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对保险业的影响及治理措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业论文,不对称论文,措施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保险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可能如愿获得足够的信息,这种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笔者将就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表现、成因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简要分析,以探讨应对之策。
一、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表现
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是双向的,对于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存在。
(一)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信息不对称
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的风险状态,保险双方存在信息差别是难以避免的。尤其是在保险定价中,保险人通常使用分类计算法厘定保单价格,这种方法尽管简便,但却不能区别具有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标的,从而也就不能确定适合于投保人的保费水平,其最终结果是高风险类型消费者把低风险类型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即所谓的逆向选择问题。另外,由于保险人不了解投保人的真实情况,投保人风险意识降低,甚至诈保、骗保,这往往使保险公司因为居高不下的赔付率而陷入困境。
(二)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信息不对称
中国的保险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保险公司层出不穷,保险商品复杂多变,保险服务参差不齐,而人们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因此,在保险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下,投保人很难对保险公司的财务实力、资信等级、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和发展前景作出正确的评价。同时,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之绝大多数保单条款在表述上所含专业词汇过多,或晦涩难懂,或模糊不清,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而且赔付时一般由保险公司解释赔付的条件和拒赔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抗辩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制定、履行、赔付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存在保险人利用其掌握的优势信息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
二、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
(一)保险商品的“非信息本源性”导致信息不对称
这里的非信息本源性主要源于保险商品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是指保险商品本身没有使用价值,客户在投保时不像购买一般的消费品那样可以通过现场观察、比较就可以以较充分的信息进行消费选择。投保人所接触的非信息源的特性,客观上就决定了保险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信息披露的成本导致保险公司不情愿披露信息
对于信息披露主体而言,要完成信息披露会存在直接或隐含的成本。直接成本如保险公司要完成信息披露,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对相关的经营财务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寻找信息发布渠道等。隐含成本主要指信息披露的结果可能引起公司经营情况及商业秘密的泄露。此外,对于保险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来说信息披露还会导致“灰色收益”丧失。由于上述成本的存在,保险公司就不情愿进行信息披露,从而导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三)高昂的信息搜索成本与投保人的有限理性造成信息不对称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客户获取保险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信息量也越来越大,但同时信息中的“噪声”也越多,对客户处理信息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一般的投保者来说,由于受知识、能力及时间的限制,在这些纷杂的信息中难以提炼出有效的信息。
三、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可能产生的后果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市场的信息无法有效地引导客户投保决策,从而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保险公司的赔偿概率如超过公司根据大数法则统计的总体损失发生概率,则会严重动摇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具体来说,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会产生以下几种低效率的市场行为。
(一)妨碍保险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信息是影响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因素,信息结构的不对称使处于不同信息地位的供求双方的风险和收益结构失衡。由于缺乏保险基本知识,面临风险的个体特别是规模较小的经济实体和个人对自身风险的认识不足,将慎重对待投保或持两可、观望态度甚至敬而远之,使潜在客户转化为现实客户的可能性变小,从而影响保险公司业务的开展。
(二)“逆向选择”,即次品驱逐良品的现象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客户无法确定哪家保险公司服务更好、实力更雄厚,客户在作出投保决策时,往往只能根据整个市场所有保险企业的平均服务和经营管理水平来决定其愿意投保的项目。这种客户的“折中”行为就会抑制那些高于平均服务水平的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率和服务管理水平的积极性,而鼓励客户向低水平企业流动。这种逆向选择行为的结果就会导致市场出现阿克勒夫所说的“柠檬市场”,最终会导致市场的低效率甚至是市场的崩溃。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投保标的风险方面信息不对称,面对保险市场上众多风险程度不同的保险标的,当保险公司不能观察到单个标的风险或确定标的风险成本太高时,保险公司只能根据保险标的平均风险状况来决定保险费率,这样一来,低风险保险对象由于保险成本高于预期水平而退出保险市场,那些愿意支付高费率的保险对象都是高风险标的,这时保险公司面临的平均风险水平就会提高。保险公司在认识到这一点之后,会提高保险费率或退出该保险市场。
(三)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保险市场还会产生“道德风险”
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教授认为,人类社会交换形式的变化及协作的产生是产生道德风险的必要条件。产生道德风险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人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和机会主义倾向(opportunism)。正如阿罗所说的,人们的行为是有意识地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机会主义倾向是指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会采取非常微妙和隐蔽的手段。虽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人在所有的时间或场合都会以机会主义方式行事,但不排除某些人在某些时间和场合会采用这种方式行事。因此,以欺诈手段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是基本的人性之一。当然,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是以人的有限理性为前提的,如果人具有完全理性,能够洞察现在和将来,机会主义行为将无从得逞。因此,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动机问题,从根本上讲,产生道德风险的行为只不过是人们攫取其利益的动机选择。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可能如愿获得足够的信息,这种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
(四)保险需求得不到满足
传统的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是为遭受灾害者提供补偿,使其能够度过灾害、恢复生产、维持生活并保证一定的生活质量,现代保险产品在原有功能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投资功能。若保险消费者参加保险,则保险的两大功能就能得到顺利实现。但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投保时徘徊不前,犹豫不决,最后可能作出少投保甚至不投保的决策。当遭受灾害打击时,消费者就不能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和经济赔偿,当然更无法获得资金增值的利益。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全社会保险需求就无法得到满足,保险的功能也得不到发挥。
(五)增加交易费用,减少保险业的经营利润
交易费用是指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交易过程所产生的费用。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使内部化的外部收益趋小,导致交易费用不合理增大,并呈上升趋势。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使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率成为一大难题,同时也增加了保险人承保、理赔时的调查取证费用。虽然保险合同有最大诚信原则的约束,但这不足以规避投保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产生。投保人为了以最少的保费获得保险人最大的保险保障,会尽量隐瞒或回避危险事实和实质,从而迫使保险人不得不加大调查取证的力度,增加调查取证的费用,降低其利润。可见,信息不对称不仅会抑制保险需求,而且还会导致保险业经营利润的减少。
(六)影响保险业的发展
在现代社会,需求越来越成为刺激供给的重要因素之一,也就是说,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产业的发展状况,保险业也不例外。各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历程表明,保险需求越大,保险业的发展也就越快,这是因为:(1)大数法则证明,保险单位越多,保险损失的概率也就越稳定,保险业的发展也就越能走上正轨;(2)保险费越多,保险人越能积累保险资金,也就越有能力提供风险保障。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结果是保险需求者较少或不去投保,其对保险业的发展所起的羁绊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说,信息不对称是限制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促进保险业发展的对策
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永恒的,我们不可能彻底消除不对称信息对保险业的影响,但可以采取措施尽量抑制和减轻这些不良影响,使中国保险市场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从而尽快地适应世界市场竞争的需要。
(一)督促保险企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需求者披露有关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条款的详尽信息(尤其是新型寿险产品)。同时保险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保险行业内部信息的公开,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包括代理人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库,以利于社会查询。披露的方式可以是:(1)建立公开的信息载体,如报纸、网站等,由监管部门发布行业内部的一些信息;(2)建立规章制度,引导保险企业定期通过媒体披露企业的动态;(3)建立完善的评级制度,促进设立评级机构,对保险企业的资产规模、财务稳健性、经营管理和信用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对外公布。
(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人的监督管理
这种监管体现在许多方面。(1)从保险条款方面进行监管。保险公司一般是保险条款的制定者和颁布者,因此其倾向于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这就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对保险条款进行监管,使保险条款尽量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如中国目前人身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人的不可抗辩权规定过窄,因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不利。保险监管部门应对这样的保险条款进行完善、充实、修正,使其更好地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2)从财务方面进行监管。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影响着保险业的发展,更影响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个体消费者受知识、时间、财力等因素所限,不可能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全面、透彻的了解,这就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掌握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定期向社会披露,从而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增强信息的透明度。
(三)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保险技术
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市场无不善于总结和发展新技术,其条款设计、费率厘订、展业方式及理赔规范等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成熟的保险技术不仅能够对风险进行精确的分类和测算,设计不同类型的合同,将不同风险的投保人区分开,从而规避投保人的逆向选择;而且还可以通过条款约定等形式对投保人投保后的行为加以限制和激励,从而预防和控制道德风险,减少投保人的欺诈行为。另外,西方发达国家低承保利润的运营策略也是成功控制逆向选择的法宝之一,值得借鉴。
(四)加快中介市场的发展
保险知识和技术处于相对垄断地位,社会公众对其了解和学习不深不透,而专业人士则掌握得系统和全面。要减少以至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消极影响,就必须想办法消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知识方面的差距,而保险中介作为联系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纽带,正是合适的角色。从一定程度上讲,保险中介是保险知识的拥有者和卖家,其身份易于为保险合同双方所接受。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国保险中介体系既不健全,又不规范,误导销售、高手续费、高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保险公司固然对其爱恨交加,投保人也是毁誉参半。只有保险中介的充分和规范发展,保险市场才能进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五)整顿保险市场秩序,有效配置保险资源
1.完善保险立法。(1)在总结《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实践经验、遵循WTO规则与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制定全国性的、专门针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管理规章和实施细则,内容包括设立条件、资本金、业务范围、保险费率、保险条款、保险准备金、再保险、最低偿付能力、保险投资、报表制度、精算制度和处罚细则。(2)制定保险法的相关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包括:偿付能力额度管理规定、再保险管理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实施细则、保险违规处罚决定、保险评估准则和保险财务公开办法等。
2.加强政府监管。(1)加强保监会机构、人员、设备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保险监管执法队伍。(2)在中国保险业不发达、保险监管制度尚不健全的条件下,确定保监会当前监管目标为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随着中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和保险监管制度的逐步完善,应逐渐把监管目标集中到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另外,由于中国市场体系不完善,现阶段仍应采取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模式,促进各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为适应经济全球化、保险国际化的趋势和保险业自身发展的需要,银行、证券、保险的混业经营与集中监管趋势日益明显,中国保监会应加强国际监管的研究与合作,建立国际保险监管支持体系,同时,应加强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的交流与合作,在条件成熟后,最终过度到集中监管模式。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在目前及今后的一段时间,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不可能彻底解决,并且由于风险多样化的出现,不对称信息对保险市场的影响方式将日趋复杂。因此,要实现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应进一步研究不对称信息对保险市场的影响,研究保险市场有关各方在长期或短期的不对称信息状态下的行为规律,揭示非对称保险市场的内在特征,为保险人的保险经营活动提供决策依据,保证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