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主义人权的主要特征_政治文化论文

中国社会主义人权的主要特征_政治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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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作为上层建筑的人权,不仅由经济基础决定,而且还受文化形态的制约,受众多国情因素的影响。中国社会主义的人权根植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其主要特色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具有辩证统一的人权原则、全面科学的人权内容体系和切合国情的人权实践。

一、辩证统一的人权原则

在长期的人权实践中,我国形成并始终坚持有自己的人权原则,这就是人权与主权统一,人权与四项基本原则统一,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

(一)人权与主权统一

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上,西方国家蓄意将两者割裂开来,人为地抬高“人权”,贬低主权,鼓吹“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其实质是借人权之名侵犯他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推行霸权主义。而我国则认为人权与主权是密不可分的、统一的。邓小平同志指出:“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这就是说,我们既要讲人权,也要讲国家主权;讲人权时,不能忘记国家主权,更不能脱离国家主权讲人权。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是一国的内政,任何外国、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无权干涉。人权的国际保护应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原则适用于人权。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国家主权和独立,就谈不上人权。我们愿意同世界各国人民在保障人权问题上进行平等对话和合作,但是我们反对以维护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在处理国际事务时,我们既维护人权,又捍卫主权,反对霸权。人权与主权统一是贯穿我国人权理论与实践的一个重要原则。

(二)人权与四项基本原则统一

人权与社会主义是内在统一不可分割的。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权才能开始得到真正全面的实现。四项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与实现人权是统一的、互相促进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人民为自己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制度,也是保障中国人民摆脱贫困,走向富裕,全面实现人权的根本的社会形式。主张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人权的指导思想。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也是我国人权事业取得积极进展的重要保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对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广泛、公平、真实的民主,对极少数反社会主义分子实行专政,是实现社会主义人权的合适的政治形式。在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既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切实保障人权的实现;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决不允许一些人打着“人权”的旗号否定四项基本原则。人权与四项基本原则的统一,保证了我国的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权利与义务统一

与西方国家脱离义务讲权利相反,我们认为,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没有义务的“人权”只能是阶级特权,没有权利的“义务”只能是阶级压迫和奴役。只有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的结合,才是真正的人权。在我国社会主义人权建设的实践中,我们始终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国公民一方面是权利的主体,享有各种自由和权利,另一方面,公民又是义务的主体,在享受各项权利时,应自觉履行各种义务,遵守法规。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面前一律平等,既享有平等的权利,又承担平等的义务。这是贯穿于各项权利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全面科学的人权内容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性质、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全面的人权内容,是一个科学的人权体系。

(一)我国社会主义人权具有全面的人权内容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讲人权,总是片面地讲公民、政治权利。而事实上离开了人的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孤立、抽象地谈论人权,片面强调公民、政治权利,其人权内容必定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相比之下,社会主义的人权则是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统一。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人权的内容是全面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但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健康、住宅、通信秘密、宗教信仰自由、合法的财产权等个人权利,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等政治权利,而且享有劳动权、就业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著作权、科研和创作自由权、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婚姻自由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此外,宪法还规定妇女、儿童、老、弱、病、残和少数民族公民除了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与普通公民完全平等的权利外,还享受特殊保护的权利。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人权内容有38项,比美国宪法多10项。美国一位教了多年美国宪法的教授对我国人权内容的全面性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我们可以说,中国宪法对于民主的解说比任何民主国家还要广泛。”

(二)我国社会主义人权是一个科学的人权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的人权是一个权利综合统一体,每种权利都是保障人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环节,它们既有主有次、轻重各异,又有机联系、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科学的人权体系。在这个体系里:

1.生存权是人权的前提,生存权既是一项首要的人权,又是公民享有其他人权的前提。公民只有获得了充分而又具有可靠保障的生存权,才能够有效地行使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权利。没有生存权,其他人权均无从说起。我国人民经过长期艰难的斗争取得了国家独立和民族的解放。但是,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不发达,人民生活还不富裕。因此,“对于中国来说,最重要的人权就是生存权。”讲人权,首先就是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人民的生存权,要让仅拥有世界7%的耕地, 而又占世界人口22%的12亿中国人吃饱穿暖,过上小康生活。在我国,只有解决好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才能实现更高层次和更广泛的人权。把生存权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人权的前提,既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又适合我国的国情。

2.经济、文化权是人权的基础,是与生存密切相关的基础性人权。经济权是其他各种权利的基础,没有充分的经济权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政治权和其他权利。我国建立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从根本上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人民获得了经济上平等享有和发展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不高,经济不发达,人民群众的经济权利尚未得到充分的实现,其它权利也因此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我国把发展经济作为各项工作的中心,并强调把经济建设作为一百年不动摇的中心任务来抓,努力保障人民的经济权。这样,我国社会主义人权就具有了坚实、牢固的基础,就会在更高的层次和更广阔的领域得到实现。

文化权也是一项基础性人权。现代经济、政治的发展,对人的科学文化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就经济领域而言,最新科研成果的运用,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之一。如果没有文化权利的充分实现,不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掌握一定科学技术,要较好地实现经济权和其他各方面人权,那是很困难的。从政治权方面看,也要求社会成员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文盲或者文化素质低的群众往往会成为政治野心家的工具,他们很难真正实现自己的政治权利。因此,我国十分重视文化权这一基础性人权。我国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文化权。

3.政治权是人权的核心。政治权是各项人权最重要最集中的体现。人民是否真正享有人权,核心的一条就是看他们是否真正获得了解放,获得了民主权利,成为了国家的主人,享有参政议政和管理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确立了政治权这个核心,人民群众就能够真正全面地享有人权。

4.社会权是人权的保障。社会权主要是指社会对每个社会成员的保障,也就是人们应当从社会那里获得保障的权利。社会权利的主体是社会成员,社会权利的客体是国家、社会组织。在社会主义中国,国家和社会组织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保障公民有权享受为维护公民本人及其家属基本生存而应达到的生活水准;保障公民有权因失业、患病、致残、衰老等原因而丧失谋生能力时获得必要的救济;保障个人在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程度时都能接受教育;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社会权利的保障是人民普遍实现各方面人权的社会基础。

三、切合国情的人权实践

我国社会主义人权的实践根源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和政治经济制度,有别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具有自己的特色。

(一)把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置于首位

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权,努力改善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我国人权实践的一个显著特点。《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明确指出:“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人权均无从谈起。”我国是一个拥有12亿人口,人均资源相对贫乏,曾经长期遭受外国侵略、掠夺和压迫的发展中国家,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我国人民最迫切的要求。因此,我国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我国人权建设的首要任务。

争取生存权,首先要争取国家的独立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结束了我国人民一百多年来任人宰割、备受欺凌的屈辱历史,实现了国家的独立,使人民的生存权从此有了根本的保障。为了使人民的生存权不受威胁,我国始终把国家的独立和统一放在第一位,反对任何有损我国主权和危害我国人民利益的霸权行为。充分实现生存权还必须使人民吃饱穿暖、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仅解决了12亿人的温饱问题,而且使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不断得以改善。目前,在我国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总体上已接近小康。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199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919元,其中人均购买食品支出1905元,反映食品消费比重的“恩格尔系数”为48.6%,比1995年下降了1.3 个百分点,向2000年所要达到的45%的目标又前进了一步。在我国农村,绝大多数农民已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贫困人口已由1978年的2.5 亿人减少到5800万人,平均每年减少贫困人口1000万人。而最近五年,全世界贫困人口却以每年2500万人的速度在增加。因此,世界银行认为:“中国政府为帮助最落后的农村地区摆脱贫困作了极大的努力,这种努力比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所作的努力要成功得多。”实践说明,把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置于首位,适合我国国情,得到了全国人民的热烈拥护。

我国计划到2000年,在中国人口比1980年增长3 亿左右的情况下,将实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基本消除贫困现象,使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到2010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宽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现,将使我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更高的层次和更广泛的领域得到实现。

(二)把保障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作为根本出发点

西方国家讲人权,我们也讲人权。但是,“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对此,邓小平同志用简短的语言作了明确的说明。他说:“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在这里邓小平同志用提问的方式阐明了我国社会主义人权实践的又一个重要特点,即中国社会主义的人权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用江泽民同志的话来说,就是:“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出发点。”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权之所以为少数人的人权,其根本原因就是经济上的不平等,极少数的人占有绝大多数的社会财富,两极分化严重。由于经济地位和权利上的不平等,导致了绝大多数劳动人民在各方面的权利有名无实。而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我们走的是共同富裕的发展道路。共同富裕不仅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自由而平等地享有经济权,同时也为全国人民广泛地享有其他人权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在政治权方面,我国以其有特色的国体、政体和政党制度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人民民主专政保证政治权主体的最大广泛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权力具有至上性和全权性;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保证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政治权,使社会主义广泛的政治权由个人发展到民主党派。在文化权方面,我国通过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促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从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享有各种文化权利。在社会权方面,我国从自己的基础和实力出发,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在保障人民社会权利方面的优越性,通过有自己特点的医疗、社会保障体系和物质的、精神的、法律的、道德的措施,保障全国人民的各项社会权利。总之,中国社会主义的人权是多数人的人权,为全国人民享有。

(三)在改革、发展、稳定的条件下,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人权事业

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也搞不成,人权建设也是如此。“没有社会的稳定,就不可能有经济的发展;没有经济的发展就没有社会的进步;没有社会的进步就不可能实现人类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民主、自由、人权都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人权的实践中,为了保障全国人民的人权,我们坚决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把政治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安全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强调“民主是我们的目标,但国家必须保持稳定”。同时,我们又坚持改革开放,抓住时机,发展自己。因为人权的实现需要物质基础。而在我国,由于历史条件和发展水平的限制,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赖以充分实现的物质基础尚不雄厚,所以必须把握“发展是硬道理”这一关键,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经济。由于我们坚持了在稳定中改革和发展,在改革和发展中保持稳定,因此,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权事业呈现了不断发展的态势。

在现代社会里,人权主要是通过法律实现。法制是人权最基本的制度保障,法制对人权的保障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政治水平的标尺。因此,在保持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的同时,我国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加大人权立法的力度,把人权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轨道。特别是近几年,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使我国的人权保障走上了制度化、法律化的道路。例如,1995年2 月修改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完善了人民代表选举制度和罢免制度,进一步有效地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的民主政治权利。1990年10月,我国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结束了中国“民不告官”的历史。1994年12月颁布实施的《监狱法》,1995年2月颁布的《警察法》、《检查官法》、《法官法》,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律师法》、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及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我国人权的法律保障和司法中的人权保障。1994年7 月通过的《劳动法》和近几年政府颁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劳动权和劳动者的利益。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和近几年我国制定的《义务教育法》、《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的施行,有效地保障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我国颁布并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力地促进了男女平等,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另外,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实施,也进一步保障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权利。总之,在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的条件下,通过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得到了较好的实现,我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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