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传统的德治理论_政治论文

论中国传统的德治理论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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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封建社会,德治是最基本的治国方略,奠定了政治决策的基础,决定了执政治国的基本原则,左右着政治目标的选择,并规定了政治体制的类型。事实上,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在封建统治者对其进行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德治不仅形成了固定的运行模式,而且形成为完整的理论体系,成为中国传统治国思想中的核心部分。

一、传统道德的内涵

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我国的传统道德主要是指封建地主阶级的道德。尽管中国封建社会经历了两千多年,但其经济基础,阶级等级都未发生变动,因此,社会的主流道德观历经两千年不仅没有改变其本质,反而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在历史长河中慢慢沉淀下来,渗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1、道德在普遍意义上的内涵

现代的道德一词与封建社会中所提倡的道德的含义不尽相同。在先秦文献中,“道”与“德”多分开使用。“道”的最初含义是道路,引申为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及人们的行为所应遵循的原则和规范,是一种客观的衡量标准和尺度,也是一种外在要求。“德”通“得”,是指主体对“道”的获得和把握。人们认识“道”,遵循“道”,内得于己,外施于人,就叫做“德”。可见,传统的道德观强调的是人们对规范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培养,通过自律达到所追求的目标。

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也是衡量道德与否的标准。其本意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仁爱、谅解、关怀、宽容。仁者爱人,仁人爱物。如何达到仁的标准,也就是如何达到道德的标准。而要达到“仁”,应做到“孝”与“忠”。在家庭中“孝”不仅表现为尊长爱幼,维护家庭和睦,而且表现为以个人利益的牺牲为代价来维护家庭中的等级地位,尤其是父权。严格的等级划分是家庭秩序的保证。以“孝”来稳固的家庭血缘关系,推广到国家的层次就表现为“忠”。社会秩序由亲亲与尊尊相维相济,“君为臣纲”的忠与“父为子纲”的孝融贯成一体。“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以孝事君则忠”。父即是君,君即是父,孝即是忠,忠即是孝,君父一体,忠孝相通而移孝作忠。历朝专制君主之所以大倡孝道,“以教治天下”,其原由就在于此。

2、道德在政治层面上的内涵

仁施于政治即是仁政。施仁政不仅要求统治者对“道德”的身体力行,通过影响、感化广大的百姓,以提高其政治权威。更重要的是,通过施仁政能达到政治统治的最理想的状况,即内圣外王。这是儒家伦理政治思想的最高境界。

从伦理学意义上讲,圣,即道德完善;王,即社会成功。内圣是道德修为的最高境界;外王是政治治理的最高境界。内圣外王融为一体,不可分离:内心修养达到最高境界,必然在外王事业登上顶峰;外王事业能够成功,必然有内圣德性为其奠基。因此,道德并不止于修身,治国平天下才是其实践的途径。这种追求成为联结封建统治集团内部关系的纽带,由此形成的统一的价值判断标准成为集团成员间和衷共济的心理信托,以保证其内部结构的稳定。

从政治学角度讲,圣,即圣人;王,即君王。最佳统治者应是圣人与君王的统一,即圣王。其中,“圣”是内圣外王的基础,是外王合理、合法的依据。只有内圣才能外王,内圣是外王的充要条件,是外王“合法性”的载体。可见,内圣外王解决了政治统治权的所有与归属问题。由于君主“德合天地”,集人伦之至与社会至尊于一身,是道德权威的化身,就决定了君主必然是政治权威的化身。他的统治权力是至上的。君主一方面用他的道德权威来支持其政治统治,一方面用政治力量来维护其道德威望。道与治相互统一,相辅相成,达到德治的理想境界。

二、道德与政治的结合

中国传统政治的一大特点,就是道德与政治的密切结合。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们通过政治道德化与道德政治化,为其政治统治设置了一个道德框架。以道德为基础来设定政治制度,安排政治结构,维系政治体系的运行。可以说,中国传统政治体系两千多年的运行,体现了道德与政治的最完美的结合。传统德治理论影响着政治活动的每一个层面,中国传统政治的政治目的、执政方针、政治措施、政治体制、政治秩序等等无不笼罩在伦理的光环下。传统德治理论所提倡的政治统治目标不是协调人们的利益关系,不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是更新人们的精神面貌,造就一种“人皆舜尧”的伦理政治局面。这一目标决定了统治者必须将道德与政治的完美融合作为政治纲领。

1、道德与政治制度的结合

中国传统德治方略的本质,就反映在道德与国家政治制度的结合上。首先,一定的政治制度,总是以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并维持这种经济关系的发展。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如何将这种自然经济条件下一家一户的小生产者统一成为一个国家,如何在这种缺乏经济凝聚力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建立统一的政治制度而不分裂?统治者必须找到他们统一的基础。那就是人性。传统德治理论即是建立在追求道德完善的人性论的基础之上。

其次,在这种分散的自然经济状况下,又如何建立、维持封建统治的层层等级森严的政治秩序?解决问题的基础仍然是人性论。统治者把以仁、善为前提的“亲亲”的家族伦常原则同“尊尊”的社会政治原则融合为一体。道德规范成为家族伦常关系的基础,而宗族血缘关系又成为政治统治秩序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分散、封闭的小生产者被置于统一而又等级有序的集权专制之下。因此,正是这种松散的自然经济基础决定了德、治的统一,也正是传统的“德治”范式维持了中国封建经济、政治关系“分而不散”、“散而不乱”两千多年。

2、道德与法的结合

传统德治理论中关于治国手段的论述总是围绕道德与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儒家所提倡的“德主刑辅”的基本施政原则上。“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因此,德礼应重于政刑。政刑只能一时禁人之非,而德礼却可以使人懂得不应为非,自觉地不犯罪。而且,“上好礼,则民易使之”。用道德、礼仪、教育去感化人民向善,让他们自觉地服从政令、遵守秩序,才是最高的为政治世之道。

但是,德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难免因一些“无德小人”的存在而损害、瓦解德治。因此,采取一些惩罚性措施来捍卫德治是必不可少的。中国传统的德治理论中并不完全否认法治,并不一概偏废政刑,而是反对独任政刑,迷信政刑。因此,儒家伦理政治的建构者在重德礼的基础上,也提倡刑罚。其目的是为了阻吓人心免生妄为,以维护礼的主导地位,保证德政的实施。因此,法的作用受到严格的限制。统治者通过礼法合一,把法纳入礼的框架。礼法合一即伦理规范与政治规则的合一。这种合一包括两方面:其一,在立法方面。立法必须以礼为指导,以礼为准绳,合礼的即是良法,非礼的便是恶法。这体现了礼、法的内在准则与评价尺度的合一。其二,在司法方面。一切“非礼”的行为就是“违法”的,有罪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即“出礼入刑”。这体现了礼的外在规范功能同法的政治控制功能的合一。这样,法是礼的制度表现,礼是法的伦理内涵,两者合二为一,一起支撑着传统德治的制度体系。

3、道德与专制政体的结合

中国传统的“德治”范式规定中国政治体制指向集权式的君主专制。一方面,君主是“德兼天地”的圣人,“为民父母”、“养而教之”。而“圣”的归宿是“王”,达到道德修养的最高境界,兼备“圣道王功”的惟有“王者”。因此,“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主从而身负“君师合一”的任务。从而在道德层面上取得了“一人定国”的集权定势。

另一方面,对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德追求,使整个社会成为君主一人的“家天下”。这个大家庭不仅严格的等级化,而且彻底的政治化。以君主为核心的政治控制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成为彻底而全面的专制统治。“天下之大公”,也就是君主一人、一家之大私。这样,对道德完善的追求将君主推上了权力金字塔的顶端,貌似天然合理、亘古不变、能由乱而治的君主专制政体就成为必然的选择。这里,道德成为无上君权及“大一统”目标的支柱和基石。

三、评析传统“德治”论

传统德治的政纲具体体现在“礼”上,礼的特征是用道德力量来维护等级森严的封建政治秩序。为维持社会的有序,礼作正面引导,法是反面强制。两方面措施紧密联系,融为一体。无论是礼,还是法,他们的最高人格化代表都是君主。君主集“圣”、“王”于一身,成为整个政治体系运转的轴心,进而决定了封建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这套理论范式从先秦儒家的思想萌芽,中经汉代的政治实践,到隋唐时代被奉为政治生活中的正统原则,在中国的传统政治理论中占据主导地位,它不仅维系了中国封建帝国两千多年的历史,而且其正负两方面的影响对中国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意义深远。

1、正面影响

第一,道德的政治化,使国家统一成为治国者有道的政治目标。“大一统”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政治命题之一。它不仅包括中央集权、君主专制,还包括国家统一、民族融合和文化趋同。因此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总是强调一而不二,合而不分。虽然大一统论使君权走向极端,但它所描绘的“天下一家”的社会远景却反映了现实水平上的理想境界。这种理想境界集国土一统、治权一统、政令一统、王道一统、文化一统、华裔一统为一体,对我国国家、社会、民族以及文化的整合起了理论上的推动作用。这种政治道德传统决定了我国成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

第二,“以德治国”、“为政以德”最突出的政治效果就是社会稳定。这是中国传统政治评价社会状况的基本标准之一,也是评价治国方略的价值尺度之一。从正面看,道德赋予了政治统治以合理性、合法性,从“万众一心”走向“安定团结”,达到这种治国效果,就可称为“天下大治”,这一直是统治者的治国目标。而从反面看,道德又限制了政治统治的极端专制化。道德要求是传统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准则,它不仅约束被统治者,也约束统治者。道德规范迫使统治者崇王道、去霸道。通过以民为本,以信立国,以惠使人,以礼教民,为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涂上了浓重的道德色彩,使其成为民心所向,以此来保持井然有序的社会稳定。

第三,政治的道德化,使道德规范具有至上的地位和全面的社会影响。它渗透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之中,人们的经济利益关系,社会文化氛围都要受到道德的约束。首先,道德规范体系所维持的政治秩序,必然在社会上形成与之相应的经济关系,其中包括所有权与利益的分配秩序。君主专制政体需要私有制的支持,私有制必会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平等与差距。但这种不平等与差距并非无序,在道德教化之下,个人利益被家族利益所淹没,臣民利益被君主利益所取代,君主利益成为一切符合道德要求的利益的象征。因此,儒家伦理观主张“重公利轻私利”、“重群利轻己利”。而在考虑私利时,更要“更义轻利”、“见利思义”,用道德意义上的“义”来维持经济利益的分配秩序。

其次,“德治”的理论范式还营造了一种特殊的文化氛围。道德修为的最高境界就是内圣外王,即道德完善离不开政治途径,政治事业的成功才是内在道德修为达到至高境界的标志。因此强调“学而优而仕”,“不仕无义”。国家的所有官吏及一切行政人员,不论是通过何种方式遴选和任命的,都当然的是一个“有道德”的人。这样才符合“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修性方向,君主才能得到百官的忠心辅助,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同时为培植封建专制制度所必需的贤才提供适宜的文化土壤。

2、负面影响

其实,从以上分析就可以看出,传统德治理论的每一个方面都是为了维护封建君主的专制统治,它对封建社会的每一个积极作用都势必带有一个消极作用的隐患。

第一,传统德治理论不仅论证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合理性,而且为其提供实践纲领和政治路线,并帮助这种政治体制正常运行。“天人合一”论更是使君主的专制统治神圣化。一旦违抗君主,动摇礼教秩序的基础,则出礼入刑,给以暴力镇压。为维护封建专制统治,而给国家暴力披上了伪善的道德外衣。君主专制以道德伦常的形式固化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并在道德的支持下得以维系两千多年。

第二,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现在常常被认为是一种“人治”思想,是同法治思想根本对立的。这种认识并不完全符合儒家“德治”思想的本来面目,有些偏颇。其实儒家的“为政在人”的前提应是有“治法”,有“良法”,“任人”与“任法”的结合。但传统德治论由于其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确实是导致封建社会人治的深刻根源。

首先,统治者在选择治国方略时过多的偏重“德治”,甚至不惜侵犯法的地位。德治论者认为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而人们的道德面貌、道德思想和道德素质在维护社会秩序中有着突出的重要作用。他们认为,如果不重视道德教育,一味地依靠刑罚的强制手段,人们就不能产生“羞耻之心”,不能在内心中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惩罚,甚至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一犯再犯,从而陷入罪恶的深渊。

其次,把道德高尚作为治国的前提,使政治治理这种实际操作建立在抽象的人性基础之上。政令的实施完全依仗人的道德素养,刑律无论如何严密,政策无论如何完善,都需要行为主体——人的介入和作用,才可能落实。同时由于过分地强调道德教化,而忽视法制,甚至以为“有治人无治法”,使中国历史给我们留下了“贤吏”“清官”,而不是法治传统。

此外,政治关系由人伦关系演化而来,并逐步与之合而为一。传统德治下的政治关系实际上就是人伦关系。两者结合的标志就是“礼”。礼使君臣关系,君民关系,吏民关系都人伦化,裙带关系,师生关系成为政令通行的渠道。封建政治关系中充满血缘宗族气氛。因此,在传统德治理论范式下,人治成为可能。

第三,礼是传统德治论的轴心,它通过规定社会等级、地位尊卑及相应的政治待遇而保证政治体系及社会运行的稳定有序。这种等级尊卑一方面是由身份确定的,如君尊臣卑,父尊子卑等,尊卑之间必然权利不平等、人格不平等,相应的法律也不平等。另一方面等级尊卑由德性而定。人皆性善,但却有先觉后觉之异,于是出现君子与小人之别,劳心与劳力之差。君子是优秀德性的代表,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小人是恶劣德性的代表,必然成为社会治理的客体。社会分为官尊民卑的两极。从“惟上智与下愚不移”、“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就可看出统治者采取愚民政策来维护这种不平等划分的统治传统。

第四,中国传统德治理论在追求“有道”的理想社会的同时,营造了一个保守、封闭因而日趋没落的社会。首先,这个“有道”社会的目标不是物质上的繁荣,而是道德情操的高尚,其物质上的标准仅仅是“黎民不饥不寒”,“丰年能温饱,凶年免于死亡”。这种缺乏物质基础的道德追求只能是虚幻的,也必然是不能持久的。

另外,这个德治国家中,人人都把对事业的追求建立在内心道德修为上,可以说伦理政治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科技、文化的交流与发展。而且,道德化的政治体系及治世目标使统治者自认为是当代文明的最高峰,文化的中心,形成中国古代政治思维中以天朝大国自居,固步自封的保守思想。

由于传统德治理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主导地位,它的缺失对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的影响也至大至深。如现代社会中政治上的人治特征给我国社会制度现代化带来很多阻力,但克除人治,是否就等于摈弃德治呢?从以上对传统德治理论的分析可以看出,道德治化在中国社会中存在了两千多年,它的影响已根深蒂固,彻底根除是不可能的。而且德治与人治是不能一概否定的。发掘传统德治的正面社会功用,为现代社会所用,并将固化于社会深层的道德理念纳入新社会的体制之中,成为当代治国者研究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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