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金融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增长方式论文,农村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实现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是“九五”和今后十五年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实现这个转变过程中,农村金融将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拟就制约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金融因素、两类金融发展战略对实现这个转变的影响以及保促进增长方式转变的金融发展对策即双重四无模式作以下简要论述,以期对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农村金融改革有启发意义。
一、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内涵及制约其转变的金融因素分析
实现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是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实现这个转变至少意味着:第一,在农业生产结构上,由过去只注重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初级产品过渡到注重农产品深加工,走农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之路;第二,在农业生产要素的配置上,由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难以流动过渡到汕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从而提高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第三,在农业产业化、市场化过程中,除继续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外,探索农业发展新的更好的组织形式,并发展规模经营;第四,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第五,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客观要求由过去的内源融资为主逐步过渡到外源融资与内源融资并重的格局。
实现上述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所提出的要求,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使农村金融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助推器”。从农村金融改革与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系看,前者的改革是后者转变的必要条件,也是推动其转变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因为金融作为处于流通和交换环节的部门,是价值的调节者和资金的调控者,对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体制却存在着明显的不足,难以适应和满足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需要,形成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制约因素:
1、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上存在着误区。认为农村金融等于农村信贷,农村银行信贷等于正规金融组织——银行信用社提供的信贷服务。这种错误的指导思想导致农村金融体系内容与形式单一化。且不论农业银行为农村提供的金融服务是否令人满意,仅就农村信用社而言,也不过是农业银行的基层组织和下属机构,已失去其“合作”性质,其业务性质跟农业银行没什么两样,无法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创意地开展金融服务。
在实现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过程中,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大批以农业开发为主营业务的工商资本进军农业,使得为艍业服务的金融类别仅有银行信贷已难以满足其需要,随之出现对证券、保险、信托的需求。与此同时,成万上亿的农户仍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国有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均不能完全有效地对其开展服务,迫使农户对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和具有灵活机制的民间金融产生了巨大需求。
2、农村正规金融组织一方面面临的是资金奇缺的农户,另一方面却是资金运用不充分的状况,形成强烈的反差。请看下表:
农村信用社农户存款、贷款变动情况表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统计资料
从上表可看出,改革开放以来,农户在信用社存款余额远高于其获得的贷款,除1984年贷存比达到0.41外,大多数年份不超过0.35。这说明,农村信用社为农户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吸收储蓄存款,其他方面的服务有待改善。由此可想而知,原本就吃紧的农村资金外流到城市其他产业,这对转变农村经济增长方式极为不利。其中的道理很显然,农业要进行深加工、科技成果要转化、农业要发展规模经营,这些都需要越来越多的资金投入。
3、在农村金融市场的管理上没有充分考虑到农村经济市场的多样性、分散性和对金融所提供的服务要求的零星性和季节性,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和城市金融市场管理上的“一刀切”。据初步统计,我国目前每2000个农户和乡镇企业才享受到一个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所提供的融资服务,绝大多数的农户及乡镇企业(尤其是农户)不能享受到外源融资上的服务。面对多元化的农村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所提出的多样化要求,现有的金融管理制度显得非常不适应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为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强烈制约。
鉴于上述制约因素,为既有利于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又兼顾完整的金融体制改革,需要从经济与金融深层关系所决定的农村金融发展的战略上来审视这个转变。
二、供给引导和需求跟随:从农村金融发展战略高度来认识金融如何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从农村经济与金融相互作用的关系方面看,农村金融的发展战略有两类:供给引导型(Supply-leading)和需求跟随型(Demand-following)。前者是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的巨大需求形成之前就超前供给金融组织和金融创新工具,以促进经济增长;后者是在经济较为活跃的地区,及时地跟踪金融服务,并随金融服务需求的增加而迅速地发展和创新金融供给。
在金融影响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方面,不同的国家,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供给引导战略和需求跟随战略都有过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其经验教训对我国改革和建立适应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农村金融体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农村金融的发展上是以需求跟随战略为主的,但由于忽视了该战略隐含着“高度弹性”这一基本假设,结果实际上是资金供不应求。就需求跟随战略本义而论,金融供给应以需求强烈程度为原则,既要保证经济发展以对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又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以促进农村经济向集约型转变;就供给引导战略本义而论,主要是在城乡经济高速发展到来之前,尤其是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市场化迅速发展的时期,施以金融供给引导战略,有利于引致组织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市场创新,诱导农村经济向纵深发展。二者的有效配合时机是,当经济发展到新的层次,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跃上新台阶,供给引导战略的激励作用递减时,需求跟随战略就有了较大的适用空间。将这两种发展战略反映到图象(下图)上来,则可很直观地看到,当经济处于高涨前的盘整期和上升期(对应资本主义国家的萧条期和复苏期)时,应施以金融供给引导战略;当经济处于繁荣期和治理期(对应资本主义国家的高涨期和危机期)时,应施以金融需求跟随战略。在这里,金融供给引导和需求跟随的内容包括组织供给、制度供给(如降低贴现率和法定存款准备率)及货币供给等。当然,这两种发展战略也可运用到同一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发展类型的地区。如经济发展潜力及市场较为活跃的地区,供给引导战略为主;经济发展落后、市场潜力和市场容量有限的地区,可以需求跟随战略为主。二是的目的是共同的,那就是为农村经济的有效增长服务。
然而,尽管金融能分别以供给引导和需求跟随两种战略对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和增长方式转变产生积极作用,但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实行高度计划经济体制,长期不自觉地实施了需求跟随战略,甚至根本不顾市场对金融的巨大需求而一概抑制,在管理上付出了很大的代价,这一教训值得我们吸取。需要我们根据新时期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出现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农工商一体化、农业产业化的实际,制定有利于促进这个转变的金融发展模式。
三、双重四元模式:实现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农村金融对策
所谓双重四元模式,其实质是前述农村金融发展战略中有关组织供给的具体化。其含义是指:以国有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合作金融和民间金融为四股力量,形成四元金融主体,并以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租赁四套马车,形成四元金融客体[①]。四元金融主体和四元金融客体共同构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完整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实行双重四元金融模式,既有理论上的根据,又有实践上的要求。
从理论上分析,根据美国经济学家瑞蒙德·哥德斯密斯的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理论,在一定的生产技术水平下,假设投资者的储蓄偏好、投资风险大小不变,则金融组织与金融资产种类越丰富,金融活动对金融的渗透力和促进作用就越强,经济发展速度和经济增长质量也就越高。从这个意义上讲,多样化的金融上层建筑(如双重四元金融模式)能改善经济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从实践上来看,实行双重四元金融模式,这是由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对金融的客观要求及不同金融主体、客体之功能的互补性共同决定的。
从提供融资服务的供给者,即不同的金融主体方面看。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服务的对象是农村经济中大量具有竞争性的产业和企业,如各类乡镇企业及产品附加值高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业、林果业、农产品加工业等;政策性银行主要是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而设立的金融机构,如提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主要农产品的收购资金、大型农业发展项目的贷款、大江大河整治的资金融通、农业技术开发资金等,都需要政策性银行提供不可替代的服务;合作银行是一部分农村企业及少数居民在坚持自愿互利等合作制原则的基础上,成立的合作金融组织,为内部成员提供融资服务,但就全国而言,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有限。截止1995年底,我国能享受合作金融组织提供贷款的农户和乡镇企业不到1/4,绝大多数农户不能享受外源融资上的服务。与正规金融组织不同的是,民间金融(普通放贷者、私人钱庄等)主要是针对正规金融组织金融供给的不足,在市场供求机制的作用下出现的。我国民间金融组织一直处于被取缔的边缘,农村金融组织几乎只剩下国有部分,就连本属合作金融的信用合作社,也与“自负盈亏的合作金融组织”性质名不符实,实际上成为如前文所指出的农业银行的基层单位。其实,民间金融组织与正规金融组织之间可以互相补充、密切合作,为农村各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卓有成效的金融服务。通过非正规金融组织,可使正规金融组织深深地扎根于农户经营行为之中,不需另外增加办公场所和成本开支可开展业务,从而在运行机制上使各个部份充分地融合起来。
从农村需要的金融服务种类,即不同的金融客体方面看。农村不仅需要银行开展服务,客观上也需要证券、保险、信托租赁提供全面的优质服务。而且,这后三者在我国农村是薄弱环节。证券业服务于农村经济(简称证券支农)有别于城市工商业,它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发行土地抵押债券,筹集农业集团和实行规模经营的大农户等)和部分工商企业进军农业过程中,通过发行证券(股票、债券)进行直接融资;三是运用土地证券化手段来克服农业生产资金不足、劳动力转移迟缓和土地流转困难等问题,并以此解决规模经营、加速劳动力转移和吸引非农资本投资农业等困难[②]。保险业支农主要是为了鼓励投资农业生产和稳定农业收入,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对农业开展了全面的保险服务。我国在这方面还较落后,农业保险作为稳定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手段必须加强。信托租赁以往主要在城市开展服务,实际上农村更需要这些服务,如农业信托公司可运用自己的金融优势对农业实施规模经营,还可接受广大农户的委托,经营土地资产。
不过,实行双重四元金融模式并不意味着任何地区、任何时候都实施同一模式,而可分地区、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该模式。根据我国梯度发展的实际,分别实施不同的发展模式。东部农村可率先实施“供给引导为主,需求跟随为辅”的发展战略模式。在模式内容上,四元金融主体和四元金融客体一齐上,以推动东部地区农村经济增长方式及时地转变;相应地,中西部农村可实行“需求跟随为主,供给引导为辅”发展战略模式。在模式内容上,除四元金融主体并重外,在金融客体类别上可先发展银行业、保险业。当然,实施双重四元金融模式也要考虑经济周期的影响,在不同周期阶段是偏重供给引导,还要需求跟随,还要以当时的经济形势而定。对此,可依据和借鉴本文第二部分所作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的理论分析。
实施双重四元金融发展模式,从有利于转变农村经济增长方式方面看,近期首先注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承认农合金和民间金融组织的金融性质,并把它纳入到金融体系进行规范管理。这可从两方面着手:第一,要从法律、制度、政策的完善入手,对它们进行整顿、清理。凡符合金融组织设置原则,经济发展确实需要且制度健全的民间金融组织,允许其合法化、公开化、规范化营运,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中多层次的融资需要。第二,参照合作金融和民间金融管理的国际经验规范其经营行为。农合金与民间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必须经过中央银行或中央银行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公开营运,挂牌经营,它们的借贷活动,通过实行业务报告制度而纳入国家金融管理体系;它们的借贷利率水平不得超过国家对其规定的利率上限或利率上限的一定比例。
2、建立农合金和民间金融的信用保证机制。任何金融组织,其信用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而一旦发生较大的信用危机,就涉及面广、危害性大。目前,这二类金融组织都缺乏有效的信用保障,使自身和客户都承担了很大的信用风险。因此,国家有必要对信用保证组织进行必要的扶持,并对其设立条件、股权结构、经营原则等作出规定[③]。
3、在正规金融组织与非正规金融组织的配合上,可将现有的由各农户组成的村民小组纳入到贷款对象中来。前者可依靠后者在农村社区的社会凝聚力,通过代理服务,开展对贷款申请者的有关信息的调查与了解。这样,一可保证广大农户能即时地得到贷款;二可争取到最有资格取得贷款的客户,以提高贷款的安全度,使呆帐率降到最低程度。
4、试行证券支农。“证券支农”除了一般意义上发行证券筹集农业发展资金以外,还有一个重要途径——那就是运用土地证券化手段来克服农业生产资金不足、劳动力转移迟缓和土地流转困难等问题,并以此解决规模经营,加速劳动力转移和吸引非农资本投资农业等困难。
土地证券化,就是以一个自然村拥有的集中连片的土地为一组合,在地籍调查和土地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土地等级,以平价、溢价或折价发行土地证券或土地使用证。这种土地证券类似于准股票,可以流通转让。这样,土地的流转,就变成了土地证券的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即买卖、租赁、抵押或入股等)。由此,与“土地使用权”购买者面对面接洽交易的事宜,变成不必要的多余手续。因而,转让土地证券也就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各证券市场交易,即土地流转区域化、全国化。
土地证券化可利用四种方式吸引大量非农资本:一是吸引大批工业、企业、投资公司、商贸公司等法人企业以投资土地证券的方式来投资农业;二是吸引农业投资者以土地证券的贴现贷款来筹集农业信贷资金;三是农业经营者以土地证券作抵押发行长期债券;四是吸引外资直接投资于我国土地证券市场。
目前,我国已自发地出现运用土地证券化手段来发展和投资农业的一些典型。如河南省商丘县双八镇和虞城县的王集乡。他们建立了土地证券化福源示范区。示范区的基本模式是:通过将土地使用权以价值形态量化到农民个人,再由农民将土地使用权以价值形态入股形成股权,同时使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福源集团的农业劳动者分别获得福源集团股东身份和雇员身份。在此基础上,由福源集团按企业化和大规模商品化经营的需要,对全部耕地资源及人力资源进行整合,形成若干个专业化生产的农业开发公司[④]。另外,一些工商企业也开始青睐投资农业。如广东三九集团、四川希望集团、中国安康集团、连云港如意集团、新疆德隆国际实业总公司、内蒙宏峰实业股份公司、吉林农业开发股份公司等大量工商资本已进入农业领域,走贸工农一体化的路子,取得了显著成绩和经验。这此工商企业从投资土地证券上偿到了甜头,农业大有继炒股票、房地产、产权之后,又一个新的投资热点。
推行土地证券化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使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集约型转变向前迈近了一步。因为它能解决土地资产流动性、收益性和融资性问题,为土地流转、劳动力转移、规模经营和大资本流入农业,进而实现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所揭示的二元经济结构现代化找出一条农业发展的准金融式道路,从此我们将可以看到中国将由农业国变成工业国的新曙光。
注释:
[①]基金因为是小额投资者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因而可看作是信托行为;
[②]参见范恒森:《土地证券化与中国农业发展》,《经济研究》1995年第11期;
[③]详见范恒森:《市场呼唤发展专业信用保证组织》,《中国城市金融》1996年第3期;
[④]详见《中国农村经济》1996年第6期第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