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委党校 云南 大理 671000)
内容摘要:大理州充分行使民族自治州的立法权,因地制宜建立健全苍山洱海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推动生态大理建设。
关键词:主体功能区 生态补偿机制 完善 大理
大理苍山洱海主体功能区,面积79700公顷,集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于一体,是大理州的经济、政治中心。近年来,大理州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洱海成为了我国湖泊保护治理的成功典范,其保护治理经验被环保部总结为“洱海保护模式”,并向全国推广;大理被评为全国“最具竞争力的低碳产业基地城市”。建立健全大理苍山洱海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既能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解决好苍山洱海主体功能区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群体之间的公平性问题,推动生态大理建设。
一、大理苍山洱海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建立
(一)大理州制定了苍山洱海主体功能区生态建设考核办法和奖励制度
大理州充分行使民族自治州的民族立法权,不断完善和修订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地方性法规体系,用法律保护主体功能区生态环境安全。制定和修订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保护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管理保护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等,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单行条例初步建立起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办法、奖惩机制,生态补偿机制。
(二)完善苍山洱海主体功能区生态建设的相关规划
大理州编制和实施了《大理滇西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大理生态州建设规划》、《大理州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州创建实施方案》,《洱海流域低碳经济实验区规划》,依照规划实施了洱海保护、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环境治理等一系列措施,推进主体功能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从制度上保障了大理州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
二、大理苍山洱海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生态补偿相关政策法规建设滞后,生态补偿相关指标不够科学
目前,我国还没有生态补偿的专门立法,现有涉及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相关指标定位不准,不科学,影响了苍山洱海主体功能区生态建设。一是补偿范围偏窄。现有生态补偿主要集中在森林、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流域、湿地等生态补偿尚处于起步阶段,耕地及土壤生态补偿尚未纳入工作范畴。二是补偿标准普遍偏低。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现行补偿标准偏低,有的领域补偿标准过于笼统。三是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和补偿方式单一。补偿资金主要依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投入、优惠贷款、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明显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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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的责权利落实不到位
一是对苍山洱海主体功能区生态保护者合理补偿不到位。对主体功能区的生态补偿不能实现全覆盖,给予群众的补偿标准偏低,有的地方未及时足额拨付补偿资金。二是生态保护者的责任不到位。补偿资金与保护责任挂钩不紧密,尽管投入了补偿资金,但有的地方仍然存在生态保护效果不佳的状况。三是生态受益者履行补偿义务的制度也难实现。生态产品作为公共产品,生态受益者普遍存在免费消费心理,该履行的补偿义务也就不落实。
(三)多元化补偿方式尚未形成
目前大理州对苍山洱海主体功能区的生态补偿中,更多采用政府补偿模式,市场补偿模式采用较少。在补偿方式上以政府主导的纵向补偿为主;区域之间、流域上下游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横向补偿较少。
(四)生态补偿的保障性政策不完善或缺位
生态补偿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林业、农业、水利、国土、环保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主导着生态保护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部门间政策的不协调也制约了生态补偿工作。
三、建立健全大理苍山洱海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
(一)尽快出台《大理苍山洱海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
大理州要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资金来源、补偿标准、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考核评估办法、责任追究等。同时,对已有的《大理洱海滩地管理办法》、《洱海流域垃圾污染物处置管理办法》、《洱海水污染防治实施办法》、《洱海保护区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办法》、《洱海湖滨带管护办法》、《洱海主要人湖河道综合环境控制目标及河(段)长责任制管理办法》等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要强化执法监督,推进生态补偿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完善相关责权利执行的机制
生态环境补偿制度是对既有利益格局的调整与再分配,必须配套相关政策的执行机制。一是政府履职。大理苍山洱海主体功能区的各级政府必须将生态补偿列入政府预算,切实履行支付义务,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二是构筑多元化主体。引导企业、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等各类受益主体履行生态补偿义务,督促生态损害者切实履行治理修复责任。大理州要进一步探索完善洱海流域下游补偿上游的生态补偿机制,从2014年起,大理州委、州政府每年给予洱源县3000万元的洱海保护治理补偿资金、大理市对洱源县进行1500万元洱海流域上游生态补偿资金,且补助资金在2014年基础上逐年增长。
(三)形成多元化的补偿方式
一是大胆尝试“技物结合”的补偿方式。采取产业扶持、技术支持、认证培训相结合,支持苍山洱海主体功能区发挥生态环境优势,培育生态经济产业体系和健康的流域产业链。二是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比重。中央财政应在均衡性转移支付中,考虑不同区域生态功能因素和支出成本差异,通过提高转移支付系数等方式,加大对主体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三是归并规范现有生态环保方面的专项资金。完善资金分配办法,重点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恢复。
(四)完善生态补偿的支撑体系
一是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继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明确界定林权、矿山开采权、水权,完善产权登记制度。二是完善监督机制。落实生态补偿项目的监督评估制度,重视决策风险控制。加大包括转移支付在内的各类生态补偿项目绩效考核。三是建立生态补偿信息网络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可以使利益相关者及时地发布信息和了解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化、环境决策民主化、环境公益诉讼化,引导公众参与生态补偿政策和法律的制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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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毛显强,钟瑜,张胜,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J],中国人
口资源与环境,2002,(4)
〔3〕李文华,刘某承,关于中国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几点思考[J],资源科学,2010,(5)
(项目编号:此文为云南省委党校2106年立项课题:建立健全大理苍山洱海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研究,编号,2016XTZS34,前期、阶段性研究成果)
论文作者:黄学敏,王丽华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中国》2016年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5
标签:洱海论文; 生态论文; 大理论文; 苍山论文; 主体论文; 功能论文; 机制论文; 《科技中国》2016年1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