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对汽车金融公司发展的战略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公司论文,战略论文,对策研究论文,金融论文,汽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汽车保险业务是我国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自2002年以来汽车险业务总额一直占我国财产险总额的60%左右[1]。随着我国汽车业的壮大,汽车保险品种的丰富,汽车保险业务总量具有极大的增长潜力。
汽车金融公司是从事汽车消费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通常,汽车金融公司隶属于较大的汽车工业集团,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向消费者提供汽车消费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2]。广义的汽车金融公司不仅覆盖了汽车售前、售中、售后的全过程,并延伸到汽车消费的相关领域。汽车金融公司除了提供汽车金融贷款外,还包括提供融资租赁、购车储蓄、汽车保险、信用卡等服务。在我国,2003年10月3日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允许汽车金融公司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经过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汽车金融公司将可以从事汽车保险代理业务。这无疑与国外汽车金融公司所从事的保险类业务范围还有一定差距。但是应当看到汽车金融公司获准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是我国汽车金融公司涉入保险业的第一步。自2004年8月6日以来,上汽通用、丰田、大众、福特、戴姆勒-克莱斯勒、东风标致雪铁龙、沃尔沃汽车金融公司等先后成立。值得一提的是,这些世界汽车巨头的独资及合资企业所生产的品牌汽车在中国中高档汽车的市场占有率极高。随着我国自主品牌技术的成熟,市场规模的扩大,不同档次汽车品种(特别是中高档车)的齐全,我国部分自主品牌汽车集团可能构建以自身为主导的汽车金融公司。
2005年3月由上海汽车集团作为最大股东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业,主攻汽车保险业务,上海汽车集团也成为了我国第一家入股保险业的汽车公司,这与上汽集团先前成立的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遥相呼应,充分体现出,大型汽车集团涉足汽车保险领域,欲将产业链整合的强烈态势。
在目前法律规定框架下,汽车金融公司将逐步在汽车保险市场中成为比原来较为分散的汽车经销商更强大的汽车保险代理人。随着汽车金融公司业务的发展与成熟,汽车金融公司必定将汽车保险业务作为其增值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大力发展,由于汽车金融公司具有经营汽车保险业务的潜在能力,可能不满足于汽车保险代理人的地位,进一步拓展汽车保险其他业务,使汽车金融公司成为保险公司在汽车险方面强有力的竞争对手,这将给我国汽车保险市场带来新的格局。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制定战略对策以应对未来可能的变局。
一、保险公司与汽车金融公司相比在汽车保险业务存在的优势分析
汽车保险市场在我国现阶段是一个增长迅速,具有很大潜力的市场。这为保险公司在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空间。一方面,我们要正确认识保险公司现阶段在汽车保险业务的优势;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保险公司的一些优势是具有阶段性的。所以我们必须以战略的眼光来看待汽车金融公司在保险业务的发展。
1.现阶段汽车保险业务具有垄断性。
保险公司是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惟一允许专营保险全部业务的金融机构,现阶段具有垄断性。而汽车金融公司只能按照法律规定,从事汽车保险代理业务。
2.保险品种多,营业网点多,分布广。
保险公司不仅从事汽车险种,而且还经营其他保险品种的业务,建立的网点多,分布得十分广泛。而现阶段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由于发展历史大多较短,网点分布受法律的限制,因此营业网点较少。
3.保险人员的专业化。
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分工细化,从保险销售、核保、理赔、精算、理财等各个环节都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保险公司的专业队伍是保险公司的巨大财富。
4.积累了大量的汽车保险业务数据库。
汽车保险业务的基本数据库是合理制定保费的基础,基于历史原因。汽车保险公司有较完备的保险业务数据库,具备一定的信息优势。
5.资金优势。
保险公司的资金相对充裕。保险公司积累较充裕的资金,一方面作为保险基金用于索赔准备,另一方面用于资本增长。而相比之下,汽车金融公司在我国处于成长期,相对资金短缺,特别是未来可能诞生的以自主品牌为主导的汽车金融公司势必存在资金短缺问题。
二、我国现阶段,汽车金融公司作为汽车保险代理人具有强势的谈判能力
1.汽车金融公司对于汽车消费的前端介入,具有先入优势。
汽车金融公司在汽车服务链上相比财产保险公司来说,处于先入的有利位置,可以优先推出其代理的汽车保险业务;还可以先行选择优质客户,推行其代理业务,而剩余客户的销售难度、风险性都可能比优质客户大。
2.汽车金融公司的产业纵向整合优势明显。
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制造商、汽车经销商紧密地融合在一起,从而形成利益共同体,一方面可以发挥专业优势,共享资源,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可以风险共担,提高汽车保险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汽车金融公司、汽车生产厂、经销商紧密融合的优势,大大加速了车辆保险在理赔发生时的处理事件速度,也最大限度降低汽车经销商与购车人联合诈骗的损失风险[3]。就业务发展来说,汽车金融公司会更多地涉及汽车消费有关的所有金融服务,从购车贷款到汽车消费的各个方面,从储蓄、购车、租车,到维修、燃油、保险等,这就是所谓的全能化金融服务,这将形成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协同优势,从而大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使价格更有竞争力,缩短了顾客的综合业务等待时间,提高了服务的效率与质量,从而提高顾客的满意度。
3.汽车金融公司创建灵活的汽车保险销售渠道。
汽车金融公司在消费者购车时可以提供“一站式”服务,其中就保险代理业务就属于其中的一项服务内容。另一方面,汽车金融公司可能开展延伸业务,如汽车租赁、汽车美容、汽车维修业务等。而汽车金融公司延伸业务的工作人员可以兼职销售汽车保险。这不同于传统保险代理人不厌其烦地逢人就谈汽车保险业务,而是就在顾客进行其他业务的同时,甚至在顾客喝茶、休闲、聊天时,顺便很自然地让顾客了解了相关的汽车保险知识,进而推销其保险业务,这无疑相对传统的上门推销保险业务具有很大的优势。
4.保险代理业务只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实现整体目标的一个手段。
汽车金融公司一般来说会将保险代理业务当作增值业务来对待,这是其利润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对于汽车金融公司来说,保险代理业务只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实现整体利润目标的手段之一。汽车金融公司一般隶属于汽车制造集团。与汽车制造集团的命运荣辱与共,有义务对汽车制造集团的生产、销售提供金融支持,因此,汽车金融公司具备的是“逆汽车产业周期而为”的功能。汽车产业本身是周期性波动发展的,当它处于高峰而超出产能限制时,汽车金融可以通过适当调高利率、信贷价格,来控制社会的汽车信贷总量,汽车保险业务代理自然成为其增值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汽车销售处于低潮,汽车金融公司要通过放松信贷总量,相对降低利率,增加汽车贷款投放,及提供其他一揽子优惠服务项目,诸如减免汽车保险代理费,或提供几年免费年检服务等方式,来促进汽车销售,从而起到平移汽车产业周期的作用。
5.汽车金融公司品牌专有性。
汽车金融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也是提高汽车制造集团品牌竞争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汽车的品牌专有性,假如消费者选择这个品牌的汽车,就有很大的可能接受该品牌的汽车金融公司的服务。一般来说,一家汽车金融公司主要提供相关汽车品牌的购买者的一系列汽车金融服务,而品牌销售自身具有相对集中性,同一细化品牌的汽车往往对应具有诸多相似特征的顾客群,这对未来汽车保险市场的业务细分具有重要的意义。相比汽车保险公司来说,各个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保险业务具有相对同质性,随着我国汽车保险市场的逐步放开,竞争会更加激烈。出于对汽车品牌(特别是著名品牌)的信赖,消费者多半会信赖与此品牌具有合作业务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业务。
三、在我国未来汽车保险市场,汽车金融公司可能成为对汽车保险公司的竞争对手
1.汽车金融公司具有经营汽车保险业务的潜在能力。
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发展历史较短,规模现在还较小,受阶段性法律的制约,只能从事汽车保险代理业务,但随着汽车金融公司业务的发展,经营规模的扩大,法律的进一步调整,可能不满足只作为汽车保险代理人的地位,而将像国外汽车金融公司一般将车险代理、保险服务,甚至理赔服务全部纳入其保险业务范围。这是因为汽车金融公司具备经营汽车保险业务的一些基本条件。
(1)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保险业务服务对象的同一性。
汽车金融公司与保险公司都面临着共同的服务对象——汽车消费者(准确地说在大多数情况,汽车的购买者往往是汽车保险的购买者)。
(2)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保险业务服务期限的相对一致性。
在现阶段我国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信贷业务为主。现在一般汽车信贷业务期限为3-5年,而我国法律规定一般的汽车使用寿命,以普通家用轿车为例,大概为12~14年(营运类的汽车一般在7-8年),看起来不太一致。但这里要指出的是由于新车型的不断推出,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们普遍存在的喜新厌旧心理等因素,决定了汽车信贷业务期限的前3~5年中汽车的价值占有汽车经济寿命中价值的绝大部分。这也意味着汽车使用3—5年之后,汽车的市场价值将大打折扣。而以汽车整车价值为标的的汽车险种(如我国规定为车主自主投保的险种车辆损失险和汽车盗抢险,占有我国现车险市场份额的70%),往往其保险费的收取正是基于整车市场价值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的,可以说,汽车整车市场价值越大,保费越高。因此,我们可以说汽车信贷业务的服务期限是以汽车整车价值为标的的汽车险种的黄金期限。
以发展的眼光来看,汽车金融公司除了提供汽车金融贷款外,还可能提供与汽车消费有关包括汽车美容、汽车租赁、汽车信用卡等延伸业务,这些业务对汽车消费者的服务期限与汽车保险业务的服务期限应该是基本一致的。
(3)汽车金融公司客户的规模性符合保险业务的规模要求。
汽车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将汽车风险的发生视为小概率事件,基于大数定理,根据风险发生的概率,保额损失率、保险的期限、管理费用等因素来确定保险费率。汽车保险能够安全操作的重要保证就是形成足够大的保险基金,这样当风险发生时,保险公司才可以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支付。而汽车保险基金的形成,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拥有足够规模的保户;反之,拥有足够多的汽车险保户是制定合理汽车保险费率,降低平均管理费用,认真履行理赔业务的保证。因此,保险公司客观上要求将汽车保险业务规模化。
汽车金融公司天然拥有同一品牌的客户群,具有规模性的特点,这是开展汽车保险的基本条件。汽车制造商是否需要建立自己的汽车金融公司,首先要考虑汽车销售是否能达到一定规模。产量小或规模较小的汽车厂家完全可以委托独立性质的金融公司或机构来开展汽车信贷等金融业务。而大汽车制造集团的市场占有率相对要高,客户集中,倾向于成立自身主导的汽车金融公司。因此,汽车金融公司的客户相对稳定、具有一定规模性的特点,为汽车金融公司进一步开展保险业务提供了条件。
2.汽车金融公司对于传统的汽车保险领域形成渗透性的竞争[4]。
汽车金融制度将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提供类似汽车相关保险的服务功能,从而形成对于汽车相关保险的替代。
3.汽车金融公司将与财产保险公司在延伸服务的领域形成激烈的竞争。
在与汽车使用相关的一些领域。如汽车租赁、紧急救援、汽车美容等业务可能成为汽车保险业务的延伸业务,但这也恰恰会成为汽车金融公司的未来延伸业务,因此在这些方面存在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保险公司形成的竞争关系。
四、保险公司基于自身优势应对汽车金融公司发展的战略对策
1.汽车保险品种的创新,细化保险业务。
在未来汽车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随着数据库的积累、完善,必须基于顾客价值最大化进行业务创新,通过充分发掘其人才优势及技术潜力,进一步丰富汽车保险品种,细化保险业务。美国的保险公司与我国不一样的是,向汽车用户提供服务和收费时,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费率的依据更多考虑的是人的因素,而不是车的因素[5]。应对同样的汽车保险,有的用户则经常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二者收取同样的保险费既不合理,也不利于鼓励投保人谨慎驾驶和避免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希望投保人不出保险事故或尽量少出事故。因为保险公司不但要为用户保险,也要为自身“保险”:不能赔本,要赚钱,争取利润最大化。保险公司这种理念体现在它对完全相同的投保对象却因人而异的按不同的费率收取不同的保险费,进一步要求汽车保险业务精细化。
此外,汽车保险业务创新还包括开展将汽车保险与投资理财业务相结合的保险投资理财业务等方面。总之,业务创新是保险公司在未来汽车业务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
2.深入拓展汽车保险销售渠道,与银行及其他汽车经销商建立广泛的战略联盟。
携手与银行、汽车销售商一起建立战略联盟。针对各种不同品牌汽车,提供综合服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为顾客创造价值,从而巩固、扩大传统汽车保险市场。
3.与汽车金融公司多角度技术合作。
在诸如完善汽车保险相关数据库,汽车保险的理赔、维修等方面与汽车金融公司进一步加强合作,形成协同优势,从而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业务效率。
4.选择适合的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深度战略合作。
保险公司基于自身的优势,选择适合的汽车金融公司作为战略伙伴,优势互补,针对具体品牌,开展长期、深度战略合作。一方面随着战略伙伴汽车金融公司业务的不断增长,扩大保险业务市场份额;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在汽车保险可能的延伸业务中与战略合作对象谋求共同发展。
5.关注我国自主品牌汽车的发展,共同组建以自主品牌为主导的汽车金融公司。
伴随我国自主品牌汽车的生产规模的增长、品种的完善、汽车产业竞争的加剧,我国汽车单车整车利润自2004年以来连年下降,我国自主品牌汽车集团会越来越关注汽车金融这块蛋糕。因此,在我国极有可能诞生以自主品牌的汽车制造集团为主导的汽车金融公司。而以自主品牌汽车集团为主导的汽车金融公司与国外汽车金融公司比较,在资金、专业人才等方面必将有一定的瓶颈。如果保险公司发挥资金、人才等方面优势,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参加自主品牌汽车集团为主导的汽车金融公司的筹建,无疑将会对我国汽车保险业政策的制定、汽车保险市场的未来格局产生重要的影响,也有利于我国汽车自主品牌的进一步发展。当然这里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但并非没有突破的可能。本文建议我国保险公司对此问题组织专业团队。成立专门机构进行战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