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晚清地方外债的阶段性特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债论文,晚清论文,阶段性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晚清地方外债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通变权宜,以应急需(1853—1866);议请借用,定为政策(1867—1894);苟安目前,弥缝一时(1895—1911)。地方外债源于财用不足,它的发展和趋于泛滥是与传统财政体制的缺陷和列强对华资本输出的加强紧密相关的,并日愈益显现出恶债的特点。对地方举债态度的演进过程,折射出了中央与地方财政权力结构的变化,即地方财政独立性加强,中央财政体系趋于崩溃,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晚清的经济崩溃、政治腐败。
关键词 地方外债 财政体制 阶段性 特点
外债,是晚清一个重要的经济症结,地方外债是晚清外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晚清地方外债在一般的军政实业外债(不包括赔款性的外债和铁路外债)中占40%左右,总额达99366195两。[①]
从理论上讲,地方外债是地方政府向外国政府或民间举借的债项,并非中央政府对外举借的国债。但是,晚清地方外债基本上经过中央政府(或中央政府某一部门)的授权、批准或认可,甚至有时地方政府代表中央政府举借,而且所举外债也不完全用于地方事务和用地方收入来偿还,所以,晚清地方外债并非纯粹是自借、自用、自还的地方外债。地方外债的举借既是地方的财政事务,同时又与中央政府关系密切,受到清政府对地方举债认可程度的影响。清政府对地方外债的政策有一个演进的过程,其间的政策变化与中央集权财政体制的崩溃、列强资本输入的加深有着紧密的联系。本文以期理出地方外债发展的阶段性特点以及与之相关的晚清政府地方外债政策。
一、通变权宜 以应急需
1853年至1866年,上海、福建、广东等地官员17次向外商举债,数额达228.7万两(以下未作说明者均为库平银两)。尽管这个数额在清王朝财政支出以及镇压太平天国费用中所占比重极小,但毕竟标志着清政府与外国经济侵略势力开始结合。从此,外债进入了晚清的经济生活。
太平天国起义爆发初期,清军进剿之饷基本上是由户部所拨之库款维持。“军务初起,朝廷颁布帑金,动辄数百万,或由户部运解,或由邻省协拨,军营垂手以待支放。”地方统兵大员还没有自筹军费之例。随着太平天国力量的发展,“师久而财日匮,东南各省蹂躏无遗,户部之解款,邻省之协饷,力皆不能自顾。”于是,清政府只得允许各省统兵大员“经营筹划,自求生理”[②]。在自筹军费、以应急需的过程中,地方官员把筹饷之手伸向外人,形成中国近代最早的一批外债。
这一阶段外债形成的最根本原因是于清政府财力不支和“借师助剿”。太平天国运动初期,在东南一些地区中外反动势力已经若明若暗地进行勾结,除了军事上的合作外,经济上的联系也趋于紧密。1853年上海道台吴健彰第一次举借外债,虽没留下多少详实材料,但从江苏巡抚杨文定的奏折中可以明显地看到以举债的形式获取外国的武器装备已成为当时所谓中外军事合作的一部分。杨文定认为借用外国先进的夹板船从水路解金陵之围是一良策。吴健彰在他的授意下,以13000元银洋(约合库平银71342两)的价格雇英美板船三只[③]。但这笔佣金并未立即支付,而由江海关分两期支付。1855至1857年江海关共付银127728两4钱1厘[④],五年内支付利息达56386两,年利近16%。这已不是单纯的借用或雇募,而是在财力不支的情况下,将佣金化作了债务。咸丰帝对此举并未加以指责,甚至表示“汝果能剿办合宜,仍可受上赏,不必先以此存心也。”[⑤]
1861年,清政府明确表示,地方大吏与列强合作,“但于剿贼有裨,朕必不为遥制。”[⑥]是年3月,曾国藩在《遵旨通筹全局折》中更明确地提出了与外人合作的问题,“拟仍借洋人之力,开诚布公,与敦和好,共保人财。”[⑦]户部对解决经费问题也曾表示:“既不能坐以待困,则必须变以求通”,朱批则是“不可稍存畏难之心”[⑧]。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外债的问题,但是至少可以看出清政府不会反对向外借资举债。事实上,从1861至1864年,上海、广东、福建的地方官员利用与买办的关系向洋行筹集军费,或重价雇拥外围兵船,或组织中外联合军队,疯狂地向太平军发动进攻。其次数和金额都较50年代有了增加,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与借师助剿的政策紧密相关的。但相对于整个近代外债史来讲,这段时期地方外债仅处于初始阶段,具有通变权宜,以应急需的特点。
第一、这一时期地方外债只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地方大员自筹经费形式的变化,并不说明清政府明确允许地方大员借外债,或将外债作为一种财政收入。五六十年代,东南沿海一带已有外国资本的大量渗透,而太平天国革命发展又会危及外国洋行的财产安全,所以,一些洋行在买办的影响下愿“借助急公”,这就使得地方官员在筹饷过程中除采用捐输、自办厘金等措施外,又添上外债一项。地方官员认为举债“不能不为一时腾挪之计,权宜暂借济用,稍济目前之急。”[⑨]因此,一般也不上奏朝廷,即使上奏,清廷都未置可否。但举借外债毕竟有损天朝大国的尊严,因而各方面的态度都较谨慎。50年代,薛焕曾表示借外债可笼络洋人,清廷对此没有表示支持,表明尚存戒慎之意。1862年,福建巡抚徐宗干向英、法洋商借40万两,清廷对此就表示了忧虑:“将来各省效尤,难保不致生轇轕。所称洋商向义凑借之语,洋人视利最重,亦难保不致纠缠。”[⑩]所以,这一时期地方外债并不是中央和地方解决财政困难的主要手段,只是一种以应急需的权宜之计。
第二、外债的形式并不完备。这一时期外债数量不大,同清政府为镇压太平天国所用军费34000万两相较,仅占6‰左右[(11)]。此时地方外债的举借与近代化公债形式上有很大的区别,一般都是出一纸凭据,款清据销,缺乏完备的举债形式。这些外债虽然是以地方政府名义举借,但一般都由洋行里的买办牵线、代借,债务关系中并没有对债务人的明确规定,地方官员与外商直接接触极少,政府债款的性质并不十分明白。1858年,两广总督黄宗汉通过怡和买办伍崇曜向美商旗昌洋行借银32万两,年息6厘,以粤海关印票作抵。此后,户部、两广总督毛鸿宾、广东巡抚郭嵩焘又借口伍崇曜欠解公项银,让其在该项下扣还,但美国领事坚持要在关税项下拨还,由此引起数年的纠葛。直至美国公使浦安臣出面讨债,才逼使清政府于1866至1870年在粤海关税收中如数还本,利息的偿付则由伍崇曜负担[(12)]。这与鸦片战争前广州官员通过行商并以行商名义向洋商挪借周转之款有点类似,只是此时地方政府必须要以关税作为债务担保。
太平天国时期,地方大员在获得自行筹款权后,把筹饷的手即伸向刚在中国生根的外国势力,从而产生近代早期的地方外债。清政府因急于镇压太平天国起义,惟求各省筹足兵饷,来不及过问其筹饷手段如何。地方政府要员也就逐步直接控制地方财政,既自行筹饷,也能自由用饷,清初以来实行的奏销制度开始瘫痪。地方实际上夺取了中央的一部分财权,形成了分权财政的局面。“自军兴以后,库帑不敷,各省自筹自用,因有外销名目(指不向户部奏报收支的项目),是为财政紊乱之始。”[(13)]太平天国时期及其以后一段时间,地方对中央离心力加强,财政上的分离则是一个重要方面。而外债在地方官员看来,是巩固地方财政独立的一个重要支柱,同时也是勾结外国势力、寻求外国支持的一个重要法码。吴煦把借外债喻为,“明知毒药,非可涓滴入口,然有病则强受之,或可借此回生”[(14)]。因而,近代外债是与清朝财权下移、社会半殖民地化相伴而生的,一开始就具有恶债的性质。
二、议请借用 定为政策
太平天国被镇压后,清政权并未恢复元气,内忧外患愈加严重。中央下放给地方的财权,随着形势的变化更难以收回。1867年至1894年,地方官员以安内攘外为借口,共25次向外借款,每次数额多在100万两以上,总额为57488286两。其间有三个高潮:一是左宗棠西征时,借款共6次,总额近1600万两;二是中法战争时,为筹边防军费借款共12次,总额近2200万两;三是中日战争前,为备战借外债3次,共350万两[(15)]。这些外债不仅仅是一种以应急需、暂时挪借周转之款,而且开始具有政府债款的形式。借债一般要得到朝廷的批准,至少在形式上需要经过这样一道手续,“中枢将不由自己出面,而是授权地方当局设法筹集他们经常所需款项。”[(16)]
1866年,左宗棠就任陕甘总督,次年2月为钦差大臣,负责镇压西捻军和陕甘回民起义。因陕甘贫穷落后,战争费用由各省协饷,但路途遥远,缓不济急,“陕甘饷需艰窘之时,较前此苏州、福建奚蒂倍蓗。”左宗棠以太平天国时期地方官员借外债为先例,向清政权建议:“与其入秦后,因待饷之故,遇事牵掣,坐失机宜,曷若筹借巨款,一气贯注。”他主张将各省分散的、断断续续的协饷转化成一次性的巨额外债,其偿还仍由应协饷省份负责。他说:“闻外国每遇有兵事,贷兵饷于众商,指税项归款,商情乐从,事亦易集,中国亦曾仿行之,未为失体。”[(17)]这种以债的形式将税收提前、集中支用的方法与近代国债的含义已有相近之处。清中央财政无力支撑西征军费开支,各地财政又不能及时支援,左宗棠不得不正式举借外债,且似乎“所损者微,而所益者大”。清政府对此也明确表示了肯定和支持,“陕甘需饷孔殷,各省协解,恐不能如期。停兵待饷,于剿贼机宜未免延缓。自应照该大臣所请,迅筹巨款,以期集事。”[(18)]并且让曾国藩出面命令各海关开出印票,分6个月在各海关税项下拨还。此后,左宗棠又先后5次向外商借款,其理由仍是“饷需繁急”和各省协饷无着。中央政府不得不继续授权他举债:“左宗棠奏借洋款,藉资接济,深有裨益,自可援案办理。”[(19)]这较太平天国时期模棱两可的态度有了明显的转变,表明清政府已开始把举借外债作为保障财政支出的一种手段,形成了一种定势。但又一直强调财政体制“自有定准”,没有把外债列入经常奏销的岁入项目,仅把外债视作一种调剂周转之款。综而观之,此期外债有下列特点。
第一、地方外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财政体制的缺陷。
从现存资料看,清政府在甲午战争前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甚至稍有积余。据测算,1875—1894年平均每年有400余万盈余,“即以其数不可尽信,仅以半数计算,平均每年亦可尚余二百余万。可见,此期各年财政若就通年计算,皆微有余力。”[(20)]但问题在于户部缺乏迅速筹集巨款以应急需的能力。中央一切用款,例由地方筹措。遇有地方上之急事,除中央拨款外,更多的是依仗各地协饷。这种协饷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中央解款。但是,太平天国之后,“户部之权日轻,疆臣之权日重。”[(21)]各省收入由督抚把持,他们既不以实情上报户部,对邻省又多方隐瞒,只是一味四方诉苦,从而达到本省多留款,对外少上交、少协拨的目的。1867年广东巡抚郭嵩焘拒绝接济陕甘,“其意亦知军情有缓急之殊,事势有顺逆之异,不妨多指数省,此赢彼绌,通盘筹算,以期稍资周转,非欲举数省锱铢收集之利尽数囊括,备一隅之需。”[(22)]而左宗棠通过借外债120万两,迫使广东等省如期解饷,因为借款必须有海关出具印票、应协各省加盖关防,本息则由应协各省在应协甘饷项下拨还。广东先由粤海关代借24万两,半年内由省藩库按月将本息转拨海关。这样,既可速集巨款,又可避免各省拖欠协饷,可谓一举两得。
这种做法之所以可行,除了清政府以谕旨形式批准外,还由于海关有款可作垫付担保。近代海关收入在财政收入中呈上升趋势,70年代以后关税收入每年达1200万两,占财政总收入的20%。“中国政府很快就意识到未经抵押过的关税收入大有举债的潜力,此项税收每年有规律地和以从未过之数额流入国库,国库资金从未感到紧绌。”[(23)]这一时期经关税作抵押的外债占总额的70%。即使如此,外债数额仍属有限,每年关税用于支付外债本利的款额平均占总收入的15.8%[(24)]。但是,海关及关税收入为中央政府所辖范围,同时其行政权又为外人所掌握,只有通过谕旨批准,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外债间接担保人的责任,外国税务司才会提供抵押和担保。“海关税务司签署之目的在于向外国商界证明:该款系政府所借,其本息偿付由中央政府完全负责。”[(25)]概而言之,这种举债虽有弥补传统财政欠缺的意义,但又有财政受制于人的殖民地色彩。
第二、外债的形式比前一阶段更加完备,赊帐、垫支、抵押等临时周转色彩逐渐淡化。主要表现在由银行取代一般洋商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公开发行债券。1874年,沈葆桢向汇丰银行借200万两,主要由该银行在伦敦向公众发行债券筹措,这标志着中国政府在国际资本市场筹借资金的开始,使中国外债开始具有近代的性质。与太平天国时期相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有这样一种趋势:70年代以前,无一家外国银行充当债权人,70年代至甲午战争前外国银行则成了主角。如中法战争前后各省外债几乎为汇丰银行一家垄断。洋行资金来源主要靠自身积累,谋取高额贷款利息。一般来说,贷款期限短,利息高,而且垫支色彩浓厚。银行承揽了借款后,它本身并没有提供多少款项,而是在国外市场上公开配销。银行承揽的外债期限比较长,数额较大,而且赚取的不仅是利息,重要的是借担保抵押之名把触角伸到中国的财政金融领域。这就明显带有资本输出的目的,而且因干涉中国财政税收已使其带有特权性外债的特点。到了甲午战争前夕,为了扩大权益,外国银行已不满足于与地方政府打交道,而把注意力转向中央政府。1895年汇丰银行就表示:“一切地方当局在国外的借款都必须停止。”[(26)]甲午前夕地方外债仅成交3笔。
第三、中央政府对地方举债并非放任自流。清政府虽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外债以应急需,但也意识到外债是对国家的独立性和中央财政的一种威胁。据统计,清政府在甲午前共8次拒绝地方政府举借外债的申请,并多次诏谕地方,不得滥借外债:“借用洋款,事同挖肉补疮,尤恐将来挖无可挖,补不可补。嗣后各省无论应用何项,均不准持有四成洋税,动辄向洋人筹措,致令中外各事,诸多掣肘。即令事出万紧,各省议请借用,仍令该省自行设法归楚。”[(27)]这实际上讲了二个原则:一是不得随意以关税为抵押滥借外债,二是必须自借自还。清政府虽默认地方外债是“将本省自有之财提前应用。”[(28)]但因大部分债款是以关税为抵押不能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连带的责任。1888年山东巡抚张曜向德华银行借40万两,借款合同第6款规定,如张有升迁,此项欠款即归新任山东巡抚承办。第7款规定,如张曜不能清偿。即将所欠数目奏请朝廷付还并给利息[(29)]。这样,“督抚借款,无论中央政府与债权者有无交涉,安能不代负责任?其负担终必分赋于全国国民,此不可避之数也。”[(30)]所以,清政府对地方外债的规模和次数都力图进行限制。
同时,清政府企图对地方所借之款加以控制,分沾其余利,并以此削弱地方财力。1884年,刘铭传、左宗棠向汇丰银行借款400万两作为造船经费。1885年,清政府却强夺余款,“目前所需造船经费,则由闽省前存洋款内拨用。余剩洋款,著杨昌浚解神机营存储。”[(31)]1884年,云南、广西等省因越南战争要求中央拨款加强防务,未能获准,张之洞则主动为他们向汇丰银行举借100两万。他曾上奏明确,此借款应该由户部酌核分派其他各关归还。但在此后四年的偿还过程中,中央及其他各省均未出分文,116万两的本息均由广东承担[(32)]。由此可以看出,清政府赞成地方举债,转嫁负担是一个明显的目的。
这一时期地方举债被清政府认可,并演成一种政策,对晚清的财政体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中央集中的财政体制在频借外债中受到激烈的冲击。这一时期外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各省协饷不济。这本由中央政府协调解决,但各省把协饷变成外债,中央政府也就被驾空了。左宗棠为西征借款时,清政府就曾无奈地表示,“我国财力源流本有定准,经此次筹借后,亦无从再行提挪,致成不了了之局。”[(33)]地方在经理外债的过程中,实际上部分行使了中央财政职能,开始形成自己的财政体系。中法战争前,户部对于南方为边防举债,只能表示,如欲借债应“拟请准如所奏办理,其所借之款,……仍随时报部以备查核。”[(34)]这无疑给了地方督抚一定的财政自主权,所要求的只是形式上的汇报而已,如何使用外债及如何偿还,则不在户部管辖范围之内。所以,清政府面对接踵而来的危机,不可能收回因太平天国运动而下放的财权,反而使中央财权日益旁落。
三、苟安目前 弥缝一时
从1895年至1911年清亡,地方外债曾一度停止,因为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之后,清政府为支付巨额战争赔款,一面向英德俄法大借外债,一面令户部开单,摊解各省。户部“明知各省库储均非充裕,而款巨期促,不得不预令分认,以免临时贻误。”[(35)]这一沉重的债务负担超出了各省财政的承担能力,使地方政府忙于应付种种赔款摊派,无力举办其他事业。这种情况延续一段时间后,随着地方财政的恶化,以及地方财政入不敷出与地方举办新政诸如练兵、兴办实业的矛盾加剧,地方政府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借债高潮。
这一时期地方外债的用途,已从单纯的军需扩大到维护市面、发展实业、赈济救灾及行政费用;借款条件也较前苛刻,丧失更多利权,抵押已由关税扩展到厘金、盐税、厂矿甚至地皮;涉及的区域已由战争地区、边防地区,遍及全国,涉及10余个省份。正如梁启超所说:“光绪二十年,则张之洞以湖广总督之名义借五十万于汇丰。此例一开,各省纷纷效尤。近则山东也,广东也,直隶也,两江也。外债之事,迭有所闻。”[(36)]
这一时期地方政府举借外债的借口主要是“新政”。中央财政无力支付新政的创办经费,地方只好自筹自为,史称“近年因筹办各项新政,需款浩繁,国家财力不足以支办之,乃各量地方所出以谋地方所入。”[(37)]这显然是放手让地方在中央财政系统之外,自筹自用,不向户部(后改为度支部)负责。地方财政的筹款方式因地而异,或提藩库余款,裁提旧经费,减平减成,或办印花税等等,但较为大宗的是办地方公债和自铸铜元获利。直隶于1904年率先募集公债,接着福建、湖北、湖南、江苏、河南等省也举办公债,从厘金余项或开矿赢利、各税厘局卡差缺酌提平余中偿还。清中央政府既不分用公债债款,也不负责偿还,听任地方自为。公债一旦在地方认购不力,地方政府便以公债作抵押举借外债,这种情况直隶、安徽、湖南、湖北等省都有。
1904年,袁世凯在直隶拟募公债480万两,但“当时官民皆不知公债为何物,直视为一种之报效。”加上“县官书吏等贪婪成性,至是复得一诛求之新口实。”结果仅募得百余万两。1906年,袁世凯利用公债章程中债票为无记名之条文,“商之天津外国银行买办,其三百余万两,则仰给于外国银行。”[(38)]1909年,湖北拟募集公债240万两,次年汉口华俄道胜银行承购其中10万两,正金银行也持有76.5万两公债票[(39)]。这实质上是将内债转化为外债。当时就有人对此深表忧虑,“试问这些公债票是卖与外国人的多,还是卖与本国人的多呢?”[(40)]这种情况也是财政紊乱、败落的一种突出表现。“政府既不见信于其国民,欲更求一钱之内债而不可得,乃转丐之于外,外国人之富而冒险者,倚本国政府强有力之后援,乘人之危而索重利以贷付之。此外债特别之恶现象也。”[(41)]
清政府对地方以公债抵押借外债,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只有劝告,没有禁止。户部一般都告诫地方政府要“制节谨度,慎重出纳”,不得借口不敷、滥借商款。还指出“各国募集公债,大率用之于生利事为多,间或因特别要需,藉此为一时转输之用。”而现在各省竞相举办公债,甚至转内债为外债,是“以常年不敷之款,辄持公债为弥缝,若长此以循,殊非善策。”因而各省不得以募集公债“视为常款,稍涉糜费。”[(42)]最终导致“财政漫无统一,中央惟仰给予各省,而各省财政竭蹶之状,中央视同胡越,为督抚者,殆如巧妇不能作无米之炊,其不得已而出于举债。”[(43)]上述告诫难有约束力,甚至户部、外务部为解决镑亏问题致电南北洋及鄂督令其代各省借债,“分借合借均可。”[(44)]
清末地方举债的另一个借口是所谓发展经济,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维持市面,借款,这是地方政府为维持当地商业、金融的稳定而替商人借的;二是举办一些工矿企业而向外借款以补充资金。前一类外债所占份额居多,后一类极少。1910—1911年,上海发生金融危机,银根紧缩,钱庄周转不灵,拆票困难,工厂现款告竭。影响所及,“沿江、沿海各埠,一日数惊。”1910年9日,两江总督张人骏以华商资产作押向外商借款200万两,“商借商还,暂顾目前”,债券加盖沪道关防以昭信用[(45)]。此后,广东、青岛、烟台也用类似的方法向外商举措。当时,大清银行也岌岌可危,“扶持京沪市面已属不遑,更难兼顾他省。”[(46)]所以,清政府准许各省自借外债维持市面作为“目前救急之方”。但是在历次奏复中明确了二个原则:第一,要坚持商借商还,地方政府只作担保。地方政府要将“抵押货产详细考查,必须一律确当,不至贻累公家,是为至要”[(47)]。第二,不准借长期外债。1910年,广东为维持市面请订借300万两。度支部要求先将官银局票本陆续提取归还,“不得做为长期借款。”[(48)]
表面上看,这种外债举借限制无可厚非,清政府的干涉也较恰当。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地方政府往往以举借外债来弥补地方财政亏空和满足私利。1910年9月,两江总督张人骏派上海道台蔡乃煌向汇丰等九家银行借款350万两维持上海市面,而蔡乃煌“办理此款多为私计,与张人骏原奏,诸多不符。”[(49)]他把这些银两只分给和他有利害关系的三家银行[(50)]。此事在上海引起骚动。清政府派程德全前去查核,结果仅将蔡乃煌撤职而已。接着,张人骏又为维护上海市面举借200万两,他也是“并非救济沪市之用,系用诸实业、海陆两军等。”[(51)]1910年底,张人骏以金融危机已波及到整个江南为借口借300万两,其情形较前更为腐败,“前日已有现银一百万元运至宁垣,一时官场闻之,咸为之眉飞色舞,江藩司欲提四十万,劝业道欲提五十万,他如某某局亦欲得若干万,如虎如狼,互相攫夺。”[(52)]各级地方政府“漫无策画,惟私利是图。”他们以新政为名滥举外债,只是“骤得此额外之巨款,以供目前之挥霍,及吾死也,或去官也,则其责任非复在我云尔,而岂知其贻祸于将来,有不可收拾者耶!”[(53)]
出现这种情况,从财政体制上看,主要是中央已无力控制局面,中央财权也被地方驾空,而地方财政则呈现出相当强的独立性。当时,“各行省乃至江北提督、热河都统莫不各拥财权。……岁入者,究其实乃各小政团自收自用,安有为大政团之效力乎?”[(54)]地方财政“握于督抚之手,听其出纳无度,支配无常,而无人为之监督也。”[(55)]这势必在外债上造成一种恶性循环,“虽政府之官吏百变,而民间之脂膏固在,此乐贷之,彼乐予之。一省五十万,二十行省不既千万乎。一年千万,十年以后不既万万乎。”[(56)]
因此,地方外债已完全成为一种恶债。它体现的不仅是中央与地方财政的矛盾,而且预示着当时全国财政濒于彻底破产。地方外债的泛滥,“遂使全国财政毫无统一,棼如乱丝,而涓涓不塞,将来流毒遂不可思议。”[(57)]中央政府之外债是“举中央财权以赠他人也,各省团体之外债,是并举地方财力以赠他人也。”[(58)]而且,“愈借愈以益其浪费,而政务之腐败乃愈甚。”[(59)]张之洞虽说:“今日赔款所借外债已多,不若再多借十分之一二,及此创巨痛深之际,一举行之,负累虽深,而国势仍有蒸蒸日上之象,此举所借之款,尚可以从容分年筹补。果从此有自强之机,自不患无还债之法。”[(60)]这似乎与实行新政、摆脱危机的目的相吻合,但若缺乏政治上和财政上的彻底改良,结果只能是“倾帑以求富,富未可致,而债已盈,于是上下相罔,而俱不言。”[(61)]这时虽有中央与地方争夺借款权的斗争,但当中央、地方以外债为“苟安目前,挖肉补疮之计”时,由谁来借已不那么重要了。“夫各省借,与中央政府自借,则何所择。各省借而将来万一不能偿还,则其责任岂不仍在政府。政府借,而将来摊还本息,则其负担岂不仍在各省。”[(62)]因而,外债泛滥只能是清王朝灭亡前的征兆,同时也给中国近代的国地财政体制格局留下了难解的症结。
注释:
①④(15)(27)(32)(39)(46)(48)《中国清代外债史资料》,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第1015、3、138、79、50、677、763、763页。
②《皇朝经世文编》第4编,卷18。
③⑤《筹办夷务始末补遗》第1册,第93、94页。
⑥⑩(17)(18)(19)《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4第2页,卷6第50页,卷48第19页,卷48第19页,卷56第76页。
⑦(21)《曾文正公全集》,第2册,第459、212页。
⑧《钞法汇览》,咸丰三年(1850)七月初二日。
⑨《郭侍郎奏疏》卷9,第301页。
(11)(12)徐义生《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5、1页。
(13)《甘肃清理财政说明书·总序》。
(14)吴煦《又禀保宫保》,载《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6册,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52页。
(16)汪敬虞《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对华经济侵略》,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53页。
(20)罗玉东《光绪朝补救财政之方策》,载《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1卷第2期,1933年5月。
(22)《郭嵩焘奏稿》,岳麓书社1983年版,第209页。
(23)《赫德与中国海关》(wrigh,stanley:f.hartand the chincse customs),第363页。
(24)蔡渭洲《中国海关史》,中国展望出版社1989年版,第112页。
(25)《中国海关起源、发展及活动之文件》第6卷,第211页。
(26)《中国海关与中日战争》,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61页。
(28)《张文襄公奏稿》卷24。
(29)(36)(43)(56)(57)(62)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中国国债史》第30、44、47、30、46、48页。
(30)(44)(39)(59)梁启超《饮冰室文集》,《外债平议》第87、87、69、61页。
(31)《清德宗实录》卷27,第40页。
(34)《户部会议奏稿》卷2,第17页。
(35)《光绪朝财政通篡》卷1,国债。
(37)《奉天省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
(38)《论中国外债及财政之前途》,载《东方杂志》,第8卷第2号,1911年5月。
(40)《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速记录》第2册,第16页。
(41)梁启超《驳某报之土地国有论》,载《辛亥革命前十年时论选集》第3卷,三联书店1960年版,第336页。
(42)(45)(47)《户部奏档抄本》,宣统二年(1910),第1、3、3卷。
(49)《宣统政纪》卷41,第27页。
(50)骆汉敏编《清末民初政情内幕》(上),知识出版社1986年版,第674页。
(51)《民吁报》,1910年12月14日。
(52)《申报》,1911年1月20日。
(53)(58)梁启超《饮冰室合集》,《灭国新法论》第70、72页。
(54)《清续文献通考》,卷68,国用六。
(55)《国风报》,第1年,第33期,第57页,1911年12月1日。
(60)《张文襄公全集》卷37,第15页。
(61)曾廉《应诏上封事》,载《中国近代经济思想资料选辑》(中册),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4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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