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犯罪中未成年人偏离行为的路径分析_父母关系论文

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的路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偏差论文,未成年人论文,违法犯罪论文,路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调查问卷及对象

本课题少管所的调研问卷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设计,共有两份调查表,分别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背景信息调查表》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不良行为调查表》。调研的对象是山东省某少管所随机抽选的未成年人,共回收400份问卷,其中有效问卷为388份,有效率为97%。由于调查需要填写人的配合,但未成年人的情况复杂,心理也较为复杂,因此,有些数据有漏填现象。

从调研对象的年龄上看,未成年人的平均年龄在19.4岁(见表1)。根据不同犯罪类型进行统计分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类型涉及抢劫、抢夺、强奸、伤害、盗窃、杀人等类型,以抢劫、抢夺类型居多,占45.0%,其次为强奸和伤害;同时,犯两种以上罪行的占15.5%,两种以上罪行大多是盗窃和抢劫、抢劫和伤害等,犯三种及三种以上罪行的为8人,占2.1%(见表2)。从未成年人的涉案年龄上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集中在16、17岁,占81.7%,平均年龄为16.23岁,并且从15岁开始已经呈现高发态势。从未成年人的个人及家庭背景上看,未成年人初中未毕业的占56.5%,说明一半以上的未成年人都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中由父母抚养的占81.2%;未成年人父亲的文化程度绝大部分都在初中及初中以下,占86.5%,具有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12.2%,母亲具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达到了90.9%,具有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8.7%;未成年人中为非独生子女的占61.0%,说明大部分未成年人生活在多子女家庭中,未成年人处于长子位置的占52.1%;66.9%的未成年人家庭教养方式不合理,是在非民主型的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其中溺爱型的家庭占32.8%(见表1、表2)。

二、研究结果

(一)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

1.未成年人初次出现偏差行为的年龄

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来看,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的年龄偏小,有一半的未成年人偷拿过他人财物,平均年龄在12岁。在上学期间80%左右的未成年人有逃课经历、辱骂他人、抽烟、喝酒、夜不归宿、看不健康的书籍或影视、出入娱乐场所的经历。出现这些不良行为时,未成年人的年龄平均在13岁和14岁。有性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比例为66.2%,其平均年龄在15岁。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人出现的不良行为是逐渐递进的,偷拿财物→逃课→抽烟、玩游戏、喝酒→夜不归宿→阅读不健康书籍或看电影→打群架→携带刀具、恐吓他人→参加团伙活动→出入娱乐场所。

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出现偏差行为的平均年龄见图1。从该图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出现偏差行为的年龄平均在12岁到16岁之间,13岁至14岁和14岁至15岁这两个年龄段属于偏差行为高发年龄段。

图1 未成年人出现偏差行为的平均年龄

2.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的频次

把未成年人出现19种偏差行为的频次进行排序,结果表明,抽烟位居第一,比例为近83%;其次是逃课、骂人、出入娱乐场所、夜不归宿和喝酒等,所占比例接近80%;70%左右的未成年人曾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阅读不健康书籍或看成人电影;65%左右的未成年人曾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携带刀械或其他武器、打群架;接近60%的未成年人玩暴力游戏;偷拿过他人财物的未成年人的比例为50%;40%左右的未成年人都有过离家出走、参加各种团伙活动、通过恐吓等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和他人赌钱等行为;无故破坏公物或他人财物的未成年人的比例约为30%;接近20%的未成年人曾偷偷尝试毒品(表3)。

3.不同罪行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的特点

不同罪行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与其罪行的特点基本一致。在盗窃罪的偏差行为中,偷拿的频次第一;抢劫(夺)罪的恐吓和携带刀械或其他武器等比例远大于盗窃罪的比率;强奸罪的性行为的频次最高;伤害和杀人罪的暴力性倾向最为明显,如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口头辱骂他人、玩一些暴力游戏和携带刀械或其他武器等的比例显著高于其他罪行。

盗窃罪行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的特点表现为偷拿过他人财物的比例占近85%,通过恐吓等方式索要财物的比例不足20%。抢劫(夺)罪行未成年人偏差行为中,占首位的抽烟比例为83.9%,偷拿他人财物的比例为42%,通过恐吓等方式索要财物的比例接近45%。强奸罪行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中,逃课、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抽烟、喝酒排在前四位,其比例均在85%左右。伤害罪行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位居前几位的是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口头辱骂他人、夜不归宿或很晚才回家(学校)、阅读不健康书籍或看成人电影、玩一些暴力游戏和携带刀械或其他武器,其比例约为70%—75%。杀人罪行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中,位居前三位的有未经老师批准逃课、抽烟和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这三者的比例约占84%—89%,其次是喝酒和携带刀械或其他武器,这两者的比例约为75%—80%。其他罪行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中,出现频次较高的前几位是抽烟、口头辱骂他人、阅读不健康书籍或看成人电影、出入娱乐场所(歌厅、酒吧等)、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等,这些比例在75%—95%之间。两种罪行以上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中,抽烟、逃课、喝酒、口头辱骂他人、出入娱乐场所(歌厅、酒吧等)、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夜不归宿或很晚才回家(学校)等的频次位居前列,比例约为80%—90%。

(二)不同罪行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分析

1.不同罪行未成年人的家庭教养方式比较

从家庭教养方式来讲,过分溺爱孩子的溺爱型、过分管制孩子的专制型、放任孩子不对孩子实施教育的放任型等均属于不良家庭教养方式,只有对孩子既给予爱又不失管教的民主型家庭教养方式才能够给孩子的成长提供较好的家庭环境。从本次调研的结果来看,不同罪行的未成年人在家庭教养方式上的差异也比较明显。具体而言,杀人罪行的未成年人家庭,不良教养方式比例为80%,在所有罪行中比例最高;其次是盗窃、强奸和两种以上罪行的未成年人,其不良家庭教养方式比例为70%左右;抢劫(夺)、其他和伤害等罪行的未成年人的不良家庭教养方式比例为60%左右(见图2)。

2.不同罪行未成年人的家庭抚养背景分析

(1)不同罪行未成年人的母亲育龄

从未成年人的母亲育龄来看,母亲育龄的平均年龄在25岁到29岁之间,杀人罪行未成年人的母亲育龄最大,接近29岁。从母亲育龄的范围值来看,母亲育龄的跨度极大,从18岁到47岁,其中,抢劫(夺)、强奸、杀人和两种以上罪行未成年人的母亲育龄均有40岁以上者;伤害、其他和盗窃罪行未成年人母亲的育龄大部分均不超过30岁(只有9名未成年人母亲的育龄超过30岁)。

(2)不同罪行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

从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来看,独生子女家庭为40%左右,这表明,大部分未成年人生活在多子女家庭背景中。具体从不同罪行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来看,其独生子女的百分比不高,从28%到45%之间,其中盗窃罪行未成年人的独生子女的百分比最低,为28%;强奸和伤害两种罪行的未成年人的独生子女比例较高,其比例接近45%。

从具体抚养人的角度来考察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近20%的家庭属于隔代抚养,未成年人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具体从不同罪行而言,伤害罪行的隔代抚养的比例最小,不足15%;盗窃和杀人罪行未成年人的隔代抚养的比例最高,比例为23%左右。

三、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的发展模拟路径

根据以上数据分析,本研究构建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心理与行为的发展路径模型见图3。

图3 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心理与行为的发展路径模型

未成年人从小时候在家庭环境中成长,到正常踏入学校和社会,再到违法犯罪,这期间经历了家庭环境、学校环境和社会环境三大环境的转变与交叠,且三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结合相关的理论,本研究提出未成年人犯罪发展的路径可能是:家庭关系或学校关系紧张→与家庭和学校的联系减弱→与不良同伴的联系增强→学习不良行为→犯罪。①本研究在此路径的基础上,从发展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的角度,以犯罪心理学为切入点,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心理与行为路径进行如下分析:

未成年人从小生活在父母离异、单亲家庭或父母教养方式不当的家庭环境中。在这种家庭功能缺失的家庭环境中成长的未成年人,他们得到的社会支持相对较少,体验到的失败感、沮丧感、挫折感、缺陷感相对较多,身处这个年龄的未成年人的自尊心相对较强,特别容易导致未成年人与家庭成员的关系紧张。由于家庭关系紧张的未成年人无法享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再加上他们在学校中由于自身因素而遭受到冷遇,导致他们与学校的关系也极易紧张。学校关系紧张和家庭关系紧张,就把未成年人自然推向了社会。在未成年人从家庭、学校走向社会的过程中,他们与家庭和学校的联系逐渐减弱,他们以逃课、夜不归宿、出入娱乐场所、阅读不健康书籍(电影)等方式来逃避现实。久而久之,未成年人与家庭、学校的联系减弱,接着就是辍学,尤其是农村的未成年人,其主动辍学率相当高。辍学这一行为将未成年人从学校彻底推向了社会。由于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其心智并未完全发育成熟,他们在社会上极易受到不良刺激的影响,由于其辨别是非的道德观念并未完全建立,未成年人与不良同伴的关系就会逐渐增强,从而学习到更多的不良行为,如抽烟、喝酒、打群架等。一旦未成年人习得了不良行为,再加上未成年人的好奇心强、好冲动、控制力不强、意志力薄弱等特点,就决定了他们在应对超乎能力之外的事情时采取消极方式应对,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这一犯罪路径也可以从阿格纽所提出的“一般紧张理论”得到佐证。该理论认为,一些人犯罪,是由其在社会中所承受的消极情感(如愤怒、挫折、敌视情绪等)宣泄的结果。有的未成年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而获得价值目标,从而从消极状态中解脱;有的未成年人则可能通过吸食毒品的方式逃避消极情绪。一些农村的未成年人,他们在欲望和挫折的压力下,期待使用一些合法手段实现他们的想法和愿望时常受挫,在这种合法尝试和努力失败的情况下,他们更可能会尝试用各种非法手段来实现这些目标。如本次调研中访谈到的未成年人,当他们手头缺钱时,就选择了在马路上选择路人实施抢劫的方式来实现手头有钱花这一目标。抢劫被这些未成年人当做拿别人的钱为自己所用的一种手段,甚至有未成年人数次参与抢劫,他们显然已经把抢劫来钱快这一结果当做路边等待路人并伺机作案所付出努力的一种回报。

四、相关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家庭功能,重视“心理抚养”

1.家庭健全不等于健全的家庭教育

80%左右的未成年人来自于健全的家庭,但他们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可见,家庭健全不等于健全的家庭教育。本次调查显示,66.9%的未成年人家庭教养方式不合理,是在非民主型的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其中溺爱型的家庭占32.8%。非民主型的家庭教养方式会带给孩子错误的价值观念并且形成异常的人格特质,这种影响是在潜移默化中形成的,而且一旦形成很难改变。因此,我们应该提倡民主型的家庭教养方式。所谓民主型教养方式,是父母与孩子在家庭中处于一种平等和谐的氛围中,父母尊重孩子,给孩子一定的自主权和积极正确的引导。②民主型的教育方式使孩子能形成一些积极的人格品质,如活泼、快乐、直率、自立、富于合作、思想活跃等。尽管调查中显示溺爱型教养方式占三分之一,但实际上溺爱型的比例或许会远超过这个比例,因为在孩子看来,父母满足他们的一切要求就是民主的,实则不然,民主是一种“合作”式的满足,是通过沟通让孩子意识到自己要求的不合理,主动“退出”,促进孩子合理化的发展。

2.完善家庭功能

家庭是儿童社会化最重要的场所,也是一个与生态系统类似的复杂的动态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每个家庭成员都是发展的个体,同时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都会影响每个家庭成员的发展。家庭功能包括家庭系统中家庭成员的情感联系、家庭规则、家庭沟通以及应对外部事件的有效性。家庭亲密度是指家庭成员相互间的情感关系;家庭适应性是指家庭系统为了应付外在环境压力或婚姻、家庭的发展需要而改变其权力结构、角色分配或家庭规则的能力;家庭沟通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它对于家庭在亲密度和适应性两个维度上的发展情况起到重要促进作用。由此提示我们,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可以从对家庭功能和亲子关系的评估与干预着手,而且越早越好。

3.重视“心理抚养”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提出了“心理抚养”③的概念。心理抚养概念的提出,有针对性地指出有些家庭对孩子“只生不养”甚至“只养不教”,忽视孩子的心理发展过程。家庭抚养不仅仅是父母在物质上给予孩子,更重要的是父母对孩子实施心理抚养,从心理层面上给予孩子更多的关注。父母对孩子的心理教育是从情感开始的,而最基本的情感就是亲情。本研究中有80%左右的人和父母生活在一起,但只有一半左右的人与父母感情均良好,更值得注意的是,有三分之一的人与父亲关系一般,有近四分之一的人与母亲关系一般或不好,有6%左右的人与父母感情均不好。如果没有亲情就不可能形成人的基本情感反应,没有正常情感反应,一个人又如何会被教化。

4.家长要关注儿童出现的早期不良行为,尤其是偷拿他人财物

本研究显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最早出现的不良行为是偷拿财物(12.2岁),这是不良行为发展的诱因。因此,作为家长,不要“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放任自己的孩子,一定要关注孩子的不良行为,特别是偷拿家里的财物这一行为。如果这一行为被强化的话,孩子的欲望会越来越强,最终会由家庭内发展到家庭外,不良行为逐渐升级。当发现孩子出现这种行为时,要果断遏制,防止其发展。

(二)完备学校教育,预防“主动辍学”

1.学校要特别关注差生和后进生,注意教育方式

调查结果显示,有56.5%的学生初中未毕业,绝大多数未成年人辍学的原因是成绩差、跟不上学习的进度,然后失去学习的兴趣并最终放弃学业。还有部分少年犯反映学校教师的教育措施不当,常遭到教师的训斥甚至打骂,这更令其丧失了学习兴趣。学校和家长不能单纯以学习成绩作为评判学生的唯一标准,要认识到他们更需要被关怀、被尊重和爱护,并积极为他们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空间。

控制犯罪率的最佳方式是预防犯罪,同样,如果在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发生之前进行预防,则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因为心理与行为之间有莫大的关系,心理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刺激源会引起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因此,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也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方法之一。调研结果显示,未成年人行为发展的关键期都处在上学期间,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的重点应在学校,学校应该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

2.关注学生逃课行为

逃课行为在未成年人偏差行为中的频次相当高,逃课也是未成年人出现更频繁偏差行为的开始。心理学家认为,青少年正处在“心理上的断乳期”,又称为“情感急风暴雨期”。在这个阶段,他们生理发展迅速,独立意识增强,力图摆脱对父母的依赖。他们对人生的设计、未来的憧憬有自己的幻想和主张,对事物往往只看表面,且十分片面,易受暗示,喜欢模仿,并且思想单纯,理性意志薄弱,逞强好胜心切,容易偏激,冲动起来不计后果。对困难和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遇到失败和挫折难以抑制冲动,很容易灰心丧气,情感极度悲观低落,甚至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处理不当就会出现不良转化,导致行为出轨,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要特别关注未成年人高频率的不良行为。调查结果显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出现的较高频率的不良行为依次为抽烟、夜不归宿、出入娱乐场所、喝酒、辱骂他人、逃课、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因此,无论在家庭还是在教学过程中,都要关注这些不良行为,当这些不良行为出现时,要采取适当措施及时遏制,防止向恶性行为发展。

3.预防“主动辍学”,更要遏制辍学

本研究结果显示,有56.5%的学生初中未毕业,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结合本次调研中深度访谈的结果,绝大多数未成年人辍学的原因是成绩差、跟不上学习的进度,然后失去学习的兴趣,并最终放弃学业。尽管国家各级行政、教育主管部门开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但“主动辍学”现象依然存在。“主动辍学”的学生普遍认为“读书无用”或是“读书无望”。同时,调研结果显示,辍学(离家出走)是儿童不良行为发展的拐点,辍学直接把未成年人从学校推向了社会。如果不能遏制辍学,那么儿童不良行为的升级范围将迅速扩大,很容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青少年正当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时期,在学习期间学习不良的青少年从课堂和学校中找不到学习乐趣,找不到自我价值,认为读书就是在浪费家里的金钱,浪费自己的时间,还不如外出打工做事情。在这个阶段,他们不在学校学习而选择了辍学,辍学的青少年由于其行为和人格的一致性和一贯性,导致他们出现越轨行为的几率更大。然而,青少年自身所具有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无法从事多数的体力工作,而脑力工作因他们的知识文化程度较低也不能胜任,因此,辍学的青少年游离于社会当中。由于辍学,他们不在学校的控制之下,由于辍学外出打工,他们白天又脱离了父母的监控。在社会中闯荡的青少年需要更多的意志力和控制力来避免自己交友不慎,避免自己出现打架、结伙、抽烟喝酒、阅读不健康书籍等越轨行为。然而,由于疏于管教与束缚,辍学青少年很容易在社会中迷失自我,很容易因交友不慎、涉世不深而出现越轨行为。如果其越轨行为能够及时被监护人发现并进行管教,有些青少年就可以避免步入违法犯罪的深渊。然而,相当多的辍学青少年由于家处农村,其父母均在外打工或做生意,平时均疏于对孩子的教育与管教,往往对青少年的越轨行为一无所知,从而造成青少年在不知不觉中就走向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加强社会各部门的协调,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实现“无缝对接”

1.加强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

未成年人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93.6%。这些提早离开校园的未成年人在社会中无法获得良好的职业,也很难取得再教育的机会,因此他们离开校园一两年内很容易受外界不良刺激影响或不良诱惑,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通过具体访谈可知,这些未成年人都缺少工作技能,大部分初中未毕业就辍学,有的上了中专也未认真学习,很快辍学,没有学到任何实际性的内容。调查显示,辍学后的未成年人主要有两条出路:一是和以前在一起的同学玩,在外面打游戏、上网吧、进娱乐场所;二是从事一些临时性、简单性的工作,并且变化性很大,这些工作是任何人都可以完成的。几乎没有一个人有稳定的工作,有一项专业技能。因此,社会应加大职业培训力度,特别是对于辍学的未成年人,很多人是因为缺乏生存技能而不得不从事临时性的工作,而他们很容易受到不良同伴的影响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对社会上闲散的未成年人及时开展“帮扶教”

本次调研结果显示,近60%的未成年人未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他们过早辍学,过早走上社会,成为闲散人员。如果能及时对过早辍学和初中毕业就走上社会的未成年人进行适当的职业技能培训,让他们能在社会上发挥其所长,则对预防违法犯罪而言是一大举措。

(四)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13、14岁偏差行为的高发期”

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13、14岁偏差行为的高发期”。本次调研结果显示,未成年人出现偏差行为的平均年龄集中在13、14岁,而涉案年龄高发于15、16岁阶段。这提示我们,在13、14岁到15、16岁之间,我们需要对未成年人予以高度关注,尤其是生活在农村、学习成绩并不理想的13—15岁的未成年人。对于偏差行为予以高度警惕和关注,遏制过早辍学现象,可以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关口前移。社会不能仅关注犯罪高发期的15、16岁现象,更要未雨绸缪,提防偏差行为出现的高峰期13、14岁。在13、14岁的年龄,未成年人的心理与身体正处于极度快速的发展期,这时如果能控制住偏差行为的出现,或许能从根本上断绝未成年人犯罪高发期15、16岁的到来。

收稿日期:2013-04-20

①Ronald L.Akers,Criminological Theories:Introduction,Evaluation and Application,Los Angeles,CA:Roxbury Publication,2004.355-375.

②彭聃龄.普通心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405.

③李玫瑾.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修订版)[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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