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组合论文,日本论文,制度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日本农协的发展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以1900年日本政府颁发的《产业组合法》为标志,该法旨在帮助中小生产者通过互助合作提高生产能力;(2)以1943年颁发的《农业团地法》为标志,其目的在于建立农会组织,动员人力物资适应战争需要;(3)以1947年颁发的《农业协同组合法》为标志,目的在于保护土地改革成果,防止农民再次两极分化,组织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全国99%以上的农家都参加了农协组织。经过近百年的实践,日本农协在组织结构、事业运营、管理机制等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个稳定的体系。
一、农协组织的主要事业
农协比一般企业有两个优势:一是农协的组合员都是农协的利用者。所以农协有一批固定的客户。二是农协在全国范围内有一个金字塔式的组织系统。农协的事业有12种:(1)信用事业——农业生产、生活资金的贷款以及接受存款。(2)购买事业——生产资料、生活用品的购买。(3)利用事业——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公共设施建设和利用。(4)农业生产事业——农用地建设、改良、水利设施、农业生产的共同化,生产效率的提高。(5)贩卖事业——农产品的贩卖、储藏、运输。(6)加工事业——农副产品的加工。(7)保险事业——生命、火灾、汽车建筑物的保险。(8)后生事业——医院、诊疗所的设置。(9)指导事业——提高农业技术、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生活文化的改善。(10)受托事业——接受会员的委托从事某些农业作业。(11)农地信托事业——农地等的信托。(12)住宅地供给事业——接受转用农地的委托进行买卖。这些事业以四种方式组织运营。
1.指导业务 农协系统的指导业务主要是在单位农协进行的,都道府县中央会和全国中央会分别设立营农指导系(科),负责指导单位农协的工作。指导业务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营农指导,一个是生活指导。营农指导主要的是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的推广。在综合农协内每一个部会中都有若干个营农指导员。近几年营农指导逐渐把重点放在税务指导、资产管理指导方面。生活指导主要是对组合员的生活习惯、饮食结构、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进行指导。为了和生活指导相匹配,农协还普遍设有理发美容室、红白喜事服务部、托儿所、读书馆等设施。
2.经济业务 农协的经济业务是组织农家进行联合贩卖和联合购买活动,农协汇合组合员的出售和购买能力,形成大批量的买卖,从而增强分散农家的市场竞争能力。
(1)贩卖业务 贩卖业务即农家的联合销售活动。贩卖业务的特点在于客户不像购买事业那样稳定,所以农协的对策是:大量集中货源,有计划、成批量上市,强化农协在农产品市场的发言权,争取有利价格,阻止商人谋求不当的利润。农协通过引进种子、种苗、筛选分级、加工包装、配载运送等服务,指导组合员争取农产品的品质统一。这样不仅使会员的产品顺利销售,而且使农畜产品增加了附加价值。
(2)购买业务 购买业务就是通过农协共同购入农业生产和生活所必须的物资,然后供给各会员。购买业务按以下程序进行:单位农协汇总会员的定货单以后,向都道府县的经济联合会订货,然后都道府县经济联合会向全国农协联合会订货。全国农协联合会以大量订货单为背景,和各厂家进行价格交涉,以低价购入商品。农协以批量送货的方式把货物送给联合会、单位农协,单位农协负责送货到农户。
为适应贩卖、购买业务的需要,农协还普遍设有仓库、加工厂、加油站、选果厂。有的还投资兴建配合肥料厂、配合饲料厂、日光温室器材厂、食品加工厂,有的还和别的企业合资兴办实业。
3.信用业务 农协的信用业务以接受组合员的存款和向组合员提供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贷款为主,同时也依法进行贴现票据、担保、外汇兑换等业务。信用业务使难以从一般银行获得贷款的农户,能以较低的利息相互融资,达到发展生产、提高收入的目的。因为农协发放的贷款是来自组合员的存款,这就有效地防止了农业资金的外流。
农协的存款业务分为银行存款、普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定期积金五种。前三种又可叫活期存款。1993年以后,农协的业务又增加了兑换外汇业务。
4.共济业务 共济事业是会员互助合作应付不测事件的活动。农协的共济事业是逐步发展起来的,开始在北海道等地出现,1951年设立全国共济联合会。农协的共济事业包括生命保险和损害保险。其中有养老保险、儿童保险、退休保险、终身保险,伤残保险、建筑物保险、火灾保险、汽车保险、自己赔偿责任保险等20多种。凡是组合员生活环境中的各种危险都可以得到保险和保障;通过共济事业筹集的资金,农协融资于农业及地域社会的发展。资金除了用于组合员的生活和扩大再生产以外,还用于建设农业水利设施、选果设施、医院等公共设施,也可贷给一般企业,共济事业还从事防备危险、救灾、事故的善后处理。
二、日本农协面临的困难及对策
1.农产品市场受到国外农产品的冲击 近几年来,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迫于国际压力,日本国政府已放开部分大米、柑桔、牛肉等农产品市场。国外价格低廉的农产品给日本农产品以强烈的冲击。按照日本政府跟关贸总协议组织达成的协议,到2000年,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将减少25%,并且全面开放农产品市场,一直靠政府补贴支撑的日本农业将面临严峻考验,农协组织也相应遇到挑战。
2.农业小规模、兼业化、高龄化、后继无人的现象日趋严重 在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兼业农户占农户总数的83%。目前日本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中,60岁以上的老人及妇女人数超过60%。农村青年不愿从事农业生产,大量流入城市,农业面临劳动力老龄化,后继无人的困难。为此,农协提出如下对策:促使国家尽快制定出对农业生产有利的有关食物、农业、农村的基本法,利用法律保护农业和农协事业;利用各种渠道,在国民中广泛宣传农协的主张,唤起国民对农业生产的重视;通过农协自身的改革,提高效率、大力培养、鼓励青年人从事农业生产等。
三、农协制度成功的基本经验
1.以法治农,国家把农协制度作为发展农业的组织措施 二战以后,日本根据新颁布的《日本宪法》,制定了《农地法》、《农地利用增进法》、《农地改良法》、《农业改良助长法》、《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渔业资金融通法》、《农业渔业组合重新整备法》等一系列农业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在条款和解释上互相衔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保护农业、保护农业资源、支持农协组织、保护农民利益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农业协同组合法》对农协组织的名称、目标、法人资格、课税特例、事业内容、章程的要点,以及政府对农协组织的登记管理办法都作了明确详尽的规定。使农协的一切活动都有可靠的法律依据。
2.行政执法,政府支持和保证农协制度贯彻执行 《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农协成立时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还必须每年向行政厅报告运营情况。日本政府在农林水产厅,地方政府在农林水产局均设立了“农业协同组合科”,专门从事对农协的行政管理和指导。政府责成主管农协的行政厅审批支持农业的补助资金;审查免税文件,起草有关农协法律政策,使农协始终处于国家的保护和监督之中。农协如果违反法律或超越各自的章程行事,政府要追究农协理事的法律责任。为了确保农业的发展和农协组织的有效运行,国家政府每年拨款10亿日元补贴农协中央会,各都道府县的农协中央会也从当地政府得到补贴。国家和地方政府还设立了政府的农业改良普及体系和农业灾害共济体系,这两个体系作为政府的机构工作,通过市、町、村政府和农协有机配合,为农协运营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3.兴办实业,以服务满足组合员的迫切需要 农协是为农户服务的经济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户就是农协各种事业的客户,农协的选果场、拖拉机和汽车修理厂、加油站、稻谷烘干设施、碾米厂和仓库、配合饲料厂、肥料加工厂、小鸡孵化设施、牛奶包装设施、育秧设施,以及生活用品配送设施都是为农户而设立的。正是这些设施和服务把一个一个分散的农家生产引入了专业化、社会化的轨道。提高了农家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4.民主管理,确保组合员的主人公地位 日本每一个综合农协、每一个联合会、甚至于农协中的一个部会都有一套章程、规约、规程,这些制度和规定的核心都是确保组合员的主体地位和经济利益的。农协的组合员分为正组合员和准组合员,正组合员是农协的出资者,是农协的主人。正组合员独立行使个人的表决权。组合员独立发表自己的看法,通过表决,形成组合员的统一意志。所以农协是一种有凝聚力的组织。
5.独立核算,严格财务管理和监督 作为经营实体,每个农协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为了防止各种不法行为,农协中央会制定了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同时,农协的财务还受到三个层次的监督和审计。一是理事会,监事会对农协内部财务活动的监督和审计。二是各级中央会对各综合农协及联合会的监督审计。三是农林水产省对农协系统每年一次的监督和审计。
6.重视教育,用协同共济精神培养农协人才 日本农协建立有自己完整的教育体系,全国中央会办有农协中央学院、各地方办有41所农协大学校及各种研修中心。教育内容分两部分:一是互助合作的基本道理和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二是农协内部各专业工作的技能。农协教育的对象有四种:一是对役员,重点是新任理事、监事,提高他们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利用现代化管理设备的能力。二是对职员,通过提高职员的业务素质来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增强农协的竞争力。三是对组合员,使组合员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农协的各种事业,更好地利用农协。四是对农协区域附近的居民和青少年的教育,欢迎大家支持和参加农协的活动。这样就保证了农协有一批精明能干的事业骨干,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 1994年8月15至10月9日随国家科委组织的农业协同组合制度考察团赴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