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领域“系统性负投资”与民间金融规范化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金融论文,民间论文,领域论文,模式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金融机构贷款行为的歧视性检测是金融伦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在各种贷款歧视行为中,“系统性负投资”现象尤其值得关注,所谓“系统性负投资”,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一个地区的居民中获得储蓄,而没有以相应比例向该地区发放贷款。对这种系统性负投资的一个检测方法是审查银行对某个社区的信贷与储蓄的比率(Boatright,1999)[1]。
对农村金融领域“系统性负投资”的研究已经积累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黄季馄(1999)[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1)、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和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1998~2002)[3]等都以不同的方法对农村资金的净流出做出了估算,农村资金的大量流出成为经济学家和决策部门共同关注的课题。农村金融体系负投资一方面对农户借贷行为和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了影响,另一方面,也深刻地影响了农村金融结构的变迁,尤其是导致农村民间部门的兴起。
一、农村金融体系“系统性负投资”与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分析
(一)农村金融体系“系统性负投资”现状
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农村金融已经出现“系统性负投资”现象。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邮政储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等都不同程度地从农村地区吸走大量资金,但并没有以同样的比例向农村地区贷款,通过财政渠道净流出的数额也较大。据统计,1994年以来,从农村到城市的财政净流出平均每年为1020.2亿元,而这还没有包括大量来自农村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费项目。在金融渠道,由农村向城市的资金净流出规模也较大,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1)的测算,1979~2000年,通过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的资金净流出量为10334亿元。与之相对照,来自农村基层的存款却在以较大的速度增加,如目前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已超过6000亿元,其中70%以上来自农村基层。由此造成农村金融体系的“系统性负投资”现象,并且这种现象的严重程度逐渐加深。仅以农村信用社为例,我国农村信用社在1978年的负投资量①为120.91亿元,在1992年超过1000亿元,达到1025.66亿元,1997年达到3851.29亿元,到2003年则升至6731.51亿元②。图一显示了1978~2003年各年度农村信用社存、贷款余额及负投资量。从中可以看出,尽管我国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余额逐年增加,但由于其增加幅度小于存款余额的增加幅度,故信用社的负投资额呈逐年增大的趋势。在其他的农村金融机构,亦有类似现象出现。可见,这种资金净流出的“虹吸”效果已使农村地区出现了融资“真空”。
(二)实证分析
为了定量地考察农村金融体系“系统性负投资”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可设定如下基本模型:
其中,RRGDP为农村GDP增长率,NEGINV为农村金融体系负投资额,数值为农村存款与农村贷款的差额,单位是亿元。农村贷款余额为乡镇企业贷款余额与农业贷款余额之和,而乡镇企业贷款余额为国家银行乡镇企(事)业贷款余额与农村信用社乡镇企(事)业贷款余额之和,农业贷款余额为国家银行农业贷款余额与农村信用社集体农业贷款余额、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余额之和。LABOUR为乡村从业人口数,单位是千万人。Log表示取对数,做此变换是为了减小数据的变动幅度。由于在一些年份中,农村存款余额小于农村贷款余额,负投资额为负值,故不对NEGINV取对数。此外,通常说来,从农户得到贷款到贷款效用在经济中体现出来,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因此,为了避免内生性问题,对NEGINV做出了一期滞后。
在所使用的数据中,LABOUR取自《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各年[4],其余数据取自姚耀军等(2004)[5]。
利用Eviews5.0对方程进行估计。所得结果为:
模型估计结果
变量估计系数 Prob.
NEGINV(-1)
-0.00602***0.0004
LOG(LABOUR)20.62881**0.0439
注:***、**分别表示1%、5%的统计显著水平。
统计结果显示,负投资额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负值。这说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信贷状况对农村经济有重要影响。在系统性负投资存在的情况下,农村经济的增长不能不受到制约。
(三)结论性评价
由实证分析看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存在的“系统性负投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随着农村剩余资金的外流,农村经济的发展开始受到资本缺乏的限制。表1显示了1993-2002年中国农村资本缺口量。
表1 中国农村资本缺口量(亿元)[6]
农村资本农村资本农村资
融量理论值 融量实际值 本缺口量
1993 7660.8 7101.5 559.3
199410288.0 7830.22457.8
199513221.6 7254.05967.6
199616553.5 11454.25099.3
199719290.4 12552.56737.9
199821960.9 14473.37487.6
199923624.3 16098.27544.1
200025352.0 16731.98509.8
200125677.8 18964.36713.5
200226524.3 21592.54931.8
从表1可看出,近年来,我国农村资本缺口量呈逐年增大的趋势,作为农村经济主体的农户和乡镇企业的融资要求不能得到满足,高达几千亿元的资金缺口阻碍着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方面,这段时期,我国乡镇企业在自身的发展中,资本密集度越来越高,从而在客观上要求获得越来越多的资金。然而,通过正规金融进行融资的途径受到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其进一步发展。农村GDP中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乡镇企业,乡镇企业融资受到限制,农村经济自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影响。
另一方面,在金融机构提供给农村的贷款中,真正为农户的生产提供金融支持的资金实际上很少。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本应对农村发展提供最大的资金支持,但其贷款业务与农户基本无直接关系,其处于农村的业务对象主要是国有农业经营机构和乡镇企业,并且这一部分放款主要集中于大型基础设施、国债配套资金和生态建设的贷款等大型项目,而对迫切需要金融支持的农业生产却处于紧缩状态。农村信用合作社本应直接同农户打交道,但由于各种原因,其向农户提供的贷款也很少。在我国,农户收入水平总体较低,储蓄意愿和能力也相对较低,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都可能发生赤字,客观上需要通过贷款的途径弥补赤字,这样,农户难于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贷款的事实,严重影响着其正常的生产生活,这一事实也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民间小额信贷对负投资现象的矫正效应
(一)系统性负投资出现的原因
系统性负投资现象的出现同以下两个因素有关:
1.我国现存的垄断性金融结构不利于中小农户及中小乡镇企业的融资。近年来,尽管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有所下降,但仍占据半壁以上江山,我国金融结构具有产权结构的单一性和竞争结构的垄断性。在这种情况下,中小农户和中小乡镇企业都难以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贷款。对于农户而言,我国农业生产尚处于较为低级的阶段,分散度、风险度都比较高,农户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农户贷款多为非生产性贷款,并且缺乏未来收入作为偿还保障,也难以提供合格的抵押品;农业贷款盈利性远低于工业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大银行出于自身经营考虑,不愿向中小农户提供贷款支持。对于中小乡镇企业而言,由于其自身规模相对较小,风险也相应高于大中型企业,大银行同样不愿为其提供贷款。所以,大银行的主要目标客户是位于城市的大中型企业,乡镇企业同样处于被忽略的地位。
2.政府对农村经济和金融活动的管制和抑制,使得专业性的农村金融机构缺乏向农村和农业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的能力。在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和制度的历次变迁中,政府都起着强制性的作用,农村信用社本应作为农村金融体系主体,其主体地位先后被人民公社、农业银行、人民银行所取代,缺乏独立性。而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县及县以下地区,上收贷款审批权限、削减和撤并营业网点和机构之后,农村信用合作社才真正得以成为农村金融的主体,但是由于历史包袱,农信社的呆坏账比率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还高很多,农信社即使有为农村和农业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的愿望,也缺乏相应能力,难以满足农村经济活动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同农村主体获得资金难相对照的,是普遍的支农资金非农化现象。许多针对地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案例表明,在经济发达地区和高度城市化的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都表现出“非农化”或“城市化”特征,直接表现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网点设置的城镇机制化趋势、资金流向的城市化和从业人员的城镇居民化。这种农村资金的外流是资金寻求高收益的天性使然,也进一步恶化了农村的资金短缺问题。
(二)民间小额信贷的矫正作用
正是由于正规金融机构收缩农村阵地,农村金融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供给越来越少,农民的信贷需求不得不转而依赖于非正规金融。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我国农民来自非正规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信贷机构的4倍。对于农民来说,非(准)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温铁军等人对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共15个省份24个市县的一些村庄进行了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发生率达到了85%[7]。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的调查显示,2000年每个农户累计贷款为1020元,其中约700元来自民间借贷,约占68.6%[8]。李子奈(2006)[9]通过对3000户农村家庭的抽样调查数据分析指出,农户从正式渠道获得的借款总额占所有借款总额的27.2%,非正式融资渠道占到所有借款总额的71.8%。
可见,目前属于非正规金融的民间小额借贷已经在农村金融市场占据了优势。这一方面内生于正规金融的供给不足现象,另一方面也源自于民间小额信贷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所具有的比较优势:
首先,民间小额信贷对我国农村发展具有天然的亲和力。对于民间小额信贷组织而言,贷款申请者的资信状况、资金投向、项目前景和偿债能力等信息都比较透明,因而能够较好地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
其次,民间小额信贷的利率较为灵活,能够充分反映资金的稀缺程度和供求状况。与官方金融机构的利率管制相反,民间金融的利率基本上反映了农村地区资金的价格,能够更好地基于市场对资金资源进行配置。
最后,民间小额信贷具有融资速度快的特点,能够及时满足乡镇企业和农户的融资需求。由于农业贷款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因而融资速度是农户在融资过程中考虑的核心问题之一。这也给民间小额信贷以天然的优势。
三、民间小额信贷规范化试点:平遥模式与江口模式
由于民间小额信贷对弥补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巨大资金缺口、矫正农村金融领域的系统性负投资现象起着重要作用,金融监管部门也开始正视并肯定民间金融的作用,尤其是肯定小额信贷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正面作用。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与世界银行组织的“微小企业融资国际研讨会”上作了总结发言,认为能为微小企业和小额贷款需求者提供最好服务的还是“草根金融”,就是带有非正式金融性质的社区性的融资,政府不应该对民间的合法的金融行为进行过度的干预[10]。2005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明确指出“要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补充作用”,这被普遍看作是央行首次对流行于我国农村的民间借贷的正面的积极的评价。该报告透露了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三省民间融资规模,分别约在550亿元、450亿元和350亿元,相当于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民间融资呈现出四个新特点:一是融资活动半公开化。二是融资行为渐趋理性。一方面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民间融资的需求日趋旺盛,并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拓宽民间融资理性选择的范围;另一方面,民间融资相关主体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对信誉要求很高,形成了特定的民间融资“市场准入”制度,使得民间融资违约现象很少。三是生产性融资比重高。随着居民财富的增长与积累,生活互助性的民间融资逐步萎缩,生产性融资比重不断上升。四是利率水平明显上升。
最高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的肯定态度加快了民间金融的规范化进程,2005年,央行选择山西平遥、贵州江口、四川广汉和陕西进行民间小额信贷的试点工作,试图引导民间金融的融资活动走向正轨,并将民间融资纳入金融监管机构的正式监管之下。下面拟从目前进展比较快的平遥试点和江口试点比较研究,进一步探讨平遥模式和江口模式的异同之点。
山西平遥是最早进行NGO(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试点工作的地区,其试点方案相对比较成熟。在平遥的试点方案中,民间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为六大途径,即发起人自有资金及财产、国外机构资金、委托人转贷资金、捐赠资金、政府扶贫资金和人行再贷款。贷款对象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可跨区域);贷款限额方面,规定单笔贷款金额上限1万元;实行市场化利率,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在风险防范上,原则上以无偿援助、捐赠资金等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对小额贷款损失提供一定比例的补偿(初步考虑为20%),该部分资金由试点县相应成立的小额担保贷款促进会或贷款协会掌握,专款专用。初定的方案是,小额信贷组织资金规模为2000多万元,由5家发起人的自有资金构成,将来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再陆续吸收委托资金、吸收对公存款和吸收个人存款(初期是只贷不存)。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平遥在试点中特别重视配套制度的设计,如举办扶贫到户示范工程并对贷款户进行培训,配合小额信贷项目,为贷款户传授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投资项目的成功率,减少小额贷款风险;同时平遥方案中注重扶持龙头产业,这包括对市场型农户和形成中的龙头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并在向农户和龙头企业发放贷款的同时,建立农户或企业间的小组联保机制,形成“1+N”金融服务模式。平遥正在考虑建立专业合作社组织,由信贷组织将贷款发放给专业合作社,再通过合作社将贷款发至农户和企业;同时,考虑组建为农户和企业服务的担保基金,为其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在贷款领域方面,试点方案规定,平遥小额贷款组织资金的70%必须投向农民养殖、商贸流通业,并且70%以上贷款必须控制在5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贷款要占到总贷款额的75%以上(这里的5万、10万元指单户农户累计贷款额)。在贷款信用评估方面,将以村为单位和依托,每个村选择三到五位德高望众的村民组成“信用审查小组”,审查贷款,并随后张榜公布接受全体村民监督。信用审查合格者即可与小额贷款组织签约贷款,但仍需要一两个人担保[11](见表2)。
资料来源:根据作者2005年11月在山西平遥的实地调研结果和相关资料整理。
贵州铜仁地区江口县NGO小额信贷试点的最大特点是面向国际国内进行招标,希望借此引进外来投资者组建小额信贷机构,并引进国际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这一点与平遥以政府为主导选择5位发起人组建小额信贷机构的做法形成对比。招标方式在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上明显优于政府主导型选择模式,也有利于小额信贷机构组建中减少政府的干预,使组建工作更科学合理。但面向国内外招标的方式也存在若干弊端,国内外中标者在中标之后如何协作、如何在将来贷款中减少交易成本,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同时,关于国内外投资者进入江口小额信贷市场后是否会发生大量资金被吸走的情况,也具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另外一个与平遥模式不同的特点,是江口县的试点取得了亚洲开发银行的支持,前期调研和制作标书的工作由亚洲开发银行提供技术援助,在发标之后亚洲开发银行还将对中标机构在江口组建的小额信贷组织提供部分启动资金。亚洲开发银行的参与使江口模式在资金上具有一定优势。在贷款对象方面,山西平遥模式重点面向农村中小企业放贷,而贵州江口则侧重于服务农户个人,这是由铜仁地区的经济结构和产业发展现状所决定的。在服务区域方面,江口模式的思路是采取渐进策略,即第一年允许小额信贷机构在县城开展10%的贷款业务,第二年允许在县城开展20%的贷款业务,直到第三年的30%封顶。随着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小额信贷机构服务县城的比例还可提高(见表3)。
平遥模式和江口模式都强调一种渐进式推进小额信贷试点的策略,但在贷款对象、贷款领域、机构组建方式、资金来源等方面都存在很多不同,这种差异,很大程度反映了不同地区在经济机构和产业结构方面的不同。江口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在小额信贷机构组建中引进了竞争机制,这种竞争机制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参与组建的投资者的资质和经营能力,为未来小额信贷机构的规范化运作奠定一个较好的组织和制度基础。平遥模式中最值得关注是其贷款风险控制机制的设计,基于平遥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教训,平遥模式特别注重风险补偿基金的作用,并在贷款中实施比较规范的信用评估,同时尝试使用多户联保等制度来减少不良贷款产生的概率。同时,平遥模式中注重扶持贷款对象的做法也值得提倡,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小额信贷机构和接受贷款的农户形成一种所谓“命运共同体”,塑造了一种长期的契约关系,这对于从长期角度控制贷款风险非常重要。平遥模式中通过龙头产业进行“1+N”式贷款和通过专业合作社贷款的方式也是非常有创新性的做法,有助于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和农户的组织协调成本的降低。
四、结论
理论和实证两方面证明,农村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负投资现象对农村经济有制约作用,而监管部门对民间金融尤其是小额信贷的比较积极的肯定和扶持态度使我们看到了农村金融体系重新焕发生机的希望。《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也明确指出了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向是调动农村民间金融的力量并逐步使其规范化,这个定位在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比较NGO小额信贷试点的不同模式的过程中,可以明显感受到地方政府在试点工作中的主导性作用。地方政府对小额信贷试点的积极参与无疑是推进试点的重要力量,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个理性的自我效用最大化的当事人,政府也会在试点中寻求自己的利益,这就产生了政府对民间金融规范化试点不当干预的可能性,同时也为各种不正当行为(如寻租)等提供了机会。假如政府在民间金融试点的过程中,按照自己的偏好和利益倾向,选择.符合自己偏好的投资者组建小额信贷组织,那么这种金融组织就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这就必然产生两种可能:第一,这种本来是民间性的小额信贷组织势必会增强对政府的依赖性,从而就会减弱其贷款质量审查和风险控制的力度,使政府最终成为各种不良贷款的承担者;第二,政府人员会通过正当的渠道干预民间金融组织的小额信贷行为,从而难以保证小额信贷组织的贷款的独立性,不利于贷款质量的提升。政府的不当干预很容易使本来生机旺盛的“草根金融”变成温室中的“盆景金融”,“草根金融”有自己的成长规律和运作方式,如果政府把自己认为良好的制度和组织形式强加给这些民间性的金融组织,那么势必削弱这些民间金融组织的自主创新,也会给政府带来不必要的财政负担。政府应该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而不应该是游戏的直接参与者。事实上,在一些民间金融比较发达的地区,有一些民间金融组织运作规范,服务到位,贷款质量很高,对当地农村经济发展起到良好作用,政府应该扶持这些资质良好的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使它们逐步合法化。
注释:
①在本文中,“负投资量”指的是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与贷款余额的差额。
②笔者根据《中国农业发展报告》(1995~2004)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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