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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2826(2006)08-0035-07
任何人都与他人共处于一定社会环境中,人的本质就在于社会性。任何人作为主体都不是一种孤立的、与其他主体无关的存在,而是一种社会性的关系性存在,或者说,是一种主体际的存在。肯定“我”之外的“他人”的主体地位,重视“主体际性”,强调主体际的思维视角和思维方法,是反近(现)代哲学的后现代哲学的基本特征。因此,作为主体性方法的合理展开,或主体性方法的补充与拓展,价值论研究方法还应该包括以“主体际性”(或“主体间性”、“交互主体性”)为基础的主体际思维方法。
一、价值与主体际性
在主体与主体的社会交往中,形成了主体际、或主体间关系,由此而衍生出了主体际性、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或交互主体性。
主体际指的是生活实践中面对客体的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这也是人作为主体的一种社会性。对于作为主体的人来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外在的、派生的,而具有内在性、本质性,这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主体际的性质和特点、发展水平与程度,主体自身对相关的主体际性的清醒意识,都与主体社会生活实践的发展状况、特别是社会交往的水平与层次密切相关,与不同主体在社会交往中表现出来的本性、结构、目的、利益、需要、情感与能力等具体状况密切相关。
主体际性作为社会性决定了任何相关的主体都不能将自己孤立起来,不能无视或蔑视“他人”主体的存在和主体性,而必须深入到相互之间的关系中,在一种构成性、制约性关系之中进行思考和活动。在特定的主客体关系框架中,“他人”是与主体相对的客体;但是,用主体际的观点看,“他人”又可能是一种“特殊的客体”。因为,每个“他人”也可以处于一定主客体关系之中,也可以是主体,甚至可能是在共同生活实践中、同时面对同一客体的主体,从而与该主体构成一种主体际关系。在这种主体际关系中,如果某一主体不将他人视为主体(人),不考虑他人的利益、需要和情感,他人也可能“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同样不将其视为主体(人),同样不考虑其利益、需要和情感,从而导致种种不人道的后果,导致双方的对抗与冲突。
可见,在一定意义上,主体际性超出了单纯的主客体关系模式,而进入到了主体与客体、主体与主体的多重复合关系模式。因为在一定的主客体关系框架中,主体只与客体(“他人”与主体相对时,只不过是主体的客体)相对,关系相对简单、单纯;但在主体际关系模式中,不仅存在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而且存在各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关系更为复杂、多样。
在人的具体的历史的生活实践中,无论是“我”或“我们”作为主体,还是“他人”作为主体,都可以依据其存在、尺度和规定性,与不同的对象、甚至同一对象建立个性化、多维度、动态性的价值关系。这种价值关系有时如情感主义者所说的那样,互不相关,无需争论,可以不必顾及他人主体的目的、利益和需要,如某人根据自己的饮食口味判断某味菜肴的好坏,选择吃什么和如何吃,这是完全可以自由地“独裁”的。但有时,这种价值关系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必须考虑相应的“他人”主体的目的、利益和需要,必须顾及“他人”主体的价值评价与选择,例如,商业性地捕食公海中濒临灭绝的鲸鱼,因为其对生物多样性的危害可能危及整个地球的生态平衡,从而危及他人的利益和需要,甚至影响整个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因而就绝不能自以为是,自行其是。这时,不同价值主体间的价值关系就具有“主体际性”,必须在主体际之间综合性地进行权衡、把握。
价值的主体际性揭示了在交往实践拓展、社会依存度加大、人们之间关系更为复杂的今天,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等特性。在这种时代背景下,要求人们不仅从主体自身的角度评价价值,进行价值选择与决策,而且要从主体际的角度对价值现象进行思考和权衡,在主体间解决面临的各种理论和实践价值问题。在这里,任何主体都不能目中无人,妄自尊大,将“他人”仅仅视为固定的、受动的、可以随意处置的客体;而必须同时肯定、尊重他人的主体地位,肯定“他人”具有的相应权利、责任和义务①。特别是,不同主体必须具有清醒的危机意识、依存意识、合作意识,共同维护主体际的共同利益,共同解决面临的各种问题,从而既满足自己也满足他人,既提升自己也提升他人,共同维护、推进整个社会、整个人类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
回顾历史,实际上,以往的哲学也并非对价值的主体际性完全视而不见,或熟视无睹。早在德国古典哲学中,就有了关于主体际性的思考。但主体际性真正受到重视,是从哲学关注“人”、关注“生活世界”开始的,现象学创始人胡塞尔对此发挥了重大作用。
在胡塞尔那里,最初是从社会心理学角度,以探究自我主体与他人主体的“同感”和“陌生经验”来展现的。胡塞尔说,通过一种特殊的统觉,“我把自身看作具有身体和灵魂的人,我这个人在被我意识的世界中与他人并存,并与他们一起在此世上延存,被他们所吸引或排斥,在行动中或理论思考中对待他们”。[1] (P456)不过,从现象学的纯粹性出发,胡塞尔的主体均是经过“先验还原”的“先验主体”。于是,“同感”的经验感知意识,也只能是“先验主体”内在的经验感知意识。胡塞尔当然承认主体之间的交往,如利用语言传达、以及其他符号所作的相互交往,也承认正是这种交往形式的“同感”经验感知意识构成了“整体意识生活”,但囿于其“先验主体”这一内在前提,主体与他人主体感知经验的联系就只是一种经验感知意识上的相互解释。
萨特从经验论的角度,对主体际性进行了深刻论述。他指出:“他人作为他人是在我们的经验中给定的;他是一个对象而且是一个特殊的对象。”“我和他人的关系首先并从根本上来讲是存在与存在的关系,而不是认识与认识的关系”。[2] (P302、325)在这里,萨特既肯定了“我”和“我们”作为主体的存在,也肯定了“他人”作为主体的存在。
发展到今日的“显学”后现代主义,主体际性得到了更多更深入的研究,它也被强调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从费耶阿本德主张的“什么都行”到罗蒂的多元主体对话观,从哈贝马斯的主体际交往理论到福柯的多元视野的知识考古学,从格里芬和科布的建设性后现代主义到勒维纳斯的“他者”伦理学,等等,无一不强调多极化主体,无一不强调主体际的差异化、多元化。
如果我们认真阅读那些后现代主义思想家的作品,那么我们会发现不少颇具创意、令人受到启迪的思想——虽然这往往是以一套颠覆了现代性的新话语系统阐述的思想,把握之常常存在“代际”困难。例如,有些思想家认为,在后现代境遇中,每个人都是中心,每个人都是主体,正因为如此,便无所谓中心和主体。因此,必须同等地尊重每个人的主体地位,包括不能把他人仅仅当客体看。后现代主义哲学家们对仅仅把他人当客体看待的现象进行了强烈批判,认为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在理论上皆因不把他人当主体看,而将他人仅仅视为客体。如格里芬指出,现代社会中存在着“日益增长的把他人、尤其是妇女和‘未开发者’当客体对待的倾向,尽管关于所有人都具有灵魂的观点本应导致激进的平等主义伦理观(而且在某些学者中也确有这种倾向),但是,把世界的某些部分仅仅看作是全然缺乏内在价值和神圣性的客体,这种做法却又使得人们很容易习惯于把他人,尤其被许多欧洲男性视为‘更自然的’、因而不具有充分人性的妇女和有色人种当作客体来对待”。[3] (P219)此外,后现代主义还特别强调主体际的差异性和多元性,倡导多元主体相互尊重、宽容、理解,在主体际之间开展广泛的交往、对话与合作。
应该说,从价值的属人性、主体性,深入到价值的主体际性、相互依存性,更为真实、深刻地揭示了价值的本性与时代特点。这也为理解不同主体之间的价值差异,化解他们之间的价值冲突,以及不同主体之间寻求价值共识、普遍价值,提供了理论准备。
二、主体际思维方法
主体际性和主体际方法揭示了在一定社会历史情形中,面对同一对象(客体)时,相关的人(或人的共同体)作为主体之间的关系;揭示了任何主体意识和主体活动,包括价值意识和价值活动,都只能通过历史、通过与他人主体交往而形成,都只能在“群体”与“社会”中历史地实现,而不可能凭空孤立地形成、实现。没有源自前人的历史传承,人就不可能进化为人(或现时态的人),也不可能有以物质态的工具、精神性的传统等为中介的价值基础;没有他人和社会的存在与活动,一个孤立的离群索居的人甚至不可能生存,更遑论进行什么价值活动,进行所谓自我实现、自我超越。
同时,主体际性和主体际方法也揭示出,在当代社会交往普遍化的情况下,人们共同面对世界、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时,互相沟通、互相理解、相互协调、真诚合作的必要性与迫切性。众所周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特别是信息革命的兴起),以及一系列全球性问题(如环境生态问题、人口问题、能源问题、高新科技发展的负效应问题、超地域性的犯罪问题等等)的突显,一场全方位、深层次的全球化运动正在兴起,一个“全球化时代”正在到来。在全球化时代,不同主体(民族、宗教、国家、地区、群体、个人等)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在深度和广度上都不断冲破既有的局限,得到前所未有的拓展。主体际相互之间的联系、依存、互动空前加强,人们越来越生活在一个竞争与合作并重、但肯定更易发生摩擦与冲突的环境之中。在这种情形下,他人的主体地位得以提升,主体际的差异性、多元化得以突显,主体际关系获得了更广阔的外延,主体际方法也具有了更重要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主体际之间的交往、沟通、理解、对话、合作,成为研究价值问题、处理价值冲突的一种重要方式。
1.通过主体际普遍的交往实践,搭建相互理解和沟通、对话与合作的平台。
尽管普遍交往和全球化加剧了世界一体化趋势,但迄今为止,世界远远没有被整合成一个整体。而且在目前情况下,似乎也没有理由整合成“一体”,因为并不存在全球多元、多层次价值主体共同的生活基础、同质的实践体验。如果强行进行整合,那么无异于对主体的暴力,例如,这会是谁的“一体”?谁代表这个“整体”?谁有权代表这个“整体”?当前最有发言权的无疑当属西方,特别是超级强国美国,但对于将“全球化”等同于单质的“西方化”、“美国化”,即使是西方政治、思想界也存在强烈的反对声浪,更别说其他地域有代表性的文明模式,以及形形色色的群体(民族、宗教、非政府组织等)了。
虽然世界尚不能整合为一个整体,不可能组织为一个“全球联邦”,但主体际又确实存在着共同面临的问题,存在着共同利益,因此,有必要通过主体际普遍的交往实践,基于共同问题和共同利益,搭建相互理解和沟通、对话与合作的平台。联合国、经合组织、世界银行等全球组织,欧盟、东盟等区域组织,实际上就是这种努力的产物,并已经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这种粗线条的僵硬的“庞然大物”,与我们所谓的多元、多层次价值主体之间深入、丰富、动态的主体际活动平台,远不可同日而语。因而建立主体际之间多元、多层次、立体交叉、不断变化的活动平台,还有待各价值主体基于自身的交往实践、基于相互之间的协调进行创造。
2.强调主体际之间互相尊重、宽容,鼓励走进他者的世界。
相互尊重是一种基本的道德修养。只有主体际相互尊重,才可能有交往、学习、对话、合作的基础。尊重可以产生信任,信任可以使人互相敞开心扉,寻找共识,寻求合作的可能。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尊重他人不是对他人的恩赐,而是他人的权利;要求他人的尊重也不是要求施舍,而是他人起码的道德呈现。相互尊重就要求任何主体都不能以真理的化身自居,自以为是,飞扬跋扈,对他人横加指责,高高在上地随意提出要求。因为,任何一方事实上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任何一方都不是真理的化身,相互依存、相互尊重、相互学习是必要的、经常的、可以制度化的;否则,以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之类威胁他人,让自己的偏执、邪念和恶习随意侵扰和干涉他人,不仅不可能相互理解,和睦相处,不仅不可能确立普遍价值,实现对话与合作,还有可能激化矛盾与冲突。
尊重必然伴随着宽容。宽容是一种博大的胸怀,一种谦和的美德。宽容是用心倾听的前提,是对话、学习、欣赏、合作的前提。只有宽容,才能承认差异、宽容差异,才能真诚倾听、互相欣赏,才能互相支持、互补所长。只有倡导多元、宽容精神,“和而不同”,兼容并包,才能探索多元主体相通、一致的共识。只有在差异、宽容的基础上,才谈得上主体际真正的对话与合作。
3.在主体际交往实践的基础上,强调主体际之间的理解和沟通。
主体际交往的目的是理解和沟通,是对话与合作。这里的交往诚然与封闭、孤立绝缘,但也不仅仅是吸收与引进的单向流程,实际上,它是一种开放、双向或多向的交流。在普遍交往中,各价值主体应该敞开心扉,克服对他者的隔膜与恐惧,主动地走进他者的历史情境和现实世界,同情性地理解他者的传统、利益、意愿、情感和习俗。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迈向全球化时代之际,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沟通、对话与合作,并没有随着科技的进步、交往的增多、依存关系的增强而取得突破。相反,人们越是交往频繁,越是相互依存,似乎越是陌生,越是相互隔绝,相互提防。例如,人们早先居住在独门独户的农家小院时,邻居们彼此很亲近,来往频繁,而搬入了相互声息可闻的高楼,却大多“老死不相往来”,“日日相逢不相识”;人们早先以家庭为单位作业,自给自足,彼此你来我住,而进入现代生产流水线、或共居一间大办公室,成为密切相关的一体,却感到陌生、疏远,互不来往。至于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宗教与宗教之间,更是互相猜疑,分化加剧,你争我夺,冲突频发。因此,在平等的交往实践活动中,必须强化各价值主体之间心灵的沟通,面对各种共同问题、特别是事关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增加非功利性的心心相印的合作。
4.坚持主体际平等的对话,在对话中寻求共识。
对话是主体际互相沟通、互相理解、增进感情、消除偏见、达到妥协、寻求共识的有效手段。后现代主义基于对“差异”、“多元”、“平等”等的认同,特别推崇“对话”。如罗蒂认为,多元文化之间应建立对话机制,而不应该受任何制约;伽达默尔则将对话视作语言的本质和生命。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话并不仅仅只是双方或多方内心的独白,不仅仅只是主体各自的表达和陈述,也不是用自己的观点反对他人的观点,不是兜售自己的观点甚至强加于人,而是一个主体际相互开放、相互作用的过程,是各对话主体通过沟通改变自己的观点、达到一种新的视界的过程。因此,现实中真正的对话并不简单,它往往需要符合如下一些条件:首先,对话必须有共同的意愿,对话各方能够相互尊重、宽容,能够对自己的预设、信仰和要求进行自觉反省。其次,对话各方能够自觉地意识并形成共同的话题,并且当话题较多时,能够就其排列顺序达成大致相同的序列。没有共同的话题,或不能就众多话题排出序列,只能达成交易。再次,对话各方甚至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和资本,包括经济、政治、军事、宗教,以及文化方面的资源。如果在对话双方中,一方处于绝对劣势,那么,处于强势的一方必须自觉地平等地对待弱势的一方,倾听他们的声音,否则,弱势一方往往只能祈求强势一方的施予、给予。
此外,对话还需要确立基本的对话规则,确保对话不是压服,而是在一种平等的框架和程序中进行的有效沟通。同时,对话也需要培养相应的能力与技巧。杜维明指出:“真正的对话是一种需要精心栽培的艺术。除非在知识上、心理上、心态上和信念上都作好充分准备,否则我们便难以充分投身于一场对话。”[4] (P83)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曾经创造了著名的对话方法。这种方法以“对话”的形式,诱导人们揭示出据以形成自己的结论的前提和根据,使之成为审察和批判的对象;然后引导人们自觉地意识、并且承认自己的前提和根据中的矛盾,从而推动他们去寻求肯定的答案。这种方法以其震撼灵魂的力量,使人彻底地理性地求真、向善、达美。在今天,对话方法依然有其不朽的效力,值得进一步提倡和发展。只有通过主体际真诚、广泛、深入的对话,才能令互相提防的各价值主体敞开心扉,吐露真情,才能令隔膜重重的各主体发现自己的荒谬,从而走向相互理解和谅解,才能彰显各方独具特色的文化传统、信念信仰、利益需要,将普遍价值的追寻、协调性的合作化为实质性的行动。
5.在主体间价值共识的基础上,进行真诚、有效的合作。
在多极化的世界中,在主体多元化、多层次化的前提下,冲突、对抗往往意味着互相损害,两败(多败)俱伤,因而寻求主体际有约束力的价值共识和普遍价值,合作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应该是各价值主体的利益和需要之所在,也应该是其自觉自愿的行动。为此,必须超越“井底之蛙”的视野,抛弃傲慢自大的心态,必须反对任何价值主体的自私自利、自我中心,必须摒弃各种对抗习惯、斗争思维,必须反对一切包办代替、强加于人,必须反对任何意义上的中心主义、霸权主义,从而以相互尊重、宽容、谅解的态度,通过主体际全面的沟通、理解和对话,努力实现以双赢、共赢为目标的合作。
目前来看,冲破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界限,超越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差异,广泛拓展国际交往、对话与合作,正在成为一种世界性大趋势。全球在建立观察和处理全球问题、谋求人类共同发展的合作方式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少共识和实际成果。但是,距离寻求各价值主体间深入、丰富、动态的价值共识、普遍价值,距离确立合理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价值规范,路还很漫长,还需要付出更艰苦的努力。
三、主体际思维方法的意义
主体际方法是对主体性方法的完善、补充与新的拓展。它旨在解决人与他人同为主体、或作为一个共同体内部的成员时,如何协调价值立场,如何生成价值关系,如何在相互制约关系中进行价值评价、判断和决策的问题。在今日生活实践的领域大大拓展、人们的社会交往日益普遍化的全球化时代,主体际性得以前所未有地突显出来,主体际方法正在显现其必要性、合理性和积极的时代意义。
第一,“人是人的镜子,每个人都从他人身上看到自己,也从自己身上看到他人。”[5] (P240)强调价值的主体际性,运用主体际方法,可以使每个价值主体摆脱孤立、自闭情境,从而在相互交往、相互比照、相互作用中,对主体自身有更加清醒的定位,对主体性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对自己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更加清醒的意识,从而强化主体际的相关、依存、整体意识,抑制主体可能的自我膨胀、自我放纵、不负责任,使主体自己的发展更为全面、完整、健康。
第二,迈入全球化时代,主体的社会性、依存性正在日益加强,各价值主体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的时代已经过去了。这个时代强调在合理利己的同时,必须同时强调“公心”,兼顾“他者”,兼顾他人的利益和需要。私欲的无限膨胀、利己心的随意泛滥是必须克制的心理动机,不负责任的一意孤行则是必须警惕的行为。而集群主义、利他主义、甚至无私利人,则是值得提倡的美德,至少是和谐社会追求的目标。
第三,强调主体际性,运用主体际方法,可以为主体间多元、多样的价值差异、价值冲突,找到一种沟通、协调与解决的办法。在全球化时代,随着“地球村”的出现,主体际交往的日益广泛、密切和深入,各价值主体丰富多彩的文化传统、信念信仰、利益需要、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等文化价值观得以彰显,主体际之间的差异充分地显现出来,各种价值矛盾与冲突也变得经常化、明朗化。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强调价值的属人性、主体性,有可能必须搁置价值差异、价值冲突,或说声“这是我个人的私事”、“趣味无争辩”了事。实际上,问题往往没有那么简单。共存于这个“地球村”中的人们拥有许多共同的利益,面临着许多共同的问题,经常需要达成妥协,寻求共识,一致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在相互尊重和宽容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交往、沟通、对话与合作等主体际方法,寻求主体之间的共同价值,将全球普遍价值的共建化为实质性的不断深化的行动,就是必要而有效的方式。
第四,坚持主体际方法,必然要求充分尊重所有相关价值主体的地位与权利,反对各种中心主义、霸权主义、极权主义、单边主义。实际上,各种中心主义、霸权主义、极权主义、单边主义产生于某些价值主体人为地将自己的特殊价值观普遍化,从而蛮横地凌驾于他人之上,或强行向他人和社会推广。价值论的性质和主体际方法否定了某些社会集团、某些人以“真理的化身”自居,“以真理的名义”说话、做事的逻辑根据;也揭露了人为抹杀不同民族、宗教之间的差异,不同国家、地域的特色,以及不同主体(个人或社会共同体)的个性等等,人为设定“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价值准则、道德规范,强制输出自己的政治理念、文化价值观念,将单边世界秩序强加于人的利己性、荒谬性和危害性。
当然,应该坦率地承认,主体际性迄今仍然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新问题”。目前人们对主体际性的理论认识还欠深刻、成熟,对主体际方法的理解及其应用本身,目前更是处在原则阶段、初级层次。对于主体际性,还需要各价值主体“进入”关系思维,深入到不同价值主体的历史与现实中,深入其传统、思想和情感深处,认真地审慎地加以把握;对于主体际方法,还有待人们深入主体际,通过艰苦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将之具体化,使之可操作。理论上的苍白无力,理论方法上的不当与不足,已经成为今日世界主体际之间价值冲突频频发生、甚至愈演愈烈的根源之一。
最后,应该特别补充指出,价值的主体际性的突显,主体际方法的提出,并没有否定、摧毁主客体关系理论和方法,而只是对之的必要补充和完善,或者说,是在另一种更宏观的视角和框架中的发展。勿庸置疑,“主体际性”等是以主客体关系为前提、基础和背景的,它一刻也离不开主体和主体性。当不同主体即复数的主体视同一对象为客体时,实际上,这些不同主体与他们所共有的客体仍然分别处于一种主客体关系之中。而且,当某一主体把自身与其他主体对于同一对象(客体)的关系纳入实践—认识范围时,实际上,这种主体际关系只不过是这一实践—认识活动之主体的客体。在此意义上,“主体—主体”关系只不过是更宏观的“主体—客体”关系的一部分,“主体际性”等也不过是更丰富的主体性的有机构成部分。因此,主体际性和主体际方法并不“新鲜”和神秘,它没有割断历史,没有否定价值的主体性,没有摧毁主体性方法,甚至,它还可以在主客体关系理论的框架内得到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或者说,必须以主客体关系理论为基础才能得到解释和说明。
注释:
①肯定、尊重他人甚至一切人的主体地位的必要性在于,任何具体主体都有其存在的意义。这种意义就在于其独一无二性,在于其不可代替性。如果某一主体(人)仅仅是一个复制品、“克隆体”,或者是可以进行复制的,那么其存在的价值将大打折扣,其折扣率将和可能被复制的程度成正比。因此,具体主体以其自身特有的方式、个性而生活、创造着,这是其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只有每一主体(人)都以其自身特有的方式、个性而生活着、创造着,世界才会是丰富多彩的、具有创造活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