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与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_劳动价值论论文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与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_劳动价值论论文

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和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马克思主义论文,私营经济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88(2002)01-0003-06

私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起到了而且还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五大已经明确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对私营经济的争论还很多,对私营经济的性质认识上还不能完全统一,而要最终分析清楚我国私营经济的性质,把认识统一起来,就必须深化对社会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江泽民在庆祝党的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一、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纵观我国私营经济走过近二十多年的历程,有两个争论一直影响其发展:第一个争论是个体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处于什么地位;第二个争论是私营经济是不是一种剥削经济,私营企业主是否像资本家一样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

第一个争论已经解决。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中央进一步发展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制理论。在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总书记强调指出,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个争论虽然从我国发展私营经济的第一天起就已经出现了,而且持续了多年,但至今仍没有定论,依然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我国的私营经济和马克思所批判的资本主义经济性质相同,是剥削经济的形态,私营企业主占有的是工人的剩余劳动;第二种看法认为我国的私营经济和马克思所批判的资本主义的私营经济是不同的。持第一种看法的人都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出发点,实际上是假定了马克思用来揭示当时他所面对的资本主义价值运动的分析方法可以一成不变地搬来用以分析我国私营经济的价值运动。这样做虽然不折不扣地坚持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但无法回答我国私营经济发展实践中提出的问题。第二种看法,是目前绝大多数人的看法,但持这种看法的人,其观点并不完全一致,主要是两种观点:一种是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出发点,从私营经济发展所处环境的差异揭示我国私营经济的特殊性;另一种是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必须发展必须用发展了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来分析我国当前的私营经济。但无论是第一种观点,还是第二种观点,目前都还不能令人信服。那些坚持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出发来分析我国私营经济的人不能令人信服地说清楚,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出发来分析我国的私营经济,其性质和资本主义的私营经济有没有什么不同。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必须发展的学者,其思路就是要把管理和生产资料等因素纳入价值的形成与创造过程中,承认价值不仅仅是活劳动创造的,而且还有劳动客体的作用。这种发展可以为私营企业主占有剩余劳动提供合法性,但在他们说明我国私营经济合法性的同时,却说不清楚马克思当时批判的资本主义经济的不合法性,说不清楚为什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揭示了当时的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和运行方式的特点。所以,要解决第二个争论,关键在于我们如何深化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识,如何处理好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关系,如何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第一个争论的解决,是因为我们党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要解决第二个争论必须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而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意义是重大的。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的批判从两个方面加以展开:一方面,马克思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出发,批判了资本家占有了工人的剩余价值,资本家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剥削了工人;另一方面,马克思从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角度对资本主义进行了批判。资本主义以私有经济为基础,这种私有经济是和社会化的大生产相矛盾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发展成为生产力的桎梏,必须加以推翻。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则为这种革命找到了力量和方向,为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提供了基础。所以,要解决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私营经济的合理性,不仅要解决私营经济对当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适应问题,还必须解决我国的私营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有什么不同,也就是说是不是一种剥削经济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我们就会陷入一种矛盾:一方面,我们承认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却不承认私营企业主拥有企业剩余价值的合法性,就是承认私营经济的合理性,而不承认私营企业主存在的合理性,其结果只能对私营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影响我们正确处理公有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关系,从而最终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建设。

二、劳动过程是劳动主体和劳动客体的统一,具体的价值形成表现为劳动主体和劳动客体的共同作用

就每一个具体的劳动过程而言,劳动是劳动主体和劳动客体的统一,任何劳动产品都是劳动主体和劳动客体共同发挥作用的产物。从具体的劳动过程看,几乎任何劳动产品,无论是实物型的,还是非实物型的,都不可能是纯活劳动的产物,而是劳动整体作用的产物。所以,在具体的价值形成过程中,无论是劳动主体,还是劳动客体都参与了价值创造。

第一、劳动是劳动主体和劳动客体的统一。马克思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以人自身的活动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注: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卷,第201页。)所以,在马克思看来,自然是劳动过程中必须的要素。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还区分过劳动力本身的正常性质和劳动的物质因素的正常性质。认为“劳动力本身的正常性质取决于劳动者平均的熟练程度、技巧和速度,通常的平均的紧张程度和通常的强度来耗费和合理地消费原料和劳动资料,而劳动的物质因素是否有正常性质并不取决于工人,而是取决于资本家”。(注: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卷,第49页。 )马克思既然认识到了物的因素在劳动过程中的重要性,按逻辑应该把劳动中的物的因素价值形成的影响区分出来,但是马克思没有这样做,没有在劳动价值论的研究中坚持劳动的整体性,以至最终把非劳动因素对价值的影响并入了劳动价值。

第二、劳动客体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时发挥了作用,必然在价值创造中起作用。马克思提出了商品的二重性、商品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的观点。马克思承认劳动主体和劳动客体在创造商品使用价值时的作用,“上衣、麻布等等使用价值,简言之种种商品,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劳动本身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的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注: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卷,第56页。)而在价值创造过程中,马克思扔掉了物的因素的作用,只承认抽象的活劳动创造价值,把商品价值仅看成是人类劳动本身的体现,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是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有机体平均具有的劳动力的耗费。马克思这里说的劳动是活劳动。这与商品的二重性逻辑是不相符的。按商品二重性的观点,对商品使用价值创造起作用的要素,对商品价值同样起作用才符合逻辑,才能做到统一。(注:钱津:《劳动价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32-35页。)

第三、在劳动过程中,劳动主体起的是能动的作用,但劳动主体不能任意调整和改造劳动客体,劳动客体的作用是劳动主体不能替代的。劳动客体状况的改善可以起到自乘劳动的作用。马克思曾指出,“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注: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卷,第62-87页。)马克思的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这句话一方面表明,马克思认为,比较复杂的劳动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但是,生产力不就是劳动的生产力,生产力本身应包括物的因素,高的生产力并不就是活劳动的作用,同样,所谓的复杂劳动,必然包含了劳动客体复杂程度的增加。

三、整体劳动价值论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是矛盾的

价值是由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共同创造的,这是一个客观事实。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学者对此说应早有认识,但这个观点并没有完全为社会所接受,受到的批评很多。主要原因是提出这个观点的学者不能说清楚劳动整体创造价值论和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关系,不能说清楚承认劳动整体创造价值论和承认资本主义剥削合理性的关系,让人觉得承认整体劳动的价值创造作用,就是否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承认资本主义剥削存在的合理性和永恒性。

马克思在批判亚当·斯密的价值理论时,就把其劳动价值论建立在活劳动创造价值的基础之上,只提到了活劳动创造价值,没有提劳动客体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马克思把劳动仅仅当成劳动主体的活动,长期以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讲劳动创造价值,讲的是活劳动创造价值。马克思为什么只强调价值是活劳动创造的呢?马克思在探讨价值时,探讨的是价值的起源,所以,他是从单纯商品生产的分析开始的。由于单纯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通常是直接结合的,所有者和劳动者没有发生分离,生产资料本身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并不有引人注目的作用,在这种最简单的商品生产中,价值完全可以归于活劳动。从历史的起点看,没有活劳动的介入,也就不可能有价值。

我们说整体劳动创造价值,讲的不是价值的最初起源,而是具体的价值创造过程。我们说整体劳动创造价值,就是说在具体的价值创造过程中劳动主体和客体都起了作用。从历史的起点看,由于生产资料也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所以,它们在具体的价值创造过程的作用,从历史的起源看,也可以归入活劳动的作用。这看起来有些抽象,不易理解,但打个比方,就容易理解了。如从人类的起源看,人是由猿演变而来的,我们却是由父母所生,并不是直接由猿转变而来,但由于我们的父母、父母的父母、父母的父母的父母等等,一直往前追溯,完全可以追溯到猿身上去,所以,说我们是由猿演变而来和我们说自己由父母所生,两者都是正确的,前者谈的是最早的起源,后者谈的是我们最直接起源。我们承认劳动整体创造价值和承认劳动创造价值,就好比我们承认我们是由父母所生和承认我们是由猿演变而来,两者并不矛盾。

整体劳动创造价值和活劳动创造价值两者虽然并不矛盾,但并不是同一回事。追溯价值的最初起源,使我们能对价值本质有着清醒的认识,分析具体的价值形成过程中各种因素的作用,有助于我们分析具体的价值创造过程中各种因素的贡献,以利于有效地配置资源,有利于了解具体的价值占有过程。为了考察价值的最早起源,必须分析最简单的商品生产,为了分析各种因素的作用,必须分析商品生产的进化的形式。分析进化了的商品形式时,必须引入整体劳动创造价值的分析,因为在商品的进化的形式中,劳动过程中生产资料的作用越来越大。

四、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运行的基本特点和矛盾

在最简单的商品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资料的作用不明显,所有者和劳动者相统一,区分活劳动创造价值和整体劳动创造价值意义不大,但当我们分析商品生产的进化形式,由于生产资料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进行这两种分析就是必要的。既然如此,那为什么当马克思考察的对象由单纯商品经济过渡到资本主义经济时,依然坚持活劳动创造价值呢,而没有进行整体劳动创造价值的分析?不少学者认为,马克思是为了证明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抛掉了那些不支持他观点的因素,而选择了那些支持其观点的因素,“马克思承认劳动当与更大的资本结合起来时会升高,但是他拒绝认为资本是生产性的。劳动价值论在他的著作中有意识形态的特点,用于唤起工人阶级参加政治行动。通过用劳动的形式定义一切价值,马克思使自己处于一个位置,使他能够把一切非劳动收入申诉为不应得的收入和剥削的结果。”(注:亨利·威廉·斯皮格尔:《经济思想的成长》,晏智杰、刘宇飞、王长青、蒋怀栋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下卷,第409页。)这个评价是极不公正的。 因为承认非劳动因素在具体的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作用,并不会必然导致资本家没有剥削工人的结论。对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时没有从整体劳动创造价值的角度出发,没有分析劳动过程中物的因素对价值形成的作用,而一直坚持以活劳动创造价值作为分析的出发点的合理解释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足以揭示资本主义的价值运动,对分析资本主义的价值形成而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已经足以胜任。

承认劳动主体和劳动客体共同创造价值,实际上也就是承认具体的价值创造过程中物化劳动在形成剩余价值中的作用。马克思对劳动和劳动力进行了区分,指出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的价值是不一样的,是两个不同的量,同样必要的是,我们也可以区分生产资料的价值和生产资料使用的价值,这两者也是两个不同的量。当然,生产资料的价值和生产资料使用的价值差额的形成,离不开劳动主体,但劳动主体创造剩余价值的过程同样离不开劳动客体。正是活劳动和劳动客体的结合才产生了剩余价值,这里的剩余价值从量上说和只承认活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时没有什么区别,差别只在于经典的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把剩余价值仅视为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价值的差额,整体劳动创造价值论则把这个差额着成是劳动力价值和劳动的价值的差额与生产资料的价值和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的差额两差额之和。劳动客体在价值形成中和剩余价值形成中起着作用,但劳动客体本身并不能作为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归属主体,它们不能占有价值和剩余价值,现实生活中就表现为劳动客体的占有者作为价值的归属主体,占有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的资本家正是通过对劳动客体的占有而占有剩余价值。所以,表面上看来,承认劳动客体、承认生产资料创造价值和承认剥削的合理性是一致的,承认生产资料在创造价值中的作用等同于为资本主义辩护。深究下去,其实不然。承认生产资料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不等于承认资本家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生产资料的作用并不等于资本家的作用。这二者能不能等同,关键要看生产资料的来源,关键要看生产资料是不是资本家创造的。

资本家的财产来源无非是两种:一种是通过劳动所得,一种是通过非劳动所得。通过劳动所得,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劳动力的耗费,获得报酬;一种是通过对劳动所得的使用而产生的收益。非劳动所得包括对劳动者的生产资料进行剥夺和对工人剩余劳动的占有。所有者通过劳动所得积累起来的资产,通过把这些资产投入到再生产中去,所有者占有由资产创造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从整体劳动创造价值的角度看就是合理的。所有者通过占有别人的劳动,无论是通过和平的方式还是通过暴力的方式积累起来的财富,所有者占有由这种财富创造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是不合理的,就是剥削。

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占有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与资本家占有整体劳动创造价值及剩余价值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因为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通过对工人劳动的占有而实现的。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是通过暴力使直接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由此使货币财富迅速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的历史过程。

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不合理性,不仅体现在其原始积累和暴力相并行,而且还体现在资本通过财产的占有而占有了工人的剩余劳动。资本主义私营经济的最大特征就是资本家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占有了工人的剩余劳动。所以,即使资本家初期的财富是劳动的积累,随着资本占有越来越多的工人剩余价值,依靠劳动积累的财富越来越少,以至于到最后微不足道,使得资本家积累的财富最终表现为对工人财富的占有。

在马克思当时所处的时代,由于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并不表现为对他自身劳动成果的占有,而是表现为对工人劳动的占有。所以,无论生产资料在具体的价值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什么作用,都不能把它们归结到资本家的身上,而只能把它归结到工人身上,归结为工人的贡献。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创造的价值,实质上是对工人劳动的占有,所以,在马克思面对的资本主义时代,工人创造价值和劳动整体创造价值并没有什么不同。

五、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就是既要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又要从整体劳动价值论出发,分析价值的形成,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认清我国私营经济的性质

目前我们从制度上已经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合法性,个体私营经济的作用有目共睹,但一些人照搬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否定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存在的合理性。这里的焦点是私营企业主是否占有了生产资料,并通过生产资料的占有占有了工人的剩余价值。

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看,私营企业不同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营企业主所有,产权是十分清晰的。企业员工可以按私营企业主的意志使用生产资料,但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无权按自己的意志对生产资料进行处置。

从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看,在私有经济中,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不是通过直接的方式实现的,而是通过间接的方式实现的。工人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必须先通过交换,才能作为生产要素进入私营企业之中。工人一旦进入私营企业之中,成为生产过程的一部分,就必须受私营企业主的支配,必须在私营企业主的监督下劳动。

从企业产品的归属和企业剩余的归属看,私营企业的产品和剩余归企业主所有。这正是争论的焦点所在。对我国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持批评态度的那些人,都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作为出发点。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把活劳动看成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生产资料、死劳动只是进行价值转移,不进行价值创造。所以,企业主占有的企业剩余是对工人的剥削,允许剥削的存在。正是从这一点出发,一些人反对私营企业主入党,反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现实生活中,私营企业剩余的分配通常表现为企业主占有了全部企业剩余。这种占有有没有合理性呢?表面上看,从经典的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出发,这种占有是不公正的。但从整体劳动创造价值论出发,这种占有包含了合理性。其实,不仅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而且整体劳动价值论也不能证明私有企业主占有企业剩余的合理性。私营企业主占有的合理性取决于他本人是否参与了劳动、他占有的生产资料是否进入了劳动过程及他占有的生产资料是否来自于对他们自身劳动的占有。所以,私营企业主占有剩余价值的合理性,必须同时从整体劳动创造价值论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两个层面出发才能说清楚。社会主义的私营经济和资本主义私营经济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占有了劳动客体创造的价值和剩余价值,而在于采取什么方式占有了劳动客体。劳动客体占有的合法性直接决定了所有者占有劳动客体创造的价值的合法性。这里的合法性还表现为私营企业主占有的部分价值是其劳动所得。

私营企业主的身份有二重性,既是管理者,又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私营企业主一方面以劳动者的身份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我国的私营企业主占的企业剩余部分是源自于自身的劳动。经典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把劳动分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在马克思那里,只有生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非物质的生产劳动承担的只是价值实现的功能。马克思一方面把价值视为抽象劳动的凝结,另一方面把非生产劳动排除在价值创造之外,两者是自相矛盾的。如果只承认生产劳动创造价值,在服务业越来越发展的信息社会,服务为什么可以作为一种产品进入市场进行交换呢?目前,非生产劳动同样创造价值已经成为了一种共识。我国的私营企业主,一方面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另一方面他们又是管理者,进行管理劳动。管理劳动是复杂劳动,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数,比简单劳动能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所以,私营企业主占有一定的剩余价值是可以的,获得比一般工人高一些的收入也是合理的,无可厚非。

私营企业主是管理者,所以,他们以管理者的身份获得占有剩余价值的权力,不承认这一点,就是忽视了客观事实,但在具体的分配过程中,同样不可否认的是,私营企业主之所以能占有企业的剩余,同时还因为私营企业主是企业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为什么要让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占有企业的剩余呢?从现代产权理论的角度看,主要原因是,生产资料是企业中最稳定的要素,让生产资料占有者占有企业剩余可以提供激励,有利于企业效率的提高。但从价值形成理论看,这种占有是不是合理的呢?这就需要同时从劳动价值论和整体劳动创造价值论相结合的角度进行分析,单纯的劳动价值论和劳动整体价值论都无法对此作出准确的说明。

从整体劳动创造价值的角度分析,就是要分析进入劳动过程中的因素有哪些。谁是这些因素的所有者。由于具体的劳动过程表现为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既然各种因素都起了作用,所以,各个因素拥有者,无论是劳动的拥有者,还是生产资料的拥有者,都拥有价值和剩余价值占有的权力。但这种权力是否是正当的呢?也就是劳动的拥有者是否就是正当的劳动拥有者,生产资料的拥有者就是正当的生产资料拥有者呢?对于劳动者而言,由于劳动和劳动者不可分离,劳动者只能拥有自身的劳动,而不能拥有别人的劳动。生产资料天然地是可以和人相分离的,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完全可能表现为对他人生产资料的占有。所以,分析这种占有的正当性,就是要分析所有者占有生产资料的正当性。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把价值的源泉归结到活劳动。所以,分析生产资料占有是否正当,就是要分析占有者占有的生产资料是对自身劳动的占有,还是对他人劳动的占有。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私营企业主占有的生产资料首先并不体现在对工人剩余劳动的占有上,而主要是劳动所得。我国目前的私营企业是从70年代开始发展的,经过长期社会主义建设,当时,私营企业采取资本主义早期进行原始积累那样方式进行原始积累的社会条件已不复存在,私营企业主的财产只能通过自己的劳动积累起来的,私营企业主只能从劳动者中产生。2000年全国第四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表明,私营企业主是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中产生的。1989年前开业的私营企业,10.3%来自专业技术人员,4.3%是来自机关单位干部,来自企业的干部占4.3%,工人和服务人员占20.3%,农民占14%,个体户占25.7%。1995年开业后的,专业技术人员占12.2%,机关单位负责人占到4.6%,企业单位负责人占24.6%,工人占16.1%,农民占6.9%,个体户占21.1%。从发展阶段来说,1989年前,开立私营企业的主要是农民和工人及个体户,到1992年后,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事业干部投身到开设私营企业的活动中。不管私营企业主的来源有什么变化,但他们是从劳动者的队伍中产生的这个事实没有变化。私营企业发展早期所需的资金,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一是个体户、专业户通过自身发展,用滚雪球式积累起来的;一是通过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社会募股、工人带资入股、预付定金发展起来的,还有一部分是在承包经营公有制企业的基础上逐步演化而来。(注:张厚义:《私营企业主的群体特征》,载《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9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260-261页。)这一点和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不同。

劳动客体的所有者占有劳动客体创造的价值是否合理,不仅要看其初始财富是如何来的,而且还要看其财产是如何支配和使用的。财产是如何支配和使用,指的是所有者是否依靠财产的占有去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如果所有者依靠财产的占有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那就是剥削,从劳动整体创造价值的角度看,就是不公正的。初始财富积累的公正性并不能保证财富积累的永恒公正。只要财产的所有者通过对财产的占有而占有了工人的剩余劳动,无论其初始资本是如何得来的,财富的积累都表现为对工人剩余劳动的占有。如果所有者占有了财产之后,把财产投入到再生产过程中去,和活劳动结合起来,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所有者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占有由生产创造的价值,那么就是合理的、公正的。我国的私营企业因为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其行为必然受其生存于其中的各项制度的制约,他们对剩余的占有相当程度上表现为对劳动客体创造的价值的占有和对自身劳动创造的价值占有。

由于企业的分配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可否认的是,私营企业主占有的剩余里可能包含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各项保障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来解决,通过进一步提高职工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提高职工的讲价能力来解决,以保证工人的利益,而不能通过剥夺私营企业主的合法剩余所得来解决。

由于我国当前面临的现实和马克思当时面对的现实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我国目前的私营企业主和马克思当时分析的资本家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只有把劳动价值论和整体劳动价值论结合起来对我国的私有企业进行分析,我们才能真正了解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私营经济的性质。仅从价值的历史起源出发,不分析具体的价值形成过程,不从整体创造价值出发,实践中就会过份强调活劳动的作用,忽视劳动客体的作用,损害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仅从劳动整体创造价值的角度出发,忽视了价值的历史起源,实践中就会把本来不合理的东西,看成是合理的东西,就会把生产资料的作用等同于生产资料占有者的作用。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我们才能说清楚我国当前的私营经济和马克思当时面对的资本主义经济有什么不同,才能说清楚我国私营经济存在的合理性。片面强调一种分析,忽视另一种分析,不仅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而且对实践也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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