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会计委派制不可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议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说,会计委派制度不可行。因为:
一、委派制与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相背离
聘任会计人员本来属于经营者企业自身的权利,属于经营权范畴,但在实行委派制条件下,企业会计人员要由资产所有者委派,这实际是出资者对经营权的一种侵犯。而对国有企业来说,各级政府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这种侵犯,必然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因此,委派制的实行,不利于两权分离,不利于政企分开,它与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是相违背的。
二、委派制与《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相冲突
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设置、任免上,我国的《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新修订的《会计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会计机构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人员由单位自主任免,其它部门无权干涉。而会计委派制这种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举措显然与这些法律的规定格格不入。
三、委派制使会计人员的工作陷于困境
实行委派制,在会计人员与企业没有多少利益关系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很难从企业角度出发,为企业作出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等决策。即使会计人员愿意这样做,也难以获得决策所需的充分而真实的信息。因为在委派制下,企业管理者,甚至企业职工不会再将会计人员当作“自己人”看待,必然对会计人员存在戒备心理,而采取种种措施“架空”会计人员。
四、委派制混淆了会计与审计的界限
会计与审计是两个彼此独立的经济部门,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而会计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两者在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尽管就会计的职能看,具有监督职能,但会计的这种监督是一种内部的监督、专业性的监督,是站在单位自身角度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所进行的监督。而国家的和社会的审计监督是一种外部的、专职的监督,是专职机构和人员站在单位或部门外部进行的一种具有较高独立性的监督。它是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为满足财产所有者监督要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接受财产所有者的授权或委托而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的一种监督活动。在委派制下,会计是由资产所有者委派,根据前文的分析,此时的会计已不能进行必要的管理活动了,而且是代表着资产所有者的意志而进行的监督,这已由内在的监督演变成了外在的监督,并具有审计的色彩。
综上所述,委派制尽管在强化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有一定作用,也可以在一些特殊条件下运用。但它的实行不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会加大其他方方面面的矛盾和不协调,也不能最终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