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战略调整_外商直接投资论文

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战略调整_外商直接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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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吸引利用外商投资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并且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确实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在吸引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因种种因素也出现了一些负面效应。目前,我国与世贸组织成员国双边谈判进展顺利,我国会很快加入世贸组织。届时,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形势将发生很大变化,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规模领域上,外商直接投资一定会大大增加。我们如何适应这一新的投资形势,适时调整直接吸引外商投资策略,确保国民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在当前颇为重要。笔者拟就上述一些实际问题进行探讨。

一、外商直接在华投资所起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我国长期处于闭关锁国的状态(既有国内原因,也有国际原因),因而谈不上吸引、利用外资问题。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吸引、利用外商投资才逐步开展起来,而且规模日益扩大。特别是随着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利用外资逐步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吸引、利用外商投资所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据统计,1979年至1998年累计批准建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32.5万个,协议外资金额5725亿美元,实际外资金额2671.12亿美元。至1998年底, 外商投资企业227807户,投资总额7742.3亿美元,注册资本4672.92 亿美元,其中外方已认缴3137.1亿美元。从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整个经济的比重看,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商品价值为1576.8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商品总值的比重为48.7%,其中出口比重为44.1%,进口比重为54.7%。特别是自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发表之后,我国实际利用外资逐年大幅度增加,1992年实际利用外资110多亿美元,到1999年总计达2810.67亿美元,是1992年的25倍多,年平均为351.33亿美元。(参见下表)

1992年~1999年实际利用外资情况统计表

19921993199419951996

1997

资金额110.07 275.15

337.67

375400

452.78

(亿美元)

1998

1999 合计年平均

资金额 455405 2810.67 351.33

(亿美元)

事实证明,在现阶段外商的直接投资对于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首先,外资的进入可大大缓解企业所需资金的困难。在我国经济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面临产业产品调整、升级和国际竞争力亟待提高等方面的困难,但要解决这些困难,就必须从根本上解决生产诸要素的制约问题,其中设备、资金、技术、人才等,都是必备要素,而诸要素中的资金缺乏则是核心问题。如果企业没有资金,什么老企业改造,设备更新,人才培养都是难以实现的;而有了资金,则这些问题不但可以得到解决,而且企业还可因此充满生机和活力。我国从1992年至1999年直接利用外资逾2.8千亿美元的事实表明,我们的国有企业之所以能够在改革中,产业不断得到调整,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断增强,是与直接利用外资有很大关系的。

其次,直接利用外资是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的需要。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正处于战略性重组的阶段,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是指国有资产从部分产业中退出或对部分产业的集中进入。要想集中进入,就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要素,最重要的是资金这一要素。作为国有企业改革,既有进入又有退出,而进入的关键在于退出。作为买方,可以是国有经济,也可以是非国有经济。目前,我国国有资产重组大约需要2-2.6万亿元资本。如果买方为非国有经济,如此巨额的资本,是难以负担的;如果从股市上筹资,如此众多的需要进行重组的国有企业集中上市,将对我国还不太完善的股市形成巨大冲击。可见,单靠从国内筹集资金来完成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不太现实。所以,我们必须考虑利用外资。可以说,离开外资的引进是难以完成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任务的。

第三,外资的引入可带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其一,从外商投资进入的趋势来看,跨国公司对我国的投资正在不断扩大,这对于我国大量处于困境以及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来说,利用外资无疑是一条现实的出路。而且,跨国公司的投资通常包含一定技术。他们一般重视技术进步,通常也相应地带来营销网络和管理经验,这些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会帮助国有企业解决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技术落后、产品缺乏竞争力、缺少市场、管理不善等问题。其二,利用外资,可以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党中央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企业摆脱困难,力争到2000年大多数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中,投资者无非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国内,二是国外。不管是内资(包括公有与私有)还是外资,均只不过是出资者;包括公有资本所有者在内的一切投资人,均不拥有企业经营管理的特权,而经营者及其企业也不再完全受制于行政部门,而是实施自主经营,根据市场机制来运作。经过这样改革的国有企业就能够顺理成章地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二、外商直接在华投资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外商直接投资是一把“双刃剑”,它对于像我国这样一个经济不发达国家来说,是非常需要的,它的作用也是不能低估的。但是,市场经济的规律决定了外商向不发达国家投资的目的主要是获取利润,可以说很少完全出于为帮助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一政治动机。因此,我国在吸引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中,不只是有利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一些负面效应,也就是说存在着对我国不利的一面。下面就让我们来进行具体分析。

1.影响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

当前世界经济发展趋势是:大力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主要运用高科技来发展经济。作为发达国家,它们居于世界经济的制高点,代表着世界经济的主流,已率先进入高科技时代,而对于它们的夕阳产业,尤其是一些污染较严重的产业,它们采取跨国输出的方式将这些工业输出到发展中国家,建立跨国公司分布于全球各地的子公司。各子公司的经营战略完全服从跨国公司母公司的全球战略,而这些战略又往往有悖于东道国引资的目的,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博弈关系。例如,东道国想通过引资学习对方的先进技术,而输出方却对技术严格保密,其主要目的是获取东道国的廉价劳动力,如果东道国接受了这种投资,不可能学习到对方的技术,因而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加工厂。更可怕的是,如果东道国只看到接受这种投资在短期内的确起到了改善国际收支、缓解就业等作用,使越来越多的国有大中型支柱企业接受并进一步吸引外资,那么后果就是:一个国家逐渐失去自己的自立能力,直至最后对投资国形成一种依赖关系。如此发展下去,要利用外资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将化为泡影;国家的骨干企业、支柱产业为外商所用,经济命脉为外方所控制,离开外资的输血寸步难行,这是对国家安全的威胁,是非常可怕的。

2.战略产业所依托的技术、人才资源将会受到损失

战略产业是指能够带动国民经济长期发展,代表产业结构演变趋势和方向的生产和服务性产业。在战略性产业的培育手段上,除进口先进技术,限制国外产品进入而保护国内市场外,还可以采取与跨国公司合作的方式,尤其是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合作,这些公司往往在技术上占有绝对优势。在为了获得我们所需求的技术的追逐过程中,越来越多的骨干企业加入进去。在短期内,外资的注入为我们的企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尤其是在技术和管理方式上,我们都觉的很新鲜,使工作人员有仿佛一夜之间进入了高级、先进的世界水平之感,这样就使他们在技术上不思进取,停留于外资的水平,丧失自信心,缺乏继续研究的勇气,只是为外方服务,而最关心的则是收入。外资企业相对于国内企业的高薪,更是让更多的人才甘心为其服务。尤其对于国有企业的一些骨干、核心人才,若经不起这种诱惑,是相当容易被外资企业挖去的。因此我们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很容易受外资的影响,一不小心就会失去我们几十年培育的人才。从技术上来说,跨国公司转让输出的技术也决不是当今世界最新的一流技术,大约滞后10年到15年。因此,如果单纯依靠这种技术引进来培育我们的战略产业,显然是不可取的。

3.战略产业市场将受到冲击

战略性产业的培育需要市场。离开了国内的大市场,不可能培育出自己的战略性产业。目前待培育的对象产业在国内市场尚有一定的竞争力,如果我国大量地对外资开放这些业,可能会产生两种影响:一是我国的企业与外资企业各据一方,甚至平分秋色;二是:我们的企业将在夹缝中生存,随时有可能被外资企业挤垮。第一种情况出现的概率尚小,因为改革二十多年来我国真正具备国际竞争力的行业虽有但非常少。最可能出现的将是第二种情况,因为外资的大量进入带入的是他们拥有的垄断技术优势、高质量产品,在市场经济下,消费者不可能专门购买我们自己的产品,而拒绝购买外国商品。这样,外国大量质优价廉的产品拥入我国市场所带来的后果是:我国战略产业市场将遭受猛烈冲击,致使战略产业在国内外的竞争力受到削弱。

三、影响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因素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影响外商直接投资效果的因素主要来自制度与政策两个方面。

首先,在制度方面。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世界范围内掀起了跨国并购风潮。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注意到,我国的对外引资工作尚处于“非主流”状态。同时,由于国内目前存在的一些制度性因素,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工作仍面临着较大困难,这些因素主要有:(1 )我国可做外资兼并对象的主要是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大多面临困境,自然难以成为跨国并购对象,而对于那些非竞争性或国家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金融、保险、电信、电力、石油等),国家不允许外国并购,即使有的允许合资也受到诸多限制。(2 )我国对资本帐户实行严格管制,外资无法通过资本市场进行企业并购。(3 )国内产权交易市场透明度较低,操作不规范,交易费用过高,跨国公司并不信任这些信用中介机构。(4)政府职能转变仍不到位,行政干预过多, 引资政策多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我们吸引跨国公司大投资的预期大打折扣。

其次,在政策方面。为更多地吸引外商的直接投资,我国政府一直试图不断改善投资软环境。尤其是自1992年以来,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符合国际惯例的法规、政策,并且逐步增加了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透明程度,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外商在我国投资的政治风险。然而,从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总体水平、在境内投资的特点及要求来看,我国现行外资政策尚存在一些缺憾,其主要表现为:(1)进口政策存在壁垒障碍。当我国存在较强的贸易壁垒时,进口商品价格较高,此时跨国公司倾向于选择浅度一体化战略,在我国生产、配套和销售,以避开贸易壁垒的不利影响。如果贸易壁垒较低,产品、设备和中间投入品进口价格较低,跨国公司就可考虑选择深度一体化战略。(2)出口政策上, 当出口受到特别鼓励时,跨国公司就倾向于将我国作为出口加工基地;如果出口企业从国内采购中间投入品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跨国公司就愿意在国内寻求中间产品供应商,增加与国内企业的配套关系。(3 )外资政策有不利于吸引外国先进技术的因素。外资政策直接影响跨国公司战略选择,当允许跨国公司设立独资企业时,跨国公司转移先进技术的比例大大增加;相比之下,跨国公司向合资企业转让技术的水平普遍相对较低。(4)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还不够得力。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得力的领域,跨国公司一般不会转移不易保密的技术,也不愿意在我国建立研究与开发中心,即使应政府的要求建立研发中心,也不会将其纳入母公司核心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体系之中,多数是对引进的技术进行适应性改进。

四、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策略调整

1.稳定政治、经济环境,进一步完善涉外法规、政策,逐步规范政府行为

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较大,其项目的实施、生产能力的形成和企业利润的产生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因此除了特别慎重地审度形势、设计投资计划,更需要我国提供利于跨国公司正常运营的可靠、巨大和长期稳定的市场。换言之,我国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尽快建立和健全市场体系,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合理地长期增长,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同时,各地区之间要加强相互支持和通力协作,共同将社会不安定因素降到最低限度,从而保证宏观政治经济环境的长期稳定。并且,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使我国利用外资,尤其有关利用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工作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逐步配套和完善。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制定、公布了不少鼓励外商投资的法规、文件,但基本上没有针对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特点制定相应法规和政策。因此,必须尽快研究、制定吸引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或对原有法律、法规就此问题加以必要的补充和修订,按法律规则指导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用法律武器来规范和约束跨国公司的行为。与此同时,要注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对基层执法工作的管理,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采用规范的国际管理惯例,尽可能减少对经济领域的行政干预,促使政府行为更加规范。另一方面,在深化改革的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充分开放的市场竞争规则和秩序,向一切外国投资者提供普遍的、非歧视性差别“国民待遇”,进一步(可分阶段)取消针对外国投资者实施的歧视性差别待遇,比如对港澳同胞的投资优惠比其他国外投资者更有利等等。必要的时候,也可取消为吸引外资而实行的“超国民待遇”优惠措施。一些税收优惠、生产补贴、政府采购等手段则可以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运用到特定行业和产业部门,以鼓励、引导外国资本投向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领域。

2.严格遵循适度性原则,加强统一协调和管理

我国人口多、底子薄,虽然经过二十年多年的改革开放,生产力、综合国力有了很大增强,但距实现经济现代化的目标还很远。所以,即使我们已经吸引了大量的外资,而从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看,我们仍然需要大量引进外资。但这并不是说吸引的外资越多越好。外商投资的多少,必须从我国建设的需要和承受程度考虑问题,必须遵循适度引资的原则。

第一,要权衡利弊。在引资时,要把每项引资视为一笔交易,既然是交易就必须计算交易成本。这就要求看其在抵消负效应之后能否对我们有较大的利益,如果正效应大于负效应,利益超过成本,就坚持引进,否则我们就不接受。

第二,要根据发展阶段确定引资规模。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承受外资的能力也不同。在经济起飞阶段,尽管对资金的需求很强烈,很迫切,但要不考虑承受力而盲目扩大引资规模,会造成外资膨胀,不仅效率(利用率)不高,还会加剧金融市场的动荡,造成危机。我国现在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了,吸纳外资的能力也增强了,但仍未从根本上改变落后状况,所以在引资规模上仍然需要适度。

第三,引进外资要实行宏观控制。加入WTO后, 全国各地区吸引外资的积极性会空前高涨,如不加控制会破坏适度引进外资的原则,后果将不堪设想。为此,中央应对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引资从额度上加以控制,不允许各自为政。

3.改善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产业结构,适当放宽外商银行金融等第三产业的投资限制

合理的产业结构是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必要保证,因此应尽快修订和颁发有关引导跨国公司产业投向的政策,具体公布切实可行、带有指导性的对外商投资鼓励、限制、允许和禁止投入产业、行业目录,并定期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予以适调整,以便于我国政府从宏观上对产业结构、主导产业的区位进行总体规划,从长远利益考虑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和法律约束,只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急需项目才实行优惠政策,并实行个别行业的进入限制。这样做既可促使跨国公司有选择地对我国进行互惠互利的投资,也可以防范那些低效、违背我国经济发展目标的项目上马,避免少数跨国公司投资项目“飞地化”等短期行为的产生,造成国家资源浪费。同时,为平衡跨国公司投资区域的格局,应由中央政府根据各地区的特定优势确定具体产业的区位,避免重复建设和某些方面的发展程度不够。鉴于内地与沿海吸引外资上存在严重失衡现象,中央应主动设法予以弥补,在中西部落后地区重点产业、基础产业给予吸引跨国公司投资方面更优惠的政策,并作为特例保持下去暂不予调整,以加强内地基础设施尤其是能源交通、通讯事业的改善,获得我国国民经济较均衡的发展。此外,也可以适当放开对外商投资银行金融业等服务产业的限制,以打破行业垄断。对于国际上资信好、业绩优、运营状况良好的世界最大的一些跨国银行,我们也可以允许其来华投资设立分行,经营相关的金融业务,发展竞争性金融市场,促使我国专业银行商业化进展更快,并为推动我国银行最终走向开放性世界金融市场准备适当的过渡环境。这样做,既可开拓吸引外资的新途径,解决跨国公司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不灵的困难,也可增加了我国部分企业的筹资渠道。

4.坚持以合资为主的原则,可以允许设立控股公司,鼓励成立中外合资的控股公司

外商直接投资参与东道国国有经济的方式主要有五种:(1 )外商投资收购国有企业;(2)外商投资对国有企业控股;(3)外商持有国有企业的部分股份;(4)举办外商投资企业;(5)外商承包租赁国有企业。而我国国有企业嫁接改造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 )国有企业一分为二,国有企业以部分厂房、人员、设备投资,与外资营建一个新项目。(2)国有企业将其分厂或车间分别与不同的外商合资, 从而生产经营多项产品。(3)国有企业为外资所兼并,厂房、设备、人员、资金均转移到合资企业中,而原企业的法人地位消失。分析这几种形式,均以合资为特征。我们也应该以接受这种投资为主。因为国际经验表明:这种方式对东道国较有利。一方面,由于技术的溢出效应,东道国可以有机会学习对方的先进技术、经验,提高自身人员素质和科技水平,为产业结构升级奠定所需的基础;另一方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有效控制。近几年来,外资进入基本以跨国公司独资为主,这是值得警惕的。这种方式对于我们学习其先进技术和经验而言,增加了难度;对于培育发展我们的支柱产业,带来了市场上的激烈竞争。以跨国公司的实力,既然敢对外投资,它肯定有大大优于东道国的优势,这样,外商若以独资为主,那么东道国产业升级的难度势必会大大增加。因此,在外商投资高科技产业时,我们应慎重考虑,分析对方动机,是为获取我们的廉价资源还是为了占领我国市场,如果是后者,我们必须坚持以市场换技术的原则和策略,决不可让对方在我国市场呈垄断优势,而应尽量争取以合资为主。我们的市场虽大,但毕竟有限,我们应该珍惜。

目前,我国关于允许跨国公司设立控股公司方面尚处于试点阶段。针对不少大型跨国公司具有在我国设立控股公司的愿望,我们可以将批准成立控股公司作为促进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一种手段。一般而言,跨国公司都是在我国投资达到相当规模时,才会迫切需要成立控股公司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因此这种要求对大多数真正来我国投资的跨国公司来说并不难做到。同时,也可以促使一些暂时达不到标准的跨国公司进行有的放矢的投资,努力拓展在华业务,扩大对华新投资或内部转让股份给其在中国的子公司,以吸引多的跨国公司对华投资,开辟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新途径。另一方面,可以提倡鼓励成立中外合资的控股公司。对于我方来说,可以利用这一机会积极参与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探索在合资企业中由合伙经营转向股份制改造的道路,并以更多的国有资产注入合资建立的控股公司,在其中占有较多的股份,承担较多的风险和责任,分享较多的权益。这样既有利于我国企业学习大型跨国公司的先进管理技能,掌握更多的国际经济合作经验和渠道;也有利于我国有关部门通过合资的控股公司中国有资产成分的股权对大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进行有效的宏观管理。

5.坚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原则,防止跨国公司对某些产业的垄断

如前所述,外资是“双刃剑”,除了有正面效应外,还有风险性,因此我们在今后的引进外资中一定要注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1 )引资给东道国的经济安全造成威胁的例子的确不少,比较典型的是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因此,今后我们在利用外资时,应有这种风险意识,要加强引资风险的研究,不能因小失大。包括:对每项引资将为我们的产业结构调整所起的正负效应做定量分析,究竟哪些行业是我们引资的重点行业,利用什么样外资能够有利于我们的比较优势,认真分析各国对外投资的特点,在不同阶段,从哪些国家引资较为有利;在实际利用外资后,如何管理好这些外资。(2 )在外资购并过程中,我们应当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尤其是在“抓大放小”方针下,应注意放开的中小企业。尤其要对我们的无形资产作价过低现象予以高度重视,严防国有资产无偿流入外商手中。(3)引资是一种交易,交易应该是公平的。因此,我们在引资中应充分考虑交易条件是否对等,避免外商用低成本换取我们产业的经济支配权。目前利用外资出现的问题主要是:A、商标品牌问题,尤其是在合资过程中, 我们应该坚持我们的品牌,不能轻易放弃,如果外资坚持不用,而这种合资又可能对我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那么我们就应该让外资付出相应的代价。B、双方出资额的确定。双方在出资中如果不以现金形式,则应对双方财产由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一方面,防止上当受骗,一方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C、环境成本应该考虑在内。 所谓环境成本是指商品在生产使用过程中,造成环境破坏和资源流失。因此,为了产业结构升级,为了适应新的经济环境,为了战略性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利用外资时,应把环境成本考虑进去。(4 )大型跨国公司在其来华投资活动进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垄断”,从而压抑竞争、降低市场效率、扭曲市场结构,并代替我国原有的国有企业垄断,最终妨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防范这种垄断经营的产生,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一是针对大型跨国公司的独占垄断特性引进“防御性对外直接投资”,利用来自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和不同集团的跨国公司为争夺生存和发展空间的竞争,来削弱和打破已独占市场的垄断。二是将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充分结合起来,鼓励本国厂商联合起来,联手以企业集团的形式参与竞争,共同抗衡外来投资的大型跨国公司的垄断。与此同时,可以仿效欧盟在竞争政策上采用的双重标准,即对国际竞争比较激烈的产业领域,如新型材料、化学和医药、电子计算机、远程通讯、电子、汽车及航空等,放松企业之间兼并、联合方面的控制,而对受进口竞争压力不大易产生垄断的产业则施行较严格的反垄断管制,以避免其形成市场垄断和价格串谋行为,并且要尽快出台反垄断方面的法律文件,以进一步规范大型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总之,在我国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经济尚未发育成熟之际,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组织要经常对关键产业的集中度进行评估,注意防范跨国公司易获取垄断之处,同时在竞争不足或过度竞争的行业及时进行调整平衡,以保持健康、有序、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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