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动我国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的若干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证券公司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过近两年来的综合治理,我国证券公司历史遗留的风险基本得到化解,经营行为的规范程度明显提高,违法违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基础业务逐步巩固发展,创新业务探索有序启动,经营状况有所改善,全行业开始步出低谷。但是,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直到现在,我国证券公司仍未摆脱规模小、实力弱的困境,在日常监管、公司治理、内控机制、法规建设、创新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等方面还有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全面实现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目标仍然任重道远。本文试图结合监管实践,对推进新形势下我国证券公司规范发展问题进行探讨,抛砖引玉。
一、转变证券机构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思路
近年来,为了防范风险,证券监管部门较多地采用了强化管制的原则,而且在中介机构、股东等难以尽责的情况下,某种程度上还代行了这些市场主体的功能,这是必要的,也是正确的。但是,管制过多,容易混淆市场主体、监管主体之间的界线,使证券公司处于被动执行的状态,监管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同时,也束缚了证券公司创新的手脚。笔者认为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取得成效,证券公司即将进入常规监管的新形势下,应本着遵循市场规律和适应现阶段市场发育程度的原则,将机构监管理念和目标调整为:在抓好综合治理收尾工作的同时,适当放松对创新规范类证券公司网点、人员、业务的管制及对股东的限制,着力强化有利于完善市场机制的环境,重点督促证券公司健全法人治理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强化市场竞争,激发公司内在活力和创新能力,把监管的一些任务逐步转变成公司的自觉行动,从而增强公司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同时,健全对证券公司风险进行适时监控的机制和监测手段,进一步完善对客户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对有问题公司的救助及市场退出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防范系统性风险。
在监管的思路上,不但要搞好限制性和合规性监管,而且要做好风险监管,通过建立动态的风险监管体系,由事后检查向事前监测、事后发现向事前预警、事后纠正向事前防范转变,不断提高风险监测、识别和化解能力;不但要维护市场公平、提高市场效率,而且要提高市场整体诚信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但要防止监管不足,以避免放大证券公司的运作风险,损害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而且要防止监管过度,以避免挫伤证券公司创新的积极性,要通过改善监管来实现证券市场的规范、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不但要进一步明确监管权限和执法程序,还要进一步提高监管过程的透明度。
二、大胆探索,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一要建立证券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证券机构运行的全程监管。监管系统应能够提供强大的采集功能,能够整合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业协会的监管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证券公司业务和财务信息,为持续监管提供完整的信息平台。能够通过采集到的信息对证券公司风险指标进行统一监控,实现证券公司风险预警和综合风险评价,最终实现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机构各方有机协调的实时监控系统。二要建立证券机构现场检查系统,强化对证券机构微观运行风险的监管。运用信息技术采集、分析、跟踪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的交易数据、客户保证金数据等业务信息,并通过建立证券公司业务数据监控指标体系及分析模型,对证券经营机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和委托理财业务进行采集、测算和分析,了解证券经营机构真实业务状况。三要完善证券行业诚信管理系统,加强对监管主体的诚信监管。加强协会、交易所、登记公司等机构的协作,通过全行业统一的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互通,监管互动的合作机制;建立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自律组织、信用评级机构等的合作关系,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征信系统建立连接,实现诚信信息的共享,提高诚信监管的有效性;建立诚信监管惩戒机制,对有不诚信记录的股东、高管人员进行惩戒,同时,对有不诚信的人和事不向诚信系统如实记录的机构也要进行惩戒,培育证券市场诚信文化。
三、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市场和社会约束
证券公司行为直接涉及到广大客户的利益,关系到市场的健康运行。在现有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应积极推进证券机构建立有关重要信息的公开披露制度,包括披露财务经营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在目前证券机构经营情况未得到根本改变、有关财务信息公开条件不太成熟的情况下,现阶段可要求证券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的定期公开披露制度和临时披露制度,如每半年、全年定期披露证券公司治理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及其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和终极所有人情况,有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放方式,有关股权变更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变更情况,公司及分支机构更名、迁址、开业、出让、购买等重大事项。在公司发生上述事项时,应在一定期间内及时公告。
四、加快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预警指标体系建设,增强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目前证监会正在逐步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监管指标预警体系,完善与净资本水平挂钩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规模约束机制。与该指标体系密切相关的新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方法》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规则》等有关文件也将实施。这是防范证券公司风险的重大举措。今后,我们必须把强化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的实时监控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环节来抓。一是积极引导证券公司采取增资扩股、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发行次级债等方式不断充实资本实力,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二是督促证券公司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预警体系,采取修改公司章程或协议等措施,建立强制性的净资本动态监控机制和资金补充机制,做好敏感性分析,以便监管部门加强对公司净资本计算过程的跟踪监控;三是建议由证监会开发统一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系统,从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交易所等各方取得相关财务及业务数据,通过对各方数据进行比对,并结合公司集中监控系统、现场检查等,确保净资本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的真实性,适时掌握公司风险动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防范、及时处理。四是推动证券公司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应对复杂经营环境和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确保证券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创新发展。
五、完善公司治理,为证券公司持续发展夯实制度基础
落实新修订的《证券法》、《公司法》要求,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标准,努力改进证券公司的公司治理。一是要健全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落实股东、董事、监事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要加强督促检查,完善工作规程和细则,确保股东、董事、监事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二是紧紧抓住证券公司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内部稽核等关键环节,督促公司建立授权明确、责任清晰、相互制衡的内部约束机制。三是要参照国际上的成功做法,在证券公司设立合规总监和内控部门,并保障合规总监和内控部门独立地行使职权,切实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内控标准和检查程序,对所有业务进行合规检查,严格监督业务部门依法合规开展所有业务。四是要开展证券公司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优质证券公司遵循长期稳定、激励约束相融、风险共担的原则,采取直接持股、虚拟持股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对高管人员和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使公司长远利益和管理层、员工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逐步完善对公司高管人员和员工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公司高管人员、公司股东、公司员工的共同利益基础。
六、要建立以任职资格和执业行为为主线的持续监管机制,强化高管人员管理
一要进一步完善高管人员任前核准工作,把好准入关。进一步完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内容和程序,确保测出高管人员的真实水平。对未取得任职资格实际行使高管职责的人员坚决责令公司予以更换,并将相关机构和人员记入诚信档案。二要全面实施以执业行为监管为核心的持续监管制度。通过任职承诺、持续记录、年度考核、离任审计等监管措施,对高管人员执业行为进行持续监管,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行为受到有效监管。三要完善多层次惩戒机制,把问责制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诚信自律、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同时,将日常监管、信访投诉、稽查等手段结合起来,强化责任追究手段,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四要强化培训,不断提高高管人员从业水平。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要针对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高管人员分批轮训,切实提高高管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对拒不参加培训、多次考试后仍不达标的,作出处罚直至责令离任。
七、与时俱进,大力推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
一是要鼓励证券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补充资本金,增强实力。要鼓励证券公司通过IPO、借壳等方式上市,扩大资本规模,提高资本充足率。要加快增资扩股步伐,优化证券公司现有的股权结构,使证券公司获得稳定性的长期资金来支撑公司业务的发展。要出台配套政策,鼓励优质公司通过重组、兼并等市场化购并对存量证券资源进行整合,使资源不断向优质证券公司集中,提升证券资源的集中度,逐步扭转我国证券机构小规模、水平低、竞争力弱的局面。二是要适当放开管制,鼓励证券公司创新。应当鼓励证券公司在以下领域开展产品创新活动:积极推进结构化金融产品创新,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和债权衍生品等业务;开发连接不同市场的金融衍生品,建立金融市场各要素之间的市场化联系;加快推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为机构投资者提供避险工具。要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把创新类券商的试点业务适时推广到规范类券商。要引导证券公司实现业务转型,回归证券中介本位,逐步拓宽证券公司从事中介业务的空间,引导证券公司在产品设计、定价、销售、融资理财服务整个业务链上发挥应有的价值发现和创造功能;要对现有证券发行制度和交易制度进行调整,将遴选上市资源、定价权更大程度上交给证券公司;择机推出做市商制度,逐步允许有条件的创新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开展过桥贷款业务,为券商服务公司的正常营运提供短期融资;要认真研究并适时放开证券公司参股高新技术企业和风险投资,对未上市风险投资企业尤其是科技型未上市企业提供权益性资本,获取高资本增值。三是要鼓励证券公司探索先进经营管理模式,推进组织创新。鼓励证券公司加快组织创新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需要。如推行组织扁平化等,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成立证券控股集团公司,按照业务分类设立投行、经纪、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专业化子公司,有效隔离风险;建立与金融同业之间的战略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同时,要适当加快“走出去”的步伐,批准创新类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类机构。
八、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证券业的对外开放
一要着眼于证券业国际化的趋势,制定具有前瞻性的对外开放远期规划。从许多证券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的经验来看,证券行业的对外开放一般要经历行政管制下的完全可控的对外开放、适度控制下的半开放状态和国际惯例下的完全开放三个阶段。而我国证券行业目前仍然处于对外开放的第一个阶段,因此过渡期结束后证券行业对外开放的远期规划必须着眼于我国证券行业的长期发展和不断提高我国证券行业的国际竞争力,选择适合国情的开放原则、步骤和时间表等,提出过渡到全面开放阶段的基本政策导向,为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理清脉络。从规划的基本原则上来看,应该遵循积极稳妥、逐步放开的原则,在充分考虑保护国内行业利益的基础上实现有计划、有步骤的开放。可以在兑现证券业入世五年过渡期承诺的基础上,先放开与国内券商竞争不太激烈的部分证券业务,例如自营性A股及衍生品种交易、投资咨询、海外证券市场投资经纪业务、海外证券市场的投行业务等。再逐步放开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等与国内券商存在一定竞争关系的业务,直至最终全面放开国内A股证券经纪、投行等国内券商的核心业务。二要认真分析对外开放的形势,建立健全符合国际准则的对外开放法律法规体系。从亚洲新兴市场的经验来看,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年代,韩国等国家就按照国际规范制定证券法律法规,从法制层面推动本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我国证券市场开放时间较晚,因此很有必要学习这些国家在证券市场国际化中法制化的经验,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证券行业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如尽快出台外资证券机构的管理办法。考虑到证券行业对外开放后新的证券业务会逐渐增多,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对新业务的基本模式、风险隐患和市场影响等尽量加以涵盖,统筹考虑,遵循基本的国际规范,从准入标准、业务规范、风险防范和违规制裁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要把门槛定得更高一些,规范证券业的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