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社会的价值共识_黑格尔哲学论文

市场社会的价值共识_黑格尔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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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给社会生活带来的最大变化无疑是个人特殊利益和特殊价值观念的充分张扬,可自近代以来,始终困扰着众多思想家的一个问题却是:在必须充分肯定个人特殊性的同时,如何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共识的达成?无论是亚当·斯密的市场理论,还是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和国家观,实际上都是试图为这二者之间的紧张和冲突寻找解决方案。可是,当新一轮市场化浪潮席卷当代世界时,人们却发现,无论是已经形成发达市场交换体系的西方社会还是正面临着市场化转型的其他社会,都还仍然为同一问题所困扰。

一、市场社会中的价值共识问题

传统社会并不是价值共识匮乏的社会。在传统社会中,个人并不是独立的社会个体,而是依附于家庭、家族或其他社会共同体之上的“成员”。在这些共同体中,一个人因与生俱来的身份而处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因此他的身份以及与他人的关系是真实而稳定的,他的责任和义务也是被明确地限定了的。可是,也正是在这种固定化的身份束缚中,人们将自己作为特定社会联系中的真实纽结而认同于特定的价值原则,将自己归属于那个生于其中而又终于其中的共同体。传统社会中的共同体承载着特定的习惯、风俗和信仰,并以此维持着成员之间的团结和他们对共同体世代延续的忠诚。虽然不同共同体之间是界限分明的,甚至常常会存在着巨大的利益对立和价值信念分歧,但是,在同一共同体成员之间却并不缺乏价值共识,他们之间具有稳固的关系和内在的一致性。在传统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全部生活就在共同体中度过,他们的社会联系从未超出过共同体,无限广阔的其他生活空间和社会交往关系对他们来说只是无需关心的抽象可能。因此,不同共同体之间价值信念上的差异并不会对个人的价值选择和社会生活构成实质性的影响,人们生活在一个虽然狭隘但却具有内在结合力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这一网络为价值共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近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普遍化的商品交换关系,因此也产生了以此为基础的价值共识危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的发展,使个人从固定社会联系的束缚中获得了解放,成为经济交换关系中的独立主体;同时,普遍化了的交换关系为他们开拓了无限广阔的生活空间,使整个世界成为他们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市场。这就使人们的社会结合方式发生了结构性的改变。可是,也正是在交换关系的普遍化带来的交往关系无限扩展的过程中,人们与其精神家园的联系被割断,成为漂游在利益关系中的孤立原子,从而失去了价值共识和社会归属感的真实基础。

近代以来,当与资本主义制度相关联的商品生产不断拓展其疆域时,市场交换关系也不断地越出生产和交换的领域,在全部的生活世界中扩大其统治的领地,逐渐成为寄居于其中的统治者。它在消解传统的血缘、地缘和信仰联系的同时,也将人们之间丰富的社会关系改造为单纯的利益关系,将人们统一在一个由资本支配的市场交换体系之中。这种“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对“人的依赖关系”的消解固然是社会的进步,但在市场交换关系对社会生活实施全面统治的潜在危险中,市场社会中价值共识的重构却遭遇到新的危机。这一危机不是根源于传统社会关系对现代社会关系的束缚,而是产生于现代社会关系的畸形发展。从人的全面发展的应然性要求来看,原本在生产和交换领域中发挥作用的市场交换原则侵入到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并占据统治的地位,不仅意味着传统交往方式的消失,也意味着人的精神生活的异化,因而意味着作为共同生活基础的价值共识遭遇到深刻的危机。自近代始,许多关注人的伦理生活的思想家都对此表达了深刻的忧虑。在马克思之前,作为一个充分认识到现代社会关系的必然性,同时又看到其伦理缺陷的思想家,黑格尔的观点也许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他认为,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共识危机根源于市场交换关系的伦理不完善性。这种社会关系极度张扬个人的特殊性价值,为个人的特殊需要和个性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条件,就此而言,它是符合社会发展的现代性要求的。可是,由于市场交换领域中的特殊性原则自己无法制约自己,因而,它的无限度扩展必然导致伦理生活的颓废和衰败。他说:“特殊性本身既然尽量在一切方面满足了它的需要,它的偶然任性和主观偏好,它就在它的这些享受中破坏本身,破坏自己实体性的概念……市民社会在这些对立中以及它们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既提供了荒淫和贫困的景象,也提供了为两者所共同的生理上和伦理上蜕化的景象。”[1](p.199)

在最近的一个多世纪里,市场交换关系在生活世界中的扩张已经更为深刻,可是,这种黑格尔式的忧虑却始终是一股不舍其左右的思想暗流,随时敲击着现代生活的伦理警钟。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近代以来在西方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的伦理关怀,它警惕的眼睛紧盯着的不是国家而是市民社会,不是公共权力而是自由的个人。这种黑格尔式的思想倾向令自由主义者不安,而且它也许的确如一些自由主义者所说的那样蕴含着否定个人自由的内在逻辑;但是,在个人的特殊性无限度张扬的现代社会中,它就如同一颗植根于人类精神深处的芒刺,通过刺痛来唤醒人们关注普遍性,关注个人自由以外的东西。

二、对几种代表性思想方案的反思

一个没有价值共识的社会是无法存在的,因此,市场社会中的价值共识危机绝不意味着无法达成价值共识,而只意味着价值共识的传统达成方式不再像过去那样有效。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个人的特殊性得到充分的张扬,多元利益和多元价值并存的市场社会中,价值共识将会怎样达成?对此问题,近代以来的西方思想家们提供过许多不同的思想方案,其中有三种非常具有代表性:一是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动实现论”;二是以黑格尔为代表的“伦理国家论”;三是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商谈伦理论”。

被看作是市场经济制度设计师的亚当·斯密,不仅力图证明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制度的自然合理性,也力图证明它自然地符合道德要求。实际上,斯密关于市场是一只“无形的手”的概念,首先就是作为一个伦理论述在《道德情操论》中提出,最后才在《国富论》中加以展开的。斯密肯定人是自利的,因此认为任何人都不能指望从他人的人道或利他的情怀中得到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可恰恰是每个人以其自利本性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将会促成整个社会繁荣、自由、舒适、合理和宽容的生活。显然,这里存在着一个从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到道德善之间的转换。从利己主义的个人本性出发,的确可以极大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国民财富的增长,但它也同样能够导出道德的生活吗?在一个完全由利己主义者们所组成的社会中,人们达成价值共识的根据在哪里?对此,斯密求助于“情感”。他认为,美德的基础在情感而不在理性。所谓美德就是“应当得到认可的行为”,而任何对行为的认可都源于“同情”或“被认可的”的情感。假如一个人将他人看作是与自己相同的人,他就必然能够体验他人的善良和感激、恐惧和憎恨,而这种设身处地的情感就是同情。于是,同情便成为伦理行为的自然基础。在这里,值得注意的不是斯密肯定了自利的个人是可以有道德的,而是他肯定道德并不是爱他人而是爱自己。也就是说,人们是通过爱自己而达到爱他人的,是通过爱自己这种最为基本的自利情感自动实现了爱他人的伦理要求。这是一种与集体主义和宗教道德论完全不同的道德论说,是一种立足于市场交往关系的现代道德论说。为什么人类会产生同情的情感?在斯密看来,这是因为人类在他人身上看到了自己。为什么人们愿意有德行?这是因为人类渴望得到同类的爱和认可。这是人的自爱天性,并且正是这种天性构成人类社会的伦理基础。这一基础以自利的个人情感为出发点,经过“同情”的中介而超越了个人私利。因此,斯密所理解的价值共识的达成过程,就是人的自利情感自己超越自己,自动地达到人类共同生活的伦理要求。

和亚当·斯密一样,黑格尔认为,在市场社会中,由契约关系联结起来的个人是自由和独立的;他们不再受传统社会中人的依赖关系的束缚,而是受制于彼此之间相互需要的利益关系。他认为,在这种关系里,个人之所以要和别人进行符合伦理要求的交往,并不是因为他爱别人,也不是法律规定他必须这样做,而是因为他需要别人。这种因利益而将人们勾连起来的社会关系,是对自然血缘关系的扬弃,因而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与亚当·斯密不同的是,黑格尔认为,由于在利益关系中个人之间只具有外在的、工具性的利益关联,缺乏内在的、理性的精神关联,人们之间的利益纠纷就会最终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人的精神的异化,只有价值共识才能消除这种混乱和异化。但是,追求特殊利益的个人之间的分歧不可能在市民社会的内部自动地解决,只有靠外部的力量才能消除个人的“任性”,使人们达到理性的联合状态。他相信,国家是惟一具有这种能力的外部力量,因为国家是依照理性建立起来的,是一种超越了特殊利益的理性联合体,因此是体现着终极伦理精神的最高“伦理实体”。在他看来,在国家中,各怀私利的个人成为国家的公民而不再是特立独行的个人,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靠法律这种理性关系进行调整而不再依据于个人的任性。国家的法律只有一个,无论对谁,无论对什么样的价值诉求都一视同仁,因此,在其中人们真正达到了理性的一致性。就是说,只有在国家强制性的政治意志中,人与人之间自在自为的联合才能真正实现,现代的价值共识才能真正达成。

亚当·斯密和黑格尔的分歧主要在于对待理性的态度。斯密认为,理性主义试图为建立一个品德完善的社会提供最终的理性根据,但是,人类行为的真正根源在感情而不在理性之中。理性主义者想要在政治社会中达到的理性目标是实现公正,而公正并不是人类达成价值共识的基础,最多只能达到“消极的美德”。他说:为了达到公正,政府的确“可以制定法规,这些法规不仅禁止公众之间相互伤害,而且要求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行善”。但是,“在极大多数情况下,正义只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它仅仅阻止我们去伤害周围的邻人。一个仅仅不去侵犯邻居的人身、财产或名誉的人,确实只具有一丁点实际优点”[2](p.100)。所以,在斯密以及后来的许多自由主义者看来黑格尔是错误的,因为如果一个人只是根据法律的理性要求而与他人取得了一致性,那么,这种一致性必然是基于外部的强制而不是基于内在的“德性”;因此,依据于理性而达到的一致并非真正的价值共识,理性主义的政治正义仅仅是一种有缺陷的美德。

与亚当·斯密的理想主义伦理观相比,黑格尔的考虑则更为现实。他并不认为现代社会中的多元价值诉求与价值共识之间的紧张关系可以在市民社会中自动消解,更不认为价值共识的形成有理性之外的根据。在他看来,人的本质和伦理精神的异化并不是市场交换关系的外在规定,而是市民社会的本质规定,因此,只有在市民社会所代表的伦理精神被超越之后,才能达到自在自为的社会联合。可是,黑格尔所欲求的理性一致性却使他达到了另一种理想主义——理性主义的理想主义。他过分夸大了理性的作用,因而认为作为单个人的联合体的市民社会所具有的伦理精神以及个人的特殊性的进一步满足,都只有在王权国家所代表的强制性意志中才能真正实现。他说:“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结合本身是真实的内容和目的,而人是被规定着过普遍生活的;他们进一步的特殊满足、活动和行动方式,都是以这个实体性的和普遍有效的东西为出发点和结果。”[1](p.254)

和大多数当代思想家一样,哈贝马斯接受韦伯对近代世界“不合理的理性化”的批判,反对用理性原则统一价值共识,但同时哈贝马斯也认为,工具合理性的张扬只是近代的一个方面,生活世界的合理性才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的伟大成就。在他看来,当今社会中工具理性的扩张所导致的价值共识的缺失,并不表明理性化就等同于工具理性化,只表明进行物质再生产的“系统世界”和进行文化再生产的“生活世界”的分离。现代社会的价值共识危机根源于这一分离,但强行的社会整合却只能进一步加剧这一危机。这是因为,当系统世界借助于“权力”和“金钱”而对文化生产进行规范时,就产生了“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因此,要保证价值共识在现代社会中实现,就必须以主体间的沟通行动理性为基础,将沟通行动的语言媒介重新纳入到文化再生产、社会整合和个人社会化的过程之中,建立起现代社会中具有共同规范协议的共识。哈贝马斯非常清楚地知道,黑格尔以国家意志强行统合价值共识的做法是一种理性独断论,但他认为黑格尔的错误仅在于以独白式的意识哲学解释价值共识的实现,而不在于他肯定了理性的作用。因此,需要改变的只是从理性的自我建构向主体间的交往、沟通、协调的方法论转换,而不是否定理性。

尽管哈贝马斯已经力图通过超越理论理性的限制而为价值共识建构一个现代基础,后现代主义者利奥塔等人还是批评说,哈贝马斯试图在沟通中达成共识的理论是把语言游戏的同型性强加给我们的暴力,认为现代社会中已无共识可言。这似乎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对现代社会价值共识的基础及其危机根源的考察,不仅应当超越理论理性,而且应当深入到社会的生产领域之中。

三、市场社会中价值共识的现实基础和特征

市场社会中的价值共识显然不同于传统社会,但市场社会中的价值共识缘何区别于传统社会?这一问题的答案并不在价值共识本身,也不在于理性或情感,而在于社会生产的现代变迁之中。

在最一般的意义上,价值共识可以被看作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对现实生活的共同理解。那么,究竟是什么决定了人们对现实生活的共同理解?显然,这并不是一个人种学问题,从人的自然特性的一致性上去把握问题并不能提供多少有价值的理解。于是,人们便多从文化上探讨这一问题,将不同文化的特殊性看作是不同价值共识的原因,由此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文化论说。可是,进一步的问题是,在自然特性上没有差异或差异很小的不同社会,何以会拥有差异很大的文化?文化差异的原因又是什么?在马克思之前,没有人从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系统地发掘这一问题的原因,更没有人从现实的交往关系出发探讨这一问题,即使是较为接近于这一考察方式的费尔巴哈,也只是从人的生物本能和自然联系出发抽象地理解精神文化产生的现实基础。马克思不仅将问题追溯到人的社会交往关系,而且追溯到决定社会交往关系的人类实践,并最终追溯到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生产劳动。这种思维方式的转换使问题得到了全新的理解。可惜的是,人们往往只是在最为抽象的层面上理解马克思的这一洞见,很少根据它具体地探讨交往方式的现代变迁与现代社会关系形成之间的内在联系,并由此出发反观现代价值共识与传统价值共识的区别。

根据马克思的理解,一个社会以怎样的方式进行生产,这个社会中的人们便以怎样的方式进行交往,人们便在交往中形成怎样的价值观念。马克思说:“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着自己的生产力的一定发展以及与这种发展相适应的交往(直到它的最遥远的形态)的制约。”[3](p.30)这是说,特定形式的价值共识的最终动因在社会生产领域,因此,要理解现代社会的价值共识,就必须首先理解现代社会的生产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交往。这是一种将问题建立在“自然主义的基础之上”的唯物主义的和历史主义的方法。如果离开了这一方法,像斯密和卢梭等人那样试图通过抽象的人的自然本性或抽象的人的关系来说明问题,最终必然背离现实的社会生活。

马克思一方面以人类的生产劳动为视点,另一方面又以人类交往的历史发展为视点,在它们的融合交叉中为我们展现了一种考察市场社会的重要思路。

从历史上看,传统社会的社会活动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而这种经济形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人们的活动与其自然需要相一致,即人们只为自己的自然需要进行生产。也就是说,自然经济中的生产者对他人产品的需要是偶然的,在总体上,他们需要的满足并不依赖于产品的交换,而是依赖于相对独立的自我生产和自我消费的过程。既然生产者的生产不是为了获取物的交换价值,他们也就不必关注他人的价值需要,只需关注自己的价值需要,关注产品对自己的使用价值。传统生产的这一特征,使得社会成员之间可以而且必然以某种同一性为基础进行社会交往。说他们可以某种同一性为基础进行交往,是说他们根本就不必依赖于与他人的区别就能够进行独立的生产,因而他们之间的交往并不以相互的区别为前提;说他们必然以某种同一性为基础进行交往,是说由于他们在进行相同或类似的生产,因此就必然会形成相同或类似的价值需要,并必然关注和要求相同或类似的社会交往条件。在这种生产所决定的交往关系中,社会成员之间的同一性就是价值共识最坚实的基础。无论他们是同一个家庭的成员,还是具有同一地缘的联系,或是具有同一的宗教信仰,一当他们将自己置于这些同一性的纽带之中,他们就确定了自己的社会身份和价值认同。无论他们的共识中存在着多少差异,但共识本身已经足以为社会生产和生活提供社会整合的观念力量,足以为个人提供意义的依托。

市场社会的生产恰恰相反,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在这种生产中,生产者对他人产品的需要是必然的。也就是说,生产者并不是为了自己的需要进行生产,而是为他人的需要进行生产,因此,生产者并不真正关心产品的使用价值,只关心它的交换价值。这种生产活动不仅不再以生产者的同一性为基础,反而必须以他们的差异性为基础,因为差异的需要和对差异需要的满足是交换的前提。所以,在以交换为基本方式的生产体系中,只有当生产者由于需要的差异性而建立了相互需要的关系时,他们才可能进行经济的交换并由此建立其他的社会联合。或者说,只有当每个人都只有通过满足他人的需要方能满足自己的需要时,人与人之间的相互需要关系才能将人们联结为一个共存于其中的社会。

在市场交换关系中,人们是彼此独立和相互分离的,但是,这丝毫也不意味着人们不再关注他人的价值需要,而只意味着人们关注他人价值需要的方式发生了改变。很显然,既然在以市场交换关系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生产活动及其产品是否具有交换价值并不取决于生产者自身的需要,而是取决于他人的需要,取决于产品是否对他人具有价值,那么,生产者就必须关注他人的价值需要,并将他人的价值需要作为自己的生产活动以及由之决定的其他活动的出发点。正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以及由之决定的交往关系的这种特殊性质,使市场社会的价值观念区别于传统社会。在这里,最为关键的问题是:他人的需要是与生产者的需要相差异的,因而一个人只有首先区别于他人才能成为生产者,这是任何一个生产者进行生产的前提。马克思在谈到这一形式的生产时说:“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4](p.102)

承认并关注他人与自己有差异的价值需要,就是要将自己与他人的关系看作是相互性的关系而不是看作同一性的关系。这是一种和而不同、异中见同的关系,是彼此承认对方与自己的差异并通过这种差异而肯定自己的特殊性的合作关系。这种不同于传统社会的合作关系,为理解以市场交换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价值共识提供了根据。首先,关注他人的价值需要,就是要将他人的价值需要看作是与自己的价值需要同等合理的需要,这就意味着对他人平等主体地位的承认。就是说,作为交换者,我的生产是为了满足他人的需要而进行的,因此,我的生产就是对他人需要合理性的肯定,否则,我的生产就也变成了不合理的活动,我的活动也就失去了价值。其次,承认他人特殊需要的合理性,承认他人平等的主体地位,就意味着承认他人价值观念的同等合理性,因为他人需要的特殊性与他人的价值观念密切相关,既然他人的特殊需要是合理的,他人的价值观念自然也就有其合理性。最后,他人的特殊需要和价值观念可能与我极为不同,甚至刚好相反,但是,既然是由于不同的需要才使我们结合为一个相互需要的社会系统,使我们处于相互需要的交往关系之中,那么,我就必须承认这些不同于我的价值需要和价值观念存在的合理性,不能因它们与我的差异而否定它们。

在马克思的视点上,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市场社会中价值共识的本质特征及其形成的现实基础。当然,无须讳言,这种形式的价值共识远不是理想的,但它却是现实的;只要我们肯定当今的市场经济是应当加以完善的而不是应当立即消灭的,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它存在的合理性,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对它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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