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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知识产权相关纠纷呈爆炸式增长,纠纷的专业性、复杂性使许多纠纷解决机构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我国目前仍采用以诉讼为主、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为辅的模式。本文论述了我国当前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三种主要方式。
关键词: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争议当事人用以化解和处理纠纷的手段和方法,其主要包括公力救济、社会性救济与私力救济三种形式。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私力救济等。
一.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解决方式
诉讼时知识产权纠纷实践中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司法诉讼有国家作为后盾,具有其他方式不可比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这使当事人更愿意去选择诉讼方式。
1.诉讼程序在处理新型技术纠纷时难度大
知识产权纠纷一般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往往会涉及到自然科学领域、社会科学领域等多个领域,其纠纷解决对于纠纷解决主体的要求很高,因此有一定的难度。而参与纠纷解决的法官大多数是职业法官,他们更多的是法律领域或是司法领域的专家,在处理法律专业性问题,以及司法过程中的问题时可以说是得心应手。但是就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更多地涉及到的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这就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理工科知识。而这是职业法官难以应对的问题,即使法官能解决,但是处理后结果的正确性及权威性也会因其非专业人士而受到质疑。我国培养法律人才的模式也是造成当前能够处理有关理工科问题的法律人士太少的原因之一。
2.诉讼效率低、成本高
诉讼有着一套严格、完整的技术规范体系,诉讼程序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从起诉到终结诉讼,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规定,且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时间规定,完成每一步程序的时间必然会很长。同时,知识产权纠纷多涉及一些疑难技术问题,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交错在一起,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而对于一些问题还需要鉴定,这就又涉及到鉴定期间,另外公告期间、管辖权异议期间都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中,因而诉讼周期可想而知。另外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取得需要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这时就需要等待行政诉讼的结果,而对民事诉讼进行中止,大大降低了诉讼的效率。
二.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解决方式
仲裁与诉讼的相似性就在其是由中立的第三方来解决纠纷,这种方式得到各国的广泛采用,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方式。在我国,仲裁制度发展较快,是解决纠纷重要的方式。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但是实践中,新建立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受理的纠纷较少,也没有一些较为成功的经验。因此,目前仲裁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存在一些风险与弊端。
1.仲裁机构行政化
仲裁机构从各国时间来看应是是一种民间机构,我国仲裁法也明确规定了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但是在实践中,仲裁机构的建立是由国家政府出资建立,同时也靠国家财政维持,其中的管理人员也与国家人事部门挂钩,工资待遇更是比照偶尔国家公务员的待遇,以上种种都表明了仲裁机构的行政化,其独立性的缺乏将会影响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过程中的中立性与公正性。
2.仲裁程序诉讼化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在于,其具有契约性,其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我国仲裁法体现了意思自治,价值取向以效率优先,赋予了仲裁机构较多的程序控制权。但是,当前不难看出,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很接近。仲裁法以其程序的简化、灵活性作为优势,而目前,仲裁程序呈现出繁琐与刻板的特征,程序明显诉讼化。比如,当事人缺乏程序选择权。我国目前的仲裁法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决定适用何种仲裁规则或程序,这与仲裁意思自治的价值相违背。
三.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解决方式
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中,调解起到很大作用,弥补了立法中的不足与滞后,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司法调解成为纠纷解决的主导方式。
1.调解范围的局限
由于当事人的不同意愿和纠纷性质的复杂,纠纷处理的方式也因此而不同。在我国法律和实践中缺乏制定类型化的纠纷调解规则,主持调解的第三方也很难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类型化,所以主持调解的中立第三方也只能凭借着自己的感觉、经验在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从而判断哪些可以调解,哪些不能调解,但是这种感觉明显是不可靠的。
2.调解效果的局限
调解之后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判决的法律效果,因而在执行层面的操作难度很高。尤其对于民间调解来说,其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更加明显契约性,其效力应当如同合同的效力,而合同的不被履行又会使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由此,严重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更不利于实现当事人的双赢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调解效果的局限性也会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使得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方式,社会效果欠佳。
3.司法调解的局限
在司法调解中,法官作为调解中立的第三方,这与民间调解、行政调解的调解者有着一定的差异性。知识产权纠纷极强的专业性需要综合素质极高的法官,目前,虽然我国法官的素质普遍提高,但是仍是法律专业层面的提高,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仍有局限,这就使法官更倾向于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从而避免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中技术性问题。诉讼中的法官对案件事实有大致上的了解,容易先入为主,其身份必然会有潜在的强制力,有着审判者和调解者的双重身份。这在实践中也给当事人更多的顾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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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邢炜豪,男,1995年生,本科学历,武警工程大学乌鲁木齐校区学员;顾智勇,男,1994年生,本科学历,武警工程大学乌鲁木齐校区学员。
论文作者:邢炜豪 顾智勇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7年11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8/1/8
标签:纠纷论文; 知识产权论文; 方式论文; 当事人论文; 法官论文; 程序论文; 司法论文; 《文化研究》2017年11月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