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拿大的统计法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加拿大论文,美国论文,法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7年3月,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和国务院法制局财政金融司联合组织的统计法制考察团一行5人赴美国、加拿大两国考察统计法制工作,通过考察,对美、加两国的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制情况加深了认识,同时,取得了两国对统计工作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包括美国普查法、报表精简法和加拿大统计法、加拿大统计局的政策手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统计法及信息自由和隐私权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文件对我国正在修改的统计法实施细则,都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现将考察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统计调查体制 美国——分散型 加拿大——集中型
美国的统计调查分散于各个部门,由白宫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的信息和管理事务办公室进行协调和管理。
在美国,联邦政府没有设置专门负责统计调查的国家统计机构。除了人口和经济方面的普查工作由商务部普查局统一组织外,联邦政府统计都分散到各部门分别组织调查,哪个部门需要就由哪个部门调查,谁管什么业务谁搞什么调查,谁有经费谁组织调查。联邦政府约有70多个部门几乎都搞统计调查,商务部、农业部、劳工部、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联邦储备局都设有专门的统计调查机构。
美国法律赋予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局长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协调和管理应有的职权。《报表精简法》明确规定:局长应当制定、协调并监督实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政策、原则、标准和方针;指导并监督下列事项:1.审查和批准信息收集,减轻信息收集负担;2.机构信息散发和公众获取信息;3.统计活动;4.记录管理活动;5.信息的隐私、保密、安全、披露和分享;6.信息技术的获得和使用。
加拿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加拿大统计局集中组织调查。加拿大统计法明确规定,设置统计局,并授权和要求加拿大统计局协调全国统计系统。
加拿大统计法规定了加拿大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1.收集、编制、分析、摘录和出版与商务、工业、财政、社会、经济及公众的一般活动和状况有关的统计信息;2.与政府部门合作、收集、编制和出版由这些部门的活动产生的统计信息;3.组织人口普查和农业普查工作。还规定,加拿大统计局局长拥有对政府各部门、各机构的统计调查项目的有关事务提出建议,并就此与该部门和机构进行商议的职权。
此外,在宪法和银行法、选举法等20多个法律中,都赋予加拿大统计局收集和提供特定统计数据和信息的责任。
可见,根据加拿大宪法、统计法和其他法律的授权,加拿大统计局负有集中收集和提供国家决策和管理所需要的各种统计数据和信息的职责。即使各部门业务管理所需的一些统计调查项目,也必经财政部同意并提供经费,一般都委托统计局进行调查。
减轻调查对象负担 美:报表精简法 加:减少填报负担
由于统计调查分散于各个部门给调查对象造成沉重的负担,为减轻调查对象的负担,美国于1942年制定了《报表精简法》。明确规定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局长对统计调查进行协调和管理所具有的权限和职责,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各类机构进行统计调查的有关职责。白宫行政管理和预算局把减轻调查对象的负担列为一项重要任务,并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减轻负担的目标,要求在整个政府范围内,1996年、1997年每年减轻信息调查负担至少10%,1998 ̄2001年每年减轻5%;要求各部门、各机构同时确立年度目标并改进信息管理。
加拿大统计法明确规定,努力避免各政府部门收集信息的重复,是加拿大统计局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了达到减少负担的目标,加拿大统计局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方法。一是积极利用行政记录、采取抽样调查和其他手段(简化调查表等)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对象(尤其是小企业)的填报负担;二是为小企业提供可供选择的填报方式(邮寄、预先安排的电话访问、传真提示等);三是至少每年一次估算企业填报的总负担,特别是小企业的负担,并让小企业了解结果;四是主动与小企业组织保持联络,以便他们了解统计局采取的减少和控制负担的方法。
据介绍,加拿大统计局在不到10年时间里,使得有关企业的填报负担减少了一半以上,小企业是最主要的受益者。从1978年起,每年都在减少小企业的调查负担,累计减少了66%。国家对那些为减轻负担做出努力的部门给予鼓励。
统计信息对外公布
联邦政府是统计服务的主要对象,是统计信息的主要用户。加拿大统计局同每一个主要部门都建立了副部级助理水平的双边委员会,委员们从政策和项目动议角度研究统计信息需求。省级和地方政府的统计数据需求和其它与统计相关的需要,都由联邦省级参议理事会协调。省级参议理事会由受省长批准指派的官方统计发言人组成,由加拿大总统计师任主席。
在满足社会公众对统计信息的需求方面,根据《统计法》和《政策手册》的规定,加拿大统计局应以出版物等形式尽早让公众知悉统计信息及原始资料;出版物均须遵守《统计法》及财政委员会关于出版的管理政策。
加拿大统计局鼓励公众通过新闻媒体获得信息;经有关主管批准,新闻媒体和组织可获得公开出版物之外的补充资料。
“日报”作为统计信息的官方新闻发布形式,它是一份每天上午定期发布统计信息的出版物,是表明当天可获得的统计信息的信号。除“日报”外,还有多种统计信息定期出版物,如每季出版的加拿大社会趋势、每日出版的加拿大经济观察、每月出版的劳动力和收入、两年出版一次的加拿大概览,还有专题汇编等,都是加拿大统计局对外公布统计信息的重要形式。
加拿大统计局还以电子产品形式向持有许可证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提供统计信息。
在加拿大,统计信息大体上可分为无偿提供的公共统计信息产品和为个别用户提供的收费统计信息产品,后者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其收费标准是以不低于整理这些资料所花专项拨款的数额。收费的目的,在于补偿议会的专项拨款。所有收费标准,均须登载或保存于公众易于获知的地方。
保密和个人隐私权
加拿大统计法明确规定,除加拿大统计局特别指定为志愿提供的以外,统计局所有的对信息的要求均为强制性的。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对个人和企业,也适用于对各级政府和组织。统计法赋予统计局调阅政府所持有的全部记录资料的全权,并特别说明包括全部税务和海关的记录资料,以及法定的记录资料。还规定,统计局在拥有收集和了解信息的极大权力的同时,承担着切实保守国家和个人秘密的义务。统计局所有雇员人人有义务保护统计秘密,未经被调查人同意即使是法庭也无权获取可以确定某个体的统计资料。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法获得由统计局收集的保密数据。
根据加拿大《统计法》和《政策手册》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利益的敏感信息分为三个基本层次加以保护:一是划分密级的信息,划分的等级必须在文件上加以明确,并规定,对这些文件只有特定人员可以接触;二是受保护的信息;三是政府其他信息。不同层次的敏感信息有不同的保护措施。
国家统计局不向第三者提供被调查者的姓名,如果后者明确表示其所提供的信息不能与第三者共享。但下列情况可以例外:一是第三者经法律授权要求被调查者提供信息,被调查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了信息;二是根据总统计师的特别授权。
国家统计局对其获得的或加工整理的有关个人的敏感统计信息给予重点保护。敏感的统计信息包括:从被调查者或特定第三人直接获得的资料;尽管某些资料中没有显示特定被调查情况,但以某种方式仍然可以推知这些资料与特定被调查者的直接联系;处于未公开阶段的官方统计信息。
根据《政策手册》中有关保密、隐私和安全的规定,加拿大统计局有权批准将微观资料(指记录单个被调查者情况的单项调查资料)公布,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公布这些资料将有效地促进和提高收集资料的分析价值;二是国家统计局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被调查者暴露身份。还规定,在微观资料公布前,须经微观资料公布委员会根据标准审查公布申请,并向申请者颁发书面批准授权书。
处罚的规定
加拿大、美国统计法律关于处罚的规定,尽管在表述和具体程序上有差别,但在违法行为形式及处罚形式上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处罚中都有罚款及刑事处分的规定,把其作为最主要的处罚手段,并把罚款与刑事处分并用。
对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处罚。加拿大统计法规定,统计局长和每位雇员或被视为是依据本法受雇人员,玩忽职守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蓄意制造错误的宣告、说明或回答,被视为犯罪并立刻定罪,可处以不超过1000加元的罚款或不超过半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美国普查法规定,官员和雇员蓄意和故意地提供或导致提供要求搜集资料的任何调查有关的任何虚假陈述或报告,应按伪证罪处以2000美元以下罚金或5年以下监禁,或者并科罚金和监禁。对其他故意提供虚假的回答者,应处以500美元以下罚金。
对拒绝提供数据行为的处罚。加拿大统计法规定,任何个人,没有法律依据,对根据本法所聘用或被认为是聘用人员的依法询问时,拒绝、忽视或有意错答;或根据本法而要求对其所知的事务进行填报的人,拒绝或忽视提供数据或填报报表的;或有意提供错误的或误导的信息或其他任何欺骗的做法,都被视为犯罪,应立即定罪,可处以不超过500加元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美国普查法规定,无论何人,当部长或商务部或普查局或其所属机构委派的官员或雇员进行调查时,拒绝或忽视尽其所知全部地和准确地回答其所属公司、企业、学会、商店、宗教团体和其他组织的问题,或者拒绝或忽视根据任何普查或其他调查表、询问表的要求,呈报他负责保管的记录和统计资料者,应处以500美元以下罚金;如果对以上述询问故意地作出错误的回答,则应处以1万美元以下罚金。
对泄露统计资料中的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处罚。加拿大统计法规定,统计局长和每位雇员或被视为是依据本法受雇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故意向本法没有授权获得相同的信息的人泄露,公布其工作中所获得的有关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影响股票、公债或其他证券、产品或商品的市场价值;利用工作中所获得的有关信息,对股票、公债或其他证券、产品或商品进行投机活动,被视为犯罪并立即定罪,可处以不超过5000加元的罚款或5年以内监禁或两者并处。
美国普查法规定,联邦普查局的官员和雇员,在公布或传送任何资料时泄露了本法规定禁止泄露的资料,以及根据本法规定属于其职务范围或另有规定而由其掌握的资料,应处以5000美元以下罚金或5年以下监禁,或并科罚金和监禁。
对故意阻止或企图阻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处罚。加拿大统计法规定,以任何方式故意阻止或企图阻止工作人员依据本法履行公务,被视为犯罪,应立即定罪并处以不超过1000加元的罚款或6个月以内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对冒充统计局工作人员的处罚。加拿大统计法规定,不是加拿大统计局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却声称有法律授权进行调查,都被视为犯罪,应立即定罪,并可处以不超过1000加元的罚款或6个月以内的监禁或两者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