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利润预测信息披露研究_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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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预测是指从设定的基准点出发,在一系列假设条件的基础上,由专业人员对上市公司未来时期的盈利值进行估计的过程。对投资者而言,公司的盈利预测甚至比历史性的会计信息更具有指导意义。因此,盈利预测信息披露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本文拟对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我国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的状况

(一)2001年上市公司回访报告回顾

2001年,证监会要求对2000年首次发行、增发A股及配股的上市公司进行回访。回访结果表明:所回访的22家首次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及3家增发A股的上市公司均对盈利预测作专项披露。而1999年和2000年实施配股的上市公司仅有1家作专项披露。

(二)2002年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和完成情况分析

本文数据来自2002年首次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对其中盈利预测和年度报告利润总额统计分析基于以下假设:

假设1:所选样本具有充分的代表性。2002年首次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有96家,从中随机抽取70家作为样本,占总额的72.92%。

假设2:忽略招股说明书编报日对披露行为的影响。招股说明书中预测盈利的可靠性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上市日期,即越接近上市日,其预测风险越小。由于上市日期的不可预测性,我们忽略招股说明书报送日期和上市日期的时间差对统计结果的影响。

假设3:将盈利预测信息披露情况分为:第一类,作专项“盈利预测”信息披露,并形成盈利预测报告;第二类,对“公司的盈利趋势和盈利状况”、“关于预期利润率水平的说明”作模糊性描述,并承诺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第三类,基本未作披露。

1.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情况的分类分析。基于以上假设,将有关数据汇总得出:第一类有20家,占28.57%;第二类有18家,占25.71%;32家未作披露,比例为45.72%。

2.已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上市公司利润完成情况分析。在70个样本中,有20家对报告年度盈利状况做出专项预测,其中80%完成了预测的盈利目标。以实际数高于或低于盈利预测数的比例来考核,数据加工后如图一所示。横坐标为上市公司的统计编号,样本总数为20;纵坐标为利润分析指标的数据标识。其中,有20%的上市公司实际数小于预测数,即处于纵轴下半部分,该部分利润振动幅度较小。处于纵轴上半部分的80%样本振动幅度较大,最大的偏差达到112%,大部分上市公司集中在0~50%之间。据1993~1996年上市公司的抽样统计资料显示,预测高估10%以上的样本比例从1993年的5%上升到1996年的20%。从2002年的统计数据来看,预测高估值仍旧维持在20%的水平。

图一:利润完成情况分析图

3.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误差分析。1993~1996年,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样本总体的平均绝对预测误差均超过了1000万元;本样本为1234.74万元。1993~1995年,平均相对预测误差维持在15%~16%之间,1996年增加到17.8%;而本样本数据得出2002年平均相对预测误差达到19.08%,预测值的可靠性继续降低。

4.未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上市公司利润完成情况分析。在未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50家上市公司中,有9家(18%)以董事会等名义郑重承诺:预测利润率将能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因此,以下主要采用2002年同期银行存款年利率1.98%来分析利润完成情况。同时,该参考指标运用于未作披露的第三类样本,见图二。横坐标为上市公司的统计编号,样本总数为50;纵坐标以上市公司的年末净资产收益率来衡量。由图可知,年末净资产收益率集中在5%~10%之间的有36家,达72%;10%以上的有6家,占12%;其余8个样本分布在5%以下区域,有1家处在0.999%的水平线上,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图二:利润完成情况分析图

二、对研究结论的理论解释

1.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上市公司比重呈下降趋势。自1997年股票发行价格与盈利预测数据脱钩以后,盈利预测属于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行为,可视实际情况而定。有关制度规定了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是不限制基于客观事实的更多披露。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层面临着一个选择:在提供信息帮助资本市场正确定位公司股票价格以提升公司价值与隐瞒信息使得公司在产品市场上的竞争优势达到最大化之间做出选择。当然,也有些上市公司无视规则,在提供虚假盈利预测信息以提升股价与处罚成本之间进行权衡。我们必须看到由披露行为而导致的成本效益的相对变化,若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带来的筹资增量小于由此承担的优势丧失和披露成本之和,则上市公司不会自愿披露盈利预测信息。

基于对我国一级市场的制度约束以及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带来的筹资增量取决于投资者对此信息的利用和信任程度。有关调查研究表明: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有85.54%的机构投资者、77.53%的个人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是赚取二级市场差价。由于投资者更关心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巨大利润空间,因此招股说明书中盈利预测的作用似乎被忽略。因此,在我国,仅靠客观、真实的盈利预测来吸引资金入场,其效果是不明显的。

从信息披露成本角度来看,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必须支付一定的成本和费用,主要包括三类:①处理和提供盈利预测信息的编制成本、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费用;②因披露不充分产生误导而可能遭受法律诉讼的损失;③盈利预测信息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披露的外部效应可能带来竞争劣势,如产品成本领先或技术领先等优势丧失。由于披露成本弹性较大,且行为收益较为模糊,因此不少上市上司对此比较冷淡。

2.盈利预测值与实现值偏差较大。盈利预测是对未来业绩的估计。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存在,盈利预测值和实现值之间有偏差是必然的。然而,除了受经营活动不确定、预测者从业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外,其偏差主要来自于相关的制度约束和管理层的心理预期。

管理层在决策盈利预测信息披露时,如果以诚信的态度对外披露,得到需求者的认可,无形中会提高上市公司的声誉;而如果良好的盈利预测信息被证实,则会达到降低上市公司资本成本、增大筹资规模等目的。

然而,上市公司在采取行动时必须考虑相关制度的约束。在盈利预测后果承担方面,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在预测年度结束后,对出现重大预测偏差的原因做出解释。对于“重大预测偏差”的认定标准为:若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10%~20%的,上市公司及其聘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在指定报刊上做出公开解释并致歉;若比预测数低20%以上的,除要做出公开解释和致歉外,证监会将视情况实行事后审查。对有意出具虚假盈利预测报告误导投资者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规对上市公司进行处罚;对盈利预测报告出具不当审核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予以处罚。由于相关制度只对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的差额予以界定,因此在差额比例的约束下,管理层本着遵循客观、公允原则的同时,必然更倾向于披露谨慎、保守的预测数据。

3.盈利预测实现情况良好。已经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上市公司完成预测利润的比例达80%,未进行披露的一部分上市公司承诺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公司预期利润率可以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也正是这一规定,使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成为承诺的参照条件。因此,这一承诺并无实质价值。仅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承诺条件来看,只有一些上市公司未完成该目标,而盈利状况良好。

三、改进及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的建议

1.提高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意愿程度。盈利预测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自愿行为,其内在动机必然是“效益大于成本”的效应。要激励和促使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信息,首要途径是基于成本效益原则来改进盈利预测的披露方法,拓宽信息的传播渠道。

一方面,应强化投资者的素质教育,帮助其认识并充分运用有关披露信息做出投资决策,以帮助资本市场正确定位上市公司股价并提升上市公司价值、增大筹资规模,从根本上解决盈利预测信息普遍被忽视的问题。同时,监管部门应公布披露了盈利预测信息的上市公司及其利润完成情况,在投资者中间逐渐形成共识:披露盈利预测信息代表着上市公司诚信与自信的态度。另一方面,应从降低披露成本的角度解决问题。盈利预测信息的编制成本等项目弹性不大,降低披露成本的关键在于减少披露不充分的盈利预测信息(有别于虚假的盈利预测信息),从而减少因误导使上市公司可能遭受法律诉讼的损失,以及消除因披露的外部效应给上市公司带来的竞争劣势。如何界定和把握不充分信息导致的诉讼成本与严厉处罚不实信息披露是关键,也是两者之间的博弈过程。

2.提高盈利预测信息的可信度。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合理、真实动机和市场评估机构的专业技术水平是构成盈利预测信息可信度的基础。这也从主观、客观两方面确立了盈利预测信息的可信度。

在鼓励提供真实、可靠的盈利预测信息时,应该加大对披露虚假盈利预测信息的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压缩虚假盈利预测信息存在的空间。在投资者素质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再配合诚信的市场环境,其结果必然是间接提高盈利预测信息披露的收益。

如果上市公司都倾向于提供真实可靠的盈利预测信息,则培育公正的市场评估机构、增强其专业技术水平将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加拿大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体系》的做法,也就是将评价业绩与评价机构的信誉挂钩。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是由市场中介机构根据其拥有的专业知识和对上市公司信息的充分了解和分析后做出的全方位评价意见,以警示普通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加拿大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规章,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发布的盈利预测信息提供类似“审计意见”的评价意见。作为中介机构,由于他们具有普通投资者所不具备的会计专业知识,因此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出具的评价意见实际上为投资者提供了某种形式的“承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实际盈利数据对市场评估机构提供盈利预测的准确度进行事后评价,实现投资者及其他信息使用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市场评估机构之间的竞争。

3.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建立相关法规体系。借鉴美国证监会的做法,证券监管部门可以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制定专项的《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盈利预测信息披露》规范,对盈利预测信息的预测前提、生成条件和方法、内容、表达方式、时间跨度、提供者的责任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并给出范例供有关上市公司参考。其次,在《公司法》、《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提供盈利预测信息的场合以及自愿提供的情形,并明确划分和界定上市公司编报盈利预测信息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从会计准则规范体系来说,也应单独制定一项具体的会计准则《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准则——盈利预测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盈利预测信息审核规范指南》,从而达到规范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在盈利预测信息生成、披露、审计中的责任和指导其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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