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买方市场几个基本问题的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买方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我国经济正在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买方市场有着类型之分,在发育程度、合理性及社会影响等方面也不完全相同,而这些正是研究我国经济时要涉及的问题。
买方市场的基本特性与社会影响
卖方市场与买方市场这对概念,实际上是从供求关系基本状况的角度对两种不同的市场形态以及两种不同的经济机制的概括与描述。为了深入地认识和把握卖方市场与买方市场,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卖方市场与买方市场的根本性质以及与其他特性的关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供求数量关系的基本状况有三种,即供给不足、供给过剩和供求基本平衡。卖方市场的根本性质是供给不足,买方市场的根本性质是供给过剩。一般来讲,卖方市场与买方市场的其他诸多特性,都是由其根本性质决定并在经济运行中表现出来的。
其二,卖方市场与买方市场量的规定性。相对需求来说,供给不足与供给过剩都有一个量的问题。当供给不足或供给过剩表现得较为严重,以致给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造成了重大障碍时,便发生了供给不足或供给过剩的经济危机。我们所说的卖方市场与买方市场,仅指供求一般地偏离均衡状态的市场,而不是供求严重地偏离了均衡状态已经发生了经济危机这种特殊情况的市场。
其三,卖方市场与买方市场范围的规定性及不同层面市场性质的变动性。对于供求数量关系的状况,我们可以从产品品种、产品大类、行业、产业以及国民经济等角度进行考察,并从这些具体的层面或范围来界定它们的市场性质。一般地说,较高层面或较大范围市场的基本性质,是由其内含的一系列较低层面或较小范围市场的占主导地位的基本性质综合决定的。从微观层面看,尤其是在产品品种这种较低的层面上,供给不足与供给过剩这两种情况是会经常交替出现的。尽管微观层面市场的性质具有多变性,但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通常具有一定的主导倾向,由此也就决定了宏观层面,尤其是国民经济这一层面市场的性质具有相对稳定性,从而使整个经济在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呈现出卖方市场或买方市场的特征。
其四,卖方市场与买方市场既是两种不同的市场形态,还是两种不同的市场运行形态与社会经济运行形态。作为市场形态,卖方市场与买方市场概括了供给与需求之间的数量关系,表明了供给不足或供给过剩的基本情况。作为市场运行形态,供给不足与供给过剩这些客观情况,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决定着买卖双方在供求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并影响着买卖双方的相互态度与基本行为方式。作为社会经济运行形态,供给不足与供给过剩这些客观情况,则显示着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是生产约束型还是需求约束型,制约着经济调控的主要着眼点。这也就是说,卖方市场与买方市场作为市场运行形态与经济运行形态,实际上就是由市场形态的基本性质决定的两种性质不同的客观经济机制。
我们研究市场问题,目的不只是选择何种市场形态并促其形成,还在于选择和利用一种良好的客观经济机制,以充分发挥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向调节作用。买方市场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影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在买方市场条件下,供过于求所引致的来自买方的选择压力及来自卖方之间的竞争压力,可以促使商品生产经营者更加重视并努力了解市场需求,注重并搞好产需衔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与用户不断增长与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消费力的提高,并且为消费者权益的全面保护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
其二,在买方市场条件下,随着企业间常态竞争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分工,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有利于企业改善自身的综合素质与经营管理工作,提高科技水平以及产品与服务质量,搞好资源的合理利用,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增强竞争力,取得较好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
其三,在买方市场条件下,有利于发挥社会消费力的反作用,提高市场信息的传导率,促进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产业结构以至整个经济结构的合理化,推动社会生产力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其四,在买方市场条件下,不仅对宏观经济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为宏观经济调控与宏观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基础条件和更为宽松的环境。
买方市场形成的条件
买方市场比卖方市场具有明显的进步性与优越性,为了建立与形成买方市场,我们必须了解其形成的条件及相关的问题。
其一,实际供给力与需求欲望。所谓实际供给力,指的是受资源条件限制的实际供给能力;所谓需求欲望,指的则是不受支付能力限制的观念上的消费需求量。显然,实际供给力具有有限性,需求欲望则具有无限性。尽管它们之间的关系状况间接以至直接地影响着现实生活中供求关系的状况与发展,在深入研究市场形态、经济发展及微宏观经济对策等问题时不能不加以考虑,但由于这两个概念的不对称性,因而我们是不能用它们之间关系的状况来判定市场形态性质的。
其二,实际供给力与有支付能力的实际需求力以及实际供给量与有支付能力的实际需求量。由于供给力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稳定的,而供给量可以在供给力的限度内较为灵活地进行调整和变化,因此可以说供给力是一个刚性指标,供给量是一个弹性指标。由于有支付能力的实际需求力与有支付能力的实际需求量这两个指标在一定时间内是用同一个货币量来加以衡量的,尽管价格变动会造成需求力与需求量的偏离,但考虑到价值规律的调整作用,因而在我们从较长时间和较大范围进行考察时,仍可以将它们视为同一的东西。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供给力与有支付能力的实际需求力以及实际供给量与有支付能力的实际需求量之间的关系,才直接地决定着市场形态是卖方市场还是买方市场。具体来说,买方市场实质上是供给力大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力的市场,表现形式上则是供给量大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量的市场,其中前一个方面是制定市场形态性质的更为基础性的标准。
从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和我国的情况可以看到,尽管一国经济在市场形态上会出现交替变化,但通常具有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的一般趋势。那么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
第一,经济的基础性调节机制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经济运行是以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为基础的。但是,市场调节是以累积起来的和即期的供求关系状况为依据,通过一系列市场机制,主要是价值规律的作用调节经济运行,使不平衡的供求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趋向于平衡的。市场调节的基础性、自发性、滞后性以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性,也就决定了供求不平衡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常态。
第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在一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整个社会主要是依靠提高积累率,加大资本的投入量扩大经济规模,通过外延扩大再生产来实现经济增长。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投入产出比低,供给力的增长速度缓慢,因而各经济主体扩大经济规模以获取经济利益的动机越强,投入的冲动性也就越大,积累率也就越高,存在供给缺口的产品、行业与产业的范围及数量也就越大,从而使社会经济呈现出卖方市场的特征。在市场经济进入较高的发展阶段后,生产力发展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并不断发生着质的变化,整个社会逐渐转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及提高管理水平来扩大经济规模与供给能力,着重通过内涵扩大再生产来实现经济增长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投入转化供给力的速度快,投入产出比不断提高,实际供给力不断增强,以至超过了有支付能力的实际需求力,这样也就使社会经济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以上分析表明,一国经济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这种一般趋势,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同时也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着内在的联系。
此外,一国经济在转向买方市场并得到巩固之后,通常便具有了不可逆性。这是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旦转入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增长方式后,一般便具有了不可逆性;而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的不断进步与改善,可以为供给力的增长开辟广阔的空间,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使供给力获得较快的发展,但需求力的提高只能建立在支付能力逐渐增长的基础上,这样也就使供给力的增长具有了超过有支付能力的实际需求力增长这种一般趋势。
总之,为了形成买方市场,使社会经济运行得到买方市场机制的好处,就必须努力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买方市场的合理化问题
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经济总量规模下的合理的买方市场,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第一,从供求数量关系的角度看,合理的买方市场应是以实际供给力略大于有支付能力的实际需求力为基础的,实际供给量略大于有支付能力的实际需求量的市场。这一标准是同时从买方市场的实质及其表现形式出发来加以考虑的。这样考察的原因,不仅在于供给力大于需求力是买方市场形成的基础,供给量大于需求量是买方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还在于这方面的具体状况是买方市场合理性程度的一个根本的决定因素。
现实表明,供给力大于需求力、供给量大于需求量都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但正如“鱼与熊掌不可兼得”一样,要想使经济运行得到买方市场机制的好处就不能不付出一定的代价,因而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付出代价的多少,即供给力略大于需求力、供给量略大于需求量中“略大于”的限度问题。从实际情况看,这个数量限度太低时,不利于在经济运行中维持买方市场的常态;这个数量限度太高时,又会导致供求基本平衡关系的破坏,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而且易于引致企业间恶性竞争等一系列问题的发生。因此,在确定这个“略大于”的数量限度时,我们应以在社会经济运行中易于保持买方市场的常态,易于维持供求关系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间常态竞争的进行,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基点,综合考虑到影响供求关系的一系列具体因素来进行。但应指出的是,在具体把握和实际操作时,供给力大于需求力的数量限度可适当宽些,供给量大于需求量的数量限度应控制得严些;社会经济总体发展水平低,尚处于量的急剧扩张而非质的急剧变化的国家在这两个方面可适当宽些,反之则应控制得严些。
再有,这一标准不仅是对总供求数量关系的要求,更是对结构性供求数量关系的要求。这是因为,总供求数量关系是结构性供求数量关系的综合表现,合理的结构性供求数量关系是维持合理的总供求数量关系的基础。当然,在确定各具体方面的结构性供求数量关系时,供给力大于需求力、供给量大于需求量的界限不能一概而论,在考虑影响供给与需求的因素时,如生活消费品与生产投入品、工业产品与农业产品、实物型产品与劳务型产品、产品间相互替代性的强弱、劳动密集性与技术密集性产品与行业、产品供给力弹性的强弱、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与收入弹性的强弱、基础性与非基础性产品与行业、行业集中度的大小与趋势、朝阳产业与夕阳产业、产品与行业的技术性变化速度、产品进口替代的强弱、产品的出口条件与能力、外资进入的可能性与市场竞争力的大小等因素,都应给以必要的注意。
第二,从供求对象关系的角度看,合理的买方市场应是供给内容与需求内容相一致的市场。这一标准的意义在于,合理的供求对象关系对维持合理的供求数量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如果供给的各个具体方面不能与需求的各个具体方面保持协调一致,那么,供求之间的合理的数量关系也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持,即使表面上维持了这种供求数量关系,那也必然是以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众多经济实体的运行不畅、众多买方的正当需求得不到满足、社会经济的运行困难为代价的。现实生活中,供求总量关系的严重失衡,往往正是供求对象结构性严重失衡的结果。因此,合理的买方市场所要求的只能是供给内容与需求内容相一致、相协调的供给略大于需求的数量关系。
第三,从动态的角度看,合理的买方市场应是能够不断地保持供求关系基本平衡的,实现了经济良性循环的市场。这一标准着重强调的是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实现买方市场合理化的问题。马克思在研究社会扩大再生产问题时,抽象掉了非物质生产部门,舍去了供求力问题,主要从外延扩大再生产出发,以两大部类的划分为基础,着重从供求量的角度,就社会生产的价值实现与物质补偿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了社会再生产得以正常进行的条件。此外,他还从固定资产补偿更新的社会不平衡性的角度,分析了生产资料生产的过剩问题,认为它在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条件下具有合理性。马克思的这些理论分析对于研究买方市场的合理化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由于历史条件不同以及研究对象的差异,对我们来讲这里的主要问题在于,如何在包括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整个国民经济范围内,在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社会条件下,在满足供给力略大于需求力、供给量略大于需求量这一要求的前提下,确保两大部类生产的价值实现、物质补偿以及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我们认为,解决该问题有两个关键性条件:其一是在微宏观经济调控中,必须保证供大于求的数量是一个有限而且合理的常量;其二是供大于求部分的产品,必须是适合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求的,而且能够在社会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不断进入消费领域并经常地得到更新的有效产品。这即是说,合理的买方市场条件下的供略大于求的产品,应该是而且只能是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一种合理储备而已。
第四,从社会影响的角度看,合理的买方市场应是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市场。前述三条标准,是实现买方市场合理化的内在要求。这一条标准,则是判断买方市场合理化的外在尺度。只有实现了前三条标准的要求,动态地解决了供求关系的合理化问题,才能形成一种良好的买方市场机制,实现这一标准的要求。
综上所述,实现买方市场的合理化,就是要从买方市场合理化的基本要求出发,从引致买方市场畸型化的一系列具体因素入手,进行综合治理,最终解决好供求关系问题。这里应注意的是,尽管买方市场的合理化既涉及对供给的调整,也涉及对需求的调整,而且不同情况下调整的重点也会有所不同,但买方市场形成后,便使一国经济的总格局最终由生产约束型转向了需求约束型,由此也就使一国经济进入了市场需求特别是最终消费需求的增长与变化,制约整个经济运行,带动经济增长,引导供给及整个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整个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阶段。在这种条件下,任何忽视和偏离市场需求,特别是最终消费需求的经济管理对策与经济行为,都将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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