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与机制:社会抵抗犯罪路径的考察&以两个案例为例分析_法律论文

逻辑与机制:社会抵抗犯罪路径的考察&以两个案例为例分析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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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抗争与社会抗拒的一般认识

“抗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

抵抗;斗争”。作为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视野中的社会抗争概念主要是外来的,从理论渊源来看,社会抗争研究缘起于对革命、造反和社会运动的研究,国内使用的社会抗争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西方社会冲突、社会运动、集体行动以及抗争政治等“家族相似性”概念的借鉴、移植和本土化再造。到目前为止,对社会抗争进行“名”的考察的学者很少,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孙培军博士,他认为:从字面看来,“社会抗争”可以拆解为三个要素:“社会”、“抗”、“争”,将其放到“政治的维度”考察,具体地讲:“社会”道出了这是来源于与国家相对应的场域中的一种集体行动,“抗”涉及行为的客体,“争”指涉这一行为的目标和方向①。沿着孙培军的思路,笔者认为,社会抗争中的“社会”意为社会性,即参与主体具有群体属性或者组织属性,主要是对参与主体数量的界定,在我国当下,基本可以把社会抗争理解为“群体性”抗争。“抗”是手段,途径通常是制度化低或非制度化,行动方式存在着一个有节制的到逾越界限的连续谱。“争”是指向、是目的,多为利益之争,源于利益表达、整合、实现等环节的不畅或不满,属于“利益博弈”。

“抗拒”在《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中的解释都是“抵抗和拒绝”。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抗拒”,最早由清华大学教授孙立平先生提出②,但他对这一概念并没有做过多的阐述。笔者认为,社会抗拒可以在对社会的抗拒和社会性的抗拒两个层面理解。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针对社会制度不恰当安排而进行抗拒的行为相当突出,孙立平教授正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社会抗拒一词。另外,从孙立平教授把社会抗拒分为小规模的常规性的社会抗拒、局部性的社会抗拒和全社会规模的社会抗拒三类来看,社会抗拒应理解为对社会的抗拒。如果运用孙培军的分析方法,“社会抗拒”也可以拆解为三个要素:“社会”、“抗”、“拒”。其中,“社会”应理解为社会制度,是“抗拒”的行为对象,“抗”是手段,“拒”是目的,“抗”是为了表达对社会制度安排的“拒”(即排斥、对立、不合作),而“拒”不再是利益博弈,更多地反映出对某种信念、某种价值的追求。对社会制度的抗拒既可能是个体进行的,又可以是普通群体或者社会组织进行的;既可能采用暴力手段,又可能是非暴力不合作手段。因此,理论上可以把社会抗拒分为个体非暴力社会抗拒、个体暴力社会抗拒、群体非暴力社会抗拒以及群体暴力社会抗拒四类。本文研究的对象是个体以刑事犯罪为手段实施的社会抗拒(为了表述方便,下文中把这种社会抗拒行为称为刑事社会抗拒),它是一种典型的个体暴力社会抗拒,是个人利益或者生存状态受到长期而持续增压的“制度性打压”被逼到绝望边缘的社会个体,借刑事犯罪为手段实施的“毁灭性的最后一击”,以表达对社会制度安排的抵制与拒绝③。新近几年,以2010年3月福建南平郑民生事件和2011年5月江西抚州钱明奇事件为典型的刑事社会抗拒事件频繁发生,可能成为社会抗拒的新动向,成为中国社会风险的新信号。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社会抗争属于李连江和欧博文所提出的“依法抗争”④范畴,社会抗拒具有于建嵘所谓的“以法抗争”⑤属性,准确地说,应当是“以法抗拒”,即以追求某种所谓的“法情感、法价值或者含混的政治信仰”为目的而抗拒现有社会制度安排。从科塞的有关现实性冲突和非现实性冲突理论看⑥,社会抗争基本属于现实性冲突,而社会抗拒完全属于非现实性冲突。社会抗争作为社会发展运动中的一种行为活动,对社会建构具有正功能和负功能。社会抗争的正功能集中在社会抗争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上。蒂利认为抗争对体制及其民主化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认为民主运转起来的一个特定要素就是社会抗争,民主政治的历史就是抗争政治的历史⑦。我国学者也指出,社会抗争是弥补制度化途径不足,寻求途径以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解压阀和缓冲器,对国家的民主和善治程度都有提高⑧。但是,由于社会抗争一般具有对抗性、非制度化乃至违法性等特征,对秩序和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破坏作用。总体而言,社会抗争是一种体制内的合作与竞争,对社会建构主要体现为正价值。而社会抗拒是对社会制度的抵制、排斥、拒绝,是行为者对自己所谓“价值”、“信仰”的痴狂迷思,是一种扭曲的社会表达,其手段常常为对“替代社会”施以暴力,主要表现为破坏和毁灭作用,就行为本身而言,仅仅具有负功能。

二、本文分析样本——钱明奇事件和胡文海事件始末

(一)钱明奇事件始末

2011年5月26日9时18分至9时45分,江西抚州市检察院、抚州市临川区行政中心、临川区药监局旁边的马路先后发生三起爆炸。爆炸案共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死亡者中,1人为当场死亡,1人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还有1名伤者于26日晚抢救无效不治身亡。经警方现场勘查和鉴定,确定当场死亡者为钱明奇。钱明奇生于1959年,系临川区居民,无固定职业。钱明奇实施爆炸的主要原因是其认为自己合法新建的楼房被非法拆除,给其造成巨额损失,十年诉求未果。1995年,钱明奇面临第一次拆迁,当时房子被拆除后,在抚州市一个叫苗圃的地方给了他两间商铺,他在两间商铺上盖起5层楼(总面积近700平方米)并花了很大心思进行装修。2002年,再次遇上了京福高速公路临川段征地拆迁,当时给出的补偿价格仅为360元左右一平方米,而钱明奇的房子连带装修的成本约在50万元以上。为抵制拆除,钱明奇在整栋楼上贴满拒绝拆除的标语,但房子还是被强制拆除。为鸣不平,包括钱明奇在内的8户邻居走上了信访之路,从区政府到市政府,他们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钱明奇等8位拆迁户认为,临川区未依法给予安置补偿,于是开始进行诉讼,其诉求被区法院和市中院两次驳回,依法申请再审,依然驳回。他们开始进京信访。多次上访后,临川区政府2010年9月与他们进行了协商,提出了一套补偿意见,包括原来房屋各个部分的补偿标准和利息。8户中,钱明奇和另一户不同意这个办法,其余6户经过长期上访,心力交悴,决定签字同意,政府分别谈判,8人瓦解。2011年4月左右,政府答应给他一块地作为安置,但给的是宅基地,属集体土地性质,而他认为自己被征用的是国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所以要求补偿国有土地,因此拒绝了政府给的条件。十年来,为了实现自己的诉求,钱明奇自学了电脑和法律。2006年,两次败诉后,钱明奇偶尔在网上发帖投诉。2010年下半年,钱明奇先后在天涯、新浪和人民网注册了实名微博,发的帖子逐渐增多。他通过微博传播自己的遭遇,希望获得关注,但无人理会。就在爆炸案发生前一天,钱明奇还最后登录了自己的微博并写道:我不想做第二个钱云会和徐武,但我想用实际行动为有冤百姓除害,恳求事后为正义转发详情等。

(二)胡文海事件始末

山西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大峪口村农民胡文海,发现以大峪口村支书为首的数人共贪污了500多万元公款。胡文海在拿到村煤矿的账目证据后,征得了该村121名党员、干部以及村民的签名,并进行了长达8个月的举报,从乡里告到省里,然而无论胡文海告到哪里,举报材料最后都被批到两个部门处理,一是乌金山镇纪委,二是榆次区公安局经侦大队,但两部门总是寻找各种借口,就是不作调查。乌金山镇主管纪检的副书记对他叫嚷:“你就是告到中纪委,我崔某某不给你办手续,你也没办法!”而区公安局经侦大队长则以“没有办案经费”搪塞胡文海。胡提出自己可垫支办案经费,该大队长又以“人员也不够”来敷衍。在彻底绝望之后,胡文海终于采取了极端的做法——2001年10月26日晚上,连续枪杀了14人,重伤3人。胡在审判的最后申诉中说:“4年来(胡文海此前还多次进行信访、检举,笔者注),我和村民们多次向有关部门检举反映都石沉大海,一些官老爷给尽了我们冷漠和白眼,我们到哪里去说理?谁又为我们做主呢?我只有以暴制暴了,我只能自己来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了!我不能让这些蛀虫们再欺压人了……我的死能够引起官老爷们的注意,能够查办了那些贪官污吏,我将死而无憾。”

三、社会抗拒刑事路径的基本演进阶段及演进逻辑

从法律角度看,钱明奇事件和胡文海事件“外显的法律性质”十分简单——以极端手段实施的不计后果的暴力犯罪。但犯罪不是他们的真正目的,其真正目的是对社会制度安排的“极端抗争”和表达,是一种典型的刑事社会抗拒。基于某种社会制度的“安排”(与钱明奇事件相关的主要是房屋征收拆迁制度,与胡文海事件相关的主要是我国的官僚体制和利益表达制度),钱明奇和胡文海成了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受损,利益表达机制被堵塞,长期且持续增压的“制度性打压”把他们逼到了绝望的边缘,只好采用“毁灭性的最后一击”表达他们对社会“安排”的抗争。以钱明奇事件和胡文海事件为样本,笔者认为刑事社会抗拒的基本演进阶段是:矛盾→表达→打压→持续表达→持续打压→毁灭性表达。

1.利益矛盾是刑事社会抗拒行为发生的逻辑起点。钱明奇爆炸事件渊源于钱明奇房屋被政府强制拆迁,钱明奇认为补偿标准远远低于修建成本价和房屋市场价,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胡文海事件的诱因是以胡文海为首的部分村民认为集体经济利益被少数人侵犯。

2.弱势方表达。弱势方是指利益矛盾中拥有或者可以动员的社会资源明显较少的一方。表达主要是指社会成员所进行的利益诉求行动。利益矛盾中,利益受损者往往会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表达。此时的表达方式主要是合法方式或者“踩线不越线”方式。由于官僚机器惯有的拖延、推诿,完全停留在制度内的合法表达常常无效果,表达者有时不得不使用“踩线不越线”的技术进行表达,即通过边缘化的越轨给政府带来相当麻烦从而引起政府对表达的重视,同时,表达行动又没有触犯法律的红线,如抗争性聚集、在国家重要场合下跪喊冤、宣称自杀式抗争等。钱明奇分别采用了反映意见(合法方式)和在整栋楼上贴满拒绝拆除的标语(“踩线不越线”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表达,胡文海主要采用联名举报的方式进行表达。

3.强势方⑨打压。在“压力型体制”⑩和安定团结政治话语下,一些政府官员存在宁左勿右、宁紧勿松的稳定思维定势,存在稳定问题泛化、扩大化趋势。为了所谓的“和谐”和“稳定”,基层政府通常会欺上瞒下,对民众的利益表达普遍采用冷漠白眼、威胁吓唬、找茬为难、依“法”治“罪”等方式进行打压。恰如孙立平所说“在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时候,地方政府‘反应过度’是比较普遍的现象”(11)。在利益受损社会成员表达利益诉求时,政府通常表现为动用制度框架内对自己有利的各种资源(包括法律、舆论、社会组织等)进行以捍卫先前行为“合法性”为主要目的的反应。由于政府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加之对资源的选择性利用,所以,制度框架下的政府反应行动往往也会对当事人产生打压效果,我们将这种动用制度资源阻止表达者合理诉求实现的行为模式称为“制度性打压”。制度性打压的结果往往是“将市民‘刁民’化,又把‘刁民’‘暴民’化”(12)。钱明奇案件中,当地政府用冷漠白眼、威胁吓唬、强制拆迁(13)等方式来回应钱明奇的表达。胡文海事件中,相关部门对胡文海等人的检举、信访的主要回应方式是推脱、搪塞。政府官员的行为在经济、尊严、心理等方面对钱明奇和胡文海造成了事实上的打压。

4.持续表达。基层政府的打压行径本来是弱势方选择表达行动时就能料想到的,一般来说,表达方受到初始打压后,往往会有持续表达行动。钱明奇拆迁补偿案件中,8户邻居向区政府维权失败后,开始到市政府信访,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后,于是到区法院和市中院诉讼,其诉求被区法院和市中院两次驳回,却依然申请再审,最后他们还开始了进京信访,仅仅钱明奇进京就不下10次。胡文海到乡里告状失败后,先后到县里、市里、省里告状。他们的这一系列行动可以称为持续表达。

5.持续打压。一而再、再而三的表达受挫,在客观上对表达者造成了持续打压,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表达者的持续表达给自己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二是信访、上访过程中来自一些官员的白眼、嘲讽使其人格尊严和“底线承认”(14)受到威胁;三是挫折不断挑战着表达者承受能力底线而致使其身心俱损。持续打压可能是制度化打压也可能是非制度化打压,但以非制度化打压为主。而非制度化打压又主要表现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式的“制度边缘打压模式”,如政府对审判工作进行暗示,又如进行人格否定和名誉污损,再如限制行动自由等等。钱明奇上访中,官员们用各种理由和借口进行为难、推脱,甚至有官员嘲讽钱明奇“你一直说要炸,几年都没炸”(信访中,钱明奇曾说过如果问题得不得满意解决就要炸政府之类的话)。胡文海事件中,相关部门对胡文海等人的检举、信访给以冷漠、白眼甚至威胁。从现有资料看,对钱明奇和胡文海的持续打压尚不存在特别“蛮横”举动。现实生活中,表达者受到“蛮横”打压现象相当普遍和突出,表达者常常面临着“安全性困境”,即即使表达行动既合乎情理,又严守法规,还是很可能被地方当局视为“刁民”而以“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入狱(15)。调查显示,进京信访群众中,有63.9%的人表示曾因上访被关押或拘留,近半数因害怕地方政府的打击报复不敢回乡,有59.9%的人认为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要与贪官污吏拼个鱼死网破(16)。

6.毁灭性表达。政府的持续打压与表达方的坚执往往形成一场拉锯战,整个过程伴随敌意的累积、强化和扩散,并暗含着以非制度化、非理性的方式释放敌意的风险。由于权力、资源、影响、能力等因素决定了钱明奇们在与政府博弈中存在着明显的力量不对等,而长期以来大量积累的敌意使钱明奇们处于极度紧张状态,释放紧张的需要产生了以犯罪进行表达的想法、决意和行动。钱明奇炸毁具有政府象征意义的办公场所和胡文海杀死所谓的贪官都是释放紧张的表现和结果。

四、刑事社会抗拒的发生机理

利益冲突可能产生也可能不产生不满情绪;而不满可能产生也可能不产生反抗意识;反抗意识是否会导致现实的反抗行为,也取决于其他许多条件。刑事社会抗拒是由现实性冲突转化而来的非现实性冲突,是“敌意”或“紧张”积累达到一定临界点而释放的结果。因此,对刑事社会抗拒发生机理的分析,切入点应是考察“紧张”累积的成因。依据本文的分析样本,结合我国社会现实,笔者认为,与“紧张”累积密切关联的有以下五个因素:

(一)打压

从社会抗拒刑事路径的发展逻辑看,打压是具有决定意义的输入因素,为刑事社会抗拒发生提供了原动力。在“刚性稳定”的状况下,社会管治的方式总是简单化和绝对化,经常把一切民众利益的表达方式当成对社会管治秩序的破坏(17)。群众维权行为和政府维持稳定之间彼此冲撞,这种逻辑悖论导致了事实上对公民信访等正当权利的否定,群众有问题难以通过体制内渠道解决,矛盾被人为压制。挫折——攻击理论认为,人在追求目标的努力之中,遇到挫折后会产生消极的情绪,挫折的积累导致消极情绪的积累,消极情绪积累到自我控制的上限时,就会产生侵犯和攻击性行为,而且挫折越大,攻击的强度越大。革命心理学也告诉人们,越是过分打压,越可能产生拼命抗争心理。在钱明奇事件和胡文海事件中,政府的各种打压行为催生了他们的抗争心理,抗争心理促使他们采取抗争行动(钱明奇的抗争行动主要包括阻止强制拆迁、信访、诉讼、进京上访等,胡文海的抗争行动主要有:向多个部门不断检举、主动提出自己垫支办案经费等),对抗争行动的持续打压进一步强化了抗争心理,使双方产生敌对情感并不断积累双方尤其是被打压方的敌对情绪。可以说,在社会抗拒的刑事路径铺设中,弱势方表达和强势方打压的对立与斗争贯穿始终,整个过程遵循能量守恒定律,打压所输入的能量通过一定方式最终转化为敌对情绪,打压的方式、强度、频率、持续时间等因素决定着敌对情绪的累积速度、强度、总量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抗拒方式的选择、抗拒烈度的强弱。

(二)合法性

“敌对的情绪是否引起冲突行为,部分地取决于权力的不平等,分配是否被认为是合法的。合法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中介变数”(18)。政治社会学家李普塞特认为,合法性就是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行政治制度是社会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任何政治系统,若具有能力形成并维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信念,即具有统治的合法性(19)。从达成权力统治的结果而言,权力的合法性构成公民服从政府治理的心理基础。社会行动的合法性评判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法律的正当性。如果在法律正当性上存在分歧,即便是依法行事,对消解紧张也依然是于事无补。二是行为的合法性,即强调法律应该得到不折不扣的实施。

当下,我国主要的公共决策不是通过利益表达、利益群体博弈形成的,它所依靠的不是多元决策下的社会互动过程,而是权力精英的政治折冲(20)。而“压力型体制下的各级政府追求短期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公平,忽视社会基本规则的建设和维护,从而导致政治合法性的快速流失”(21)。由于长期无法参与有关游戏规则的制定,越来越多的弱势阶层出现了对主流社会的认同危机。同时,“我国现今法律适用面临着法律的表层机制和深层机制不一致的难题,规避法律、暗箱操作等行为比较严重,法律所自我宣示的或社会公开赋予的目标,与法律、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形有较大出入”(22)。如果社会运行在众多方面都背离合法性,这必然会促成人们心理层面的紧张累积。从本文的考察样本看,钱明奇没有社会地位,没有财富,甚至没有家庭(23),胡文海作为普通农民,自身资本和社会资源都十分有限,他们没有制定规则的资格和操作规则的能力,屡次“依法抗争”失败后,他们在内心产生了自己难以述明的否定合法性的情感和认知。正是基于对法律正当性的质疑和对基层政府规避法律的不满和愤恨,钱明奇们、胡文海们才有了持续表达的内在动力。

(三)相对剥夺感

一般认为,相对剥夺感是一种矛盾的心理状态,它是由于人们往往将那些既和自己地位相近,又不完全等同于自己的任何群体作为参照对象,从付出、收获、命运等多方面进行反向比较的结果。如果社会运行中存在大量背离“合法性”的情形,从而造成人们在权力、财富等资源占有上不平等,处于相对劣势一方容易形成比较明显的被剥夺感。格尔在1970年发表的《人为什么造反》一书中,开创性地运用“相对剥夺感”这一概念分析民众的造反行为。他认为,社会的急剧变迁会导致个人实现能力小于个人的期望值,人们会产生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越大,人们造反的可能性就越大,破坏性也越强。”(24)李培林等人的研究也指出,利益变动本身尚不足以导致冲突行为的发生,由利益变动导致的不公平感和对现状的不满才是冲突行为产生的直接根源。社会中不满意程度较高、“相对剥夺感”较强、社会冲突意识较强烈的那部分人,可能并不是常识认为的那些物质生活条件最困苦的人,也不是那些收入低但利益曲线向上的人,而是那些客观生活状况与主观预期差距最大的人,是那些实际利益水平虽然不是最低但利益曲线向下的人。(25)

当前,我国社会利益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日益独立出来,如果人们因利益冲突而产生了强烈的社会不公平感、被剥夺感,就容易造成紧张的进一步累积。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刑事社会抗拒发生与否与被剥夺感的强弱存在紧密关联,一般意义的被剥夺感常常只引起“日常抗争”,强烈的被剥夺感才有可能引发刑事社会抗拒。钱明奇事件中,钱明奇通过对多地拆迁安置标准的比较,认为地方政府所给的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国家拆迁安置标准,对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这种剥夺意味着是对钱明奇前半身心血和积累的财富的剥夺,对其产生了重大影响甚至具有人生转折意义,于是,钱明奇产生了强烈的相对剥夺感。胡文海事件中,胡文海的一系列表达行动以贪污巨额公款是对包括自己在内的老百姓利益的重大剥夺为话语(后期演变为为民除害的正义诉求)。正是在强烈的相对剥夺感支配下,钱明奇们、胡文海们不断抗争,不断积累着内心的敌意,为刑事社会抗拒的发生进一步铺垫条件。

(四)改变被剥夺境遇的可能性

格尔认为,如果这些具有不满想法的人们心中思索减轻这一相对剥夺的希望先是被唤起,后来又无情地被落空,那么,反抗就可能出现(26)。事实上,要使一个社会制度被全体社会成员接受,就必须使这一制度在运转过程中体现基本的社会公正,而社会公正所容纳的差异不能挑战人们可以承载的底线,即一种社会差异状态通过主体努力是有变更的希望的,或者说社会不能阻断了这种变化的可能性。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进入社会转型和社会结构变迁新时期,由于我国社会转型具有“政体连续性背景下的渐进式改革”、“权力连续性背景下的精英形成”、“主导意识形态连续性背景下的‘非正式运作’”等独特性(27),其结果导致断裂社会出现。孙立平指出,由于“社会权利的失衡”(即不同群体在表达和实现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存在的巨大差异),导致贫富差距悬殊、收入分配倒错、贪污腐败泛滥、社会冲突增加、信任结构崩塌、道德底线失守……种种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精神世界的全面失衡与失序,这种权利失衡不断地复制并再生产出巨大的社会不公正与社会的裂痕。在断裂社会所特有的社会运作逻辑——权力决定资源配置作用下,社会的结构性断裂不仅已经存在,而且开始出现分层结构的定型化,阶层之间的社会流动减少,底层群体几乎失去向上流动的机会(28)。

如果孙立平的结论成立的话,在社会结构开始凝固的情形下,弱势群体改变被剥夺境遇的可能性很小,并且在权力决定资源配置的社会运作逻辑的持续作用下,他们将进一步全面弱化。作为弱势群体一员的钱明奇、胡文海,想凭借自己的力量与政府展开博弈以改变被剥夺境遇,数经周折、屡遭失败后,他们意识到改变被剥夺境遇几乎不太可能,长期抗争累积起来的紧张使他们产生了释放敌意的需要。在某种意义上说,改变被剥夺境遇可能性的阻断,意味着累积起来的紧张就可能到了释放的临界点。

(五)行为者边缘化人格

所谓边缘化人格障碍是指人在表面上似乎很正常,但常因人际关系、婚恋矛盾、情绪问题困扰而出现的心理极端异常。边缘化人格特征是指在人格特征方面有与边缘化人格障碍者相似的特征。这类人在内心层面有严重的身份认同紊乱、不能建立稳定的人际关系、情绪极端不稳定、挫折耐受性差、有真实的或想象的被抛弃恐惧、有强烈控制欲望、对他人极端不信任或自己的无价值感等特点(29)。钱明奇的利益诉求长期受挫,共同上访的8人组织瓦解,希望通过微博获得关注但无人理会,这些使他产生想象的被抛弃感和自己无价值感;另外,转型期普遍存在的社会焦虑(30)加剧了钱明奇心理冲突的张力,强化了把挫折变成非理性行为的念想。于是,为了证明自己的存在,他需要一份对周围世界控制的感觉,这种控制的感觉驱使他使尽浑身解数“出人头地”,钱明奇死前写的微博(我不想做第二个钱云会和徐武,但我想用实际行动为有冤百姓除害,恳求事后为正义转发详情等)和他实施的爆炸行为都是边缘化人格的外化。

行为者的边缘化人格特征是社会抗拒刑事路径铺设必备的最后一根“枕木”。其他几个因素只有与表达者的边缘化人格相互作用,才可能衍生出刑事社会抗拒行为。如果表达者不存在边缘化人格特征,打压、合法性缺失、相对剥夺感强化和改变被剥夺境遇可能性的堵塞四者所形成的紧张关系可能会通过其他某种抗争形式予以释放,而绝不是以双重毁灭(自我毁灭和社会毁灭,当然刑事社会抗拒对社会的毁灭只能是一种假想和奢望)为手段的刑事社会抗拒。

在刑事社会抗拒发生过程中,一方面打压尤其是非制度性打压作为敌意的输入因素,损害了合法性,强化了被剥夺感,大大降低了改变被剥夺境遇的可能性,助推了表达者的边缘化人格特征形成;另一方面对合法性的否定、被剥夺感的强化和改变被剥夺境遇可能性的阻断三者共同作用,进一步强化了弱势方的抗争心理和抗争行动,同时也塑造着抗争者的边缘化人格,而抗争行动的持续展开又可能招致更大强度的打击。因此,打压所输入的风险能量与合法性状态、相对剥夺感的强弱、改变被剥夺境遇的可能性和边缘化人格四个因素存在彼此“型塑”关系。

五、余论

当前发生的一系列刑事社会抗拒事件虽然会对社会治理带来一定负面影响,但不能从根本上动摇中国政治统治和社会整体秩序,不会带来政治结构的重大变化,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政府统治的完整性和持续性,只会对局部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但由于当前社会矛盾凸显,个别领域对抗尖锐,在表达机制不畅和合法性流失的背景下,类似事件可能会产生示范效应,成为今后社会抗拒的新趋势和社会风险的新信号。在“压力型”体制下,作为刑事社会抗拒能量输入核心因素的打压主要是源于一些政府官员基于偏误的“和谐”和“稳定”考量而对表达的不当反应。由于长期缺少理性解决冲突的意识形态话语,加之缺乏有效解决冲突的制度化手段,在以高压为特征的权宜性措施推动下,人为地强化了利益抗争的敏感性、对抗性和紧张关系,最终导致正常的利益表达一步步地滑向刑事社会抗拒。因此,通过政府内部管理体制的转变实现错误稳定观念的改变是化解刑事社会抗拒的根本所在,在此前提下,通过利益均衡机制、畅通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民主的公共决策机制、中立第三方介入的利益协调机制、弱势保护的抗衡机制等的建立并协调运转,实现利益表达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利益实现的公正化,才能有效化解刑事社会抗拒行为风险。

注释:

①孙培军:《多学科视角下的社会抗争研究》,载《太平洋学报》2011(2)。

②孙立平:《机制与逻辑:关于中国社会稳定的研究》,载《世纪中国》2007-7-21。

③钟云华:《刑事社会抗拒初探》,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1(6)。

④李连江、欧博文:《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吴国光:《九七效应》,香港: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年版。

⑤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载《社会学研究》2004(2)。

⑥[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4-41页。

⑦[美]查尔斯·蒂利:《社会运动:1768-2004》,胡位钧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版。

⑧孙培军:《当前中国社会抗争研究:基于抗争性质、动因与治理的分析》,载《社会科学》2011(2)。

⑨强势方是指利益矛盾中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社会资源动员能力处于优势的一方,如政府与个人中的政府,企业与员工中的企业,雇主与雇员中的雇主等。为了表达便利,下文中的强势方指政府。

⑩荣敬本等:《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

(11)孙立平:《反思稳定压倒一切》,载《南方周末》2009-3-2。

(12)陈映芳:《贫困群体利益表达渠道调查》,载《战略与管理》2003(6)。

(13)2002年,政府强制拆迁钱明奇房屋的法律依据是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依据该《条例》政府有强制拆迁权。由于政府的强制拆迁权在实施中产生了一系列严重侵权事件而被社会广为病诟,该《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废止,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政府的强制拆迁权。

(14)[德]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5)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载《社会学研究》2007(2)。

(16)于建嵘:《对560名进京上访者的调查》,载《法律与生活》2007(5)。

(17)于建嵘:《从刚性稳定到韧性稳定——关于中国社会秩序的一个分析框架》,载《学习与探索》2009(5)。

(18)[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2页。

(19)[美]李普塞特:《政治人》,张绍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

(20)胡伟:《政府过程》,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4页。

(21)于建嵘:《从刚性稳定到韧性稳定——关于中国社会秩序的一个分析框架》,载《学习与探索》2009(5)。

(22)赵树坤、付子堂:《论“有限度”的法律发展观》,载《求是学刊》2007(5)。

(23)钱明奇的妻子阻止强制拆迁时被工作人员拧打半空,在责怪丈夫无能中于2005年因病含恨而死。

(24)参见赵鼎新:《社会运动讲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25)李培林等:《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当代中国社会矛盾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第262页。

(26)参见赵鼎新:《社会运动讲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27)郭于华:《转型社会学的新议程》,载《社会学研究》2006(6)。

(28)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孙立平:《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29)林万贯:《精神分析视野下的边缘性人格障碍》,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30)聂北茵:《访中央党校教授吴忠民,透视社会焦虑症》,载《中国青年报》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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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与机制:社会抵抗犯罪路径的考察&以两个案例为例分析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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