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价值与真理的若干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真理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独立于认识论之狭义价值学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之尴尬简括为以下几点:(一)在德语中(汉语及其它语种也一样)日常用语“价值”与经济学上的“价值”是同一个字,马克思批评德国经济学教授瓦格纳在《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一书中,从使用价值引出作为“满足需要”之“价值一般”混淆经济学上的“价值(‘交换价值’)”。马克思当时所说的“价值一般”不是后来“价值学”所说哲学的“价值一般”,而是日常用语之“价值一般”,就是说它并没有上升到哲学层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4—417页)。虽然它作为“一般”在日常用语中也是一种抽象(不是指某一个别事物的具体价值,而是各种不同的评价类用语的概括),但不是学术意义上的“哲学价值一般”。这一情况与古典哲学及现代科学哲学认识中“价值”属于经验,不可定义有相似性,所以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并没有经济学之外以作为哲学“价值一般”的中心范畴的“价值理论”或“价值学”,尽管在他们那里可以找到许多日常用语意义上的“有价值的”一词,国内一些价值学著作也以此证明价值论原本在马克思主义中就有地位。(二)价值学是上一世纪后期在新康德主义、现象学和实用主义那里从认识论独立出去的,所以有明显的唯心主义特点。(三)由于哲学价值学的基本方面被涵盖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中,独立出去反而造成其至今被认为“前科学”之窘状。(四)从关于“人”的学说来看,马克思论人的全面发展和解放,为现实关系(异化或物化)的批判确立了最高的价值参照系,而这应该从对狭义价值学的超越,即价值与真理(认识论)、善(伦理学)、美的整合来理解。
然而,价值学独立既成事实,并且现代哲学向日常生活经验开拓视野不容忽视,特别是前苏联60年代和我国80年代以来将价值理论纳入马克思主义哲学,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果,也引起了许多论争,对某些已经提出甚至似乎“定论”的问题重新加以疏理和廓清是必要的,而真理与价值的关系是其中最重要,也是争论最多的一个,愿重新提出就教于学界。
一 关于“事实真理”与“价值真理”
真理与价值在哲学领域中分别跨越认识论和价值论,有着扯不清的关系。80年代中期,我国哲学界围绕着“价值真理”曾展开一场热烈的争论。一方提出存在着两种真理——“事实真理”和“价值真理”。所谓“事实真理”是“关于事实属性、规律这些事实的正确认识”;“价值真理”则是“正确的价值认识,也即客观事物同人之间的价值关系的正确反映”。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真理,虽然“互相联系、互相依赖”,却“既不相互包含,也不能相互取代”(袁贵仁:《论价值真理概念的科学性》,载《哲学研究》1985年第9期)。 认为价值真理概念的提出,“目的只是在于强调真理具有价值性,真理对人是有用的,是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和要求的。真理是科学性(即客观性)和价值性的统一。客观性是真理的本质属性,价值性是真理的非本质属性。价值真理作为真理的一种非本质属性是客观存在的”(冯彦辉:《不能否认价值真理》,载《哲学研究》1986年第2期)。
但“两种真理”论者并不统一,有人反对把真理的“价值性”说成是价值真理,因为一切真理都有价值性,认为价值真理是以“客观真理为其前提和基础的,凡是真理都具有价值性,都是价值真理。但这并不等于说凡有价值的都是客观真理(因而也是客观真理)”,“真理有价值性,谬误也有价值性(成为正确的先导)”(姚志安:《把价值范畴引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载《长沙水电师院学报》1986年第1期)。
“两种真理”之反对论者首先正确地指出:“价值真理”提出者所说的“事实真理”,如“中国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湖南爆发了农民运动”,实际上只是“事实判断”并不能成为真理(辛望旦:《论价值真理概念的非科学性》,载《哲学研究》1986年第2期第31页)。 这里涉及通常所说的“真、善、美”的“真”应分为真实、真相与真理。“真实”即准确无误的事实发生,如某人生于某年某月某日。对此判断是真的,即客观的——不以主观为转移,但这并不是什么真理,因为我们观察到的真实包含着许多真理的遮蔽。“真理”则是我们所关注的部分真实之充分呈现。真理是透过现象或假象对事物本质的接近。本质是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在事物之间的关系网中敞开,所以真理较少由单一的事实判断静态构成,而是系列事实判断之动态反映——“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因此真理在古代希腊哲学中叫做“去蔽”。“湖南爆发了农民运动”这一事实之表述,尽管并不一定有“假象”但也不能成为真理,只有从类似事实群揭示出“哪里有压迫,哪里就会有反抗”这一带有某种程度的普遍性的规律时才向真理走去。黑格尔的“总体”真理论排除其绝对主义,也是这个意思。
真理与真实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的客观性。真理不以人为转移的客观内容当然也是真实。而自从意识发生之后,真实,作为“自在之物”便有一种进入主体,一种“为他”的期待,这与主体把“自在”的转化成“为我”的是相应的。认识主体把进入其主观并取得一定形式,又不以自身为转移的客体的种种本质与规律叫做“真理”。凡真理都是真实,真实并不一定都是真理。
上引关于“价值真理”的论述中,“真理是科学性(即客观性)和价值性的统一”的说法是不准确的。“科学性”与“客观性”之间并不是等号关系,科学性当然是客观的,但不等于有客观性的东西就一定有科学性。其次,“客观性是真理的本质属性,价值性是真理的非本质属性”这种说法也不够确切。所谓“本质属性”是指决定该事物有别于其他事物、之所以是该事物的规定性。“客观性”只是相对于“主观性”而言的一种关系规定,不仅仅是真理的主客关系限定性,而且是所有主观之外的东西的限定性;“客观性”非但谈不上“真理的本质属性”,并且不成为任何“客观的”东西之“本质属性”。真理的本质属性就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此外,“价值性是真理的非本质属性”之不准确则在于:在“真理有价值”这一主谓结构判断式中,谓词“有价值”并不进入主词构成真理的某种“非本质属性”,而是真理内容中某些组份对于某一认识和实践主体在价值关系层面上言,是“有价值的”,评价主体便因此把这一内容叫做“价值”。
进一步探究真理与价值的关系,价值在认识论中的地位,就要追问常言“对价值(有用性)的认识”(有的价值学把价值判断归于“经验”,而经验仍属认识)究竟是怎么回事。一件事实,对应着一个符合该事实的判断,在没有进入与主体的评价关系之前是谈不上价值的。所谓“价值中立”是就排除“优劣”对“是否”的判断,或视诸对象为等价而言。描述一种自然或社会现象,在确认其利害关系之前就属于“非价值的认识活动”,例如“眼镜蛇有毒”这个判断在进入对应于“人被它咬便有生命危险”这一负面评价,或“它的毒液是重要的医药原料”这一正面之评价关系前,仍然是“非价值”的事实判断。然而,在“实践—认识—实践”这一指向真理的人的认识链索中,任何事实判断都不会是永远静止不动的。由于对真理的追求与对利益的追求在宏观上的一致性,人无时无刻不处在被种种价值关系浸透的认识与实践活动之中。当他做出一个事实判断之后,总是趋向进而考虑其与自己的价值关系,发现其价值意义,也就是从事实判断转入价值判断——“这件事(或这一物)眼前或长远对我(个体—群体—人类)是否有益(或有用、有效)”。揭示蛇毒在“致命”与“入药”两方面的生化机理的过程既是对其真理性也是对其价值性的认识过程。所以“评价”本质上就是认识,是对客体与其本质一体化的价值属性,即主客价值关系属性的认识。认识或知识的真理性与价值性的统一在本质上就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由此可见,真理的客观内容在取得主观的认知形式之后便或直接或间接,或明或暗地把主体的评价包含在内,从一中性的事实判断到价值判断的转换过程有时很长,有时是那样迅即致使经验很难在它们之间划出一道界线。当我们说出“眼镜蛇有毒”这个事实判断往往经验地被置于对蛇毒的害与利的双重价值分析的体系中。个体主体可以终身坚守“中立”,研究放射性元素根本不考虑其能量释放用于生产还是战争,但原子能应用却使整个人类陷入价值正负两难之中。从主体方面来看的“价值中立”,在客体方面便有“中性价值”的问题。中性价值即“价值的潜在可能性”,在客体和主体建立价值关系之前,客体可被称为“价值”的属性,这种属性一旦进入与主体的价值关系之中即被实现为正面或负面价值。中性价值则随客体自身情况发生变化而改变对主体的价值关系,如我们经常看到世界各地报导,某种生物当其繁衍不足或过量则引起某地区生态平衡的破坏的灾害,而向正负两极滑动,如绝蛇引起鼠患。
在真理与价值,认识论与价值论之间纠缠不清的关系上大致有三种片面倾向:一种倾向认为任何对“真”的判断都是价值判断,甚至真理便具有最高的价值意义,如文德尔班。另一极端则以“有用性”遮盖真理更为本质的东西,以价值论代替或取消真理论或认识论,如实用主义。再一种倾向就是孤立静止地停留在真理的价值中立的层面上,如罗素就认为科学“不讲‘价值’”(《宗教与科学》,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9页)。
问题是通常所说的“对价值或价值关系的正确认识,反映”是不是真理,如果是,那又是不是“价值真理”呢?
对于下面这一点在价值理论界几乎没有什么分歧,即:价值不是对象的固有属性,而是对象的某种属性能够进入主体人的价值关系之中而产生的“关系属性”。所以我们不能笼统地说“价值属性”是“客观的”或“主观的”,而应看其何种参照系而言。相对于物的固有属性,即不以主体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自然本性而言,依赖于评价主体的价值属性就不能说是客观的,因为评价是主体在一定的价值观念或意识支配下对客体属性是否符合自身价值意识的认识。如一顿丰美的食物对一个饥者是有价值的,而对一个饱者则无价值。所以价值属性随不同的评价主体(个体或群体)而转移,带有主观性。当然,对于一个置身于具体价值关系之外的评价主体,价值属性又具有相对的客观性。如对于一位不需要或不可能占有该食物的人来说,食物的可食性—对于食欲的满足性,是客观的。再比如,不管说“好”还是说“糟”,湖南农民运动对于地主阶级“不利”,对于农民阶级“有利”的这种性质又是客观的。所以,相对于某种具体的视角和立场(个体或群体主体),价值属性因不同的个体、群体而转移,而不是客观的。然而换一个视角和立场,站在历史的高度,对人类整体有利的自然物质运动或社会运动其价值属性——有用或有利性,对于个别进行这种价值认识或判断的主体已成为与客体结合一体的属性。
由此可见,一种价值的认识或判断能不能成为真理,与事实判断同样,要看这个判断是否反映客体的本质和规律。因此这个问题必然地归结为事物的价值属性是否也属于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由于真理是由大量的事实判断之动态构成,如果以为把价值看成是“真理的非本质属性”便可以把价值排除于真理的内容之外,但从本质的分级来看,也就是价值主体和客体的双重依附,可以把这种“关系属性”作为一定级次的本质属性,那么价值便在一定级次上属真理范畴,对事物的价值属性的认识构成真理内容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那么价值论便属认识论的一个部分,正如“实践论”之于认识论。自然科学通过一次实验判明一种现象,取得一个数据,记录下一个过程的性状与结果,相当于一个单一的事实判断,呈现不出任何价值趋向。经过大量的现象观察、测试、实验,数据、资料的累积把思维导向客观事物的本质与规律,这就是科学所揭示的真理。虽然不能否认,罗素所说的“科学不讲‘价值’”,或一般所说的科学的“价值中立”的实际存在,但这毕竟不是科学的整体与长远状态,科学活动的成果最终总是指向人类改善自身生存状态与环境的目的。“为科学而科学”只是人类整体科学发展中的某个局部环节在走向应用前,或转化为生产力前的一种暂时、过渡状态。所以我们应该从人类的社会实践整个系列与过程来思考从事实判断到真理认识在价值系统中的关系。真理的有用性包含在真理本身和真理认识的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它既不是什么“非本质属性”,也不是与“事实真理”不同的第二种“价值真理”。如“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必须相适应否则便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当两者矛盾不可调和时便会发生社会变革或革命”,这样一个规律以及发现其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有利性的认识(如我国当前的改革)构成这一真理的全部客观内容,根本不可能将之分为“事实真理”与“价值真理”,分别加以认识。难道能够把杠杆在日常工具和机械工业中的普遍应用排除在力臂长度与受力大小成反比这一真理性认识之外吗?基本粒子及物质结构的认识难道能与核能量及其有用性的认识截然分开吗?即使从“无用性”,如工业“三废”、民用垃圾等,寻求可利用的途径难道不正是当前科学面临的重大课题,这种“纯”有用性的研究难道能与真理的认识隔离开来吗?个别人对电脑只需熟悉操作,不必掌握其工作原理,以及其软、硬件的许多与使用无直接关联的知识。然而,从整体与全局上看,电脑这种“信息时代第一生产力”的开发难道能离开对电子性能的真理性认识吗?
此外,还有一种找不到任何现实的直接利益联系的真理性认识,其“有用性”并不被包含在当下所认识之真理的构成性内容之中,它也是有价值的,那便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求知欲”的满足,“知识不仅对于哲学家是最快乐的事,对一般人亦然”(《诗学》,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1页)。培根说:“人的知识与人的力量合而为一”,“知识就是力量”。知识的价值与人本身的整体价值相等并齐。从价值角度,真理确实可以被区分为已经包含和尚不包含“有用性(价值)”两种,这是因为对真理有用性—价值的认识与对客观事物规律的认识,同样都有过程先后之不同,如对核裂变的利用已有所知,对核聚变仅知其能量大大超过前者但尚不知如何利用,这并不能成为把真理分为“事实真理”和“价值真理”的理由。
二 关于所谓“猫论”
关于“事实真理”与“价值真理”的争论没有得出统一的结果,但两种真理的看法似乎取得某种潜在的优势。90年代中期又有人提出:“‘不管黑猫白猫,能捉住老鼠就是好猫’,这是在民间流传甚久、也甚广的一句格言。邓小平同志也是赞同这句格言的。……理论界曾有论者把这句话称作‘猫论’,说从哲学视角看它乃是一种实用主义的真理观。笔者认为,‘猫论’其实是一种正确的手段价值观,应予以肯定。”(王孝哲:《“猫论”是一种正确的手段价值观》,载《社会科学信息》1996年第2期)
对这个问题,第一,民间日常语言中的“猫论”只是一个简单的比喻,谈不上什么“论”、“观”,或者什么“主义”。世俗生活之实用关系,相当于马克思所说“对世界的‘实践—精神’掌握方式”,无时无地不充满着价值的计较与谋划,这种情况一般上升不到“实用主义”哲学理论层面。其次,任何哲学可借用某日常语阐明其与某种社会运动相联系的“目的”(“老鼠”作为任何既定目的之喻义)内涵,所以“猫论”实用主义可用,马克思主义同样可用。离开特定的语境,特定的信仰系统,就“猫论”本身是争不出任何结果来的,在复杂的意识形态对立中,立足于表层相似,借助语言功能的任何比喻都是“蹩脚”的。我们在这里也只能就这篇文章给定的理论意义而论。
排除上述非学术化的场合,从这篇文章中抽取理论实质,并以其与邓小平理论无任何关系为前提,确实与我们所论的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
文章以下面两个标题展开论旨:“一、‘猫论’是一种价值观,而非真理观。二、‘猫论’是一种正确的手段价值观”,并提出了一个在国内外理论界极为普遍的结论:“真理与价值不是一回事,真理是一种认识,价值则是一种效用。真理的本质在于如实,价值的本质在于有用。”(请注意“本质”二字)
第二点(手段论)在这里不谈,价值判断(好不好)与认识判断(真不真,或是不是)确实是两种不同的判断,但两者区别不是如其所说是“本质”的,而是在不同层级主客关系中形成的,并且在认识上升到真理的高度过程中两者趋于统一。如上所述,真理是有价值的,对人是有用的,而真理的有用性(价值)本身也是真理认识的一种。以“如实”与“有用”的区别把真理与价值说成“本质”上“不是一回事”,这个立论的大前提就是错的。实用主义产生以前,康德的“非功利主义”在与实用主义相反的极端上,用“纯粹理性”、“自由意志”与“纯粹美”把真、善、美与价值绝对割裂开来,认为认识、道德行为与审美判断都是超越利害的“纯”。而实用主义则以直接经验的功利来取消与代替对于真理的认识判断。把“价值”与“事实”截然割裂开来,正如把“事实真理”与“价值真理”作为两种不同的真理,其最终目的是通过把“有用性”作为真理的标准,这样也就以价值论取消了真理论。文章写道:
“‘猫论’既非判定‘某种动物是不是猫(有没有猫的属性)’,也非某一只猫是否真能捉住老鼠的好猫,而是什么样的猫才算是好猫。判定什么样的猫才是好猫的标准是什么呢?是看能不能捉住老鼠,而不是颜色如何。为什么说能捉住老鼠的猫才是好猫呢?因为它对于人们(主人)有用,能够满足人们除害保物的需要。由此可见,‘猫论’是属于价值判断。它所表达的,并非‘真不真’、‘是不是’问题的真理观,更不是‘有用即真理’的实用主义真理观……乃是一种关于‘好不好’问题的价值观。”
从“猫论”这一判断结构来看,主词已经包含着一个判断:“此猫是能抓老鼠的”。“能抓老鼠”这个谓词在新的的主谓结构中化为主词的限定性。“抓老鼠”是猫的一种生活习性所决定的功能。生活习性是带有生物学意义的本质性认识。所以主词中所包含的判断(“能抓老鼠”)是一个对猫的功能之事实(认识)判断,它对谓词之价值判断(好坏)起着决定性作用,即对“能抓老鼠”是不是,真不真的回答决定着对此猫好不好的鉴别。如果把主词包含的功能性事实判断去掉,该句就变成全称的单一价值判断,而所有的猫都是好猫,就不成其为“猫论”了。从全句来看,表明不是猫的颜色(判断)而是功能(判断)才满足人们除害保物的需要。这一句子的语义已经表明“(好坏)价值(有用)”是以认识(功能)为前提,或为决定的。“猫论”作为一个价值判断的结构之“正、负”全在于其认识判断之“是、否”。功能的客观性认识是基本的,价值判断则因不同价值关系中的评价标准而异。如果以猫为“食”,“猫论”当修正为“不论能不能抓老鼠,味道好的就是好猫”;而以猫作为宠物则“……好看的就是好猫”,这些价值判断都离不开猫的某种性质或功能(好看、好吃)之事实判断,并以之为决定性根据。如果把许多类似的判断—认识加以综合,得出对猫的一种本质性认识,如其生物结构属“食肉动物门、虎科”等,则接近真理性认识,而作为“好猫”价值判断基础的“抓老鼠”则正是其食肉动物生活习性决定的功能。离开决定其价值之对象性功能或作用的相关的认识,任何价值判断便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资本主义比封建主义‘好’”,诸如资产阶级“第一个证明了,人的活动能够取得什么样的成就。它创造了完全不同于埃及金字塔、罗马水道和哥特式教堂的奇迹;它完成了完全不同于民族大迁徙和十字军征讨的远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275页)这样的价值判断, 正是建立在经济学以精确的统计证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带来的生产力的革命性飞跃的事实判断上的,而此价值判断与认识判断结合在一起便成为一体化的关于资本主义的真理性认识的一个侧面。可以说目前实践已经证明资产阶级在“人类史前史”阶段是一只“好猫”。正是对资本主义包括人的异化在内之种种不合理的科学性认识才作出共产主义“好”的这一预言式价值判断,以及“最大限度满足最大多数人精神的与物质的需要”这一评价标准,最后实践证明捉住这只“老鼠(人的解放)”的应该是世界上最后一只“好猫”。所以我们确定“猫论”是否实用主义就看它是否以真理的认识判断为前提,并是否把认识论与价值论统一起来。如果肯定“猫论”既是价值判断也是认识判断并以后者为决定,这种“猫论”就不是实用主义的。以“真理与价值不是一回事,真理是一种认识,价值则是一种效用。真理的本质在于如实,价值的本质在于有用”这种论点为前提,无视其中主词包含着的功能—事实判断,断定“猫论”是“唯”价值判断,恰恰表明其在真理观与价值论上受实用主义影响不浅。
把价值判断在根本上归于认识判断,即确定“评价”在本质上就是对价值属性的认识,是为了防止把事实与真理,价值与认识截然切割开来,而并不是否认这两者之间仍有所区别——在不可切断之联系中的区别。正是由于它们之间的这种区别,科学与理论才可分为基础理论、尖端理论与应用理论,或理科与工科。这种区别对应着理论与实践,科学技术与生产力,经济与其中知识含量之间的转化关系。应用研究与理论研究之不可分割正如实践与理论的关系那样,两者之区别决不意味着价值论可以与真理论断然分开,正如实践论本身仍属认识论。
三 价值的期待与实现:需要-满足
人的需要从低级本能,到最高理想境界——“按需分配”、“劳动从谋生手段变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贯穿于人类发展史的全过程,价值与之同步同趋。无论从使用价值引出的“需要的满足”涵义能在哲学价值学中推广到什么程度,或因其是否过于简单宽泛算不上严格的科学定义,“需要”和“满足”是价值学中的一对关键范畴应该是没有疑义的。在人与世界之对象性关系中,需要表现为价值的期待,满足为价值的实现。对应于价值的主客观问题,“需要”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在价值理论中被经常关注。这个问题的解决要从“主客”及“需要”两方面进行辨析。
许多领域关于“客观”与“主观”或“客体”与“主体”的争论,如我国80年代美学与文学的有关争论,往往起于“主”、“客”在哲学意义上的模糊,在真理与价值问题上尤其如此。而这个问题主要纠缠在主客关系之相对性上,即只有在主客关系中才谈得上“主”与“客”,离开了这一关系,原有的主客意义即消失。但在这里要强调的是,这种相对性本身又不是绝对的,也就是它们又有各自的绝对性,表现为在一定的主客关系中,一个客体性之取得有双层意义:(一)相对于主体而言之关系性,表现为对主体的依存关系,(二)不以主体为转移的独立性,因为这种独立性表现为对主体有第一性与决定性的意义。但正是由于主客的相对性,即它们在一定的条件下会发生相互对换位置的情况使我们对主客关系的思考总是变得复杂起来。特别是80年代以来,有一种把主体主观东西“客观化”的倾向。在这方面最有代表性的是著名的《文学的主体性》一文所说:“人的精神,也是一种客观存在。人的情感意志系统既带有主观性,也带有客观性。”(刘再复:《文学的主体性》,载《文学评论》1985年第6期)
如此说来,主客观的区分还有什么意义呢,岂不是纯粹的哲学胡闹吗?主客问题在哲学上尚未搞清,带有“体系”姿态的“文学(美学)的主体性”岂不是“海市蜃楼”吗?这就是作为80年代关键词“主体性”的基本状况。这一状况在价值学理论与实践上表现为以作为主观价值期待之需要代替作为真理内容之客观规律性东西。
列宁在摘录亚里士多德关于“引起感觉的东西是外在的”时批注:“这里的关键是‘外在’——在人之外,不以人为转移。这就是唯物主义”(《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318—319页)。感觉是对外界的或自身内部器官刺激的反应,所以是主观的。而“人的需要”同人的感觉一样则是内在的,也是主观的。因为人只有感觉饥饿(胃液或食物刺激)才有对食物的需要。同样“满足”也是主观的感觉。正是在对象性的世界关系中,主体的需要与满足构成以实践为中介从价值期待到价值实现过程之两端。
而正是这种对于物质与精神东西的“需要”与“被需要”、“满足”与“被满足”的主客关系构成了人类世界的“价值关系”。这种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实践关系,即作为主体的人是通过改变外在物质世界的实践——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使自己内在的需要得以满足,价值从主体期待到实现。通过这种物质性的实践,主体反映—认识客观世界,才有真理的问题。
列宁还说:“唯物主义的基本特征正在于:它的出发点是科学的客观性,是承认科学所反映的客观实在;而唯心主义则需要‘弯路’,以便这样或那样地从精神、意识中,从‘心理的东西’中‘引出’客观性。”(《唯物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人民出版社1950年版,第295 页)关于主客相对性,即两者的相互转换地位,是在一定条件下发生,而不是任意“引出”的。主体的人,在生物学与某些社会科学领域中,作为研究对象成为认识的客体,而被研究的人则又有不以认识主体(研究者)的主观为转移的客观性。这种主客相对性对于理解价值也能成为真理的内容至关重要。由于价值属性依赖于对象满足主体需要之属性而具有客观性,但又由于价值唯有与人的对象性关系得以表现与实现——需要与满足,也就是对象只有对于一个评价的主体才谈得上价值,所以其客观性又不同于其所依存的对象属性那样是不依赖于主体的。因此人们说,价值是一种客观的关系属性。但当客观规律对人的有用性被认识,这种价值便具有不以主观为转移的客观性。
我国80年代有学者重申“人的本性就是人的需要”这一古典的人性经济学定义,进而说人的本质异化就是“需要的异化”等等。上述把自然的人的需要也说成是客观的仅是一例,问题在于社会的人的需要究竟是否“客观化”为社会的。马克思在针对瓦格纳从“人的自然愿望”之需要的满足说明价值时,指出:“‘人’?如果这里指的是‘一般的人’这个范畴,那末他根本没有‘任何’需要……所以如果以‘需要作为人的一般本性’那么必须研究历史地变化了的人的本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4—415页)。
“一般的人”,就是人的抽象,只是一个概念的空壳,当然“根本没有‘任何’需要”;那么反过来也可以说,“抽象的需要”不属于任何(具体的)人。具体人的需要总是具体的。具体的人,历史的人,社会的人的“需要”总是随历史的具体社会形态与条件的改变而变化的,石器时代的人不会有铁器时代的人的需要,蒸汽机时代的人不会产生电脑的需要。但是任何一个具体人的具体需要得到满足,即价值实现后,指向具体对象的需要也就在主观上消失了,这一点并不因为人从自然的变为社会的,需要也随之带有历史社会性而改变。“需要”这一主观要素有其客观的基础,正如有些论者指出的,人的“需要”总是社会的。但主观的东西总是有其客观的规定性并不等于主观的东西就可以变成客观的了,它之相对主观性,只要这特定的主客关系、主客的相对界限没有变化,又有一定的绝对性。
那么有没有客观的需要呢?有的,从经济上的“供需”关系来看,社会需要(不是个体主观需要的社会规定性),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一定物资、商品或文化的需要在质与量上都是客观的。因为“社会”整体成为“需要”之主体,是客观化的主体,即已不是张三、李四的需要。这种客观性在于无数个体需要在结为一种整体性“合力”中主观性之消失,需要与个体主观直接感觉暂时“脱钩”。
社会科学的真理与价值的关系更表现为人的认识不符合客观规律就要受到惩罚。“不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必然会造成的经济发展上的弯路”,这本身就既是真理又是价值。真理之所以有价值,价值之所以能成为真理的内容,不是以人的主观“需要”决定的,而是由真理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物质或社会运动的本质和规律所决定的。你“需要”健康稳步增长,避免扭摆造成损失,就得研究经济规律,调查生产、供应与需求、分配与消费的比例关系,引出经济决策。商品生产中的市场经济对人类社会现阶段的生产力的适应性是为二者的现实关系所决定的,不是人们“逛市场”的“需要”决定的。真理的对主体的“有用性”是以关系属性进入真理的内容中去而成为第二层次的不以主体为转移的规律性东西。实用主义恰恰在这一点上颠倒了,它把“有用性”——价值——作为第一层次决定论的东西,在建立价值关系之前的客观世界运动的规律,真理的客观性被主观作为价值期待之“需要”取代了,从而适得其反地取消了价值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