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股份制转变?_股份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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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奇怪的现象,不管是在体制、机制,还是在营销手段、市场创新和管理技术上,以传播新知为己任的出版业似乎总是滞后于其他行业,甚至是否把出版作为一种产业来看待,在国人中都有很长时间的争论。当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文化产业”的概念,强调要“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后,出版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业属性才自然随之在官方层面得以确认,不复有什么疑问。

只要是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就都应当具有公益性质,而不论它是事业单位或是企业单位。

“事转企”会不会消解了公益目的?

“文化事业”应该是属于那种具有较大规模、完整系统和明确目标的社会活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文化产业也就是文化事业。党的十六大报告之所以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分开阐述,无非是在过去人为规定文化单位纯公益性质的基础上,还原它的私人物品属性和市场化基础。其实,对于消费者来说,他并不在乎精神文化生产活动的社会属性或是经济属性,他只关心他的需求能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

因此,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区分,不应是由精神文化生产与物质产品生产的不同特性形成的,何况从需求效用角度来说,精神文化需求与物质产品需求之间也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以提供公共物品为使命的事业单位,它所肩负的是弥补市场失灵的责任,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就应该是它的行为方针。但是,社会效益是一个含糊的概念,谁能够准确界定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是什么?它到底有没有一个衡量标准?出版单位的性质划分和分类管理,是否就能保证事业单位的生产活动能达成公益性的目的?笔者认为这并不大可行,因为在此之前,出版发行行业的微观主体都是事业单位性质,但照样存在不顾公众利益的惟利是图者。公益性与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有关,与它是不是定性为事业单位并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界定,事业单位是指为了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明确了它是官办性质、政府建制的,那其他从事公益目的的民间资本团体组织则不能以事业单位相称。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社会服务组织来生产公共物品,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国家利用国有资产来购买公共物品,目前实施的中小学教科书免费供应制度已经明确为国家采购。采购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既然出版发行单位本来就是为了公益目的由国家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一个疑问,那就是自己购买自己生产的产品和服务。所以严格地说,上述行为称之为采购并不够恰当,将其理解为是国家对出版发行单位提供公共物品的资金补偿似乎更为贴切。

因为,国家除了公众利益之外不应还有其他的利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事业单位的界定有时容易使人误解,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其中是不是还有不是为了公益目的的?如果有,那会是什么目的?维护政治稳定和国家文化安全,这也是公益目的。除此之外,恐怕就只有经济目的了,如果是经济目的,会不会涉嫌与民争利呢?目前“事转企”改革会不会就消解了它的公益目的?笔者以为,只要是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都应当具有公益性质,而不论它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

都同样是由国家出资建立的出版单位,不管是事业性质的还是企业性质的,只要都是靠自收自支来开展运营的,实际上就不会有什么分别。人民出版社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并不表明它就可以逃避市场竞争而不重视读者需求和经营效益,也并不表明它就可以不采取市场化的劳动用工分配制度。美国著名出版家小赫伯特·贝利说:“经营管理好的出版社能够更成功地多出好书,而出版了很多好书的出版社却会由于经营不善而倒闭。”经营不善而倒闭也就不再能够提供公益服务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民出版社也转制为企业并没有什么不妥。国家通过文化经济政策的调节和公共物品项目政府采购的需求引导,不管是哪种性质的出版单位同样能够完成政府要求的社会公益目的。所以,关键在于改变公益任务的投资方式。显然,政府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改进和完善国家扶持方式,坚持和完善有关文化领域的重点扶持政策和措施;要以项目投入为手段,以激发活力为目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顾客的价值是无法事先设计的,政府只需干预市场失灵的问题,政府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把整个出版业作为公共物品包揽,那只“看不见的手”往往能够自发地解决政府力所不逮的事情。

出版企业的社会责任

出版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那么企业的本质到底是盈利性的经济组织,还是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组织?这一直是经济学家和管理学家们争论不休的问题。“企业有一个,仅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那就是在社会制定的竞争规则内,利用其资源从事创造利润的活动”,在经济学家弗里德曼看来,盈利是企业的本质,企业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实际上,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企业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成为必需,企业之间的依赖程度加深,企业的任何一种行为都不再是单一个体的行为,它都可能对社会对整体经济产生影响。企业已逐渐成为社会的“器官”,它必须首先为社会创造价值,才能作为一种社会组织而存在。单纯追逐利润不仅会减损企业的价值,盈利也不可能持续。因此,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认为:“利润最大化理论充其量只是以一种复杂的方式告诉了我们管理是‘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老话。盈利能力本质上不是企业的目的,只是企业经营活动的结果和好坏的检验标准。”

出版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其股东或者控股股东是国家,而国家作为股东之于出版产业的利益却并不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至少主要不是着眼于经济利益。这似乎给转制后的出版企业遗留下一个激励不相容的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社长赖德胜先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他无奈地指出,在出版业,除微观主体内部的激励相容这一世界性难题外,还有一个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激励相容问题。因为在我国,出版社都属于国有,国家希望出版社更多地是承担文化积累和传播的功能,非常强调出版社要有阵地意识和责任意识,但出版社的主办部门则往往更看重其经济效益,上缴的经济指标年年增加,于是经营者就不得不在这两种价值取向之间走钢丝。

经营者要在这两种价值取向之间走钢丝,一是因为管理者异化了出版企业存在的目的,把盈利作为出版企业的使命;而作为产权所有者的国家是民众的代理人,国家之于出版的意志并不能完全代表读者不断变化的需求。顾客的价值是无法事先设计的,政府只需干预市场失灵的问题,政府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把整个出版业作为公共物品包揽,那只“看不见的手”往往能够自发地解决政府力所不逮的事情。政府所期望的社会效益该由谁来明确界定?怎么来界定?只要不是去满足病态需求(Unwholesome demand),就很难说它没有社会效益。

德鲁克先生清楚地告诉我们,企业的目的不在自身,必须存在于企业本身之外,必须存在于社会之中,那就是造就顾客;企业是为着实现某种特别的社会目的并满足社会、社区或个人的某种特别需要而存在的。这就是说,社会责任才是现代企业的本质属性。出版单位虽然由事业转制为企业,但并不会因此改变它作为社会服务组织的社会责任,即使是民营股份制企业亦是如此。出版家小赫伯特·贝利身处美国出版市场自由竞争环境,他在《图书出版的艺术和科学》一书中也指出:“大部分出版商非常重视各类图书的文化作用……惟利是图而不问其他的出版商是很少的。”何况国内出版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仍然是由国家出资或是国有绝对控股的,所有者的意志可以通过企业治理结构来传导给经营者。

必须说明的是,出版企业的公益目的与其社会责任并不完全重合,两者间是有分别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公民的自觉意识,尽管有时可能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它本质上是一定竞争规则下企业的市场行为;公益产品和服务具有很强的外溢效用,经营者无法收回成本进而缺失积极性,市场机制又无法对其进行调节的情况,就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因此,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或补贴等方式加以干预,或者直接出资生产,出版发行企业由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成立,实际上也是政府从事公共物品生产的一种方式。

企业的社会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企业的营销手段和品牌战略,但也同时具有一定的外部效用和公益性质,通过政府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如市场准入、市场监管、调控出版要素市场等),同时对受干预的出版活动给予必要的补贴(如税收、出版基金等)的导向机制的运用,企业既可具有市场的活力,也会自觉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又能够实现政府之于出版的公益目的。

眼下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新华书店的改制,主要是通过股份制改造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制发源地作为主要因素加以考虑的融资功能,反而被视为较次要的一个方面。

股份制,种瓜得豆?

彼得·德鲁克指出,企业的功能就是通过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来激发顾客的需求。由于顾客的需求往往是不断变化的,企业需要不断提供创新性产品、改变生产过程提高效率来满足顾客的需求。

出版是内容产业,创新和差异化是其根本,而市场经济才是创新的不竭动力。基于文化安全和国家利益考虑,出版业当初由国家直接经营,为了激发出版发行单位的市场活力,现在要过渡到产权所有委托代理经营。出版发行单位作为出版产业微观市场主体的地位虽然已经确立,但出版资源要素仍然实行计划配置,这使得企业缺乏真正的自主发展意识和独立性。更为关键的是,资源要素的长期计划配置,一方面造就国有出版单位盈亏不负、衣食无忧而远离市场,另一方面又累积了沉重的社会性负担,比如巨额不良资产、冗员的退出机制和退出成本。在铺天盖地机制灵活的民营书商和行业强势外资参与下,不少的国有出版发行单位身处市场竞争劣势,只能利用仅有的行政许可资源和渠道终端网络生存,沦为“打工仔”。且不说公益性和出版单位的社会责任,买卖书号生产出来的假书、伪书还具有极大的负外部性。

按理说,国家出资举办事业单位来提供公共产品,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而对于我国幼嫩的出版业来说,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尚在襁褓之中,人们日益增长的排他性、竞争性的私人出版产品需求,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满足。市场本来就发育不完全,市场失灵的问题目前还不是突出问题。出版事业的进步是以出版产业的发展为物质基础的,而出版产业的发展体现在哪里呢?应该体现在出版微观经济组织的市场活力上。出版企业的市场活力来自于经营机制,而经营机制活不活,又归因在产权制度上。按照这一逻辑,出版业揭开了改革改制新的一幕。

官方所指新闻出版业里的转制,实际上有两个内容。第一个转制,是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新闻出版业的事业体制迈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一部分经营性的事业单位要转制为企业。第二个转制,就是已经转为企业体制的新闻出版单位,由单一的国有发行企业转变为股份制多元化企业。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说:“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既然说是“主要”,也应该是普遍的实现形式。新闻出版总署对放开程度相对较高的出版物分销行业有明显的市场化要求,特别是对国有新华书店的产权体制改革寄予了厚望。2002年7月专门发出《关于新华书店(发行集团)股份制改造的若干意见》,曾经一刀切地要求在2004年底以前基本完成改造。现在看来,这个良好的愿望远未能实现,除了四川、上海等少数几家店外,绝大多数省市新华书店(发行集团)并没有实质性的动作。

“股份制是发展现代社会生产的强大杠杆”,“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从马克思的这些论述中可以知道,西方实行股份制其实着眼的是它的集资能力——它能将社会游资集合起来,形成较大的资本规模,去办分散的小资本办不到的事情。而股份制到了中国,似乎就成了改变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一大法宝。眼下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新华书店的改制,主要是希求通过股份制改造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制发源地作为主要因素加以考虑的融资功能,反而被视为较次要的一个方面。

不仅如此,股权还是出版企业实现公益目的和社会责任的制度基础和重要保障。前些年,曾有传言,获总发行权的民营资本可以参股国有出版社,政协委员们也有赋予民营书业出版权的呼吁。2005年4月,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明确了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出版社,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出版物印刷、发行文化企业,但其中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出版社,其实这利用行政许可就可以禁止,也许此一规定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是禁止非公有资本参股出版社。但这却并未能阻止出版企业产权市场化配置的冲动,尽管非公有资本不允许参股出版社,出版社控股或参股民营书业企业却未得禁止,最终的效果似乎也差不多。现在很多的出版公司(或名出版中心)大多数是由出版社和民营资本合股组建的,非公有资本的企业也间接获取了出版权。新闻出版业改革中所说的转制,主要指新华书店实行股份制改造,其实出版社也存在着被股份制了一把的情况。

股份制作为资本的一种组织形式,它之所以为市场所看重,是因为它具有巨大的优势:如责任的有限性(风险的分散性)、筹资便利、资本稳定、规模趋大的可能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性、所有权的可转移性、寿命的连续性,以及不受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等。但是股份制仍然也只是一种产权层面的组织形式而已,过高估计了在筹集资金之外想像出来的功能如效率功能等,则是一厢情愿。股份制并不保证能够建立起有效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它也不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源泉,而且企业的经营战略、人力资源和管理技术(艺术)等都是独立于股份制的功能之外的,具体的战略和管理问题并不是股份制所能解决的。

事实上,在西方国家的现代企业制度体系中,和其他的企业组织形式相比,股份制并没有在管理上显现出多大的优势。“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也并非专指股份制,国有独资企业同样可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借助股份制改造之机会,甩掉企业沉重的政策性和社会性负担倒是有种瓜得豆的效果。其实股份制改造本身很简单,资产评估后几个投资人定个出资协议,制订几乎格式化了的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再验资注册就可完事。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难就难在原体制内职工的安置上,这是涉及到社会稳定的大事,尽管这本质上与股份制并没有关系,而是“事转企”的主要内容,但这件事做好了,对国有出版发行单位来说,比股份制本身作用还要大得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2005年4月发布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调查研究报告》指出,国有企业改制不但是产权制度的改革,更是职工身份制度和相应的保障制度、福利制度的改革,这项改革比单纯的产权改革本身更痛苦,可能受到的抵制更大。

新华书店股份制改造大都将员工身份置换补偿金,通过内部产权交易形成员工个人股份,凡“工者有其股”,一个都不能少,俨然股份“大锅饭”,结果又反过来抵消了员工身份置换的成果。

全员持股大锅饭?

随着出版物分销市场的放开,其他性质资本进入出版物流通行业的政策门槛已经逐步消除。但在目前的情况下,非公有资本如果进入国有新华书店产权治理体系,按中央要求,还必须保持国有资本绝对的控股地位。

从一部分省市新华书店股改的情况看,股权设置都遵循了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政策规定,有的控股比例还超过90%以上。其实,国有股的“一股独大”与国有独资在治理结构和治理效率上几乎没有根本分别,因此国有独资的众多弊端尚不能希图通过股份制改造得以消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调查研究报告》(2005年4月)得出的调查结论是:“在国有企业改制的各种类型中,民营企业入主后绩效提高最显著,管理层收购次之,职工持股再次之,而改制后仍然为国有控股则绩效改善最不显著。”一些新华书店(发行集团)传出捷报说,经过改制后国有资产增值多少,销售增长多少,利润增长多少,把股份制的作用说神了。都是核销不良资产后按净资产一比一参股,何来增值?那是因为资产重新进行市场评估后相对于原账面资产而言的,实际上它本来就是这个数;销售增长是可能的,那是因为经营战略和营销管理提升等造就的,也可能是集团管理体制调整后统计口径改变的缘故;人员分流管理费用大大降低又是利润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把所有功劳归因股份制改造有些牵强。

从目前新华书店股改的股权设置情况看,其股权多元化只是相对意义上的,其社会法人股多由国有独资的新闻出版单位和其他新华书店主体注入,从最终归属上看,产权主体虽然在数量上多元化了,但终极国有产权的属性没有改变,仍为一元。尽管由于这些相同性质的资本主体具有各自独立的保值增值责任和法人利益,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但是还称不上严格意义上的产权多元化。笔者曾撰文提出一种股权设置思路:在现有政策要求国有绝对控股的框架中,改变国有控股的内部结构,使国有控股主体多元化,即只要求各国有主体的股权之和超过50%,联合绝对控股,实质上就是汇集在国资委那里达到国有绝对控制权。

眼下新华书店股份制改造有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地产情结。曾传出浙江新华发行集团改制,地产商宋城集团出资5亿元持股40%的消息,后发生变故未能成姻缘;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改制,地产商绿地集团以3.48亿元通过股权转让持有49%股权,从股东法人主体角度看,绿地集团实际上处于相对控股地位。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是四川新华发行集团股份制改造的成果,股东中也看到了房地产商的身影——成都市华盛(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有了发展后置地买房,解放前的商务印书馆和中华书局就曾有过大手笔,这几年出版企业圈地建楼也是热火朝天,还有的干脆进军房地产业。绿地集团、宋城集团们到底是钟情于书业,还是觊觎书业界的地产资源,抑或是利用图书文化提升地产价值?不得而知。但图书产业的市场规模、行业平均利润远不能与地产业相比,地产商也很难说是出诸公益目的,更不可能是因了某个地产大佬爱书使然。

新华书店股份制改造大都将员工身份置换补偿金,通过内部产权交易形成员工个人股份,凡“工者有其股”,一个都不能少,俨然股份“大锅饭”。对于新华书店员工全员持股,当局者一是考虑员工情绪稳定,个个都不能得罪,且又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现金给付;二是认为它能够带来很大的好处,让员工的利益与公司捆在一起,激发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积极性,同时还可以对管理者实施有效监督。

其实不然,员工作为出资者和作为劳动者的激励机理不同,前者是资合关系,后者是劳资关系,其作用机制不能混而论之,这是其一;其二,职工持股份额的有限,致使收益、参与决策和实施监督权力微小,不足以构成有效的行为激励,正所谓“股微言也轻”;其三,全员持股不能使员工确立市场化的劳动合同观念,容易使员工工作岗位固化,更难以实现职工能进能出,从而消解了员工身份置换的成果;其四,新华书店作为资本驱动劳动密集型流通企业,不同于智力资本驱动的高科技企业,单方面的员工积极性难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再者,很多员工把持股视为集资,保盈不保亏,一旦有亏损,员工大都会要求单位偿还本金,易增加单位不稳定因素,类似事件已经屡见不鲜。身份置换补偿金是员工日后生活的一种保障,入股本企业并不完全是理性投资,员工如果因此承担本不应该由他们承担的经营决策的风险和后果,这也不怎么公平。

员工持股事实上是剩余收入分享的一种激励形式,需不需要全员持股、持股面向哪些岗位(如管理层)、面向哪类员工(稀缺人力资源)、合宜的持股比例是多少等问题要从机制转换和资源效应上考虑。在国有出版企业改制初期,为避免阵痛期尖锐的社会矛盾,在主业所在公司实施的时机尚不成熟,但在多元化发展的战略性产业公司则可以推行。

在目前国有产权管理体制下,出版单位转制的实施有一个操作主体模糊的问题。转制是产权层面的事情,涉及的是生产关系的调整,你要求经营者去调整有些强人所难。

转制到底是谁的事?

在目前国有产权管理体制下,出版单位转制的实施有一个操作主体模糊的问题。转制是产权层面的事情,涉及的是生产关系的调整,你要求经营者去调整它有些强人所难。浙江新华发行集团的周立伟总经理就敏锐地意识到,作为一个经营者,不能超前越级突破产权管理体制。

出版业转制必然涉及资产处置、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财政税收、改制成本等一系列的问题,那么到底由谁来主导?应该说,政府作为事业单位的出资人才有这个权力,实际持有者的权限也并不足,对那些尚未明确资产管理关系的出版经营单位而言,这更不是他的责任和力所能及的事。

新闻出版总署2002年7月发出《关于新华书店(发行集团)股份制改造的若干意见》,客观上说,新闻出版总署也好,各地新闻出版局也好,都只是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未获授权行使出资人权力,不是新华书店产权所有者,因而无权去进行产权体制的改革,作为经营单位的新华书店就更不用说了。出版单位是转制的对象,那么实施转制的主体到底应该是谁?对象、主体不可能都是它吧?新华书店从这份文件中感受到的,只能是新闻出版总署的一个期望、一种呼吁,而很难付诸实施。相反,在几年间,国务院发文确定试点的几个省市在当地政府的主持推动下行动就要快些。

出版业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连串的事件。它首先要求政府建立一个有利于出版市场竞争主体自主经营、自主发展的宏观制度环境。尽管此前出版宏观管理体制开始改革,管办分离基本得以实现,政企业已分开,但以出版“管制”为主导的市场治理理念尚未过渡到“政治与经济要保持一个适当的距离”的“监管”上来。作为市场监管的客体——出版物内容,一直都是我国出版物市场监管的重点,扫“黄”打“非”也主要针对出版物内容而言。这是由出版物的意识形态导向所决定的,是不同于西方国家出版物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特征。但是,作为市场监管主要内容的竞争环境、交易秩序的监管则往往被忽视。

对出版物市场监管的需求,不仅来自于读者,更来自于政府和企业,市场监管总是以公众利益的名义,而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市场监管往往转变为对政府利益的维护,政府希望通过对出版物市场监管引导和校正出版方向,合理配置出版资源,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竞争,其出发点就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然而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代理人,它也有着自己的意志和独立的运行机制,政府权威并不可能掌握被管制对象的技术、机会成本以及可能行为的充分信息,因此它难以控制市场的出错和纠错。另一方面,市场竞争从来就不是理性设计的结果,没有任何一种行政机制可以与开放市场条件下的竞争定价机制在经济效率方面等价。市场准入高门槛下的市场监管就已经限制了竞争者的进入,还要管理企业具体的经营运作(如选题范围、选题品种、书号核定、图书定价、印刷工价等),以政府的价值观评价,对出版物市场的掌控力增强,实现了专业分工,减少了出版资源的浪费。但是资源是不是浪费,并不能由政府或专家说了算,而是市场说了算,是读者“用货币投票”说了算。

政府着力于出版要素市场的建设是培育现代出版市场体系的关键环节。出版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它的资源要素是不是能够自主通过市场进行配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培育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要加强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建设,加强资本、产权、人才、信息、技术等文化生产要素市场的建设。

出版产业要既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良性化发展,又作为国有投资的社会服务组织实现相应的公益目的,就必须完善宏观调控措施和中观产业政策。通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价格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和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产业布局等中观产业政策规划,来改变市场环境,从而作用于出版产业微观主体的市场行为,使它产生我们所希望的市场绩效。

出版微观主体转制的一个直接目的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转制就有多方面的内容,并不局限于改变企业形态一端,还包括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如改变责权利配置机制的经营者激励制度、劳动用工分配制度等。这些方面的变化往往是企业转制的诱因或结果或条件。其实“三项制度”改革是一个精彩的提法,它是转换经营机制的主要内容,只要扎扎实实推行,实现完全的市场化接轨,就能够塑造成独立的竞争主体,激发出版企业的市场活力。总是说产权不清晰,其实出版企业产权就是国有嘛,有什么不清晰的,集体企业倒是有这个问题。所谓所有者缺位、代理链过长,那也不是出版企业搞了股份制就能改变的,这涉及到国家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完善。代理链长不长也不一定是问题,经济学家林毅夫打了一个比方,这个玻璃是透明的,我加一层、两层、三层,还是透明的。如果玻璃不透明,一层就不透明了。林毅夫认为,国有企业的问题,首先在于政策性负担,如果没有政策性负担,国有企业不一定就经营不好。

产权是一个不能在经营管理层面讨论的问题,其实任何管理者都只能在有限条件下管理。国有出版企业要想经营得好,免除了政策性负担还只是一个方面,还必须有充分的公平的市场竞争(免除了政策性负担实际上也是给国有企业一个公平的竞争起点),这意味着包括出版企业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也要同时建立。国有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竞争不足,特别是出版要素市场没有竞争,出版微观主体也难以实现市场化。而且对于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管理来说,则要重新还原它极其重要的位置,因为任何的改革成果最后都要通过管理才能得以实现。管理是整合资源的“决定要素”,管理就是竞争力,而管理的技巧就在于责任、权力、利益三个要素的如何等分化配置。出版发行企业希望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如何建立?事实上也是个责权利的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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