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后中国社会的宗族伦理_犹太教论文

宋代后中国社会的宗族伦理_犹太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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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在中国伦理发展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伦理从思想走向社会、走向实践的时代,儒家伦理终于实现了大众化或普遍化。

一、以宗族为平台

我们知道,亚伯拉罕伦理传统是通过宗教来实现的,宗教为伦理生活提供了一个平台。这个平台担保了伦理的实施,犹太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均是按照这样一个平台来展开其伦理生活的。具体而言,它通过教会、教区、教堂将人们召唤和聚拢在一起,由此形成一个共同的集体。这个共同的集体是十分重要的,它是一道栅栏,将其成员如同羊群一样围或圈在一起,而后有“教养”亦即过伦理生活的可能。与亚伯拉罕伦理系统的宗教平台相比较,中国社会的伦理并不是以宗教为平台。那么中国社会的伦理是以什么为平台呢?宋以后的中国社会提供了最为典型的样式,它是以宗族为平台。

宋以后中国基层社会的特点或组织形式是普遍的聚族而居。按照徐扬杰的说法,所谓聚族而居是指:已经分裂或派生成个体小家庭的同一男性祖先的子孙,世代相聚在一起,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并受一整套规范制约的社会组织[1] (P309)。这样一种基层社会组织在宋代以后遍布全国各地,如浙江临安地区,农民安土重迁,一个家族至几十代都聚居在一起,从不远徙他乡;江苏苏州地区,兄弟分家后都围绕祖宗的庐墓居住,故一村中同宗同族者至数十家或数百家;安徽宁国地区,城乡都聚族而居,族丁大多成百上千,盛者至万余[1] (P310,311)。在这种聚族而居的过程中,甚至还造就了不少累世同居于一所房宅之内的大家族,如德安陈氏,全家人口有数千之众;又如青阳方氏,仅居室即有六百间之多[1] (P310,311)。这样一种基层社会和组织是通过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度维系起来的,换言之,其是一种建立在宗法制度之上的家族或宗族形式[1] (P310,311)。因此,在这里,宗法制度是其核心。宗法制度在中国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商周王室的宗法制度,第二个时期可视作是汉唐贵族的宗法制度,而自宋代始,中国社会的宗法制度步入了第三个时期,即形成了十分典型的平民宗法制度。就商周特别是周代王室的宗法制度而言,其内容主要体现为:在宗族内部家族之间用于区分或明晰枝干流脉的大小宗制度、在宗族或家族内部权利继承和地位确立方面的嫡长制度、与宗族或家族绵延相关的祭祀制度等。在这方面,宋以后的平民型宗法制度基本相同。不过,宋以后的平民型宗法制度还发展出或建立起如下制度:用于记录宗族或家族延续和繁衍脉络关系的族谱或谱牒制度、作为收族续宗经济基础的族产制度、作为负责子弟教养和英才深造的族学制度,以及用于明辨礼仪和约束行为的家法族规。

值得注意的是:在宋以后中国社会这样一种宗法制度的普遍建立和推行亦即平民化过程中,思想家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北宋中叶,有感于南北朝及隋唐以来基层社会组织的散漫和无序,有感于由这种散漫和无序进一步造成的礼仪的失范及伦理的失落,士大夫与思想家们以“敬宗收族”作号召,重新祭起宗法制度的旗帜。如张载《经学理窟·宗法》讲道:“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宗子之法不立,则朝廷无世臣。……宗法若立,则人人各知来处,朝廷大有所益。”《河南程氏遗书》卷17《伊川先生语》讲道:“宗子者,谓宗主祭祀也。……凡小宗以五世为法,亲尽则族散。若高祖之子尚存,欲祭其父,则见为宗子者。虽是六世七世,亦须计会今日之宗子,然后祭其父。”这些思想在当时影响极为深刻。北宋仁宗时期,欧阳修编纂了《欧阳氏族谱》,苏洵编纂了《苏氏族谱》,由此开后世谱牒编修之风气;与此同时,仁宗时期,许多士大夫又广置族田,如欧阳修的义田,族田之目的或用途在于建立族产,赡养族人;家庙或宗祠也随之产生,至南宋朱熹撰《家礼》,祠堂最终获得了全面推广[2] (P21-24)。“所以人们在实际上用来实践敬宗收族的方法,是建祠、置田和修谱。祠堂用以尊祖敬宗,族田、家谱用以收族,即是说,祠堂、家谱从精神上,族田从物质上团聚族人,形成聚族而居的家族组织,达到敬宗收族的目的。”[1] (P306)因此,可以这样说,起自宋代的体现为平民性宗法制度家族或宗族形式是在思想家们的积极参与和有效干预的情况下实现的。同样,这种状况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有思想家们的积极参与和有效干预,基层社会的组织与管理必然会被打上思想家们的深刻印记。

以上即是宋以后中国社会的基本状况,若对此做进一步的归结,则其体现为:在宋以后的中国基层社会,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家族或宗族具有了普遍的意义,它成为构建古代后期中国社会的基本形式,或者说,家族与宗族构成了社会存在的基本单位。在这之中,原本属于王室和贵族的宗法制度下移并最终趋于平民化,这意味着,当年属于王室和贵族的“礼”——宗法制度,现在已是及于庶人。总的来说,无论是家族或宗族这一组织模式的普遍建立,还是宗法制度在社会层面的广泛落实,都意味着在社会基层秩序整顿的实现或完成。这些即构成儒家伦理普遍落实或展开的稳定而坚固的社会基础。

二、族规以立伦理

亚伯拉罕宗教系统的伦理,通常称之为宗教伦理,与此对应,中国宋以后的社会伦理,我们可以将其叫做宗族伦理。在亚伯拉罕宗教系统中,伦理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各种律法,比如犹太教的摩西十诫,当然,犹太教的律法不止于此。与此相比照,在中国宋以后的社会,这种律法即体现为族训和族规。换言之,中国宋以后社会普遍出现的族训和族规就伦理内容而言,是与亚伯拉罕宗教系统的律法规定相一致的。它们都提倡过一种具有伦理意义的生活。以下让我们来看几则族训与族规亦即宗族伦理的案例:

第一例,是北宋时期临安钱氏《谱例》。以下是其主要条款:“首立宗谱,当以孝敬为先。下气怡声,承颜养志。父母有事,为人子者代其劬劳。使有疾病,不脱衣冠而养。违者罪之。凡宗族当循次第,长幼有序,尊卑有别,子孝父慈,兄友弟恭,礼亦如一。背者以不孝、不悌论。凡族长当立家规以训子弟,毋废学业,毋惰农事,毋学赌博,毋好争讼,毋以恶陵善,毋以富吞贫。违者叱之。”“宗族子弟读书,当择名师训之。宜遵礼法,教以孝、弟、忠、信、礼、义、廉、耻等事。如资质异常者,当荐拔之。子孙为僧、为道者,当于名下直书:‘某人子出家。’不入大宗谱内,以绝邪道。宗族子孙,士、农、工、商,各尽其职务。宜勤俭,毋得怠惰坏事,以玷祖宗。违者罪之。”[3] (P252,253)

第二例,《盘谷高氏新七公家训》,其中如“敦伦理条”:“仁民爱物,固大道所必周;而饬纪敦伦,尤当务之为急。故谋国则当尽忠,事亲则当尽孝;夫和而义,妻柔而正,兄爱而友,弟敬而顺;以及忠告善道之忱,睦婣任恤之行,均无可忽。倘一端偶缺,即不得为完人,尚其勉旃。”“守俭朴”条:“衣服但取适体,何须美丽。饮食但求充饥,何须精凿。居室但求容身,何事高大。凡冠婚丧祭,宜遵守家礼。过于奢靡,即伤财而败德。”“重文士”条:“贻谋之事,莫如读书。族中子弟,多一读书之士,非期其显扬,欲其知礼义廉耻,庶可绵世泽、振家声。凡吾子姓,不惟遇有爵者,因当敬礼;如其博学能文,虽遇处艰屯,族人不得藐视。况教化之隆,风俗之美,皆基于能文之士。尔其毋忽。”[3] (P264-268)

第三例,浦江郑氏《义门规范》规定:“子孙须恂恂孝友,实有义家气象。见兄长,坐必起,行必以序,应对必以名,毋以尔我。”“子孙不得谑浪败度,免巾徒跣。凡诸举动,不宜掉臂跳足,以陷轻儇。见宾客亦当肃行只揖,不可参差错乱。子孙不得目非礼之书,其涉戏谑淫亵之语者,即焚毁之。妖幻符咒之属并同。子孙不得从事交结,以保助闾里为名,而恣行己意,遂致轻冒刑宪,堕圯家业。故吾再三言之,切宜刻骨。”“子孙处事接物,当务诚朴。不可置纤巧之物,务以悦人,以长华丽之习。子孙不得与人眩奇斗胜,两不相下。彼以其奢,我以吾俭,吾何害哉。”[3] (P279,281)后世各家庭、各宗族订立的数以万计的家法族规,都或多或少、直接间接地从《郑氏规范》中吸收过养料[3] (P269)。因此,《郑氏规范》对于后期中国社会的族训和族规亦即宗族伦理的制定产生过重要的影响。

不少族训和族规都有十分明确的善恶观念,都对善与恶作了区分,并且对其结果作了比较,由此谆谆告诫宗族成员及其后代,积极向善,避免为恶。下面是上虞雁埠章氏《家训》的例子,其善恶观念非常典型:“传家两字,曰读与耕;兴家两字,曰俭与勤;安家两字,曰让与忍;防家两字,曰盗与奸;亡家两字,曰嫖与赌;败家两字,曰暴与凶。休存猜忌之心,休听离间之语,休作生愤之事,休专公共之利。吃系在尽力求实,切要在潜消未形。子孙不患少而患不才,产业不患贫而患喜张,门户不患衰而患无志,交游不患寡而患从邪。不肖子孙,眼底无几句诗书,胸中无一段道理,神昏如醉,休解如瘫,意纵如狂,行卑如丐,败祖宗之成业,辱父母之家声,乡党为之羞,妻妾为之泣,岂可入吾祠而葬吾茔乎?戒石具左,朝夕诵思。”[3] (P246-252)

以上族训和族规的伦理性质是十分明显的,细析之,主要有如下内容:(1)强调孝、悌一类与家族制、等级制等秩序密切相关的伦理准则;(2)强调忠君或爱国的意识,以国为家,化家为国;(3)重视敦厚的品行与民风,并重视礼义廉耻对于道德的基本意义;(4)体恤民情,挂念幼弱,培植关怀天下、同情他人的博大胸怀与优秀品格;(5)重文化、隆教化、充分意识到为学之于规定或改造人性的意义;(6)鼓励谦让,赞扬和睦,戒争讼,除凶暴,提倡友善相处的人际关系;(7)在交游问题上对于品性的强调,避免与恶俗为伍;(8)提倡节俭,反对奢华;(9)普遍告诫应避免嫖与赌等恶习,特别是明谕淫与盗乃万恶之首;(10)提倡并维持良好的家风。

可以看出,以上内容都不同程度来自以先秦儒家伦理为主,以其他伦理(如佛教伦理)为辅的古老的伦理思想。但是,与古老的儒家伦理思想所不同的是:现在的伦理不再是主要滞留于思想和精英层面的伦理,而是一种具有实践性或可行性的在社会普遍层面广泛加以推广和实行的伦理。从实践的角度来说,这样一种伦理倒是更接近于周代的宗法伦理,它与周代宗法伦理在使用目的上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它的范围远远超出了周代的宗法伦理,并且更多地加入了儒家的伦理思想。作为比较,我们又可以看出,宗族伦理也与犹太教乃至整个亚伯拉罕宗教系统的伦理异曲同工。两者都是实践伦理,并且都是在社会普遍层面上所运用的实践伦理,但一者是宗教伦理,一者是宗族伦理。我们也应看到,宗族伦理是参差不齐的。这表明,宗教伦理比起宗族伦理确实具有更大的普遍性。

三、守则以呈伦理

我们已经知道,以犹太教为代表的亚伯拉罕宗教伦理以律法的形式出现,《出埃及记》的第20~23章,是犹太教的契约律法;《出埃及记》余下部分至《民数记》,是犹太教的祭司律法;《申命记》则是犹太教的申命律法。《旧约》前五卷即《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又总体被称之为律法书。律法对于伦理的实现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按照普遍或大众层面的现实状况与需求特征将伦理规定条文化或守则化。这种条文化或守则化的形式对于伦理的实现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它使得伦理生活有法可依、有章可寻。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宋以后中国社会的宗族伦理同样也广泛采用了一种条文与守则的形式。并且,就中国文化普遍所具有的实用传统而言,这种守则的形式较之律法形式可能更加简洁明了,就此而言,伦理守则与技术守则,如《九章算术》、《伤寒杂病论》没有什么区别,它们都体现了中国文化中习惯于将问题手册化的传统以及进一步向人们提供手册类工具用书的传统。

具体来说,各宗族之族训、族规繁简不一、详略不同。如浦江郑氏经三百余年、十三代同居,到明初,在名儒宋濂的帮助下,将原来不同时期所形成的族训族规加以合并,共制订出一百六十八条规则,即《义门规范》。当然,多数族训、族规不会如此精当,十数条或数十条规则足堪此任。以下数例是其中较清晰者:(1)上虞雁埠章氏的《家训》所设的条目有:忠君上、孝父母、友兄弟、别夫妇、睦亲族、教子孙、继绝世、正业术、勤本职、崇俭约、励廉隅、谨言动、敦谦让、慎婚配、重丧祭、建祠宇、治葬地、立墓碑、置祭田、保荫木、禁盗卖、谨称呼、戒争讼、除凶暴[3] (P246-252)。(2)《盘谷高氏新七公家训》所设的条目有:敦伦理、立人品、急完粮、重祭典、立族正、肃家规、正名分、勤道艺、勉修葺、守俭朴、戒淫盗、戒争讼、戒邪术、戒妄言、戒赌博、重文士、礼高年、周贫乏、谨交游、笃宗谊[3] (P264-268)。(3)寿州龙氏《家训》、《家规》,有劝善惩恶家训和家规各十二条:敬祖先、孝父母、隆师长、宜兄弟、正闺阃、慎交游、尚勤俭、睦宗族、务读书、重节孝、勤职业、崇阴骘;戒忤逆、戒凶横、戒赌博、戒酗酒、戒盗窃、戒强葬、戒伐荫、戒邪淫、戒抗粮、戒争讼、戒轻佻、戒刻薄[3] (P335-341)。(4)合江李氏《族规》、《族禁》有族规十条、族禁六条:奉祖先、孝父母、和兄弟、睦宗族、和乡邻、教子弟、戒染习、奖名节、慎婚嫁、急赋税;禁当差、禁为匪、禁入会、禁从教、禁出家、禁自贱[3] (P346-351)。

以上条目虽出自不同的家训、族规,其中一些并不属于伦理的内容,也有一些甚至存在着传统社会所固有的等级及社会偏见,但就总体而言,其伦理的内容是主要的,伦理的性质是明显的。它们以条律的形式出现,由此就具有突出的规范作用。先秦时期早期儒家伦理之所以不可能在社会普遍层面推广或实现虽也有多种原因,但其中一个方面的确与其过于思想化而非操作化相关。社会普遍层面的伦理应当是内容规范的、条理清晰的、易于记忆的、甚至是朗朗上口的。

四、强制以行伦理

不仅如此,我们知道,犹太教的律法又采取了一种强制的形式,或具有命令的特征。利奥·拜克说:“由于伦理学和宗教在内在根基上彼此联系在一起,所以,对善来说,上帝的命令就有了人的伦理约束的意义。在这里,就产生了绝对命令观念,绝对责任观念。德性打上了绝对的印迹。”“上帝给予的是戒律,而不是忠告;上帝说‘你应当’和‘你不应当’。犹太教是第一个要建立这种伟大的选择(二中择一)的宗教。”[4] (P113)宋以后中国社会的族训与族规也具有这一特征。与犹太教的律法一样,族训与族规也告诉族众,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宗族伦理实际也采用了命令的形式。宗族伦理与宗教伦理所不同的是,作为命令者或监管者并不是上帝与教会,而是祖宗或宗族自身。

例如,宗族伦理为担保自身的实行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其中有:(1)鸣鼓而攻。武肃王钱镠《遗训》说:“倘有子孙不忠、不孝、不仁、不义,便是坏我家风,须当鸣鼓而攻。”[3] (P245)《郑氏规范》中规定:“有善公言之,有不善亦公言之。如或知而不言,与言而非实,众告祠堂,鸣鼓声罪,而易置之。”“攘拳奋袂,忿言秽语,使人无所容身,甚非教养之道。若其有过,反覆谕戒之。甚不得已,会众箠之,以示耻辱。”[3] (P272、279)(2)合族而罚。如上虞雁埠章氏《家训》中“谨称呼”条规定:“凡族中虽服属疏远者,必须按尊卑行辈称呼。”“不得尔我相称,不得仅以字号相呼。至于一行一坐,俱要尊者还尊,卑者还卑。敢有不遵,合族惩之。”“除凶暴”条规定:“恃血气之勇,凌人傲物,侮慢尊长,欺压孤懦,深可痛恨。甚至酗酒撒泼,以为得志,无赖极矣。”“吾族有此,房长惩饬不悛,合族严加重处。”[3] (P251,252)(3)以不孝论,这是一种较严厉的道德谴责。《郑氏规范》讲:“子孙不得畜养飞鹰猎犬,专事佚游。亦不得恣情取餍,以败家事。违者以不孝论。”“不得妄肆威福,图胁人财,侵陵人产,以为祖宗植德之累。违者以不孝论。”[3] (P281)毗陵长沟朱氏《祠规》规定:“子孙居祖父之上,族人公鸣,治以不孝之罪。”“至自己祖坟,敢行伐卖,更以不孝论。”[3] (P297)(4)逐出家族、不入谱牒是更为严厉的惩戒。《盘谷高氏新七公家训》“戒淫盗”条写到:“穿窬攘窃,非士君子之行,玷宗辱祖,莫此为甚。少有干犯,即当痛责。”“不悛者,革无赦。致若犯劫盗之罪案,经族正会议,立予除名,不准入谱。”[3] (P266)《郑氏规范》规定:“子孙赌博无赖,及一应违于礼法之事,家长度其不可容,会众罚拜以愧之。”“又不悛,则陈于官而放绝之。仍告于祠堂,于宗图上削其名。”[3] (P273)(5)动用家法,这主要是指各种体罚。如毗陵长沟朱氏《祠规》规定:“禁族中纵放牛羊”,违者“责十板”;“禁族中捏绰号”,违者“责三十板”[3] (P297)。余姚江南徐氏《宗范》规定:兄弟相争,有背天合,不听劝戒者,“会同宗子、家相、一族之人,不问是非,各笞数十,然后辨其曲直,而罚其曲者”[3] (P288)。至于进而治死罪者,显非伦理可言,已与宗教裁判所之相应的非人道行为无异。

总的说来,对于社会的普遍层面而言,伦理的这种强制性或以命令的形式展开是必须的,它担保了伦理的实现或可能。

五、教育以养伦理

所谓教育,于宗族主要体现或诉诸于族学。不过,这里所谓的族学可以做较广义的理解,它大致相当于“教授识字和日用基本知识的小学或蒙学,主要有乡校、村学,或由宗族设立的义学,或富有人家的家塾”[5] (P41)。那么,宋代族学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朱熹说:“古者小学,教人以洒扫、应对、进退之节,爱师、敬长、隆师、亲友之道,皆所以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本。”(《小学书题》)“但须庄敬诚实,立其基本,逐事逐物,理会道理。意诚心正了,就切身处理会,……”(《小学辑说》)具体地,如以下范例:

司马氏《居家杂仪》云:“七岁,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始诵《孝经》、《论语》,虽女子亦宜诵之。”“八岁,出入门户及即席饮食,必后长者。始教之以廉让。男子诵《尚书》,女子不出中门。九岁,男子诵《春秋》及诸史,始为之讲解,使晓义理。女子亦为之讲解《论语》、《孝经》及《列女传》、《女戒》之类,略晓大意。十岁,男子出就外傅,居宿于外。读《诗》、《礼》、《传》,为之讲解,使知仁、义、礼、智、信。自是以往,可以读《孟》、《荀》、《杨子》,博观群书。”[3] (P258)镇海方氏《义塾规则》:“塾中初学其书,以《三字经》、《弟子职》、《夏小正》、《鉴略》、《孝经》、《朱子》、《小学》为善,次则《千字文》、《百家姓》、《神童诗》等,或其家沿习俗见,必欲读之,无妨听焉。至此数种后,即应令读四子书,读四子书须先《论语》,次‘三孟’,次《大学》、《中庸》,以其讲解易明,得渐次深入也。”“则四子书之外,如《孝经》、《朱子》、《小学》、《幼学琼林》,俱不可不读。”[3] (P319)

值得一提的是《三字经》,因其通俗易懂,朗朗上口,故而成为后世发蒙之必读书目。如:“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为人子,方少时。亲师友,习礼仪。香九龄,能温席。孝于亲,所当执。融四岁,能让梨。弟于长,宜先知。”“父子恩,夫妇从。兄则友,弟则恭。长幼序,友与朋。君则敬,臣则忠。”“小学终,至四书。论语者,二十篇。群弟子,记善言。孟子者,七篇止。讲道德,说仁义。作中庸,子思笔。中不偏,庸不易。作大学,乃曾子。自修齐,至平治。孝经通,四书熟。如六经,始可读。”有意义的是,《三字经》将以伦理为主的蒙学教育作为其他知识教育的基础,即所谓“孝经通,四书熟。如六经,始可读”。

“在旧时,一个人只要受教育,就是用哲学发蒙。儿童入学,首先教他们读‘四书’,即《论语》、《孟子》、《大学》、《中庸》。‘四书’是新儒家哲学最重要的课本。有时候,儿童刚刚开始识字,就读一种课本,名叫《三字经》每句三个字,偶句押韵,朗读起来便于记忆。”[6] (P1)我们所应了解的则是,这样一种以伦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族学密切相关的,换言之,是族学使得这种教育成为可能。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宋代以前,学校教育基本上只是士族地主的事情,庶族地主接受教育的机会都很有限,而对于农民阶级来说,读书受教育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宋代族塾义学的发展不但为地主阶级各阶层接受学校教育提供了充足的条件,而且也使农民阶级读书受教育成为可能。”[2] (P121)

综上所述,从宋代开始的中国后期社会,中国社会的伦理始以真正基层伦理亦即家族或宗族伦理的形式出现,这一伦理的实现或展开以宗族为平台,在此平台上,通过族规以立伦理,通过守则以呈伦理,通过强制以行伦理,通过教育以养伦理。这样一种伦理与先秦时期的早期儒家伦理有很大的差别。早期儒家伦理的定位是士以上阶层,它是一种精英伦理,具有相当明显的思想性,因此并不具有普遍性的意义。自宋代开始,儒家伦理从精英层面下移或落实到社会基层,成为实践性与社会性都十分明显的大众伦理,由此而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就这种普遍性的意义来说,宋代以后中国社会的宗族伦理与亚伯拉罕系统的宗教伦理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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