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创新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小企业论文,金融创新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市场发育程度、科技创新能力和金融市场效率是一个国家价值创造能力的三个决定因子。为了支持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理论界提出了科技与金融创新共生的发展模式,有学者曾用“金融的稳定发展需要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给予支撑,科技创新发展也需要金融提供保障”来解释金融与科技创新两者相互促进的关系。由于大型科技企业有较强的抗风险和高盈利能力,高技术企业本身的高风险携带在中小企业体现的最为明显,然而随着科技金融创新的深化,必然导致风险在科技金融结合过程中对各金融机构、科技企业和担保机构的巨大考验,本文针对科技中小型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题,拟对科技与金融的融合创新进行深层次的探索。
一、国内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的高科技技术产业化进程较为缓慢,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有70%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新增资金来源主要是自身积累,90%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缺少资金,其主要原因在于科技的价值评估难、变现难、保护难以及缺乏有效的风险保障。各大商业银行出于安全性的考虑并不倾向于为高风险,收益波动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信贷业务,承担着更大风险的担保机构更少有积极性,因此,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的科技与创新金融需要特别的政策干预。政府有关部门对此也出台了许多举措。首先,“一行三会”,开始为金融创新“开科技的口子”。2010年12月,科技部会同“一行三会”联合发布《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迈出科技金融创新重要一步。该《方案》允许试点地区在创业风险投资、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科技融资租赁、科技保险等广泛领域进行先行先试。其次,为推动科技银行的建立,全国工商联、九三学社、科技部、上海浦东新区以及北京中关村组成了“3+2”推进机制。在财政部与科技部推动下,各地纷纷设立区域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金额超过240亿元。但是,政府采取的财政政策补给的示范效应,可能会由于过度干预使得市场失灵以至于缺乏风险规避而产生“挤出效应”。当前政府对科技金融创新的发展“掌舵”的角色使得其在创新和监管两个基本职能间出现失衡。可以观察到,我国的科技金融近些年的实践中逐渐显露出其高风险性的特征。
二、科技金融创新的风险
(一)经营风险
1.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对世界先进水平,我国整体上的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水平还不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低存活率,高科技产业发展中内在的高风险性以及科学技术的高速更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带来巨大挑战,对其管理人员素质要求也更高。如果没有恰当的危机处理团队、财务跟踪团队和推广应用团队,企业则很可能被市场的洪流淹没。
2.担保机构。现阶段担保机构公司治理不完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公司缺乏治理基本规范、有效的权力制衡和激励约束机制。同时缺乏完善的决策制衡和监督制约机制。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业务流程不完善,风险计量不科学,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控制与防范能力。担保机构的经营不当会对担保机构防范其他风险的措施造成影响,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往往是致命的。
3.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一直以来都是以安全性为第一经营原则,所以对贷款对象的要求很高,其相应的经营模式即信用评级、内部管理和贷款权限等对于各种科技质押或者信用贷款的科技创新融资模式并不契合,所以经营风险不可忽视。
(二)政策风险
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改变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形成一定的影响,从而会影响担保行业和银行业发展。例如,在美国的次贷危机爆发以后,中国政府为了适应新的经济环境相应地采取了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随着政府长期对银行贷款的过度干预,在融资担保的实践过程当中,政府的有关部门会对一些项目施加影响,或者会对融资担保机构交办一些不良项目,这会导致融资担保机构不能对融资项目进行独立的判断和评审,从而给融资担保机构运行过程中带来潜在的风险。
(三)制度风险
我国科技与金融体制的发展现状也放大了科技金融创新的风险性。我国商业银行的科技金融创新并没有像美国硅谷银行那样处于一个较为成熟的环境,缺乏科技金融创新的实践经验,我国的科技金融创新都是在摸索中前进,风险也因此而产生。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的发生会涉及到很多的法律合同,主要包括与反担保人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的委托合同等,每一项合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都会关系到担保机构风险的大小,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都存在着法律风险。如果银行为了不与担保机构呈比例的承担风险,从而给担保机构强加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要求,同样会增加担保机构的风险。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会扰乱信用担保体系运行。
(五)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担保机构和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也是最直接的风险。指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愿意或者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由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而造成担保机构损失的风险和不足以补偿的银行风险。
三、科技金融创新风险问题的解决
(一)企业风险控制
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要注重内部建设。首先,要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使企业在有效的管理下实现财务透明化,并以此监督和激励企业良性发展,从而削弱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其次,要加强本身业务能力。科技金融创新的本质是通过金融和科技的联动效应,如果企业自身的科技没有市场,被扼杀在萌芽中,就无力偿还贷款,为银行和担保机构带来巨大的风险,所以高新技术企业应不断增强自主创新的意识和能力,实现技术、产品、产业的创新和突破。
(二)放贷银行风险控制
银行的风险主要集中在由科技的价值评估难、变现难、保护难产生的经营不连续性。首先,应该相应地建立科技评审专家组,专业化团队,在银行中也相应地增加知识产权学、法学的人才,尽量削弱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相应风险;其次,应该创新放贷模式,传统的项目分级评审制度、项目评估、审核和偿还分离制度、定期报告制度以及持续跟踪和回访制度等都应站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立场上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避免经营断层;最后,应该加强相应的银保结合,明确银保风险承担比例,并保证两者风险防范目标的一致性。
(三)担保机构风险控制
由于担保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具有双向性,融资担保中,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付资金给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此,担保公司事实上承担着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偿还债务的风险。这种风险来自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银行两个方面。首先是来自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如果不能按期偿还银行放贷,这是担保公司要面临的主要风险。其次是来自于银行。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银行没有贷款风险,或贷款风险很小,所以非常愿意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甚至希望尽可能多提供贷款。银行有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以降低贷款标准的动机。其结果有可能使不具备担保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担保,加大了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风险。所以其风险控制也更为复杂。要明确自己的担保比例,担保机构应该根据相应的贷款主体信用状况、贷款规模和期限给予不同比例的担保贷款,但应该设有一定的上限。另外。要健全分工化的风险管理机构,让公司内部的人员参与到风险管理中,并采取责任制,间接激励员工的自治和风险意识。
(四)政府政策建议
1.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首先,在资金上,探索建立科技金融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并综合运用担保、保险费补贴、贴息、财政拨款、税收优惠、资金参股、政府采购等多种方式进行风险补偿,增加对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和相应担保机构的扶持,提高其开展科技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通过政策导向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从总量上看,政府的科技扶持资金相对有限;同时,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搭建金融服务平台,用政府的力量把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担保机构和风险公司联系起来,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完善。
2.应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法规。一旦被担保企业有能力偿还债务,则担保公司就可以采用包括法律在内的适当手段追偿债务,挽回担保损失。对于银行和企业串通一气骗取融资担保给担保公司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能够向银行追回代替偿还的贷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对于企业靠欺骗获得融资担保给担保公司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也应通过法律向企业追偿,以减少风险。加强体系环境建设包括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中介服务市场发展。还有对高水平科技金融人才的培养与激励,都有助于整体风险的降低、促进科技金融市场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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