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治理变动与会计准则重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准则论文,变动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市场治理结构作为一项制度安排,是由市场自发的秩序及其合力所塑造的。市场治理结构的自发形成和调整过程,是经济主体之市场交易行为的博弈均衡的过程。会计准则作为一项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为一种博弈规则,这种规则的对象性是制约和规范公司的资产、负债等价值变更,它的有效性与否,集中反映在能否有效杜绝公司在财务信息披露上的欺诈行为,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会计准则的人为设计并非意味着它不受社会自发形成的其他制度安排的影响,市场治理结构变动与会计准则重塑有着明显的关联。以这种关联的制度网络层次的构成而言,会计准则蕴涵于市场治理结构的制度层次网络之中。
随着混合经济发展的加速,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市场治理结构作为一种自发的制度安排,越来越受到人为制度安排的影响。以会计准则而言,市场系统中某些自发的制度或多或少会渗透到人为设计的会计准则中去,同理,会计准则的人为设计性质也会不同程度地染指市场治理结构及其制度安排。全球经济一体化在扩大这种制度层次网络的相互联系的同时,也给政府制定和实施新的制度安排增加了困难。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来看,新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就面临着这样的情形。
从新会计准则所要求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来看,无论是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股份支付、无形资产、债务重组、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减值、生物资产,还是收入、租赁、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合并、政府补助等,它们都与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契约或合同的实际市场实现情形相关,而这种相关的程度和范围通常是由市场治理结构的变动决定的,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随着市场治理结构的变动,契约或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的市场格局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动,而这些变动会对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资产、负债、赢利、现金流等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我国现阶段依据国际惯例在上市公司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体现了适应市场治理结构变动的机理要求。
目前,我国公司之间的合并、兼并和重组正在塑造着以等级交易和混合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市场治理结构。市场治理结构的格局变化要求政府规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执行也随之变化,但在现实中,由于规制执行并非完全由立法控制,司法可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作用于规制程序,也就是说,规制的立法、司法和执行之间会出现经常性的摩擦。这种状况使得我国现阶段的市场治理结构缺乏政府规制的相应配套。于是,在市场交易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的情况下,依据等级交易和混合交易这两种市场治理结构而制定的新会计准则,在实施的过程中必然会碰到困难。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途径是很明显的,那就是要重视规制的立法、司法和执行机制的建设,只有让三者协调运转于市场治理结构中,才能在制度层次网络上给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上市公司实施新会计准则在政策配套上的主要困难,是确立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相对应的计量方法。新会计准则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纳税影响法,其实施步骤是在确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上,通过对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两数值大小的比较,分别采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计量,以确定未来纳税义务的增加(负债)和未来纳税义务的减少(资产) ;继之,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以之来调整所得税费用。简单地理解所得税会计所采用的这种纳税影响法,其核心在于:凡是能给企业带来利益的就被纳入所得税资产,反之便被纳入所得税负债。
我国目前在上市公司实行的新会计准则将会面临一系列的困难,这些困难的源头发生于企业交易行为所决定的市场治理结构的各种规定。因此,要使新会计准则顺利实施,探讨市场治理结构变动与新会计准则重塑这一理论问题,或许对将来新会计准则的全面推行具有一定的理论分析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