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 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对浙江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论文,专业论文,浙江省论文,体制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始创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90年代末以来,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不断推进、广大农民市场参与和合作意识的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快速发展。截止2004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到1789家,参加合作社的农民达到35.2万人,带动农户129.3万户。为从制度上引导、扶持、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保障合作社及社员的合法权益,2004年11月浙江省出台了全国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标志着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一、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特点
浙江省是进入新世纪后农业部确定的全国第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省份。近些年来,围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浙江省在强化扶持引导、加强制度建设、提升服务功能、发挥合作优势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呈现出明显的发展特点。
1.政府扶持引导营造发展环境
政府的重视支持和良好的发展环境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前提。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浙江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措施,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一是出台法规提供保障。《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出台,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为扶持、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安排专项扶持发展。2001~2003年,省级财政安排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2500万元, 2004 年扶持资金达到2967万元,地(市)、县(市)级财政也都安排了扶持资金。三是明确工商注册登记。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若干意见》,允许以合作社的名义进行工商登记,由工商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开业和变更登记手续。四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自销农产品总额部分,也视同农户自产自销。五是加强工作指导。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多次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多次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制定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管部门,安排了省、地(市)、县(市)271家示范性合作社,并给予资金支持。
2.立足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多形式多领域发展
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多元化多层次发展合作社,通过培育优势产业和发展特色产品,做大做强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是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一个特色。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牵头组建的形式来看,主要有六种:一是依托农村专业大户、经营能人,利用其生产、经营、购销等优势组建;二是依托基层农技部门,利用其技术、服务等优势组建;三是依托基层供销部门,利用其场地、经营等优势组建;四是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利用其加工、品牌、营销等优势组建;五是依托农产品批发市场,利用其流通、中介等优势组建;六是依托村级组织,利用其组织优势组建。其中,专业大户、经营能人和农技部门是牵头组建合作社的主体。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的领域来看,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不仅覆盖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产业和特色产品,包括了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还拓展到了农业相关领域。
3.注重制度化建设和规范化运作
制度化建设和规范化运作是合作社发展的基础。浙江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原则,发展中注重制度规范。一是在确立法律地位上,依法经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独立参与市场竞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作社的称谓一般以专业为基础,由地域、字号、产业类别和“合作社”等字样组成,使用统一规范的合作社名称。二是在合作社的组织管理上,实行自愿联合,民主办社。合作社由农民自愿组成,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合作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实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制度,采取“一人一票”为主和有限制的“一人多票”相结合,保障入社社员的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台州市路桥桐屿大红袍果业合作社规定每个社员可持多股,但最高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股份的10%。三是在产权关系上,合作社与社员之间构建了明晰的产权关系,一般农户入社时必须购买股份。如临海市涌泉柑橘产业合作社要求社员按照每5亩桔园认购1股,每股600元; 台州市路桥桐屿大红袍果业合作社要求社员按照每10亩枇杷认购1股,不足10 亩的也可多个社员联合持有1股,每股1000元。合作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四是在利益分配上,合作社按不低于市场价或内部保护价收购成员产品,合作社的盈余在提取公益金、公积金和风险金之后,按股金额和交易额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二次返利”,以保证成员利益最大化。
4.合作层次和水平不断提升
合作社合作层次和水平的不断提升是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标志。一是覆盖地域不断扩大。合作社的服务范围由本乡本村为主逐步向跨乡镇、跨县域、跨省域拓展,如象山县高塘岛乡成立了象山半岛农业跨区合作社,温岭箬横西瓜合作社以其优良的品质跨省域发展,已在全国建立8个西瓜生产基地,并准备向国外发展。 二是服务内容不断拓宽。越来越多的合作社从生产领域合作逐步向流通、加工等经营领域合作拓展,实现了农产品的流通和加工增值。三是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合作社通过引进新品种、新技术,购置加工贮藏设施,建立信息网络,增强了合作社对社员的服务能力。台州市大红袍果业合作社,利用项目资金购置了枇杷冷藏保鲜配套设施,去年冷藏300多吨优质果,为社员增收近20万元。四是综合实力不断增强。2001~2003年,40家省级示范合作社新增固定资产4357.97万元,新增生产办公用房面积643.15亩,新增市场面积732.34亩,新增合作社基地面积7324.1万亩。2003年台州市出现了上千万元合作社,形成了200多个区域化、专业化、标准化特色生产区,合作社的带动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建设现代农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是一种新的农业产业组织形式和经营组织制度。从浙江农民专业合作发展的实践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建设现代农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降低制度成本
解决一家一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矛盾,使分散的农户经营适应市场特别是参与国际竞争,关键要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业市场竞争能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是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现实选择,也是世界各国的一条成功经验。温岭市箬横西瓜合作社为实行统一销售,建立了一支由20多个社员组成的营销队伍,先后在广东、福建、浙江、上海、江苏、北京等省市50多个大中城市的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营销网点,构筑了合作社市场营销网络,通过统一开发市场,统一包装,统一运输,统一销售,降低了组织成本和交易费用,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2.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提升农产品质量和品质
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农产品竞争不再是低水平的价格竞争,而是上升到品牌、科技、质量和服务等综合能力的竞争。临海市涌泉柑橘合作社通过与科研院所衔接,引进采用新技术新品种;举办技术培训班,聘请专家教授、科技人员传授科技知识;采取“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的推广新理念,把新观念、新品种、新技术送到千家万户;实施全程质量控制和标准化、专业化生产,提高农民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农产品的质量。合作社生产的“忘不了”柑橘,由于品质好,不仅售价高而且供不应求,产品竞争力得以提高。
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建设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综合效益
集约化、标准化是当今世界农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一种现代农业产业组织形式,能够打破所有制、区域和行业界限,实现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的流动和重组,有利于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做大做强区域主导产业,提高产业竞争优势。浙江通过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逐步形成名特优农产品的优势产业带和优势区域布局,提升了浙江农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效益。
合作社通过统一品牌、统一生产标准、统一集中销售,提高了农产品标准化程度和产品质量。临海市上盘西兰花产业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制定了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安全管理守则,对社员购买农药品种、地点以及生产地块均有详细记录,并配有专职植保员监管,收购前进行严格检测。2003年下半年以来,合作社出口到日本等国的西兰花批批通过“技术壁垒”,产品供不应求。浙江省在提升产品质量的同时,还通过注册商标统一品牌,制定生产质量和安全标准规范品牌,申报绿色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组织产品展示推介活动等提升品牌。如今全省100家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中,83家统一使用商标,70 家被认定为无公害基地或“绿色食品”、浙江绿色农产品,69家被认定为名牌或优质产品称号,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品牌效应已初步显现。
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动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民组织到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中来,作为农民的代言人,代表农户与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通过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调节产加销各环节的利益分配,并减少龙头企业与单个农户交易的成本,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密切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的重要举措。浙江的实践表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连接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能够使企业与农户联结更加紧密,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层次和水平。
5.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民利益的保护者,通过弱者的联合,提高谈判地位,避免无序竞争,提高产品销售价格,维护农民利益;通过将生产、加工、销售诸环节联为一体的经营模式,延伸和拓展了产业经营链条,使农民不仅可以获得出售农产品的直接收益,而且可以通过合作社的再分配机制,获得产后加工、流通环节的增值收入。目前浙江已有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无偿或低偿采购农业投入品,按市场价或保护价收购农产品,按交易额和股金额返还盈余,保护了农民利益,增加了农民收入。去年宁波市147家合作社实现经营服务收入2.9亿元,合作社直接盈余1080万元,57家合作社通过保护价收购,47家合作社通过盈余返还,返还社员盈余435.9万元,社员因参加合作社增加收入745万元。
三、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几点思考
1.加快立法进程,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法律保障,合作社作为一种组织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对其从法律上予以确立,这是保障合作社发展的基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过多年的培育发展缓慢,立法滞后是重要原因。去年,全国人大已通过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计划,法律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要积极推进,争取早日出台。通过立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性质、法律地位、成员资格、制度建设、分配原则、扶持措施等,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
政府扶持是世界各国发展合作社的通行做法。合作社作为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的联合,对内不以盈利为目标,发展中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支持。从新型组织发展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态,有一个培育和发展的过程,需要试点示范培训等组织建设成本的支持。从国际惯例上看,国际上扶持农业的通行做法就是扶持农业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民自己的组织,能高效承接国家对农民的各项扶持,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惯例,有利于形成国家的长期扶持。应当确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扶持农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加大扶持力度。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国家应对合作社增强农业生产能力、兴办服务设施的项目给予支持,以增强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和对社员服务的能力。二是加强信贷支持。通过财政贴息、政策性信贷等信贷手段,解决合作社资金投入不足和合作社的发展问题。三是提供税收优惠。对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免征营业税,兴办加工、流通实体给予税收优惠。同时,在合作社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等方面也应给予政策优惠。
3.完善制度建设,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规范化
制度建设是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前提和保障。从组织的建立看,合作组织要体现“成员所有、成员管理、成员受益”原则,这就外在规定了其内部必须实行民主控制。从组织的运作看,合作组织运行机制必须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其内在要求建立健全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分配制度。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要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一要健全民主控制制度。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权力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充分发挥成员(代表)大会的决策职能、理事会的管理职能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证合作组织内部运作的公开、公平和透明。二要健全明晰的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核心。从法律界定的层面看,应在资本构成、产权界定、持股人应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资本分红等方面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权。三要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同于公司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符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求的财务会计制度,以保障其内部运作的规范化。四要健全收益分配制度。按照资本报酬有限和惠顾者原则,兼顾投资者与生产者双方的利益,实行按资分红和按交易量返还相结合。
4.加强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和服务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质上是创造的一种全新的农业生产关系。要深入研究这种全新生产关系的特点,给予及时的引导,从而加速这种新生事物的健康成长。一要发挥地方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中的立法、扶持、规范、监督作用。二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政策指导、搜集和发布信息、组织农产品推介等多种服务。三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示范,通过试点示范带动效应,起到“点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示范作用。四要加强对农民与合作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与教育,传播合作理念,提高农民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水平。
收稿日期:200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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