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司法改革的迷途——访全国人大常委会蔡定剑博士,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论文,迷途论文,博士论文,司法改革论文,蔡定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记者:司法腐败是近年来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的司法领域正在进行一场广泛、深入的改革,法官法的修改已经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法院组织法的修改也正在酝酿之中,请问您对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如何评价?
蔡定剑:司法腐败暴露出我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种种弊端,现在确实是到了应该认真地进行司法改革的时候了。司法改革已进行了几年,过去主要是进行审判程序和审判方式的改革,现在已经到了司法组织机构和人员等制度性改革层面。到了这个层次,司法改革本身也有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在此我想强调三点:第一,司法改革也要依法进行,不应该出现所谓的“良性违宪”、“良性违法”之类的问题。比如审判庭设置方面的改革,我国现行的法院组织法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各级法院设置哪些审判庭,可是司法部门出台的审判组织机构的改革措施却无视这些法律规定,取消了经济审判庭,增设了许多其他审判庭。我不是说这种做法的结果不对,而是说程序和方式有问题。法院组织机构是法定的,这一点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应该是先修改法律,再进行审判机构的改革。审判长选任制方面的改革也存在这个问题。再比如今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的法官法的修正案草案中,提出“首席大法官由国家主席授予”,而在我国宪法中,并未规定国家主席有这项职权。第二,司法改革不应该完全由司法机关自己来做,否则人们就有理由怀疑司法改革可能有自己的利益行为。比如这次法官法修改中提出的“法官的工资待遇从优”的问题,在法学界能对此形成共识,认为法官是一门特殊职业,待遇是应从优,国外都是如此。但是,人家的法官是怎么产生的,是社会精英,全国的法官才几百、几千名。我国的法官有20万,什么人都可以当法官,机关干部、教师、转业军人、大学毕业生等。待遇怎么从优呢?所以这个问题应该放到法院机构改革和法官选任制改革以后解决。再比如法院编制问题,这次法官法修改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确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编制”。我国宪法对国务院副总理的职数有明确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数没有规定,如果由法院自己定编制,能不能防止机构“自肥”的现象呢?从国外的情况来看,法官的数量一般也是由法定的,而不是由法院自己来定。所以,我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高度重视司法改革工作,可设立一个司法改革特别委员会或由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综合研究司法改革问题,承担起司法改革整体设计的任务。第三,司法改革一定要有一个明确的方向,不仅仅是法院;公检法整体上怎么改,都应该有一个整体的理论论证和制度设计。司法改革当然要照顾现实,不可能一步到位,但在方向上一定要把握准确,不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搞“摸着石头过河”,也不能是各自为政,自己改自己的,而应该是配套联动、整体推进。否则,今天的“改革”不但不能达到目标,或是为以后的改革铺平道路,而且可能与目标相悖,为以后的改革设置障碍。这个问题值得我们高度注意。司法改革的目的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实现司法公正,消除司法腐败。要达到这个目标,具体有三方面的任务:建立廉洁的司法队伍,建立独立、公正的审判制度,建立高效率、低成本的程序制度。这里的关键和核心问题是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司法机构设置的地方化问题,二是司法组织的行政化问题,三是法官的官僚化问题。
记者:司法机构设置的地方化问题近年来人们谈论得比较多了,也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解决方案,您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
蔡定剑:法院在名义上是国家的法院,但在设置上是完全地方化的,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划是完全混在一起的,法院实质上变成了各级地方政府的一部分。法院的人事任免,法院的一切经费,法官的衣、食、住、行,托儿养老,都系于地方党政手中,法院怎么能够完全置地方利益于不顾依法办案呢?如果法院不听地方党政领导的意见,轻则被训斥,重则罢官。在各种权力压力和地方利益的引诱下,即使再好的法官也难刚正不阿。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我国法院设置的改革入手。改革的措施之一是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分开,打破行政辖区对司法辖区的统辖关系,但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要做到这一点有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在财政安排上比较困难。在这里我更加强调的措施是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司法审判系统,中央法院系统设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其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法官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一个特别委员会来选任。地方审判系统由高级法院、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组成,地方法院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拨款,法官可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特别委员会选任。中央法院系统与地方法院系统实行分权管辖。我认为这种办法可能更可行一些。
记者:在司法组织的行政化方面又是如何表现的呢?
蔡定剑:关于司法组织的行政化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从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的关系来看,从理论上说,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应该是审判监督关系,而不是指挥命令关系,可是在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却变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下级法院判案时经常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也乐意给下级法院作各种指示。法院的司法解释、批复等行政化色彩也很浓。从法院内部来看,法院内部的管理完全是行政化的,从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到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行政级别序列,法官之间不是平等的关系,而是主从关系,下级要听上级的,独任审判法官、合议庭要听审判委员会的。这些都是非常不符合司法审判规律的现象。
记者:也就是说,法院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权和行政权有本质上的不同。您认为法院是没必要行政化呢,还是不能行政化呢?
蔡定剑:法院既没有必要行政化,也不能行政化。法官审判案件从逻辑上说,他是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律,所以他只需要对法律负责,而不是对上级和领导负责,他不能按照上级和领导的意志去判案。我们一定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权力的关系。这是司法观念上的问题,现在不但是行政人员、老百姓缺少这种观念,就是司法从业人员有的也缺少这种观念,没有把司法和行政区别开来。
记者: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法院行政化是不是有减少司法腐败的作用呢?如果法官独立审判,当事人只要贿赂一个人就够了,而按照目前的方式审判案件,最起码要过审判员、庭长、院长等几道关。在您最近主持的一次司法制度改革理论研讨会上,有的与会人士也指出,有的地方和法院曾经尝试过法官独立审判的做法,结果出现的问题更多,最后只得又改回去了。
蔡定剑:新中国成立以来,法院一直实行合议庭审判和审判委员会制,这在过去法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为保证办案质量起到了一定作用。经过改革开放后20年的审判实践和法学教育,我们现在完全有条件挑选一批高素质的法官进行独立审判。但这项改革不能孤立地进行,这就涉及到解决法官的官僚化问题。其实,法官不是行政官僚,而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可是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他们当作公务员看待,法官和行政机关人员、法院后勤人员之间没有明确界限,经常互相流动。法官除了审判工作之外,还要经常陷入各种无关的行政工作之中,承担大量的社会性事务,这种状况必须改变。我认为,对法官制度的改革措施是:抬高法院的门槛,提高法官素质,减少法官数量,改善法官的待遇和地位,加大法官责任,强化对法官的约束。这些改革措施应该协调配套进行,如果只是就事论事,往往达不到理想的效果。许多国家最高法院法官很少,只有几个法官,至多10多个。美国是世界上诉讼最多的国家,联邦最高法院也只有9名大法官。就算中国的情况特殊, 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应是200多名法官,而应不超过20人或最多30人足矣。 要做到法官少而精,实行法官助理制。法官少就有可能在现有的法官中精选出少数高素质的法官,也就有可能大大提高法官的待遇。法官有了很突出的地位,待遇也很高,他的一举一动就肯定要受到社会和媒体的关注,这样法官的责任心就会大大加强,法官就会珍惜自己的名誉、地位、待遇、腐败现象自然就少了。在法官制度的改革问题上,我最担心的是改革的方向问题。我认为法官等级制是有悖于司法改革方向的,军衔分出等级高低,是为了在战场上辨别等级身份,明确指挥权,让下级服从上级。法官相互之间应是平等、独立的,不管什么法官在审判中也应该是完全平等的。怎么能通过立法把法官分出等级身份呢?有人说实行法官等级制可以解决法官的待遇问题,难道法官的待遇就一定要通过法官等级制解决吗?任何司法改革的具体做法不应是与司法改革的大目标背道而驰,也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忘了大目标,否则还是不改为好,在这个问题上是不能含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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