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开放区域主义_最惠国待遇论文

论开放区域主义_最惠国待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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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4年11月亚太经合组织茂物峰会的决定,占该组织贸易量90%的发达成员方将在2010年前,其它成员方在2020年前实现本地区“自由开放的贸易与投资”。这将成为历史上意义最为深远的区域性贸易安排,而其奉行的开放式地区主义原则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拟对“开放式地区主义”的起源和内涵加以探讨,并结合亚太经合组织的实践,对这种新型地区主义的重大意义和前景进行研究。

一、开放式地区主义的兴起

亚太经合组织在1989年创立之初就将开放式地区主义奉为行动准则,并始终加以贯彻。茂物宣言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前“实现亚太地区自由开放的贸易与投资”,并强调亚太经合组织“在实现此目标的过程中,将与关贸总协定保持一致”,强烈反对“建立封闭式的贸易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在茂物宣布“亚太地区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结果不仅仅是成员方之间各种壁垒的实际削减,同时也包括对非成员方削减有关壁垒”。

值得注意的是,亚洲地区基本上没有区域性贸易安排。在创立亚太经合组织之前,日本、祖国大陆、香港、台湾、韩国五大贸易方是世界贸易格局中少数几个没有参加任何区域性贸易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现存唯一的次区域协定是直到九十年代中期才正式进入实质阶段的东盟自由贸易区。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中,以日本和韩国为首的亚洲国家最为强调遵守多边贸易体制,主张全球自由化。亚洲贸易自由化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其单边性。该地区许多成员方将对有关壁垒的削减作为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一部分,而不是通过全球或区域的贸易谈判加以推动。例如印度尼西亚每年都宣布自由化计划,并已经将平均关税水平降至15%,远远低于世界贸易组织40%的要求。亚洲某些国家的“单边自由化措施”,特别是日本和韩国,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美国的强大压力后被迫作出,而不是通过正常的互惠性谈判。

亚洲地区贸易以及贸易政策表明,它们希望避免造成歧视或歧视性贸易安排。美国考虑到其全球政治和经济利益,也采取了类似态度。因此为避免在区域和全球自由化之间发生冲突,亚太经合组织很自然地将开放式地区主义作为其指导原则。相比而言,所有其它的区域性安排,如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南锥体共同市场、以及正在谈判的美洲自由贸易区等,则主要强调区域排他性。亚太经合组织在实践中是否会有所变化,将取决于对“开放式地区主义”的具体定义,以及其未来的实际行动。

二、开放式地区主义的内涵

目前国际上对“开放式地区主义”的内涵主要有五种解释。亚太经合组织在谈判过程中,各参加方观点不一。以下将分别加以介绍。

(一)开放式成员制

有关学者对地区主义最早的定义是“开放式成员制”。任何国家只要表示愿意遵守此区域安排的有关规则,即可被邀请加入。区域贸易集团的贸易自由化效应借此得以扩展到越来越多的国家,最终扩展到全球。七八十年代关贸总协定曾敦促经合组织成员方采取比“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更为深入大胆的自由化措施,并向任何准备承担这些义务的国家打开大门。此种方法显然会使区域性贸易安排逐渐扩大,涵盖面更广,最终将演变成为全球贸易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讲,其抛弃了地区主义的排他性特征。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区域性安排明确宣布采取开放式成员制。

带有论坛性质的亚太经合组织已经表示,其成员方不仅将包括亚洲国家,而且还将延伸到太平洋东岸。目前已经接纳了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智利等非亚洲国家,许多非太平洋沿岸的国家也要求加入,主要有印度和俄罗斯。1996年11月菲律宾苏比克湾峰会已经指示亚太经合组织官员制定有关标准,以考虑此类申请。但任何区域性集团成员范围的扩大均将阻碍其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因此亚太经合组织在其发展初期,特别是在着手实施茂物宣言的自由化目标时,已经考虑到此问题。早在1993年西雅图峰会上,各成员方就对未来申请加入的域外贸易方规定了三年考察期,使得亚太经合组织能够将重点放在实质性问题上。

在此问题上,欧洲联盟的发展历程值得借鉴。欧盟历史上有三次转折点,迫使其在“成员范围的扩大”和“一体化进程的深入”两者间作出选择。每到关键时刻,它总是将“深入”放在首位,而后考虑“扩大”。欧洲联盟通过采取扩张式成员制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并注意避免造成对受到其差别性措施影响的国家的歧视。亚太经合组织可能会采取类似欧盟的做法,经过若干过渡阶段,最终包括该地区的其它国家。

(二)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开放式地区主义的第二种解释是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亚太经合组织的贸易自由化将无条件地扩展至其所有贸易伙伴,而不构成新的优惠性或歧视性安排。有人将此作为开放式地区主义的真正内涵。

有关国家在亚太地区推行单边贸易自由化时,强调内在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它们号召亚太经合组织主要以单方行动而非谈判,推动地区贸易自由化;并通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向非成员方适用,形成开放式经济联合体;要求各方在推行自由化时,主要考虑本国经济利益以及有关贸易伙伴的行为,同时也取决于有关国家的示范效应。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对亚太经合组织颇具吸引力:其不必再制定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不必再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拟订作为“自由贸易区”的行动日程;由于亚太经合组织反对采取歧视性安排,因此可以避免其它国家在此问题上的指责,避免引发新的贸易冲突,避免损害亚太经合组织所有成员的基本利益。

应当注意到,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本身具有经济和政治上的缺陷。从经济上讲,亚太经合组织规模庞大,在与非成员贸易伙伴进行互惠性贸易自由化谈判时,拥有强大的谈判实力,如果要求其它国家采取对等措施,就可能使全球福利水平倍增;而采取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其将丧失此优势。亚太经合组织这种弃权式贸易自由化可能会削弱而不是增强其它国家效仿的可能性。从政治上讲,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容易造成“免费搭车”效应,使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推行贸易自由化的积极性大打折扣。特别是美国,其贸易自由化的政治色彩浓厚,非常强调措施的互惠性。亚太经合组织其它成员方(如加拿大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认识到互惠性安排易于取得国内政界的支持。有人提出在坚持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同时,对“免费搭车”现象加以限制。具体做法是,在亚太经合组织作为“主要供应方”(在世界贸易中占有实质性多数)的产业部门先行实施贸易自由化,使成员方获得大多数贸易利益。但实际调查表明,此类部门开放的前景并不乐观。而且这只是权宜之计,当上述部门全部开放后,还是要面对这个问题。

(三)有条件最惠国待遇

由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在亚太经合组织中难于实施,有人提出有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对承诺采取对等措施的非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将适用贸易自由化的全部成果。为避免受到占世界经济比重一半以上的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的歧视性待遇,非成员方将会接受上述要求,从而扩大了贸易自由化的范围。如果大量非成员方接受此类要求,那么亚太经合组织自由化将延伸到世界贸易组织内部,实质上代表了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区域性贸易安排明确作出此类承诺。

此原则也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一是其它国家可能暂时会拒绝这种要求,这样亚太经合组织就会违背其初衷,至少在短期内成为优惠性贸易安排,而由于亚太经合组织规模巨大,其造成的贸易转移效应不容忽视。二是即使非成员方承诺采取互惠性措施,但因亚太经合组织全面掌握主动权,非成员方只能被迫接受现有成果,这将引起非成员方的不满,从而损害各方未来的经济贸易关系。为了在贯彻此原则的同时减少消极影响,亚太经合组织正向着更加微妙的方向发展。乌拉圭回合全面结束前一个月,即1993年11月的西雅图峰会上,亚太经合组织提议组建“亚洲和太平洋经济共同体”,并指出,如果关贸总协定体制因乌拉圭回合的失败而受到严重损害,其就将这些未能解决的贸易壁垒作为未来区域贸易自由化的重点。欧盟在事后承认,亚太经合组织峰会对促使乌拉圭回合成功结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因为这表明你们有选择权,而我们却没有”。亚太经合组织在未来可能会推行歧视性贸易自由化的暗示,对最终达成乌拉圭回合协议起到关键性作用。1996年11月亚太经合组织在菲律宾苏比克湾峰会上承诺,到2000年全面取消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并号召在同年12月于新加坡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大会上,通过《信息技术协议》。由于非成员方积极响应,亚太经合组织又一次成功地在以区域贸易自由化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发挥了领导作用。由此可见,亚太经合组织各成员方(特别是美国)在内部进行谈判的同时,也与主要的非成员方进行磋商。事实上,与欧盟的谈判更为深入细致,有效地避免了非成员方可能产生的不满情绪。由于亚太经合组织尚未正式宣布,所以还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其采取的是有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1996年亚太经合组织部长级会议上,澳大利亚、韩国和菲律宾宣称,三国间将以互惠原则实施新的自由化措施,这将对非成员方和亚太经合组织其它成员方构成歧视。

(四)全球贸易自由化

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而言,开放式地区主义的第四种含义是在追求区域性目标的同时,继续对世界其它贸易方削减贸易壁垒,主要是通过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继续推行单边自由化并参与多边贸易谈判来实现。这两种方式均可避免新的歧视,所以被认为是最准确的定义。

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仅规定有关区域性贸易安排不得对非成员方提高贸易壁垒,而亚太经合组织提出的向非成员方削减有关壁垒的主张则远远高于此下限要求。尽管目前尚无其它区域性安排提出此类主张,但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建议,亚太经合组织应当采取这种做法,使所有非成员方相信其贸易自由化不会仅限于本地区,而是面向全球。但这种主张的现实可能性却不容乐观。一方面,这种理解在自由化程度上远不及上述各个解释,而且由于亚太经合组织内部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超前于多边贸易自由化,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对非成员方的贸易转移效应;另一方面,亚太经合组织要想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发挥领导作用,必须注意避免对非成员方造成任何歧视。但除非世界贸易组织采纳其关于2010/2020年自由化的主张,同步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否则亚太经合组织将被迫违背茂物宣言的承诺及宗旨。

这种解释赋予了开放式地区主义更广泛的含义,即同步实现域内和全球贸易自由化。但其结果如何还将取决于关键国家的政策措施。

(五)便利贸易的进行

以上主要是围绕关税和其它传统的边境性壁垒进行分析。以亚太经合组织为例,各成员方在削减上述壁垒时,必须考虑如何对待非成员方。另一种方式是不考虑上述传统的边境措施,而是通过非关税和非边境措施的改革,为贸易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环境。尽管此类改革措施(如海关的协调合作和相互认可产品标准)对推动贸易发展意义重大,但目前其涵盖面较窄。当然也可以扩大其范围,如加强各国在竞争政策方面的合作,减少对国内主要市场的保护等。目前亚太经合组织正在积极讨论传统的关税减让和新型的非关税改革措施。尽管许多新的改革措施比传统的关税减让难度更大,但问题的关键不是改革措施的难度如何,而是在于许多措施执行时无法加以区别对待。例如在对亚太经合组织其它成员方加强法规透明度时,必然会产生对非成员方的“溢出效应”。尽管从技术角度讲,可以采取差别性海关措施和产品标准,但耗资甚巨。

因此,亚太经合组织将重点放在非关税措施,特别是非边境措施的改革上,推进非歧视性自由化,尽量减少“免费搭车”效应。从实践上讲,亚太经合组织推行的任何实质性自由化措施均将包括传统和上述便利贸易的改革,但后者本身包含了更深层的开放式地区主义精神。

三、亚太经合组织的实践

(一)亚太经合组织的政策取向

尽管亚太经合组织自始奉行“开放式地区主义”,但仍未对其加以明确界定,1994年亚太经合组织高官小组在此问题上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为具体界定“开放式地区主义”辅平了道路。高官小组阐述了亚太经合组织的宗旨和目标:“我们无意建立亚洲和太平洋自由贸易区。我们倡导在该地区最终实现自由贸易。我们将尽最大可能通过关贸总协定(现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自由化实现此目标。我们建议亚太经合组织奉行‘开放式地区主义’。这里所指的,直接在亚太经合组织推动下而实现自由贸易和投资的‘地区’二字的含义将远远超出亚太经合组织各成员的地理疆界。”为使其提议超越亚太经合组织框架,在全球范围内加以推广,高官小组建议“根据我们对‘开放式地区主义’的理解,亚太经合组织将对所有贸易活动推行自由化。此种全球性承诺将限制地区主义对国际经济贸易关系造成的消极影响。”

高官小组对此问题的解释涵盖了前文提到的后四项内容,反映亚太经合组织全体成员方有关专家们的一致意见。他们指出“亚太经合组织执行的所有自由化措施必须遵从自始奉行的‘开放式地区主义’原则。我们将通过在本地区实现自由贸易从而达到我们的基本目标,即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

(二)具体措施

高官小组建议亚太经合组织采取非互惠的四步方案,履行其对“开放式地区主义”的承诺。1.最大限度地推行单边贸易自由化;2.承诺在域内以最惠国待遇原则实行自由化时,继续对非成员方削减贸易壁垒;3.愿意在双边互惠的基础上对非成员方适用亚太经合组织的自由化措施;4.认识到任何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均有权单方面以有条件或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对非成员方适用亚太经合组织的自由化措施。上述任何一条均能够有效地贯彻“开放式地区主义”的原则,而上述四项则为开放式地区主义提供了有效的可操作的理论依据。高官小组考虑到上述经济和政治原则,拒绝将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作为“开放式地区主义”的唯一解释。他们也反对采纳所谓“暂时性”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防止亚太经合组织将其自由化措施立即适用于非成员方后,后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向前者作出互惠性表示。尽管亚太地区三个次区域性安排禁止向非成员方适用自由化成果,高官小组还是对这种传统作法表示反对。

(三)政策建议与前景展望

1.充分发挥应有的影响力,推动多边贸易谈判的深入

亚太经合组织全体成员方希望同时推动区域和全球自由化进程,特别是对于后者,亚太经合组织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要实现预定目标,就必须在认真履行茂物宣言有关承诺的同时,充分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和谈判实力,推动新一轮多边贸易壁垒的削减。1996年信息技术协议的达成表明,其它主要贸易方可能会接受亚太经合组织的要求,并由此促成世界贸易组织进行相关谈判。亚太经合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将形成一种互动关系,共同迈向自由贸易。但由于亚太经合组织采取双自由化措施,始终走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前面,不可避免地会对非成员方构成歧视性壁垒,因此最好是公开表明具体自由化方案,并承诺在互惠的基础上对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适用自由化措施。亚太经合组织应当敦促世界贸易组织出面,制定与之相同的2010/2020年自由化行动计划。这样其就不必被迫推行歧视性的贸易自由化措施。

2.加强与其它区域性安排的联系,逐步消除歧视性措施

目前区域贸易安排的发展主要处于三个阶段:一是以欧洲联盟为代表,已经实现自由贸易;二是以北美自由贸易区为代表,正在向这个方向努力;三是以亚太经合组织为代表,已经承诺采取自由化措施。这些区域性贸易集团已经占到世界贸易量的60%以上,应尽快消除区域性歧视措施。正在筹备的区域性安排,如美洲自由贸易区,跨大西洋自由贸易区等,也应加入到此行列中来,逐渐减少区域和次区域贸易安排中存在的差别性措施。具体步骤可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协商,从而减少非成员方由于将主动权交给亚太经合组织而产生的不满情绪。

3.各成员方在单边行动的同时,应加强多边谈判

各成员方在推行单边行动计划的同时,不应仅针对少数几个成员方,而应采取切实措施,对所有贸易伙伴实行自由化。由于对等开放有利于出口市场的扩大,所以各国政界会积极支持。在制定具体行动计划的过程中,亚太经合组织各成员方不仅应在内部进行协商,同时也应加强与欧盟等主要非成员方的联系。根据1995年大阪行动议程,各成员方应作出“有建设性”的承诺;在提交和实施行动计划,以及在对非成员方的适用问题上,应保持一致。若未能使在世界贸易中占有相当份额的国家加入,则亚太经合组织只能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实行差别性自由化。由于亚太经合组织所代表的贸易量占世界贸易的一半以上,主要的非成员方往往会采取互惠行动,共同削减有关歧视性措施。如果有关成员方认为不必以“暂时性有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实行新的差别性措施时,其有权以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对非成员方适用亚太经合组织的自由化措施。

4.尽快对“开放式地区主义”作出明确解释

尽管目前亚太经合组织还未明确界定“开放式地区主义”,但仍可将其作为重要贸易原则。对其加以适当解释并予以实施,将有助于亚太经合组织采取更为大胆深入的自由化措施,以本地区自由化推动全球自由化,甚至可能使亚太经合组织取代美国,成为全球自由化的领袖。而“开放式地区主义”也必将成为21世纪最具有吸引力的国际贸易政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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