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论我国农业企业化经营的必要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必要性论文,交易成本论文,角度论文,论我国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交易成本的概念,最早是罗纳德·科斯在1937年《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来的。后来,由奥利弗·威廉姆斯、哈罗德·德姆塞茨、张五常等经济学家逐步完善。这一概念的提出引发了现代经济学中新制度主义的革命,它启示人们通过交易成本的权衡来进行组织选择和制度选择,对分析我国农产品市场化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目前,我国农业发展正在走农业市场化道路,农业市场化是农业生产社会化和分工专业化的客观需求,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趋势,它能在整体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改善农民及全社会的福利水平。但是,我国当前的农产品市场化仍然停留在很低的水平,市场的主体是单个农户,市场交易的成本仍很高。从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如果能把单个农民组织起来,通过农业企业的形式进入市场以实现农业市场化,就可以把若干生产要素组织在一起,实现规模经济,而且可以有效地减少交易次数和交易磨擦,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帕累托改进。
一、我国农产品市场散户经营交易成本高的原因分析
根据经济学家科斯的观点,交易成本是运用价格机制的成本, 它至少包含两项内容:第一,发现相关价格的成本,即获得可靠市场信息的成本。显然,科斯的这一思想是直接针对传统完全竞争理论的假定(即价格信息既定并已被当事人掌握,无需再付代价便已事先获得)而提出来的,科斯认为,价格是不确定的、未知的,要将不确定变为确定,将未知变为已知,市场主体是要付出代价的。第二,谈判和履约的成本。这是针对传统经济理论关于市场机制是一种完美的自然秩序的假定提出的,在科斯看来,市场当事人之间存在冲突,为克服冲突就要谈判、缔约并求助于法律,因而建立有效联系就要支付费用。另一位经济学家威廉姆森则认为,交易成本是由下列因素决定:①在静态市场中进行的专用性投资;②契约的不完全性;③由于一方的“道德败坏行为”、价格歧视等造成另一方的战略失误;④企业在信息处理上具有规模效应;⑤企业在应付产权界定不完全以及其他规避风险问题上能进行制度适应。前三种情况说明市场谈判环境十分复杂,而且如果市场谈判是一次性的或交易发生的频率很低的话,就会使交易退出市场,降低市场化水平;后两种情况说明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能带来的好处,这也是企业特殊的结构性优势。经济学家张五常则认为,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都是交易成本,包括搜寻费用、测定费用、谈判费用、监督费用等。
综合上述经济学家的观点,分析我国的农产品市场现状,不难看出, 散户经营的农业市场化模式有着很高的交易成本,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机会主义行为。机会主义行为是指人一有机会就可能从事的损人利己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我国农产品市场上随处可见,典型的就是买卖假冒伪劣商品:假种子、假化肥、谷物中掺砂、陈米抛光冲当优质米卖,等等。它直接影响了以私人契约为基础的农产品市场的信用和效率,特别是以口头契约为基础的市场效率。因此,市场交易中,处于信息弱势一方的农民要随时提防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不敢轻率地以对方提供的信息为基础作出交易决策,而必须依靠自己直接收集的信息做出对已有利的交易决策。可见,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使得农民在忙于生产的同时,不得不进行大量而繁琐的信息搜集工作,而且交易越复杂,农民就需要收集越多的信息,这既影响了生产的效率,又增加了市场交易的成本。
2.不确定性。经济活动尤其是农产品的生产交换活动中充满着不确定性。就生产而言,农业是自然属性极强的产业,任何自然气候等因素的反常变化都会影响农民的收成;就交换而言,农产品自身的品质、交易对手的特质、消费者偏好、市场供求结构等因素都是农产品市场主体难以控制的外生变量,这些因素的变化会影响交易契约的签订和执行。同时,由于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合同执行者在市场情况变得不利时,很可能违约,给对方带来损失。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农民整体素质较低,农村信用缺失、合同观念淡薄、法律意识缺乏的背景下,这种可能性的发生概率更高。为了避免违约情况的发生,农产品交易双方就需要把契约写得十分周详,力图包括一切未来的可能性以及每一种情况发生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结果,交易越复杂,交易谈判、缔约的过程就越复杂,客观上增加了交易成本。
3.小数目条件。如果市场竞争是完全的,交易一方对另一方的依赖性很小,那么从事机会主义行为就会有很高的代价,甚至会失去交易伙伴。竞争压力会迫使经济主体出于利益的考虑而抑制机会主义行为。但如果市场上交易者的数目很小时,交易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依赖性增大,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也会增大,尤其是当市场被少数大公司垄断时,缺乏垄断力量的一方的交易费用必然会提高。目前,我国农产品市场正是呈现出买方市场的特征,买方具有垄断力量,众多的卖者(农户)面对很少的买者(加工企业)(一个加工企业的原料由很多农户提供)。在此情况下,农户对买方的依赖性很大,讨价还价的能力被大大剥削,由千万农户组成的卖方在农产品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为了争得对自己有利的价格条件,农户必须经历更加复杂的交易谈判过程而支付更高的交易成本。
4.资产的专用性。资产的专用性有三种:①资产本身的专用性, 如农户特殊设计的生产工具,不断积累的农业种植、养殖经验等;②资产选址的专用性,一旦建成就很难迁移或迁移费用很高,如农民为了更有效地防止自然灾害对生产造成的风险全面建成的生产大棚、温室等;③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如农民为了开发、使用特定资产所需要掌握的特殊知识和技能。资产的专用性使得农户有可能获得高额利润,但也提高了农户对交易伙伴的依赖性,并更有可能使交易成本进一步提高。比如,某个农户开发的某项专利技术,如果要在整个乡村推广,就必须经过多次讨价还价的过程,而且为防止他人非法使用其专有技术,农户不得不诉诸于法律或者是更为周全的合同。这对于资金有限的农民而言,其成本显得更加高昂。
二、农业企业化经营的有效性分析
从上述的分析可知,以散户经营为主的农业市场化模式,导致了高交易成本, 制约了我国农业市场化的发展,如果能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融入企业,以企业替代单个农户进入市场,就可以使企业与农户的外部交易关系转化为内部经营管理关系,把农户分散的经营活动转化为在企业统一协调下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在根本上减少交易次数和交易环节,控制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不确定性,形成规模经济,节省产品生产和流通的成本,从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1.减少交易数量,实现规模经济。 经济学家科斯在其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了交易成本的范畴,直接目的就是界定企业存在的必要性,即:如果没有企业制度,每个要素所有者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那么市场交易的数量非常大,交易磨擦将极为剧烈,解决交易磨擦必须支付极高的交易费用。然而,企业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可以用内部交易替代一定的外部交易。在企业制度下,把若干要素所有者组织为企业,以企业为单位进入市场,从而减少市场交易的数目,减轻交易磨擦,降低交易费用。这一论述对我国农产品市场同样适合。一般而言,农业企业的每次交易规模往往较大,相当于若干农民们若干次交易的总和,如果能将这些农民以契约的方式内化到企业内部,通过企业进行交易,就可以极大地减少交易数量,并有可能产生规模经济,使每个农民每笔交易的交易成本下降。这对整个经济而言,实现了资源的更优配置。同时,企业内部的农民之间,不必就某种生产所共同需要的某项专用性资产(如某项技术)而签订一系列的契约,这既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又有利于技术的推广。
2.控制机会主义行为,形成有效激励。在市场中,农户作为经济人,其做出的行为属于市场反应;而在企业组织中,农户更多的是作为组织中的人、社会人、文化人,其做出的行为属于组织反应。作为经济人,出于利己的动机,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概率较大,而一旦农户归属于某个农业企业,企业就可以运用它所拥有的合法权力和组织权威抑制个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且企业内部往往比市场有更加形式多样的奖惩手段和激励手段,从而能够有效地激发农民员工的忠诚、实干、献身和利他主义精神,相互合作和相互礼让,形成内在的凝聚力,共同开发、生产农产品,并共同努力提高他们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一般认为,相对市场而言,企业组织内部完成同样的控制和激励,只需要较少的费用,而且交易越复杂,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越大,企业越有可能采用多种激励手段,组织内部的激励费用也就有可能更低。
3.降低不确定性,合理组织生产。作为农业企业领导者——企业家, 是那些有着丰富的知识、特殊的管理才能、能够甄别信息并做出正确判断的人。他们相对于我国绝大多数的普通农民而言,更能运用自己的高超智慧,支付较少的成本,使“不确定”变得“确定”。同时,企业家所组建的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逐步实行了功能分化,并形成了特定的内在结构,这有助于提高组织内部信息传递效率,降低信息获得费用。而且,信息可以在企业内部得到优化,这必然有助于农户减少对市场认识的盲目性。另外,企业内部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有利于达成默契,使信息传递更为顺畅,降低信息费用。如:在上下级之间,有时只需一个微小的动作,就可以传递微妙的信息。一旦企业家根据信息将不确定性转变为确定性,并及时做出反应,组织农户们进行生产,就能够极大地增加获利的可能性。
三、我国实施农业企业化经营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农业企业化是在建立农业企业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 以农业资源开发为基础,把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优化资源组合,解决农业生产分散化和非组织化,提高农业生产力的一种市场化途径。它是对传统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业的第二次变革。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两种农业企业化经营方式。一是“公司+农民”模式,二是农民合作组织模式,这两种模式都是企业化经营的勇敢尝试,但都是极为松散、低级的农业企业组织形式。我们必须要解决企业化过程中出现的不利情况和问题,进一步探索更加成熟的企业化道路。特别是在如何真正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方面,我们必须重视实现公平的利益分配、支持企业融资以及发挥农户自主性等问题,为农业企业化发展提供内生性动力。
1.利益分配问题。企业是为了获利而产生的,农业企业化可以节约交易费用, 扩大协作程度,提高专业化水平。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农业企业首先是利益主体,企业家的行为必然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因此,不可能指望农业企业(公司)“发扬风格,让利于民”,广大的农民要参与企业(组织)利润的分配,必须具有与企业(公司)讨价还价的能力。究竟通过什么样的企业组织形式,能够使农民有足够的讨价还价的能力,并建立健全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风险保障机制)是我国实施农业企业化经营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农户分散,数量多,而联系市场的公司、企业相对少,企业与农户的联系相对松散,在这种条件下,相当部分农户往往是以接受“企业”“公司”的前提而加入合作组织的(松散的企业组织形式),使公司具有更大的支配地位,在利益分配方面,农户处于弱势地位,农民的利益很难得到保证,这不利于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能有效抑制农户的小农意识和机会主义行为,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不利。
2.农户自主性问题。企业内部产权结构安排是以平等的契约为纽带而设立的, 企业的短期资本(劳动力)只有自愿服从长期资本(生产资料资本)的指挥、监督和调节,才有可能产生现代企业组织的高效率。这要求在推进企业化过程中,要努力提高企业诚信度,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和利益,建立公正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以发挥农户的自主性。农户是具有充分理性的市场主体,他们愿不愿意参加企业、愿意参加什么样的企业组织,是他们作为当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他们自己能够做出正确的选择。农户自主性的提高能极大的调动他们的主动参与企业热情,减少缔约过程中的磨擦,畅通企业和农户的信息渠道,在整体上节约了生产和交易的成本,提升农业企业的经营水平和赢利能力。
3.企业融资问题。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企业融资规模, 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规模经济,降低单位商品的生产和交易成本。如果没有发达的融资市场,农业企业根本不可能扩大再生产,甚至连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农业是高风险行业,企业化经营尚处初级阶段,企业实力普遍不强,农村金融市场还十分稚嫩,农业企业融资困难。因此,农业企业在积极拓宽自筹经费渠道的同时,国家也应加大对农业企业的经费支持力度,建立对农业企业的经费支持和补贴制度,并保证经费能够随着农业企业的发展不断增加。当然,制度的设计应符合国际惯例,制度的执行应公开、透明,从而为农业企业造就一个宽松、公平、自由的经营环境。
总之,农业企业化经营是我国农业市场化发展的客观必然趋势, 是专业化分工的制度演进的必然选择,它符合效率原则,最能节省交易费用。虽然我国的农业企业化经营尚处于初级阶段,仍有不少问题尚待解决,但我们相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农业企业化经营会逐步迈上正轨,农业生产力水平会更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