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主义公民身份问题及其出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共和论文,出路论文,公民论文,主义论文,身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10)03-0065-07
公民身份,作为政治实践的重要基础和政治理论的基本概念,自两千多年以前古希腊政治文化形成以来,一直就是西方政治思想研究和探讨的一个关键领域,同时也是一个极其复杂和备受争议的核心问题。从性质上看,有学者将公民身份区分为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两大传统。前者被认为起源于古希腊,强调责任和义务,时断时续地发展到18世纪末;后者是现代自然法、社会契约论与资产阶级革命暴动相结合的产物,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支配了最近的两个世纪。①
不过,近些年来,由于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上的缺陷及其实践中造成的诸多严重政治和社会问题,19世纪、20世纪政治舞台上几近销声匿迹的共和主义公民身份重又引发了人们的兴趣与关注。正如唐·赫佐格指出的,在未来的岁月中,即便是感觉迟钝的政治理论史家,也会注意到过去若干年中公民共和主义的发现和颂扬所引起的最富戏剧性的修正。② 理查德·达格认为,共和主义的复兴确实发生了,而且同时还伴随着对于公民身份的一种更新了的兴趣。这种兴趣的并发性表明,共和主义公民身份之所以值得我们关注,并不仅仅是因为它有助于理解历史,而且也是思考21世纪公民身份的一条有益途径。③
毋庸置疑,在后现代化和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强调个人责任和义务的共和主义公民身份对于克服自由主义公民身份所导致的孤立原子主义与激进个人主义、政治市场化与公民的消费者倾向、弱势民主与“温和的”专制主义等弊病,培养造成好公民、促进民主良性运转和提高制度改革绩效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④ 但另一方面,还必须认识到,共和主义公民身份自产生以来就面临一些棘手的问题,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缺陷,而随着后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它又不可避免地遭遇了许多新的难题和挑战。因此,共和主义公民身份如果要在新世纪有所作为的话,就要正视这些问题和挑战,并积极探寻适应当今和未来实际的模式和方案。
一、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的问题与挑战
应当承认,目前共和主义公民身份所遭受的批判和指责是相当严厉、深刻和全面的。比如,共和主义公民身份对弱势群体的排斥,对黩武主义的褒扬,对私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的一种带有专制主义甚至是神秘主义色彩的坚持,在现代公民缺乏必要的资源、机会和动机的条件下对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过高要求,在后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依然固守传统的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模式,等等,都被人们指责为是不合时宜的和脱离实际的欲求和主张。这里,我们不打算对所有这些问题展开分析和论述,而主要关注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的精英主义、男子主义和形式过于单一等三个方面。
1.平等的诉求与公民身份的精英主义色彩
公民身份包含着平等,这是自古希腊以来的共和主义思想家坚信不移的信念。亚里士多德明确宣称,公民是平等者,“公民政治依据的是平等和同等的原则,……由大家轮番进行统治。”⑤ 每个公民都有权参与公民大会,都享有投票和担任公职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卢梭依据社会契约论来推断公民平等:“我们总是会得到同样的结论,即社会契约在公民之间建立一种平等,公民受同样条件的约束,并且享受同样的权利。因此从契约的性质来看,要求主权约定,即一切真正的普遍意志约定都平等地约束或惠及所有公民”。⑥ 就是说,社会契约既然是一种公平的协议,那么它对所有人都应该一视同仁。孟德斯鸠将共和、民主与平等联系起来,认为“在民主政治下,爱共和国就是爱民主政治;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⑦ 在共和国,每一个人都应享有同样的幸福、同样的利益、同样的快乐和同样的希望,并以平等的地位为国家服务。如果资源和财富的分配出现重大的不平等,那么共和国必将腐化和衰亡。总之,在大多数共和主义思想家看来,“在人类历史上,可能没有其他概念如同公民身份那样将人们对平等和自由的渴求联系得如此紧密”,⑧ 公民这种身份与角色,对所有那些属于共同体的完全成员来说,描述了一套平等的权利。而事实也表明,作为把个体与法律、政治和社会结构联系在一起的核心概念和重要制度安排,公民身份比其他用以处理大型人类群体的社会政治关系都更加平等,这点是无可置疑的。⑨ 正是公民身份界定的平等,维系了共同体的自由、和谐、稳定与持存。
在君主专制流行的时代,共和主义对平等公民身份的诉求令人敬佩和赞叹,但另一方面,它对平等的诉求在多大程度上是有效的却大可怀疑和充满了争议。在阿伦特看来,平等只是意味着作为一家之主的家庭统治者有权离开家庭这个最不平等的中心,进入人人平等的政治领域,生活在自己的同侪中间,并且仅仅与自己的同侪打交道。就是说,成为少数“平等者”中的一员,意味着被允许生活在地位相等的人中间,这就预设了一群“不平等的人”的存在,而且事实上,这类人总是占城邦人口的大多数。⑩ 在希腊,公民身份通常是财产所有者享有的特权,公民集团封闭而狭小。罗马虽然不断地扩展公民身份覆盖的范围,以致到公元3世纪早期,所有自由民实际上都可以获得公民身份,“但却不愿把完全公民身份相应扩展到被吞并地的人们身上,因此,发明了一种没有投票权的公民身份。”这意味着,“尽管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但有些公民比其他公民更加平等。”通过这样一种在公民团体内部进行“等级化”的策略,一些人分享了公民身份,但却不享有投票权;“拥有合法的公民身份,但却不拥有政治公民身份”,以此“确保政治公民身份的精英主义品质”。(11) 在中世纪的一些城市共和国中,完全的公民身份同样为一些少数贵族所占有。在此意义上,希特指出,长期以来,“公民身份是一种令人觊觎的地位,一种倍加珍惜的特权,因此,一直为富有的精英所拥有。”(12) 结果是,大多数人被排斥在公民身份的大门之外。
当然,精英主义不只是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的问题,在自由主义兴起之后的漫长时间里,公民身份的精英主义色彩依然相当浓重。按照马歇尔的观点,政治权利属于19世纪,(13) 但英国长期实行有产公民模式,直到1969年议会通过第6个改革法案后,18岁以上的公民才都拥有了平等的投票权。法国也一样,曾长时期采用西哀士关于“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划分,剥夺后者的投票权,直到1944年真正的普选权和普遍公民身份的时代才算是到来了。美国黑人及其他群体虽然在内战之后被赋予公民身份这个华丽的外衣,但实际上长期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等公民地位,直到1965年的《选举权法》及一个法院判决通过后,选举权、代表权的障碍才最终被清除。因此,大卫·泰勒指出,“公民身份不仅是一个人们为争取权利而斗争的过程,而且也是一个为否决那些最初居于社会核心之外的阶层(主要是移民和外来劳工)的权利和要求而斗争的过程。”(14) 因此,公民身份自由和平等的历史必须置放于包容任何曾被排除的他者这一背景中来考察。
直到今天,当公民身份普及到所有社会群体时,一些被压迫和边缘化的群体发现他们仍然处于二等公民的地位。艾利斯·杨指出,在美国,像妇女、工人、犹太人、黑人、亚洲人、印第安人、墨西哥人这些先前被公民身份定义排斥在外的群体,由于能力、文化、价值以及行为方式的差异至今依然受到强势群体的歧视与排斥,这与自由主义宣扬的普适公民身份的平等观念是背道而驰的。
2.性别歧视与公民身份的男子主义偏见
精英主义意味着弱势群体被排斥在公民身份之外,而令人瞩目和深思的是,被排斥群体中最大的一个群体——占人口半数的女性——则在公民身份被发明之初便与之无缘。在此意义上,希特正确地指出,“公民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本质上是一个男性的概念,它是在一个男权社会中由男性设计出来的,如果把它想像为其他样式很可能是一种误置”。(15)
如果说精英主义的标准是财产所有权的话,那么男性主义的标准主要是认定女性在本性上不适于参与政治。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妇女比奴隶优越的地方是具有审辨的能力,但是这种能力并不充分;妇女虽具有节制、勇敢与公正等方面的美德,但像苏格拉底认为的那样,与男人的并不相同。比如勇敢,男人的勇敢在发号施令中显示出来,而女人的勇敢则体现在服从的行为上。(16) 所以,女性因其本性不能参与城邦公共事务,而只能被男人统治。事实上也是如此,希腊“政治过程中的社会成员资格立基于男性家长制,只有成年男性才被认为拥有理性参与政治过程的能力。”(17) 卢梭同样对女性抱有偏见,认为她们是情感、欲望以及身体的看守者,而不适于公共事务。他在《爱弥儿》中指出,妇女是为了“使男人喜欢和被男人制服”而生成这样子的,其角色首先是母亲或家庭主妇,主要活动在家庭领域,而不是公民社会中。卢梭说,真正的母亲“几乎像修道士隐居在修道院的禁区里那样隐居在家庭之中”,(18) 解放妇女将使妇女堕落。总之,本性决定了女性是一种私人的存在,必须待在家里履行其家庭的职责;而男性是一种公共的存在,必须离开家庭进入公共领域,履行其公民的责任。
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男性主义偏见,在古代、中世纪和现代早期,妇女都被排斥在公民身份的大门之外。只是到了20世纪,西方社会中的妇女才先后不等地取得了选举权,并最终获得了形式上的完全公民身份。而在一些非西方社会,妇女至今仍然不能享有充分的公民、政治和社会权利。
3.单一模式与多元公民身份的挑战
公民身份,作为反应和建构个人与国家之间双边关系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实践,一直以来表现为一种单一的思想理念和实践模式。历史地看,它最初与城邦国家相关,而后与中世纪的城市共和国相联,到18世纪时则与大型民族国家建立了稳固的关系。之后,随着现代化的加速发展,更多的元素被加入公民身份的概念,从而使得公民身份的理念和实践复杂化了,但总起来看,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模式直到相当的晚近一直保持未变。(19) 这种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模式,对于公民的身份认同、权利和义务的实施以及国家的发展曾发挥过积极有效的作用。
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后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对这种单一的公民身份模式发起了冲击和挑战。在萨森看来,后现代化和全球化导致民族国家地位及其制度特征发生重大变化,比如经济上的私有化、跨国公司的发展、欧洲的一体化、国家主权的弱化以及国际人权话题的日益突显等。与此相应,多样化的行动者和群体越来越不愿意机械地认同一个单一的民族国家,由此导致了两种可能性,其一是后民族公民身份,即民族国家之外的公民身份座落(locations of citizenship)的出现,比如欧盟及其实行的欧洲统一护照等。这意味着民族国家不再是公民身份获得和实践的唯一的、排他性的场所,虽然它仍然是最重要的场所。其二是去国籍化,即民族国家作为公民身份之基础的变化,明显的标志是国籍法的变化和民族国家法院越来越倾向于在司法活动中援引国际法规。(20) 伊辛和特纳指出,在后现代化和全球化双重压力之下,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边界以及与此紧密相连的民主形态已变得模糊不清,这促使人们思考关于公民身份的三个基本问题,即如何确定一个政治体内的成员资格的边界以及政治体之间的边界;如何分配、安排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何理解和调适成员之身份认同的“强度”。(21) 艾利斯·杨和金里卡则进一步从群体差异或多元文化主义的视角分析了单一公民身份(用他们的话说,就是普适性公民身份)所面临的困境。(22)
基于上述挑战,希特认为,历史上被广泛接受的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模式“近来已被认为太简单划一,以至令人讨厌和不切实际了。”(23) 公民身份不能再视为单一的概念,相反必须被看作由各种认同、义务和权利组合而形成的多元概念。这种多元公民身份从总体上可划分为平行公民身份和层级公民身份两大类型。其中,平行公民身份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个人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另一种是指个人既是国家成员,同时又是与国家相平衡的公民社会的成员。对于后一种情况,人们可能还不习惯称之为公民身份,但是按照史密斯的看法,未来公民身份的主导含义可能就是各种各样的公民团体中的成员资格。(24) 层级公民身份,是说个人除了在国家层次上享有公民身份外,还享有或者州或者欧盟或者授权地区或者城市或者世界范围内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对于这几种公民身份形式,人们同样怀有疑问,但它们或已成为历史事实,或近些年已发展起来。比如州公民身份,联邦制的美国是个典型。授权地区的公民身份,目前较有代表性的是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欧盟现已具有自己的护照、旗帜和盟歌,特别是在1993年欧盟条约生效后欧盟公民身份已成为一种法定地位,虽然在欧盟公民身份变得切实有效之前仍有漫长的道路。(25) 城市公民身份历史久远,在西方人的想像中,要将城市、民主和公民身份彼此分开是不可能的。世界公民身份同样十分古老,其观念最初似乎出现在公元前4世纪的古希腊,当时的犬儒哲学家狄欧根尼称自己是一个世界公民。二战以后,面对日益增多的全球性问题,人们重新起用世界公民身份这一概念,以此唤起和捍卫个人和集体对于世界整体的强烈责任感。(26) 总之,“多元公民身份代表了多元理解、多元认同、多元忠诚、多元权利和多元责任的要求。”(27) 它已经突破了单一公民身份模式的狭隘限制,在多层域中发展与运用起来。
二、几种改造方案及其局限
针对共和主义公民身份(当然,也包括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学者们多从整合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积极因素的角度探讨和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造方案,比如泰勒、桑德尔、沃尔泽、麦金泰尔等人的社群主义公民身份模式、(28) 拉克劳(Ernesto Laclau)和墨菲等人的激进民主公民身份模式、(29) 哈贝马斯等人的审议民主公民身份模式、(30) 齐斯·佛克(Keith Faukls)的权责平衡的公民身份模式、(31) 艾利斯·杨的差异公民身份模式、(32) 金里卡的多元文化主义公民身份模式,(33) 等等。下面,我们以冈斯特仁、达格和希特的设计方案为例,对当前的公民身份模式进行分析和评估。
1.冈斯特仁的新共和主义公民身份模式
新共和主义公民身份是冈斯特仁在《公民身份的四种概念》一文中提出来的新概念和新模式。冈斯特仁认为,追求个人权利和偏好满足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强调个人归属于一个先在的社群的社群主义公民身份以及充满男子主义和军事色彩的共和主义公民身份都有严重的局限性,不能适应日益多元化的当代社会,但是可以通过吸取、综合三种公民身份模式中合理、有效的因素,建构一个对当今具有意义的新模式——“新共和主义公民身份”。概言之,这种公民身份模式包含以下一些核心要素:(34)
第一,公民是自主的、忠诚的和审慎的,能够履行统治与被统治的双重角色。公民的自主性可以得到宪政共和国的可靠保障;审慎体现在能够开明地对待社会的多元性;忠诚则指向作为多元性存在的公共组织——共和国。因此,与其他类型的公民形象相比,新共和主义的公民更为理性、包容和成熟。
第二,共和国的根本任务之一是促进多元性。虽然在公共领域需要明确地贯彻某些规范性时,政府不能回避和推诿,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随心所欲、不受约束地干预和改造私人领域,相反,政府必须尊重公民选择和行动的自由。
第三,公民身份意味着政治地位的平等。公民身份平等的对立面是奴役、支配、排斥,而不是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只要不带有奴役的迹象,并且不阻碍对公民身份的平等承认,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但这种平等不能是虚幻的,体现在实践中,要确保公民能够影响和改变政府的决策。
第四,公民身份在共和国中是一种责任。共和国并不讳言权利,但认为权利的行使不能有损于公共利益。这表明,公民应该具备作为一个公民所必需的各种素质和能力,以履行其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五,公民身份的再生产可以实现于诸多领域,尤其是公共领域。公民身份主要是通过多元性的组织网络中的相互交往而得以形成和巩固的,家庭、教堂、学校、俱乐部、邻里聚会、广场等对公民身份的形成均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意味着,在一个多元社会中,体现和再生产公民身份的场所不应由官方来指定。
总之,在冈斯特仁看来,在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共和国只是作为一个特殊的、公共的社群而存在,相应地,公民身份是自由、自主、平等和有责任感的个人在包括共和国这一公共领域在内的各种组织网络中交往互动的产物。
2.达格的共和自由主义公民身份模式
共和自由主义公民身份模式产生于这样一种思想认识,即从理论倾向上看,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并不是一回事,但二者也并非截然对立,毫无瓜葛。事实上,自由主义已承受了许多共和主义的遗产,存在着共和主义因素或多或少的自由主义形态——共和自由主义。(35) 由此,公民身份类型与其说在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毋宁汲取二者合理的要素,形成一种新的和切实可行的理论和实践模式。
基于此,达格从自主、权利、美德和社群四个方面建构其共和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模式。在他看来,“自主是一项基本权利”。同时,由于所有人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所以“每一个人都是自主的”,并且“必须尊重他人的自主”。(36) 这样,权利就包含了一种互惠关系,即相互尊重对方拥有的权利。由此,自由主义的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至上性就受到了尊重他人权利的道德义务的限制。而公民自主、权利、美德和公民身份意识的养成离不开社群,因为成为一个公民就意味着成为“一项共同事业的合伙人”,在达格看来,共和自由主义公民身份模式“强化了对于责任、社群、共同善的诉求,同时也保留了对于权利的诉求”,(37) 从而有效地将自由主义、共和主义甚至社群主义的合理成分整合了起来。
3.希特的多维公民身份模式
受达格启发,希特也循此路径,试图调和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这两种迥然相异的理论模式之间的张力。希特认为,实现二者调和的一种可能方法是,“将视线从理想主义理论的僵硬立场转向较为软和的对现实的妥协”,以超越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的“高贵的神话”和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神奇的谎言”。否则,公民身份大厦会因为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这两根重大理论支柱的裂痕和弱点而遭到破坏”。(38)
希特的具体做法是,将公民身份的三大要素即地位、感情和能力延展、联结为一个多维的空间网络。(39) 在此网络中,地位主要指人们享有的公民、政治、社会、经济、环境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感情主要指公民对国家及国家之外的多元群体的认同、忠诚和责任,能力主要指公民对于权利、义务、责任的认知和践行。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构筑起公民身份的基本框架。希特认为,只有以此方式来理解公民身份,才能遍览其全貌,把握其精华,才能适应后现代化和全球化背景下日益呈现的多元公民身份现实。
综上所述,三种模式从不同方面探讨了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局限性,并根据时代变化试图建构出更切实际、更具普适性的蓝图与方案。但是都有一些明显的不足。比如,不少模式虽然声称要坚持和继承共和主义的积极方面,但实际上做得还很不够,而许多自由主义的消极成分却依然备受青睐;对于公民身份的核心理念或根本旨归是什么,有些模式含糊不清,有些模式则依然片面地强调个人权利和消极自由;相应地,如何实现公民身份的核心理念,多数模式也语焉不详,等等。因此,为克服或化解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的弊端,我们有必要提出一种更为融会贯通、具体明确和行之有效的公民身份模式。
三、自由共和主义公民身份模式
显而易见,同前述一些模式一样,自由共和主义公民身份也是在坚持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的基本内核,剔除其消极成分,同时吸取和融通自由主义以及其他关于公民身份阐释的合理要素基础上,经过重构而形成起来的。不同的是,自由共和主义公民身份模式更为强调无支配自由、宪政共和国、自我治理、公民美德和公民教育及其内在关联。
1.无支配自由。无支配自由是有共和主义旗手之称的当代哲学家菲利普·佩迪特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40) 有别于贡斯当所阐发的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或柏林所区分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41) 根据这种别具一格的第三种自由观念,“不自由在于服从专断的支配:服从他人潜在的、反复无常的意志或乖戾的判断。自由意味着从这种屈从地位中解放,从这种依附关系中解脱。它要求你能够在其他公民面前昂首挺胸,并产生这样一种共同意识,即你们当中没有谁可以拥有专断地干涉另一个人的权力。”(42) 质言之,自由就在于无支配,而非无干涉和去主宰;无支配自由是公民身份的根本标志和最高追求,与公民身份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统一性,而奴役或支配则与奴隶或被剥夺公民身份的妇女、移民等弱势群体如影随形,因此与普遍的、平等的无支配自由理念是背道而驰的。
2.宪政共和国。公民要安享这种普遍的、平等的元支配自由,只有在一个外无压迫、内无专制的“自由国家”中才有可能。(43) 显然,这种自由国家只能是宪政共和国,是法律的帝国而非人治的王国,是人民的共同利益和事业而非一人或少数人的私产。(44) 这是因为,共和国的法律和制度既然反映了人民的公共利益,必然会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那么它不仅不会危及人们的自由,反而会构成和促进自由。同时,共和国要保有公民的无支配自由和实现人民的共同利益,适当的政体和适度的规模也是至关重要的。一般而言,传统共和主义对混合均衡、小国寡民的城邦共和国情有独钟,而现代自由共和主义则坚持权力制衡、广土众民的复合共和国。
3.自我治理。公民自由、平等理想的实现,除了宪政共和国的保障外,还需要公民自己掌握政治舞台,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共生活的自我治理。显然,如果公民不自己统治自己,他们就会被别人统治。传统共和主义认为公民身份与直接参与是内在统一的,比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单纯意义上的公民,就是参与议事、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要求。(45) 现代自由共和主义则出于国家规模和技术等方面的考虑,坚持主要通过代议制来实现公民身份自我治理的理念,同时积极创设各种条件和机制,尽可能地使得公民在多层级、宽领域的公共事务直接参与中一显身手,即在国家、地方、基层乃至国际的事务中实践其作为公民的资格和身份。
4.公民美德和公民教育。要在一个宪政共和国中实现自由、共和、参与的理想,公民美德,即个人作为公民自觉服务于公共利益从而保障共和国和公民自由的品性和能力,就是必需的,从而公民教育也是不可或缺的。具体而言,公民美德之所以重要,在于它是使法律得以顺利运行的必要条件、增进公共利益的内在动力和抵制共和国腐化的良药,从而意味着公民美德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其中,勇敢、奉献、论辩、审慎、爱国、包容等尤为重要。相应地,这些品质和能力的供给方式也是多样化的,比如公共教育、公民宗教、政治参与和良法之治,等等。
总之,自由共和主义公民身份是以无支配自由为核心而展开的理论和实践模式。这一模式以无支配自由为目标和宗旨,以宪政共和国、自我治理、公民美德和公民教育为保障和途径,从而将公民身份阐释为一个有机鲜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这样一个更加宽泛而灵活的公民身份模式,可以有效地克服和化解传统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奴役、支配、不平等、排斥、单一化等问题,对于适应21世纪的政治实践和社会发展,“推进将公民身份视为实践的共和主义事业和谋划”无疑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46)
注释:
①[英]德里克·希特:《何谓公民身份》,郭忠华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1页。亚德里安·欧菲尔德持有相同的观点,参见Oldfield,Adrain,Citizenship:An Unnatural Practice? in Citizenship:Critical Concepts,Vollume I ,ed.Bryan S.Turner and Peter Hamilton,London:Roultedge,1994,p.188.
② [美]唐·赫佐格:《共和主义者的问题》,应奇、刘训练主编:《共和的黄昏》,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1页。
③ [美]理查德·达格:《共和主义公民权》,[英]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96—197页。
④ 参见张昌林《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的当代价值》,《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6期。
⑤(16)(45)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3、26、72页。
⑥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杨国政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
⑦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0页。
⑧ Dahrendorf,Ralf,Citizenship and Beyond:The Social Dynamics of an Idea,in Citizenship:Critical Concepts,Vollume I ,ed.,Bryan S.Turner and Peter Hamilton,London:Roultedge,1994,p.294.
⑨(11)(12)(15)(27)(36)(38)(39) [英]希特:《何谓公民身份》,郭忠华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89、88、87、89—90、75、152、182、161、184页。
⑩ [美]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汪晖、陈燕谷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65页。
(13) [美]T.H.马歇尔《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郭忠华、刘训练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江苏人民出版社2307版,第11—12页。
(14) Taylor,David,Citizenship and Social Power,in Citizenship:Critical Concepts,Vollume I ,ed.,Bryan S.Turner and Peter Hamilton,London:Roultedge,1994,p.137.
(17) General Commentary,in Citizenship :Critical Concepts,Vollume I,ed.,Bryan S.Turner and Peter Hamilton,London:Roultedge,1994.
(18) 转引自[法]罗桑瓦龙《公民的加冕礼:法国普选史》,吕一民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8、102页。
(19)(23) Heater Derek,A History of Education for Citizenship,Taylor & Francis Group,2004,p.140,p.198.
(20) [美]萨斯基亚·萨森:《通后各民族的和去国籍化的公民权》,[英]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76—377页。
(21) [英]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公民权研究:导论》,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22) 艾利斯·杨的著作见《政治与群体差异——对普适性公民观的批评》,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74—308页。金里卡的著作见《多元文化公民权》,杨立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年版;《少数的权利》,邓红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应奇、葛水林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
(24) [美]罗格斯·M.史密斯:《现代公民权》,[英]伊辛、特纳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页。
(25) 哈贝马斯指出,现在欧洲越来越多的措施在一个超国家层面之上来决定,但起有效作用的公民身份只是在民族国家层次上被制度化,因为公民缺乏有效的手段来辩驳欧盟的决定并影响决策制定的过程;同时欧盟公民身份的有效性还取决于欧盟将来从各个不同民族的文化中分化出一个共同的政治文化。见[德]哈贝马斯《公民身份与民族认同》,[英]巴特·范·斯廷博根编:《公民身份的条件》,郭台辉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36—43页。
(26) [英]安德鲁·林克莱特:《世界公民权》,[英]伊辛、特纳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33页。
(28) 泰勒的著作参见Sources of the Self,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9.;桑德尔的著作参见《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沃尔泽的著作参见《正义诸理论》,褚松燕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麦金泰尔的著作参见《追寻美德》,宋继杰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另参见[英]格拉德·德兰惕《社群主义与公民权》,伊辛、特纳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29) [美]尚塔尔·墨菲:《政治的回归》,王恒、臧佩洪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2—96页。另参见克莱尔·拉斯莫森、米切尔·布朗《政治地理和地缘分布中的激进民主公民权》,[英]伊辛、特纳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30)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哈贝马斯:《哈贝马斯精粹》,曹卫东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5~247页。
(31) [英]齐斯·佛克:《公民身份》,黄俊龙译,(台北)巨流图书公司2003年版,第103—115、151—183页。
(32) Young,I.,Justice and Politics of Differenc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美]艾利斯·马瑞恩·杨:《政治与群体差异》,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33) 金里卡的著作见《多元文化公民权》,杨立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年版;《少数的权利》,邓红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应奇、葛水林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
(34) [英]赫曼·范·冈斯特仁:《公民身份的四种概念》,[英]巴特·范·斯廷博根编:《公民身份的条件》,郭台辉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44—57页。
(35) [美]达格:《共和主义公民权》,[英]伊辛、特纳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212页。
(37) Dagger,R.Civic Virtues :Rights,Citizenship and Republican Liberalism,New York and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p.5.
(40) 昆廷·斯金纳称之为新罗马自由或第三种自由。参见[澳]佩迪特《共和主义》,刘训练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李宏图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83页;《政治自由的悖论》、《第三种自由概念》,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110—135、136—165页。
(41) [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闫克文、刘满贵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50页;[英]以赛亚·柏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246页。
(42) [澳]佩迪特:《共和主义》,刘训练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43) [英]昆廷·斯金纳:《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李宏图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2页。
(44)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46) Oldfield,Adrian,Citizenship:An Unnatural Practice,in Citizenship:Critical Concepts,Vollume I ,ed.,Bryan S,Turner and Peter Hamilton,London:Roultedge,1994,p.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