解释更为贴近原意。

对夏侯玄文中“官长”的含义,唐长孺先生未作细致划分,笼统称为“各机构长官”,似乎包含中央与地方的各机构,而张文则进一步具体化为“中央各机构长官”,甚至更明确断定为“台省长官”,以此断言“这里根本不涉及‘州郡长官’对‘察举对象’即州郡掾属的评价问题”。这个断言显然不符合历史事实,原因是张文对“官长”一词的理解有误。按现代汉语的理解习惯,“官长”是指各种政府机构的行政长官,而在汉魏六朝时期却并非如此。笔者之所以没有像唐长孺先生那样,对《时事议》中“官长”作模糊化处理,以求稳妥,而是确认其特指州郡长官,因为有充足的史料支撑:除了笔者在《曹魏九品中正制的历史真相》中列举的《时事议》的内证外,还有更为有力的证据——在所有汉魏六朝文献资料中,“官长”一词,均指地方长官——即刺史、太守、县令长等,未见指中央各机构长官的。对这个概念,古人有明确解释。例如《汉书·武帝纪》载《议不举孝廉者罪诏》曰:“二千石官长,纪纲人伦。”颜师古注:“谓郡之守、尉,县之令、长。”因相关的文献证据太多,为节约版面,下面表格,是从《三国志》(含裴注引书)、《晋书》中摘取的十个案例,分析其中“官长”的本义。

关于上述“官长”的词义,不仅魏晋时代如此,南北朝隋唐时期亦然。张文断言“官长”是指“台省长官”的说法,是没有任何史料依据的。笔者曾检索这一时期所有的历史文献,没有发现用于中央机构官员的案例。时人对中央机构长官的称谓,或称公卿,或称“台阁”、“台省”、“大臣”、“执政”等。由此可见,夏侯玄《时事议》中的“官长”,无疑是指州郡地方长官。张文的关于“《时事议》的核心论旨,则是要理顺中央吏部、台省长官与州郡中正三者之间的关系”的说法,没有史料支持。正如张文所言,曹魏时期的州郡掾属不归中央吏部管辖,由刺史、太守自辟,其在州郡内部的晋升亦不会上报吏部,那么州郡官长向吏部上报由吏部任命官职者,恐怕只有一种人了——由州郡察举产生的秀才、孝廉、计吏等候选官员,没有第二选择。由此可见,笔者关于《时事议》目的是“理顺中正、州郡长官与吏部三者的关系”的论点更合理。

其二,张文复述了周一良先生《相辈与清谈》的观点,以证明夏侯玄《时事议》中出现的“辈”,不是针对州郡察举对象的术语,而是中正定级的“品”。周一良先生这篇札记虽短,但涉及到了“辈”与中正制关系的全部史料,影响很大,不可不详细辨析。下面依该文论述的三个层次分别摘引,逐一辨析:第一层次,关于司马炎的“相辈”:

《晋书》卷四四郑默传,“初,(武)帝以贵公子当品,乡里莫敢与为辈,求之州内,于是十二郡中正佥共举默。……(武帝谓默曰:)昔州里举卿相辈,常愧有累清谈”。……所谓辈、为辈,指列为同品。盖中正之品评人才,非个别进行,而是成批列上。(12)

在周一良先生的基础上,张文作了补充,目的是解释“中正品评人才,何以‘非个别进行,而是成批列上’?被中正‘列为同品’之人,又为何如此之多?”张文的补充回答为:“盖与曹魏实行三年一定品制度有关”,“州郡中正对于乡邑人士的品状也是成批列上,集中品评,然后再按其优劣区分高下,铨第等级”。

笔者对周一良先生的学识极为崇敬,但对其《相辈与清谈》一文将“伦辈”解释为“同品”的观点,却有不同看法。按周先生对“辈”的解释,司马炎与郑默从中正那里获得的起家“资品”是同一级别。司马炎是“贵公子”,“资品”应为一品;与司马炎“相辈”(同品)的郑默也应当是一品。然而,司马炎的起家官为“官品”五品的给事中,而郑默的起家官却是“官品”六品的秘书郎。按学术界关于“资品”决定起家“官品”(或官职)高低的说法,那么郑默的“资品”应为二品,而非一品。显然,郑默与司马炎的“资品”(乡品)恐怕不是一个级别,换句话说,并不“相辈”。合理的解释只有一个——“辈”不是九品之中的某个等级。

历史文献没有记载司马炎与郑默“相辈”入仕的时间,但《晋书·郑默传》中“帝以贵公子当品”这句话,给我们留下了考证线索。《三国志》(含裴注)、《晋书》中称某人为“公子”,此时其父官爵必须已经是“公”了,没有例外。而司马炎之父司马昭为“公”品级的时间是确定的,即正元二年(255)二月接替逝世的司马师为“为大将军,录尚书事”。司马炎生于236年,255年恰好是其20岁(19周岁)行冠礼之年。因此在这一年司马炎以“贵公子”身份入仕并接受中正评价,可能性最大。如果中正三年一评定,则220年至255年,恰好是第12次全国性统一定品之年。如果按张文的补充解释,郭默与司马炎“相辈”一事发生在中正三年一次的全国性清定“资品”的活动中,将“相辈”解释为“同品”,将更不合情理。众所周知,曹魏司州辖河南、河东、河内、弘农、平阳五个郡(周一良先生已指出《晋书·郑默传》所言十二州有误),属于人才大州,出身此州在职官员官品五品以上者,恐怕难以胜数。而三年一定品,本州的在职官员自然在内,如果“相辈”的意思仅仅是将同一等级的人,列为一个批次上报,那么可与司马炎同一等级上报的官员的人数肯定少不了。异姓官员不说,仅河内郡司马氏家族成员中,能与司马炎列同一“资品”的族内前辈恐怕就不在少数,何以“乡里莫敢与为辈,求之州内”?又为何专门选个不同品的郑默呢?合理的解释是,司马炎与郑默不属于在职官员,不进入九品等级的评定;他们属于通过“任子”制度进入选举程序者,在德才方面水平相当,可以“与为辈”,故称之为“相辈”。

第二层次,关于夏侯玄的“伦辈”,周一良先生这样说:

《三国志·魏志》九《夏侯玄传》载司马懿执政时玄论州郡中正“品度官才”,云“若令中正但考行伦辈,辈当行均(本传辈上衍伦字,从《通典》十四删),斯可官矣”。其论中正品评与政府(台阁)任命之关系云,“官长则各以其属能否,献之台阁。台阁则据官长能否之次第,参以乡闾德行之次,拟其伦比,勿使偏颇。中正则唯考其行迹,别其高下,审定辈类,勿使升降(犹言过高过低),台阁总之(《通典》作而总之于台阁,文义较胜)”。“官长所第,中正所(据《通典》补)辈,拟比随次,率而用之。”夏侯玄所论,既言被品评诸人之辈类高下不宜过高过低,应公平合理。又指出任命之官职必与每人相伦比(相称),不致偏颇。“伦辈”之辈及辈类皆名词,义为同品之人,相辈之语盖从此出。(13)

针对夏侯玄《时事议》关于九品中正制的长文,笔者在《真相》中作了详细的分析,在此不再重复,仅作补充。周先生对“中正则唯考其行迹,别其高下,审定辈类,勿使升降”一句的理解,以及推出的结论,值得商榷。“勿使升降”,周先生解释为“犹言过高过低”显然与原义不符,应当直译为:“不要作高低划分。”但这样一来,似乎与前文的“别其高下”相抵触。笔者认为,夏侯玄的这句话表达了两层意思,如用标点符号表示,应将“高下”后的逗号换成分号,改为:“中正则唯考其行迹,别其高下;审定辈类,勿使升降。”它揭示了中正评价工作的两个阶段:一是“考其行迹,别其高下”——考察候选人的道德操行,并划分出高低不同层次;二是“审定辈类,勿使升降”—将同一道德层次的人归类(辈类),但同类(辈)之间不划高低等级。尽管对候选人的道德操行也作等级划分,但是仅在州郡内部作粗线条的大致分类,称之为“辈”,并不直接与职位挂钩,与在职官员与官职紧密相连的九品等级,有本质的区别。用这种观点,才能顺利解释司马炎与郑默的“相辈”故事。一方面,司马炎特殊的家庭背景,使其必然进入本州人才层次最高的“辈”,故无人敢与之并列;另一方面,郑默个人杰出的德才,可以与司马炎在上报吏部时居同一辈,但并不意味着两人未来任职的官位相同,故司马炎任五品给事中,而郑默任六品秘书郎。

第三层次,关于傅玄的“辈目”、刘毅的“品辈”、刘邵的“为辈”,周一良先生认为:

《文选》范晔《逸民传论》李善注引《傅子》,“郡置中正,平人才之高下,各为辈目”。卷四五刘毅传,“名状以当才为清,品辈以得实为平”。名状为拟定每人评语,品辈为评定同一批被品者之高下。刘邵《人物志·七缪篇》云,“故一国之俊,于州为辈,未得为第也”。国犹言郡,意为一郡之首与同州之人相比,未必仍得居首。辈字用法与此传同。(14)

周先生对上述三条资料的理解同样值得商榷。首先,傅玄在论述曹魏早期九品中正制的评价内容时,没有用传统的“品状”而用“辈目”:“魏司空陈群,始立九品之制,郡置中正,平次人才之高下,各为辈目,州置都而总其议。”(15)笔者认为“辈”、“目”应当是两个概念,均为曹魏中正评价官员候选人的专门术语。《人物志·七缪》曰:“故一国之隽,于州为辈,未得为第也……众人之明,能知辈士之数,而不能知第目之度;辈士之明,能知第目之度,不能识出尤之良也。”刘邵将州郡的人才称作“辈士”与“第目”,其简称可能便是《傅子》中的“辈目”。尽管资料缺乏,对“辈”、“目”还不能断定其确切含义,但是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将其简单视为中正之“品”的同义词,也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刘邵是曹丕、曹叡的亲信,也是陈群的得力助手,直接参与了曹魏前期从《魏法》到《都官考课》的一系列立法工作,对曹魏前期九品中正制应当了如指掌,但是在其人才学著作《人物志》中,没有出现任何关于九品的论述,相反,却出现了“辈士”“第目”等概念,值得今人深入探讨。

再者,关于刘毅的“名状以当才为清,品辈以得实为平”,周先生的解释为“名状为拟定每人评语,品辈为评定同一批被品者之高下”。显然,周先生是以后代的词义理解“名状”,将其视为一个动宾结构。“名”是动词,指中正的拟定活动;“状”为名词,指中正拟定后上报的“状”。然而据笔者检索,发现魏晋时期“名状”的用法没有动宾结构性质,而是名号与状况两个名词的组合。魏晋时期盛行的“名理学”方法认为,“名”是对人物本质属性的概括,史籍称之为“有才名”、“有能名”、“有理名”等等;“状”则是汉代流行的较详细记载某人情况的“行状”。魏晋史料中的“名状”,属于评价人才的专用术语,内容与传统的“行状”并无本质不同,有时“行状”改称为“名状”,可能与这个时期的形名学思维习惯有关。《世说新语·赏誉》注引《蔡洪集》记载,西晋平吴之后,扬州刺史周俊命蔡洪荐举当地人才为“敕令条列名状”。蔡洪后来上报了吴展、朱诞、严隐、张畅四人的“名状”(因文字太多,不作摘引),其大致内容为姓名籍贯,个性与德才特点(名),历任官职与目前状况(状)。

刘毅笔下与“名状”对仗的“品辈”,同样不是动宾结构,而是两个名词“品”与“辈”的结合,指人才等级。刘毅的上疏发生在西晋,此时的“辈”已不是针对候选官员的专用名词,但是仍会留在那些从曹魏入晋者的记忆中,继续使用。值得注意的是,魏晋南北朝文献中将“辈”与九品中正制结合进行讨论的资料,总共上述四条,分别是《晋书·郑默传》中司马炎与郑默的谈话,夏侯玄(209-254)的《时事议》,傅玄(217-278)《傅子》,刘毅(?-285)的《上疏请罢中正除九品》。上述四人有一个共同点,都是在曹魏时期入仕,了解曹魏九品中正制的的专用术语,所以在各自涉及这个制度时,不约而同地使用了“辈”这个概念。自西晋后期开始,两晋南北朝所有涉及九品中正制的论述中,再也没有出现“辈”这个概念。这难道是偶然的吗?如果将辈视为品的同义词,后人为何不再使用这个同义词呢?

九品中正制与九品官制都产生于曹魏时期,两者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研究课题。笔者认为:咸熙元年(264)之前的整个曹魏时期,并不存在后来分立的“官品”与“资品”,仅存在中正依据官职高低确定的“品”,称其为中正之“品”,具有“官品”与“资品”双重性质,或者说,这时的“官品”与“资品”是合一的。魏末咸熙年间(264-265),随着《魏官品令》的颁布,中正之“品”分裂为“官品”与“资品”两种形式。按曹魏惯例,父辈的原中正之“品”(现在的官品),成为其子弟起家的“资品”,高门士族入仕时资品与官品相差四级的制度,就是在这次分裂中诞生的。对笔者的上述观点,张文提出了商榷意见,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其一,关于《魏法》的颁布时间,张文认为是曹魏太和三年(229),显然有误,因为太和三年只是撰写《魏法》的启动时间,不是颁布时间,该法至少到青龙二年(235)还没有完成。《三国志》卷二十二《魏书·卢毓传》记载:“青龙二年,入为侍中。先是,散骑常侍刘劭受诏定律,未就。毓上论古今科律之意,以为法宜一正,不宜有两端,使奸吏得容情。”当然,这无伤大雅,不妨碍问题的讨论。的确,假如《魏官品令》作为《魏法》的一部分,颁布在太和三年或是青龙二年,笔者《真相》关于“官品”与“资品”的说法,“自然也就无法成立了”。问题是,张文关于《魏官品令》与《魏法》一起颁布的推论,实在找不到有力的证据,全部是依据《晋令》作出的推论,而《晋令》中有《官品令》,《魏令》中未必一定有。此外,张文认为,九品官制实施的时间应当早于《魏官品令》的颁布时间,“曹魏初年就已创立了官品制度”。假如真像张文推论的那样,为什么所有的历史文献中没有任何曹魏官员获得“官品”的信息呢?而这类信息西晋之后的各个朝代则较为多见。相比之下,祝总斌先生关于《魏官品》“不得早于咸熙元年”的观点更有说服力,因为祝先生运用考据方法,指出了《通典·魏官品》有曹魏末年乃至西晋初年才设置的一些官职。笔者对曹魏历史研究了数十年,曾将曹魏时期一些人物升迁的官职系列与《魏官品令》作过比较,发现时有不合情理之处。因为本文不是讨论《魏官品令》,在此没有必要展开论述,祝先生列举的证据已足以说明问题。

其二,起家资品与起家官品的级差问题,张文说“日本学者宫崎市定曾提出乡品与起家官品相差四品说,主张中正品第与起家官品之间有着严格的对应关系,且两者的对应差额为四品。如中正品第为一品者,起家官即为五品;中正品第为二品者,起家官即为六品;这样比中正品第低四等的官品就是起家官品,故通过一定的乡品,就可以预测出相关人物在仕途中最后可以达到的官品。王文似乎同意宫崎市定的观点。”接着,列举了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看法,以此反驳《真相》关于级差形成于魏末《魏官品令》颁布后,父辈官职决定子弟起家官职的选举惯例,使父辈的“官品”随之成为子弟的起家“资品”的论点。

关于起家资品与官品究竟相差几级,学术界可谓众说纷纭,有四级说、三级说、五级说,仅与官职挂钩的无规则说等等,一度成为魏晋南北朝史研究中的热点问题之一,至今也没有达成共识。在第一手资料缺乏(16),只能利用间接资料推论的情况下,逻辑大前提、选择的案例与分析角度的差异,都可能导致结论不同。但这些不同论点,都非凭空杜撰,而是各有得失。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研究》关于魏晋时期的起家“资品”与起家“官品”四级关系的说法,同样有其谬误与合理性:如果将“四级”视为普遍存在严格遵守的规定,显然没有足够的说服力,从宫崎市定在该书第二编第二章魏晋的九品官人法中列举的第三-六表中(17),得不出所有官员起家“资品”与“官品”均为四级的结论。但是,如果将视野局限于西晋前期高门子弟,以四级作为中轴线,允许出现上下一级左右的浮动(即三级、五级),其合理性还是明显的。例如,西晋十一位开国公(一品官)中,除了王沈之子王浚因得不到父亲承认,起家为六品驸马都尉外(18),其余诸公可以确定在晋武帝时代入仕的嗣子,起家官均为五品。其实,宫崎市定本人就有两种矛盾的表述:其一,可围绕“四品级差”上下波动:“制定了起家的官品大概比乡品低四等……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想来会允许在上下浮动一个品级的范围内酌情调整。”(19)其二,严格执行四品规则:“在魏及西晋初期,中正给予的乡品具有权威性,获得乡品二品者,自六品官起家,获得乡品三品者,自七品官起家,此规则基本上被严格遵守着。”(20)笔者采取其第一种说法,因为所谓起家资品与官品的级差,并非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是任职习惯所然。因此这个级差并非一成不变,也不可能严格执行,因为官职高门子弟追逐的热门官职是变化的,帝王与权臣的意志可以改变任何规则,因此对级差问题作动态的分析,可能是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

关于起家资品与起家官品的差距,无论持三级、四级或五级说,两者之间存在差距却是各种观点的共识。那么,为什么出现这种差距呢?如果两种九品制度由一个立法者设计,而且几乎同时颁布,显然没有必要如此自找麻烦。因此,后人以官品与资品同时诞生为思考前提,恐怕很难找到合理的答案。宫崎市定由于认为两种九品制度几乎同时产生,因此在解释起家“资品”与“官品”之间为何出现级差时,找不到合理答案,只能归于中正所代表的社会希望:“此九品不是针对目前的状态,而在于预测将来的发展。”(21)值得肯定的是,宫崎市定敏锐地推断,中正对某人未来发展的可能性的预测,则是以其父亲的官职为依据。至此,宫崎市定已经发现了起家官资品可能与父亲的官品有关,并可能与沿袭汉代的任子制有关:“九品官人法恐怕从成立之初起,就是以这种任子精神进行运作的。”(22)但正是认识起点上出现了问题,宫崎市定最终将这种联系归为社会期待,没有击中要害。

造成起家资品与起家官品距离的原因何在?笔者认为,咸熙元年之前的整个曹魏时期,不存在分立的“资品”与“官品”,只有中正之品,随着魏末《魏官品令》的颁布,原来与官职挂钩的中正之品直接转化为“官品”,而父辈官职的原中正之品,成为其子弟起家的“资品”。其中的奥秘,是曹魏时期高门子弟入仕的主要途径源于汉代的“任子制”,高官子弟起家官职与其父辈官职之间,存在着由选举习惯形成的规律——中正之品四级左右,西晋前期高门士族入仕时资品与官品之间的级差,就是在这次分裂中诞生的。曹魏与西晋初期,三公子弟追逐的起家官职是散骑侍郎,三公(一品官)与散骑侍郎(五品官)之间相差四级,而西晋前期高门子弟起家资品与起家官品之间正是以四级为轴线上下波动,因此笔者在《真相》中采用了宫崎市定的四级说,以曹魏起家散骑侍郎者与父辈官职之关系这一典型案例为突破口,以探讨拉动资品与官品差距的原因。张文的异议为:“如果对照王文所列‘曹魏时期起家为散骑侍郎者共九人’的情况表,其父辈官品为一品者4人、二品者3人、三品者2人,则相差四品者只有4人,在9人中所占比例尚不足一半,似乎并不能证明‘父辈的官品与子弟的起家资品,两者相差四等’的结论。”对张文提出的疑问,《真相》已经作了说明:起家为散骑侍郎者,父辈应为一品高官;父辈二品者只有曹氏与夏侯氏,属于实际地位高于三公的特殊家族;父辈三品的桓纂与杜恕,是由皇帝亲自干预才得以跻身此位,在此不赘述。

张文之所以在关于曹魏九品中正制问题上与笔者的所有论点针锋相对,根本原因是对曹魏士族社会的性质存在分歧。张文似乎认为曹魏时期的士族社会已经成熟,已经存在所谓高级、中级、低级士族,故维护士族特权的政治制度——九品中正制与两晋南朝没有根本的差异,“曹魏时期的高级、中级、低级士族子弟虽然同列上品,却分别由五品、六品、七品三个任官层次起家”,“与中级士族相比,低级士族子弟虽也同列上品,但其起家官品则又降低一等”。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分析问题,使张文在选择相关案例证明其论点时,对史料的解读发生了偏差。例如,张文以孙楚入仕过程作为典型案例,多次引用——认为孙楚为孙资之孙,资品应为上品,但因为属于低级士族,故仕途一直不畅,后来好友王济任州大中正,为孙楚作了好的“状”,但仍无法改变其低等士族的命运——只能从七品官起家。正是由于先入之见,张文在孙楚个案的文献解读、基本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着明显纰漏,不得不详辨。

其一,张文断言:“按王济为孙楚作状,时在魏末。……当‘访问’铨叙至孙楚时,王济以其不了解孙楚情况,乃亲自作状并揄扬之,孙楚亦由此脱颖而出,并起家为镇东将军参军之职。”事实上,王济为孙楚作状一事,不是发生在魏末,而是晋初。孙楚起家为镇东参军的时间为司马昭健在的魏末无疑,而王济为大中正的时间,却是司马炎登基后的西晋前期。《晋书·王济传》记载:“(王济)尚常山公主,年二十,起家拜中书郎。”按照中正由在职官员兼任的常规,王济任“本州大中正”的时间必然在其任中书郎之后才有可能。王济因与司马炎之妹常山公主结婚,得以超越常规起家任五品中书侍郎,时间理应发生在司马炎登基之后。

王济生卒年不详,《晋书·王济传》称其:“年四十六,先浑卒。”《晋书·陆机传》云:“至太康末,与弟云俱入洛,造太常张华。……又尝诣侍中王济。”可见太康十年(289)王济仍健在。孙楚逝世于元康三年(293),曾参加王济的葬礼,故王济逝世于元康三年之前。又据《晋书》卷四十三《王戎传》:“朝贤尝上巳禊洛,或问王济曰:‘昨游有何言谈?’济曰:‘张华善说《史》、《汉》。裴论前言往行,衮衮可听。王戎谈子房、季札之间,超然玄著。’”年轻而资历浅的裴(267-300)跻身洛阳执政大臣行列参加洛水的祭礼,必定发生在裴作为贾后集团代表参与机要的元康时期。王济参加了这次祭礼,说明他在元康前期仍健在。假定王济在元康二年(291)逝世,那么其十九周岁起家为中书侍郎的时间,应在是司马炎登基的泰始元年(265),而出任本州大中正必然在此之后。由此可见,张文所言王济魏末任大中正改变孙楚命运的说法不能成立。既然王济所评价的对象,是在职官员孙楚,张文关于曹魏时期士族子弟未入仕便可获得中正之品的案例已不复存在。

其二,张文这样解释孙楚长期不得发迹的原因:“孙楚是孙资之孙,太原孙氏在汉代名位不显。魏初孙资官拜中书令,长期典掌机要,颇受宠任,但正始中遭受曹爽集团排挤,地位渐衰,至其子孙宏,仅出为外任,历官太守。故孙氏虽系新出门户,但其地位并不稳定,只能算作低等士族。”这种推论显然与历史事实不符。孙资是司马氏亲信,是他与刘放的努力,使司马懿转危为安,成为曹芳的顾命大臣。孙资正始时期因支持司马懿而一度受曹爽排挤离职,而高平陵政变后立即官复原职,“曹爽诛后,复以资为侍中,领中书令”。后因年事已高,“(质)复逊位归第,就拜骠骑将军,转侍中,特进如故。(嘉平)三年薨,谥曰贞侯。子宏嗣。……及咸熙中,开建五等,以放、资著勳前朝,改封正方城子,宏离石子”(23)。可见司马氏当局到魏末建五等爵时,仍不忘孙资的功绩,将其子孙宏封为子爵。

此外,司马氏父子的用人政策并非以门第为准,更不会看其东汉时期的家世,而是在政治上可靠的前提下“唯才是举”,例如石苞、邓艾,出身极为低贱,为屯田农民,后来均因才干为司马氏重用,其中石苞为西晋开国公爵。孙楚长期不得入仕的原因,显然既不是因曹爽排挤而家族渐衰,也不是因所谓门第低,而是孙楚本人反礼教的处世态度。《晋书·孙楚传》说得很明白:“楚才藻卓绝,而爽迈不群,多所陵傲,缺乡曲之誉。年四十余,始参镇东军事。”孙楚的这种人生态度终生不改——作为参军,竟然傲视镇东将军石苞;在挚友王济的丧礼上,作驴鸣以表达哀思。这在曹魏后期的“礼教尚峻”政治文化环境中,足以影响仕途。当时,多有因行为旷达遭清议贬抑而不得入仕者,阮简的案例最为典型(24)。

其三,张文依据《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郭子》曰:“孙子荆应上品拔,王武子时为大中正,谓访问:‘此人非卿所能拔。’自为目之曰:‘天才英博,亮拔不群。’”文中的“应上品拔”,张文理解为被“选拔为上品”,以此认定孙楚未入仕之前便获得了“上品”,并由此推出了低级士族子弟亦可获得“上品”的结论:“与中级士族相比,低级士族子弟虽也同列上品,但其起家官品则又降低一等。……《郭子》即称孙楚“应上品拔”,王济又特为之作佳状,则孙楚的乡品列为上品是可以肯定的。”然而,张文所引《郭子》中的“拔”字为传抄中的错字,张文未作考辨直接使用,导致了结论的错误。请看:

《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郭子》曰:“孙子荆应上品拔,王武子时为大中正,谓访闻:‘此人非卿所能拔。’自为目之曰:‘天才英愽,亮拔不群’。”(25)

《太平御览》卷四四七引《郭子》又曰:“孙子荆应上品状,王武子时为之目曰:‘天才英愽,亮拔不群。’”(26)

《文选》卷六十注引《郭子》曰:“孙子荆上品状,王武子曰:‘天才英博,亮拔不群。’”(27)

显而易见,《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郭子》错字较多,如“英博”误写为“英雄”;又如“访问”误写为“访闻”。“应上品拔”文理不通,其中的“拔”字,是传抄中出现的错字,本字应当是“状”字;“上”则为动词,意为“向上提交”;“孙子荆应上品状”的意思,是说需要上报孙楚的品状。张文将“上品”作为名词看,译为“上等”明显有误。对照其他两条《郭子》的佚文,一目了然。

综上所述,“王济为孙楚作状”案例的历史真相为:孙楚因不遵礼教而长期不得发迹,曹魏末年入仕任石苞参军,后任著作郎;王济受玄学影响较深,与孙楚文化性格相近,西晋建立后因与司马炎妹结婚而起家为中书侍郎,后兼本州大中正,在某次清定在职官员资品时,亲自为好友孙楚撰写表述其才性特征的“状”。面对如此简单的事实,张文却能作出相反的解释,采信了《郭子》佚文中明显不通的“应上品拔”作为例证,并非偶然,而是对曹魏社会及其选举制度的基本认识所致。在张文看来,曹魏时期的士族社会已经完全成熟,与两晋没有区别,故九品中正制自延康元年始立之时便已完备,而且整个魏晋时期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真相》一文中对曹魏时期关于九品中正制的传统观点提出质疑,同样不是偶然的。笔者对汉魏之际社会政治与思想文化研究达数十年之久,认为东汉时期出现的以经学为背景的官僚世家,与魏晋时期以儒道融合为背景的“士族”有重大差异:前者的发展在汉末战乱中断(不是断绝),魏晋南朝士族社会的历史起点是曹操的司空、丞相府,建安时期“士人”与“土豪”在曹操的幕府中融合,开魏晋南朝士族社会之先河。汉末建安至魏末咸熙(196-265)的近70年时间,是这种新型士族社会的孕育形成时期,与之相匹配的政治制度与思想文化亦处于剧烈变动时期,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上并不存在具有特权地位的“士族”,更没有所谓高等、中等、低等“士族”的划分,中正的评价对象自然无法涉及未入仕的“士族子弟”。

至司马炎禅代的魏晋之际,士族社会才基本形成,并随之出台一系列经济政治法律制度。九品中正制也大致在此时基本定型,有若干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文件,除《真相》举出的《官品令》、《九品诏书》、《乙未令》外,咸熙元年(264)七月颁布的《五等爵制》亦只是其中之一。学术界对《五等爵制》多有研究,认为由于五等爵与相应的官品挂钩,因此袭爵的官员子弟便具有了相当于在职官员的官品,可进入中正的评价系统。如果排除从汉代沿袭下来的任子制,《五等爵制》可能是曹魏时期公开承认“士族”入仕特权的最早的法律文件。

注释:

①《通典》卷十四《选举二》,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377页。

②《三国志》卷二十一《魏书·傅嘏传》,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623页。

③《太平御览》卷二一四引《魏名臣奏》,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1032页。

④《三国志》卷二十三《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清介传·吉茂传》,第661页。

⑤《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第24页。

⑥《三国志》卷十四《魏书·郭嘉传》,第435页。

⑦《三国志》卷二十二《魏书·陈群传》,第633页。

⑧《晋书》卷三十六《卫瓘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058页。

⑨《宋书》卷九十四《恩幸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301页。

⑩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北京:三联书店,1955年,第119页。

(11)汉魏文献中的长吏,为县令、长、丞等。《汉书·高帝纪》:“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颜师古曰:“守,郡守也。尉,郡尉也。长吏,谓县之令长。”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54-56页。

(12)《周一良集》第二卷《魏晋南北朝史札记·晋书札记·相辈与清谈》,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79页。

(13)《周一良集》第二卷《魏晋南北朝史札记·晋书札记·相辈与清谈》,第79-80页。

(14)《周一良集》第二卷《魏晋南北朝史札记·晋书札记·相辈与清谈》,第80页。

(15)《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傅子》,第265页。

(16)魏晋时期文献明确记载资品具体等级者(指九级中一个具体数字等级,而非《魏略·吉茂传》中笼统的“上第”),有霍原、张轨、邓攸、温峤、山简、李含六人,全部发生在西晋时期。其中霍原任职不详,李含的二品非起家“资品”,不计算在内。其余四人的起家资品与官品的级差,山简四级,张轨、邓攸、温峤为五级。但这三人均为下级士族,其二品资格属于在权臣力荐下破格获得的“灼然二品”,因此任职可能偏低。

(17)[日]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研究:科举前史》,韩升、刘建英译,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66-71页。

(18)《晋书》卷三十九《王浚传》:“浚字彭祖。母赵氏妇,良家女也,贫贱,出入沈家,遂生浚,沈初不齿之。年十五,沈薨,无子,亲戚共立浚为嗣,拜驸马都尉。”第1146页。

(19)[日]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研究:科举前史》,第66页。

(20)[日]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研究:科举前史》,第142页。

(21)[日]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研究:科举前史》,第64页。

(22)[日]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研究:科举前史》,第72页。

(23)《三国志》卷十四《魏书·刘放传附孙资传》,第460-462页。

(24)《世说新语·任诞》注引《竹林七贤论》曰:“后咸兄子简,亦以旷达自居。父丧,行遇大雪,寒冻,遂诣浚仪令,令为它宾设黍臛,简食之,以致清议,废顿几三十年。是时竹林诸贤之风虽高,而礼教尚峻。”见余嘉锡:《世说新语笺疏》,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734页。

(25)《太平御览》,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1243页。

(26)《太平御览》,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2059页。

(27)《文选》卷六十《齐竟陵文宣王行状》李善注引《郭子》,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8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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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曹魏“九品”肯定体系的历史真相_晋武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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