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制度的基本状况论文_汤怀国

房屋征收制度的基本状况论文_汤怀国

临沂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山东临沂 276000

摘要:房屋征收工作是城市建设工作的根本,在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伴随着我国大规模的房屋征收工作的开展,涉及众多的征收房屋利益参与方,各方在利益分配问题上很难达成共识,各种问题和矛盾已经暴露出来并逐渐恶化,甚至阻碍了城市化的发展,如何解决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更加合理地分配房屋征收所涉及的相关利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就房屋征收制度的基本状况进行分析。

关键词:房屋征收;制度;措施

引言

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完善,可能会影响房屋征收效率。为了提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的效率,可以考虑完善相关制度。

一、城市房屋强制征收制度概述

城市房屋征收就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要依法依规通过权限和程序强制,取得单位或者个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行为。房屋征收的主体方是国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形式,城市房屋征收是房屋征收的重要部分,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因此,房屋征收实质上的获取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利,是土地集约化、资源集约化发展的重要体现。土地是一件特殊的商品,其具有较高的价值、不能移动等特点,由于围绕土地使用具有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若要对其进行有效的开发及正常的使用,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从而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

二、城市房屋强制征收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2.1强制征收制度的程序问题

强制征收制度从一开始就陷入权力配置错位的泥沼之中,城市房屋征收领域内,所涉事项繁杂,很多事项判别并不适用于司法裁判,搬迁问题一般涉及两个方面,房屋的征收和补偿,要做出强制征收的是否进行的判断,必须对这个决定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全方位审查审核,做出最客观准确的决断。可是,强制征收的决定是以诸多复杂过程和政策决断,甚至技术规范作为支撑的,要对其能否实施的程序和实体作出严格的审查,较多数情况下,这与法院本身的司法权属性不合。也就是说,全面审查不可能完全行得通,只能进行书面性、合法性、程序性的审查。例如,强制征收房屋征收决定合乎法规、合乎规划,实质上却违背科学规律,但是其在审查过程中完全看不出任何问题,结果只能是强制搬迁,还是合乎法规的。

2.2城市房屋强制征收公证问题

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中,对城市房屋在拆迁前的公证工作,作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规范,在强制搬迁过程中,公证部门应对拆迁房屋进行最全面最实质的证据保全公证。房屋在拆除之前的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全方位全面的勘测,采用拍照或摄像等手段,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证据保全措施。《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3条中规定,“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适用于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公证介入城市房屋强制征收,要保持其独立性原则,执行自身运作的严格程序,保证之后出现问题时有据可查,进行登措记造册,这样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公正力,公证处只有正确行使监督权,才可以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但是很多时候,这些资料早就备好,一切成为手续为先。

2.3城市房屋强制征收司法救济和公正问题

法院审判的独立性无法保障,民众的权益就无法确保,面对法院的处理是否公正,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进而影响到了司法诉讼的有效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司法救济为什么看不到实效,生活中很多例子可循,很多民众类在一审、二审后不再等待法律裁决,更甚至从未申请法律途径的,在强制征收后,事件升级,或是在寻求司法救济时,政府虽是被告,法院却又受制于政府,难以得到公平对待,司法救济渠道的不畅通,也是公众难以得到公正的痛点。政府作为各种利益权益相互交融的机构,各个部门既分工明确又互相制约,但是,处理城市房屋征收工作相关部门有时的双重身份,却难以保证平等客观公正的对待被征收房屋的弱势群体。

三、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制度的完善与优化路径

3.1如何保障司法裁决的公正性

《条例》第6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这就明确了监督的职能。上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之间的交流,双管齐下,只要严格执行,一定可以让强制征收矛盾减少,促使这项工作的向好发展。

在城市房屋强制征收的过程中,要坚持司法公正和独立,民众要坚持走正当法律程序,政府在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基础上规划征收行为,坚持公平公正补偿标准,努力提高公众参与度,重视程序正义,严格把控城市强制征收的实施,同时严格依照司法正当程序原则,落实强制征收的司法监督工作,或是引入第三方司法裁决,或是事先听证,或是启用问责程序。

3.2完善公共利益确认机制

若要充分界定公共利益,需要完善确认机制,以公开的决策过程体现公共利益确认的民主性,从而对公共利益进行清晰的界定,城市房屋征收要以公共利益为前提。针对我国当前相关制度中公共利益的主体规定不甚详细的现状,首先需要明确地方政府不宜做利益主体,但是能够根据征收具体情况作为申请主体。政府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司法权利能够在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对其行政权进行监督,但是在其他过程中却无法发挥较强效力。城市房屋征收的根本目的是改善人民生活,征收项目是直接关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大工程,因此社会成员在城市征收中需要有话语权。政府可以开通网络渠道,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听取更多群众的意见,若持反对意见票数居多,政府需要适当对征收草案进行适当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确认公共利益,防止不法人群投机取巧、减少征收过程中的各种矛盾。

3.3科学评估房屋,完善补偿机制

房屋征收过程中,补偿问题一直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纠纷产生的重点,并且会遇到被拆迁人没有房屋的产权,这也为城市征收的顺利进行造成了阻碍,因此,对被拆迁人的房屋价格进行科学的评估成为重要的环节,若评估不到位,极易产生冲突与矛盾。比如房屋征收时,由于产权缺失,无法对其按照有产权的房屋给予足够的赔偿,但是也不能直接不予补偿,需要权衡利弊,不断完善补偿机制,从而促进城市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3.4规范城市房屋征收行为

政府是制定政策,传播社会正能量的主要推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政府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需要保持中立的态度,并积极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城市房屋征收氛围,维护工作全方位做好,保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打造一个城市房屋征收的公平、公开以及透明的工作环境尤为重要,这样可以确保房屋征收的顺利进行,与此同时,政府需要规范房屋征收市场,坚持依照相关法律制度开展征收工作,对违法、强制征收现象进行坚决的打击。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城镇化速度加快,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在当前相关法律条文迅速更新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现有的房屋征收补偿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开展广泛的探讨。

参考文献:

[1]柳祎依.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送达制度的法律思考[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8,38(04):235-237.

[2]孙璐璐.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17(02):73-75.

论文作者:汤怀国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3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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