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对意向性问题的重新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维特根斯坦论文,意向论文,性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维特根斯坦的后期著作《哲学研究》中,有一些涉及意向性问题的论述。我读它们的时候,总觉得它们是有所针对性的,像是针对布伦塔诺和胡塞尔的。最近阅读新近出版的《维特根斯坦的声音:维也纳团体,维特根斯坦和魏斯曼》(The Voices of Wittgenstein:The Vienna Circle,Ludwig Wittgenstein and Friedrich Waismann)(以下简称《维特根斯坦的声音》)时,这一猜想得到某种程度的证实。
在《维特根斯坦的声音》中,尤其是其中的“心理学的概念”一章,对布伦塔诺及其意向性的概念,对“意图”、“期待”、“打算”、“相信”等与意向性密切相关的心理学概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把这一章与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后半部分特别是§571-§625间的论述相结合,对于理解维特根斯坦有关意向性的思想很有帮助。以下我从维特根斯坦对布伦塔诺的意向性概念的考察谈起,通过引证和对照布伦塔诺和胡塞尔的有关观点进行分析,以期对意向性及相关的心理概念获得一个较为明确的认识。
一、概述布伦塔诺和胡塞尔的意向性概念
为了说明维特根斯坦对意向性问题所做的研究的意义,我们有必要先简要说明布伦塔诺和胡塞尔的意向性概念。
布伦塔诺把意向性视为心理现象的重要标识。下面就是他的一段常被引证的话:
每一心理现象的特征都可以通过中世纪的经院学者称为意向的(或心理的)对象的内在存在的那种性质来刻画。我们也可以把那种性质称为对内容的指涉、对对象的指向(对对象的指向在此不应被理解为把意义赋予一个事物),或称为内在的对象性。当然,以上这些表达方式还不很清楚明确。每一心理现象都在它自身内包含作为它的对象的东西,尽管它们不是以同样的方式来包含的。在表象中,是某种被表象的东西,在判断中是某种被肯定或否定的东西,在欲望中是某种被欲望的东西,等等。这种意向的内在存在是专属于心理现象的。没有一种物理的现象表现出与此相同的性质。因此我们可以把心理现象定义为通过意向的方式在自身之中包含对象的那样一种现象。(Brentano,pp.88-89)
这段话的大意是,当一个人以某种方式关注一个事物时,如观察一个事物、想象一个事物、记忆一个事物、喜欢或厌恶一个事物时,在他的心目中会浮现出有关这个事物的意识的内容或意识的对象;这样的意识的内容或意识的对象是存在于意识之中的,所以就被称为“意向的(或心理的)对象的内在存在”。布伦塔诺把这一点刻画为心理现象区别于物理现象的标志。
这段话还谈到,意向性是意向行为“对内容的指涉、对对象的指向”;这种意识的内容,“在表象中,是某种被表象的东西,在判断中是某种被肯定或否定的东西,在欲望中是某种被欲望的东西,等等”。这表明,在“表象”、“判断”、“欲望”等意向行为与被表象、被判断、被欲望等的东西之间存在一种相关联系,因而意向性也可被表述为意向行为与意向内容之间的相关联系。
在另一处地方,布伦塔诺还谈到:“我们还发现,意向的内在存在,即把某物指为对象,是心理现象的标志性特征。没有一种物理现象有与此相似的特征。”(Brentano,p.97)这段话想强调的是,在物理现象中,某物就是某物;在心理现象中,某物是意向行为的对象,或某物成为主体的客体。这也就是说,是意向行为把某物与意识关联起来,使某物除了是某物外,还成为意识的对象,即主体的客体。意向行为在指向某物时,还呈现出有关某物的意向内容。这种意向内容就被称为“意向的内在存在”,即“在意识自身之中包含对象”。
布伦塔诺还区分了外知觉与内知觉。对外在的某物的知觉是外知觉,而对内在的意向行为的知觉则是内知觉。布伦塔诺认为,当我们知觉到外在的某物时,我们在同时也知觉到我们的知觉的行为。具体地说,当我看见一棵树的时候,我不仅通过外知觉知觉到树这一对象,而且同时还知觉到我的“看”的意向行为。布伦塔诺把对外在对象的知觉称为“第一性的意识”(primary consciousness),而把对意向行为的知觉称为“第二性的意识”(secondary consciousness)。他认为,第二性的意识是伴随着第一性的意识而发生的:不论你愿意或不愿意,只要有第一性的意识,总会伴随第二性的意识;当你看一个东西的时候,不由自主地会知道你在看。为什么要把外知觉称为第一性的意识呢?因为当我们意识到某物时,某物是我们关注的焦点,而对某物的意向行为则不是我们关注的焦点。但是尽管如此,我们总是知道我们的意向行为的。举例来说,我昨天遇见我多年不见的朋友,我非常兴奋,我全神贯注地看他。我今天不仅记得他的相貌,而且肯定还记得我对他的看。正因为我附带地知道我对他的看,所以我能够记得这一点。
布伦塔诺认为内知觉是认识心理现象的基础。他写道:“心理学,就像自然科学一样,其基础在于知觉和经验。然而,心理学的资源主要是在对我们自己的心理现象的内知觉(inner perception)中被发现的。如果我们不通过对我们自己的现象的内知觉获知它们是什么,我们就无法知道思想是什么,判断是什么,快乐或痛苦是什么,欲望或厌恶是什么,希望或恐惧是什么,决定和自愿的意图是什么。”(ibid,p.29)为此,布伦塔诺区分“描述的心理学”和“实验的心理学”。他认为,描述的心理学的任务是通过内知觉对那些向意识直接呈现出来的东西进行描述;描述的心理学是实验的心理学的基础,因为只有首先通过内知觉,才能知道一系列的心理行为,也才有可能对心理实验做出说明。
胡塞尔从布伦塔诺那里继承了意向性的学说。在此,胡塞尔与布伦塔诺的重要区别在于,从心理学的研究转向哲学研究。在布伦塔诺那里原本是心理学的问题,在胡塞尔那里上升为“第一哲学”和“认识论的基础”问题。胡塞尔是一位先验论的哲学家,他企图使布伦塔诺的经验的描述的心理学转变成为一种先验现象学。为实现这一目标,胡塞尔从布伦塔诺的内知觉的概念入手,通过现象学还原的方法,使之成为一种认识论上绝对可靠的认识方式。
在胡塞尔看来,外知觉具有可错性:人的视力、听力、环境条件等都可能造成外知觉出错。而内知觉没有可错性:只要内知觉的判断限制在内知觉的范围内,即只对真正内知觉到的现象进行描述,这样的内知觉的判断就不可能错。在此,这一限定需要特别注意。如果判断超出了内知觉的范围,这样的判断就是可错的。为此,胡塞尔特别强调中止判断(epoché),即不做出超出内知觉范围的判断,换句话说,把判断限制在直接给与的意识现象的范围之内。胡塞尔也把这一中止判断的方法称为“现象学还原”(phnomenologische Reduktion),因为这一方法的目的在于把不纯粹的现象还原为纯粹现象;说得更确切些,把夹杂着各种各样判断或置定的所谓对意识现象的描述,还原为纯粹地对意识现象的描述。在胡塞尔看来,如果此时仅仅把这个我描述为看的行为的执行者,就没有超出内知觉的范围。同样,如果不做出“我看到一条蛇”或“我看到一根草绳”的判断,而仅仅做出“我看到如此这般的形状和颜色”的描述,或做出“我以为我看到一条蛇”、“我以为我看到一根草绳”之类的描述,那也没有超出内在意识的范围,也是合法的。
由此,胡塞尔把现象学的研究范围从意向行为(Noesis)的方面扩展到意向内容(Noema)的方面。在他看来,我们不仅可以通过内知觉在完全的自明性中把握诸如听、看、思考、记忆、想象、相信和怀疑等意向行为,而且还可以把握纯粹显现(给与)的意向内容。胡塞尔的现象学研究的目的不是停留在对形形色色个别的意向行为和意向内容的描述上,而是企图通过对相关的例子及其变项的描述,找到它们共同具有的规定性,即本质。胡塞尔希望通过对意向行为和意向内容的内在知觉(Immanente Wahrnehmung),揭示原初的时间意识、空间意识、物的意识、数的意识以及它们的本质。现象学成为一条从意识的内在性出发研究诸认识的对象和范畴的认识论的途径。
二、维特根斯坦谈布伦塔诺等人意向性学说中的问题
维特根斯坦对布伦塔诺等人意向性学说的考察以如下一段话开头:
布伦塔诺把意向性(Intentionalitt)标志为心理的东西的本质特征。既然这个概念此后已经成为一系列哲学概念的基础,我们就有必要弄清它的来龙去脉,以便看清它还有哪些价值。(Wittgenstein and Waismann,p.412;以下仅标页码)
维特根斯坦的这一考察是从一些简单的例子开始的,通过对这些例子的分析,让人看清意向性问题的实质。布伦塔诺把意向性刻画为“心理内容或心理对象的内在存在”。这一非常难懂的术语实际上说的是一种很简单的事情。当我看到N先生时,我心目中浮现出一幅N先生的图像;N先生是一个外在的对象,而我心目中浮现出的N先生的图像是内在的心理内容或内在的对象。这被布伦塔诺称为“心理内容或心理对象的内在存在”。维特根斯坦把这种心目中的图像与实际的图像相比较,试图从中梳理出一些头绪和发现一些问题。维特根斯坦说道:
让我们假定,我说:“这张画描绘N先生。”那么这张画与N先生之间的关系怎样呢?它是帆布上的色斑与N先生的关系吗?人们很可能会说,不是。但是这张画看起来像N先生。“像”这一点表明这张画与N先生的关联。然而,尽管这张画很像N先生,但它实际上画的也许是X先生呢?或者,这位画家并不打算画肖像,而是想画类型画,因而这是偶然地类似于N先生呢?那么,这是否仍然表现N先生呢?如果这张画是在描绘几个不同的人,一会儿是这个,一会儿是那个呢?我们可能就会说,这样的画与N先生没有联系。这种联系是由看着这张画的那个人的心建立起来的。仅当我们已经建立了那种联系,才存在那种联系。因此人们说意识是这种联系相遇的地方。唯有心把意义授予那张图画,把对象与记号相关联。当然,这里存在对的地方。但是,当我们把某个记号与特定的对象相关联的时候,把这画像与N先生相关联的时候,情况将是怎么样呢?现在,人们回答:这时不同的/特殊的/心理行为,即意向行为,在我们中间发生;这些行为履行了这种联系的功能。但是我们究竟是如何知道这样的一个过程的呢?人们可能回答:它是专属于意识的行为,这意味着我们对此不能做进一步的说明/描述。一切以为(Meinen)就其本质而言,都是一种关联。依靠这种能力,事物与事物相关联。我们的整个思想正是建立在这种能力的基础上的。它是最终的直接的给与,是我们只能接受的东西。(pp.442-444)
以上维特根斯坦通过简单的事例形象化地讲述了意向性问题的诸要点。维特根斯坦承认布伦塔诺的意向性学说中存在有一些合理因素:心(意识活动)确实在把图像或记号与某个对象相关联的时候起了某种作用;当我们看到某个东西、听到某种声音、思考某个问题的时候,确实有某种过程在我们心中发生,也确实有某种表象在我们的意识中浮现出来,并且心中的表象(意向内容)确实与外在的对象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但是这种联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呢?我们是如何知道意向行为的呢?我们是如何知道意向行为与意向内容之间的关联的呢?意向内容是如何与外在对象发生联系的呢?在这些问题上,维特根斯坦的观点与布伦塔诺的观点截然不同。在布伦塔诺看来,我们是通过内知觉直接知道意向行为、意向行为与意向内容之间的关联以及意向内容与外在对象之间的关联的。而维特根斯坦则认为,我们根本看不到那些称之为“听”、“看”、“想象”、“理解”之类的意向行为及其与意向内容和外在对象之间的联系。维特根斯坦说道:
确实,当我们听到一个词的时候,各种过程在我们中间发生。并且,我们也不否认,这一过程相应于每个词都有所不同。但是一旦我们尽可能小心地观察这一过程时,这里不会有什么联系的踪迹被发现。如果我听到N先生的名字,那么一个N先生的视觉形象也许会在一瞬间出现在我的意识中。以上所提到的那种联系就在这里吗?但是在这种内在的图像那里,就像在绘制的图像那里一样,找不到这种联系,并且那里存在同样的困难,阻止我们去确定这种联系。(pp.444-446)
那么维特根斯坦自己是如何来处理意向性的问题的呢?维特根斯坦对这个看似非常困难的问题的处理实际上很简单,即把意向性的问题放回到实际的生活中去。在实际的生活中,意向性总是与意愿的满足、意图的实现联系在一起的:我想举起我的手,我的手举起来了;我想喝一杯水,我喝下一杯水了;我等待一个人,我等到他了;我发现我丢了手表,我回忆我去过洗手间,并在那里脱下过手表,后来我在洗手间找到了那块手表。当然,有时意愿也可能得不到满足,意图也可能实现不了:我很口渴,但找不到水喝;我等一个人,但他没有来;我丢了手表,但找不到它。这说明,意向内容与外在对象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我们在生活中的行为建立起来的:如果没有这种行为,思想就达不到对象;思想并不长指向对象的触须,而是我们的行为把思想与对象相联系。例如,我想了解在美国的N先生的情况,我可以给他写信,给他打电话,到美国去看他,或问其他知道他的情况的人,等等。当然,在一定条件的限制下,我可能做不到这些事情;但是这些可能性是存在的。如果所有这类可能性都不存在,即在原则上排斥了实现这一愿望的一切可能性,我还谈得上这一意向吗?用我们现在熟悉的术语来说,这就是思想与实践的关系:离开了实践,光凭对思想的内知觉,是不能把握思想的行为和思想的内容(意义)的。
针对意向性,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问题:
让我们不要忘记下面这一点:当“我举起我的手臂”时,是我的手臂往上去了。于是产生了这样的问题:如果从我举起我的手臂这一事实中抽掉我的手臂往上去了这一事实,那留下的是什么呢?(这些运动感觉就是我的意愿吗?)(维特根斯坦,§621)
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牵动着意向性哲学研究的全部要害。我们可以把“我举起我的手臂”解析为如下三个方面:
(1)我的意愿:我想举起我的手臂;
(2)我的意愿的实现:我的手臂往上去了;
(3)我的运动感:我感觉到我的手臂往上去了。
维特根斯坦的问题是:如果抽掉了“我的意愿的实现”(我的手臂往上去了),那么在“我举起我的手臂”这一事实中还留下什么?
对于布伦塔诺和胡塞尔一派的人来说,当然还留下了“我想举起我的手臂”这一意愿。因为他们认为,“我想举起我的手臂”这一意愿发生在“我的手臂往上去”这一行为之前,它不需要“我的手臂往上去”这一外在事实,而直接通过内知觉就可以知道。
维特根斯坦并不否认“我想举起我的手臂”这一意愿发生在“我的手臂往上去”这一行为之前,也不否认我们有某种内知觉。但是他强调,我们通过内知觉知道的东西与外在的判据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反过来说,如果离开了外在的判据,我们就无从知道我们通过内知觉究竟知道了什么,甚至连究竟是否知觉到了自己的意愿都谈不上。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这种判据存在于意愿的实现或满足之中:正因为意愿在原则上是能够实现或满足的,才谈得上意愿,否则就分不清究竟是意愿还是幻觉之类的心理感受。为此,维特根斯坦设想了如下情况:
例如某个人在实验室里受到电流的作用,他闭着眼睛说“我在上下移动我的手臂”——尽管他的手臂并没有移动。“那么,”我们说,“他有做这种动作的特别的感觉。”——闭上你的眼睛将你的手臂来回移动。现在试一试,在你这样做的同时,告诉你自己,你的手臂仍然停着没有动,你只是在你的肌肉和关节中有某种奇特的感觉罢了!(维特根斯坦,§624)
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容易看清楚,光凭内知觉(在我的肌肉和关节中有某种奇特的感觉)是无法判断“我的手臂往上举起”的动作的。并且,一旦我知道我的手臂实际上仍然停着没有动,而我仍然有我做这种动作的特别的感觉时,我能认定这仍然是我移动我的手臂的运动感吗?这种所谓的运动感难道不是一种错觉吗?而一旦确认这是错觉,所谓内知觉的可靠性也就动摇了。进一步追问,当我的手臂实际上没有动,我发现我的某种内知觉(我有“我想举起我的手臂”的愿望,并且我感觉到“我举起我的手臂”的动作)是一种错觉时,我仍然能够说我有这种愿望和运动感吗?一种根本就无从实现的愿望仍然是愿望吗?
普特南(Hilary Putnam)从维特根斯坦的一些论证中得到启发(普特南承认这一点),设想了一种极端情况(参见普特南,第11-13页):一个邪恶的科学家把人脑从人体上截下,放入一个营养钵中,使之存活,并把它的神经末梢与一台超级计算机相连接,使之产生如此这般的幻觉:他想举起手臂,他就感到并“看到”举起手臂,以及知觉到诸如此类的所谓的愿望和愿望的实现。普特南的问题是:我们能够说这个钵中之脑具有与我们一样的愿望和思想吗?显然不能。因为我们的意愿是能够实现的,我们的思想是有外在的东西作为其指称的对象的,而钵中之脑的“意愿”是不能实现的,因为它的“思想”不能指称我们所指称的东西。这样的所谓的意愿和思想其实不是真正的意愿和思想,而不过是被计算机操纵和制造出来的幻觉而已。
我认为,当胡塞尔说,我们可以把存在悬置起来,在纯粹意识之内通过内知觉来把握意向行为和意向内容时,他就使我们处于了一种钵中之脑的境地:此时一切有关意愿实现的可能性都被排除掉了,因而我们根本就无法谈论我们的意愿之类的意向行为和相关的意向内容。
三、维特根斯坦谈如何认识意向行为
我们是如何认识意向行为的呢?布伦塔诺和胡塞尔一派的人认为,我们通过内知觉认识意向行为。维特根斯坦认为,光凭内知觉我们不能认识意向行为,我们是结合意向行为导致的外在行为来认识意向行为的。初看起来,布伦塔诺和胡塞尔一派的人的观点很有道理,因为意向行为发生在由其导致的外在行为之前;我们先有意愿,然后才通过我们的行动来实现意愿;如果我们事先不知道自己的意愿,我们如何才能实现意愿呢?但是当我们深入观察我们所使用的一系列有关意向行为的用语时,我们就会发现维特根斯坦的观点更有说服力。
先让我们从“理解”谈起。当我说“我理解”时,我是在描述我的理解的意向行为吗?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在我心中应该有一种称之为理解的特定的意向行为发生,并且我能够识别这种理解的意向行为是不同于其它的意向行为的。维特根斯坦质疑有这样的一种特定的意向行为。当我理解某个问题时和当我还没有理解某个问题时,我能知觉到我的这两种意向行为的差别吗?比如,开始时,我不理解什么是“平方数”;后来我理解什么是“平方数”了,我意识到平方数就是一个数乘自己一次。老师问:你理解什么是平方数吗?我回答:我懂。老师就让我试一试,问:3的平方数是什么?我回答:3的平方数是9,是3乘以3的积。这时老师知道我理解平方数了。在上述过程中,我有没有知觉到以前有一种“不理解”的意向行为而后来有一种“理解”的意向行为呢?我觉得没有。我只是在开始时不知道怎么按照相关的规则做,而后来我知道怎么按照相关的规则做了。此时理解或不理解取决于是否知道应该怎么做;鉴别是否理解的判据,不在于内在的意向行为,而在于外在的解题行为。因此,维特根斯坦写道:“人们问:‘你理解这个词吗?’这个问题更类似于这样的一个问题:‘你能运用这个词吗?’而不类似于‘当你听到这个词的时候,在你心中发生了什么?’”(p.450)
现在让我们谈“愿望”、“期待”、“打算”和“试图”等意向行为。假定某人想见他的朋友,期待他的到来,那么他处在一种期待的状态中。现在我问:这种期待的状态是由什么组成的呢?布伦塔诺、胡塞尔一派的人持内在论的观点,主张期待是由期待的意向行为和被期待者的表象组成的。心理学上的行为主义者主张,他的期待表现为一系列外在的行为,如:他在房间里来回走,经常望窗外,不时看手表,等等。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观点,这两者都不足于说明期待。前者的问题在于,我并没有知觉到我心中有一种称之为期待的意向行为发生。当我期待某人到来时,我心中或许会浮现出被期待者的表象,但在整个期待某人的过程中,我并非一直都有被期待者的表象;即使在我心中没有浮现出他的表象时,如我此刻坐在会客室看报纸,我仍然能够说我在期待他的到来。后者的问题在于,某人在房间里来回走动之类的行为,不足于说明他的期待行为:也许他焦虑不安,而那个安静看报的人,却在等待某人的到来。维特根斯坦认为,把期待当作一种内在的心理过程是一种错误,而把它当作一种外在的行动过程也是一种错误;期待的实质在于内在的意念与外在的对象之间的某种关系。他说道:“这样,我们就再次遇到那个老问题:一个过程如何能是期待、恐惧或相信。我认为这错误在于人们在这里去谈‘过程’(Vorgang)。自然,在此在我心中有不同的心理过程发生,但是这些过程不是期待。在此本质性的东西是,当我说我正在期待他的时候,我以某种方式处置(operiere)我所表达的词——或我的心理表象;这些词或这些表象是一种估算(Kalktüls)的部分(在此本质性的东西是我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处置这些词;这些词建立了我的状态与那个人之间的关系)。”(p.416)
由于我估算到我想见的人会在半小时内到达这里,所以我准备在这里等待他半小时。如果我认识这个人,在我等他的时候,我脑海中可能会浮现出他的形象、事迹等;如果我不认识这个人,我此时可能会想到他的名字和联系方式(如举起一块写着他的名字的牌子)。但他的名字和有关他的心理表象还不是期待的实质,期待的实质在于我如何处置这些词和表象;期待是一种思和行的结合(实践),而决不仅仅是一个内在意识的过程。
“打算”、“试图”、“决心”等表达意图(Absicht)的概念也都包含对行的方式和结果的估算。例如“打算”往往涉及时间安排,涉及对某人所做的事情的程序的估算。维特根斯坦说道:
让我们来讨论意图(Absicht)!我说:“我打算给我的朋友写信。”这一过程(有这样的一个意图)是由什么组成的呢?对此有许多不同的回答。但是如果仅仅说:它是由我所表达的句子“我打算……”以及相伴随的我的某种情感组成的,那就实在太简单了。实际上,情况毋宁是这样的:我说出这些词,其蕴含着说:我三点钟左右有空,那时我将给他写信,或我现在正做着某事,或现在去赴约会,以便使下午有空等等。简言之,打算给我朋友写信,可以是相当复杂的,它在一个时间段中能以不同的方式展开。但是它也可以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如,我说了这句话,不过说说而已,后来没有做什么。需要强调的是,在“意图”这个词后,并没有一种专门的精神状态来指它的意义。(p.418)
布伦塔诺、胡塞尔一派的人主张,人们通过内知觉知道自己的意向行为;而维特根斯坦主张,人们并不是通过内知觉知道自己的“意向行为”,那些所谓描述意向行为的词通常是根据对实现意图的方式和结果的估算来确定的。这是不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问题?是不是布伦塔诺和胡塞尔有那种内知觉的能力,而维特根斯坦缺乏那种能力?我认为不是这样的。维特根斯坦的观点更令我信服。拿“相信”和“怀疑”这两个所谓描述意向行为的词来说,“我相信他所说的话”意味我估算或认定他所说的话是真的,“我怀疑他所说的话”意味我估算或认为他所说的话有可能是假的。这是对结果的估算,而不是先有相信或怀疑的意向行为,然后才有所相信或所怀疑的意向内容。我说我相信或怀疑他所说的话时,我心中可能记起他过去所做的事情或别人告诉我的有关他的信息,但是我心中并没有一种能够指称相信或怀疑的意向行为或精神状态。维特根斯坦写道:
这样问有意义吗:“你怎么知道你相信”?——这种回答有意义吗:“我通过内省知道的”?有些场合下我们可以这样说,但在大多数场合下则不能。这样问是有意义的:“我是真的爱她吗?我不只是装的吗?”而内省的过程是唤起种种记忆,唤起想象的可能情境,唤起如果……就会产生……的感觉。(维特根斯坦,§587)
按照维特根斯坦的看法,我们可以问“相信”之类的词的用法的规则,也可以问一个人是如何学会使用“相信”这个词的,甚至可以问“凭什么相信”之类的问题;但是在大多数场合,问“你怎么知道你相信?”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如上所说,相信与其说指称当下的意向行为,勿宁说是一种对结果的估算及对将采取的行动的态度。
以下这个故事很能印证维特根斯坦的观点。曹操带着一把宝刀去刺董卓,见董卓转过身来就说向董卓献宝刀。董卓起初相信曹操的话,接受了曹操的宝刀,并让他走了。后来董卓觉得曹操突然向他献宝刀很离奇,就怀疑曹操的动机。在他派人打探得知曹操逃离后就确信曹操是来行刺他。董卓的这一系列相信和怀疑的过程,都是建立在对曹操的行为及其结果的估算的基础上的:不是先有相信或怀疑的意向行为才有相关的意向内容,而是根据意向内容(凭对曹操的情况的了解和对他的行为的估算)才相应地使用相信和怀疑这样的词汇来表达对曹操的态度。
按照维特根斯坦的看法,布伦达诺、胡塞尔之类的思想家的错误在于把“相信”、“希望”、“愿意”之类的动词与“切割”、“咀嚼”、“奔跑”之类的动词相类比,认为它们具有相同性质,都是在描述人的行为。“我切割面包”、“我咀嚼面包”、“我奔跑”与“我相信他的话”、“我希望他到来”、“我愿意”之间,在语法形式上没有区别。“我切割面包”、“我咀嚼面包”、“我奔跑”,被认为是描述有关人的身体活动的事态的句子;而“我相信他的话”、“我希望他到来”、“我愿意”,被认为是描述人的心理活动的事态的句子。切割、咀嚼、奔跑是能够被我们(外)知觉到的身体的行为,而相信、希望、愿意则被认为是我们能通过内知觉把握的心理的行为。然而,这两者间存在重大区别:前者确实是在描述有关人的身体活动的事态;而后者表面上是在描述人的心理活动,实际上是通过表达意愿来预告可能采取的行动。当我对某人说:“我相信他不会来了”时,主要不是在刻画我的心理活动,而是向他转达了一种我们不必等他的信息。董卓对他的部下说:“我怀疑曹操真的是向我献宝刀”,是告知他的部下要去打探曹操的情况。同样,在告知听者自己的看法时,说“我相信(认为)他不会来了”,与说“他很可能不会来了”,其意思往往差不多,尽管初看起来前者是在描述自己的心理状态,而后者是在描述别人的情况。总之,“我相信……”之类的表达,表面上是在描述自己的意识行为,而实际上是在表述自己对某事或某人的看法或态度;从“我相信……”中可以引申出对其行动的推断,正如我们根据某人的心情或心态可以推断他的行动一样。因此,维特根斯坦写道:
不要把下面这点看作当然的事,而要看作值得警觉的事,即‘相信’、‘希望’、‘愿意’这些动词具有‘切割’、‘咀嚼’、‘奔跑’这些动词所具有的全部语法形式。
有关告知(Melden)的语言游戏可以被这样转换,以致看上去不是在向听者讲它的主题内容,而是在讲那进行告知的人。(维特根斯坦,第289页;译文做了修改)
“我相信……”表明了我的状态。从这个表达式可以作出关于我的行为的推论。所以在这里跟心情、心态的表达式有一种类似性。(同上,第290页;译文做了修改)
说到这里,人们也许会问:维特根斯坦为什么要化那么多功夫仔细地、甚至反反复复地研究这类相当烦琐的问题?这个问题意义重大,回答起来却相当简单:如果维特根斯坦是对的,那么布伦塔诺和胡塞尔所开创的那条哲学路线就是错的:这条哲学路线主张在考察人对世界的认识之前,先要向内考察人的意识的行为及其结构;布伦塔诺以意向性为标志区分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主张内知觉是人认识意识的行为及其结构的特有的方式;胡塞尔更是通过现象学的还原把内知觉发展为一种先验的本质直观的认识方式,希望由此建立“第一哲学”,从而为一切科学奠定可靠的基础。考虑到现象学运动已经成为20世纪西方哲学的主流之一,并对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因而对维特根斯坦的这一研究的意义的估价,无论多高都不为过。如果诚如维特根斯坦所论证的,“相信”、“希望”、“愿意”之类所谓表达意向行为的词,实际上所表达的不是意向行为,而是一种对外在行为的态度;它们不是通过内知觉被把握的,而是必须结合人在生活环境中的实践活动才能被把握,那么,内在论的意识哲学的路线就是走不通的,所以,就不能再把向内考察意识的行为及其结构作为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必须以实践作为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