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社会主义转型的有益探索_社会主义改造论文

论中国社会主义转型的有益探索_社会主义改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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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1999)04—0048—53

50年代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当代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它所取得的伟大胜利,在中国确立了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并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开创了广阔的前景,“成为新中国一切进步和发展的基础。”(注:江泽民:《在毛泽东同志诞辰一百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1993年12月27日。)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也是把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一场具有创造性的伟大实践。它所具有的中国特色,它所留下的历史经验教训,作为我们党的宝贵财富,对我们寻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都是一种可贵的、有益的探索。

一、50年代社会主义改造所具有的中国特色

中国共产党及其领袖毛泽东在中国革命的整个过程中,从来没有采取照搬苏联经验的立场,而是以马列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相结合作为根本原则的。“1949年以前毛泽东的革命纲领的精髓是面向中国实际的需要,在建设社会主义阶段,他也不准备放弃这个原则。”(注:费正清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年)第65页。)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底,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基本上完成了把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个体农民、手工业者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历史任务。如同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一样,中国所进行的这场社会主义改造,也是把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一场伟大实践。

虽然在整个建国初期,由于我党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不足,又由于苏联是在落后的经济基础上迅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现有的唯一榜样,因此,苏联的经验及各种影响,在以多种复杂的方式对我党的政策起作用。但是,在这种受影响及学习甚至“照抄”(注:费正清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年)第66页。)的过程中,我党主要领导人始终认识到,有必要使苏联经验适应中国的实际情况,并且是以一种摒弃苏联经验的落后面的有高度选择性的方式去学习。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由此而具有自己的特色。

(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中国特色

马列主义经典作家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曾有过丰富的论述。这些论述集中到一点,就是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不要剥夺农民,而要通过合作化的道路,把小农(甚至大农)经济转变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大生产。(注:恩格斯:《德法农民问题》,《马、恩选集》第4卷。 )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正是将此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而进行的。

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步骤来看,我们党主要是依靠自己的经验,“合作化被计划成逐步的、一个阶段接一个阶段的过程,而不是苏联采取的突然的和混乱的形式。”(注:费正清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年)第114页。 )苏联是第一个实现农业集体化的国家,由于没有经验,走的弯路比较多,在农业集体化过程中,农业生产曾经大幅度减少。我们则和苏联不同,有着长期革命斗争和农业工作的实践经验。

我们党在长达22年的革命战争过程中,在所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曾经在“组织起来”的思想指导下,广泛地开展过互助合作运动,创立和推广过多种多样的互助合作形式。这在当时极度困难的条件下,对发展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保证革命战争的胜利,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建国后的头几年,互助合作运动又有新的发展。1952年10月,刘少奇在给斯大林的信中说,当时全国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农民已有40%,在老解放区则有70—80%,并且已有几千个组织得较好的土地入股的生产合作社和几个集体农场。建国前后的互助合作运动的实践,为我们党领导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正是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毛泽东提出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整的策略思想,即从互助组到初级合作社、再到高级合作社的逐步过渡的思想。(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84—185页、13页、19页、88页、253页。)

根据这种策略思想,我国个体农业向集体化过渡的主要途径为:在以劳动力入股为特征的仅带有某些社会主义萌芽的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的基础上,通过发展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逐步过渡到土地公有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现农业社会主义化。这几种形式中,虽然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受苏联农业集体化模式的影响比较明显,但应该肯定,互助组和初级社的合作形式,比较适合于土地改革后农村生产的实际和农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尤其是在群众自愿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优化资源配置(主要是劳动力与土地、生产工具、生产资金与生产技术等的结合方式)和对农民进行集体主义教育等方面,确实有个体经营和互助组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而且,这种形式主要是我们自己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有着中国的特色。同时,这种由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的过渡方法,也是我们党经过长时间摸索而总结出来的。这种过渡方法的好处是:首先,“可以使农民从自己的经验中逐步地提高社会主义的觉悟程度,逐步地改变他们的生活方式,因而可以使他们较少地感到他们的生活方式的改变好象是突然地到来的。”(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84—185页、13页、19页、88页、253页。)其次,“可以基本上避免在一个时间内(例如在一年到两年内)农作物的减产,相反,它必须保证每年增产。”(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84—185页、13页、19页、88页、253页。)1956年是全国农业实现合作化的第一年, 尽管遇到了严重的自然灾害,但是粮食产量比上年度增加了4.8%, 有75%以上的农户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收入。

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政策来看,我们是遵循自愿互利的原则,并较好地解决了改造过程中保护广大农民利益问题及依靠农民大多数的问题。例如,农民的生产资料入社,除土地以外,采取了折价归社的办法,这起到了保护贫农,下中农及富裕中农各自利益不被侵占的作用。苏联在大规模实行农业集体化时,农村中中农的比重较大。而他们搞集体化的依靠力量仅囿于贫农,认为与中农的关系是个矛盾。于是派出城里的工人、干部下乡帮助贫农,结果不甚理想。我国农村在土地改革以后,也出现了中农化趋势。不少贫农在经济上上升为中农,中农一时成为农民的多数。毛泽东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把中农分为上中农和下中农,把下中农算作依靠对象的一部分。这样,贫农和下中农一起,大约占农村人口的60—70%,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党在农村依靠农民的大多数的问题。

对于富农经济,我们采取的是由限制、削弱到逐步消灭的政策。而苏联则是采取没收、驱逐甚至杀害富农分子的做法。我们的做法与我党建国前夕制定的《共同纲领》中的统战政策一致,“不但不把富农列为敌人,而且维持‘富农经济’的需要成了中共农村政策的一个主要特征。”(注:费正清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年)第79页。)毛泽东在1950年初期针对土改中采取的一些政策就说过,“如果我们只动地主不动富农,则更能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并防止乱打乱杀。”“民族资产阶级是与土地问题密切联系的,为了稳定民族资产阶级起见,暂时不动半封建富民似较妥当。”(注:《毛泽东选集》第5 卷第184—185页、13页、19页、88页、253页。)所以, 我们虽然在合作化初期不容许富农入社,但在合作化运动取得胜利的以后阶段,则分别不同情况,允许那些已经放弃剥削、参加劳动的富农分子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劳动中改造他们。这样,虽然富农仍是阶级斗争的对象,但他们所受的相对温和的待遇,减少了他们对农业合作化的反抗和破坏,避免了如苏联那样的对经济资源的破坏,同时有利于把他们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在当时对待农村农民的政策上,我们党也避免了苏联过度强调抽调剩余农产品去支持工业化,采取剥夺农民的做法。当时我国正处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虽然也主要依靠农业对工业的支持,但我们党认识到,中国农村可抽调的剩余农产品远远少于俄国农村。因此,“一五”时期政府的政策着眼于增加农业产量,扶持农民。这样既满足了国家工业发展计划的需要,又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有助于减少抵制及争取广大农民对社会主义改造的支持。

(二)符合国情的对资产阶级“和平赎买”方式

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使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改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通过多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采取和平赎买方式进行的。这也是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决定的。

马克思、恩格斯早就认为,假如无产阶级能用赎买办法把资本家的财产完全国有化,那么对于无产阶级是“最便宜不过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4—315页。)但究竟怎么赎买法, 那时还没有无产阶级国家,也没有实践经验。列宁在十月革命取得胜利,苏维埃政权建立以后,曾两次提出要对资本家实行赎买。第一次是1918年上半年,列宁在批评“左派共产主义者”的时候,主张对肯接受国家资本主义的“文明资本家”实行赎买,而对不肯接受国家资本主义的“不文明资本家”加以无情的惩治。(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549页—550页。 )他试图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把资本主义改造成社会主义。但是,当时俄国资产阶级不相信苏维埃政权能够维持下去,不肯接受国家资本主义,他们怠工、反抗,直至发动反革命内战。第二次是1921年,战时共产主义转向新经济政策,列宁从改善工农关系出发,重提国家资本主义问题。他说:“直接过渡到纯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和纯社会主义的分配,不是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无论从经济制度至今还很落后的国家来看,或是从共产国际和西欧先进国家来看,我们都应当注意到这一点。”(注:《列宁选集》第4卷第660页—661页。 )当时工业企业已经基本上掌握在苏维埃国家手中,所以强调采取的是“租让制”、“租借制”形式。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形式的发展没有取得多大成果。可见列宁提出的对资本家和平赎买的国家资本主义设想,在苏联也没有变成现实。当年苏俄在解决改造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任务时,采取的是对抗的方式,生产力在一段时间内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中国有不同于当年俄国的有利形势,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具有不同于俄国资产阶级的特点。我国民族资产阶级解放前是长期在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层层夹缝中生存、挣扎过来的。这种生存环境决定了他们在民主革命中有两面性,即革命的一面和妥协的一面,由此他们是革命统一战线的参加者;在社会主义革命中也有两面性,即唯利是图、剥削工人的一面和拥护宪法、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面。因为建国后,他们大都依靠政府的支持走出了困境,经过限制与反限制的斗争,对人民政府和国营经济的依赖程度日益加深。在客观形势的逼迫下,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对国家资本主义采取接受和配合的态度。我们党正是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特点出发,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途径: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单个企业公私合营乃至全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最后实现了马克思、列宁曾经设想过的对资的和平赎买。这里,把资本主义企业改造为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这个质变过程,是通过若干个部分质变完成的。

在对资赎买的具体方法上,我们党采取了不由国家付出大批赎金,而是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让资本家继续从企业分得一部分红利和股息的赎买办法。因为赎买不同于购买,资本家所占有的生产资料无非是资本化了的剩余价值,是工人无偿劳动的积累,所以赎买的代价并不决定于生产资料的价值,而决定于社会主义改造的发展过程和实际需要。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前,资本家从其所经营的企业中可获得全部盈余的25%左右,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发给他们固定的股息,一般为年息5 %,共发了十年。实行这种和平赎买政策的好处是:首先,它使我国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民主革命阶段形成的统一战线得以继续存在,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第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资产阶级对社会主义改造的抗拒和破坏,在整个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变革当中,生产力不仅没有遭到破坏,而且有了发展。1955年,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的工人劳动生产率约比私营企业高一倍。1956年,公私合营企业总产值比上年增加32%。(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427页。)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除了对资本主义企业的改造外,还包括对资本家的改造任务,即把他们从剥削者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改造的方法为:把对企业的改造与对人的改造结合起来,以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认识社会发展的方向,并在思想上不断进步。通过一系列工作,使绝大部分资本家都愿意接受工人阶级领导,减少了改造的阻力,并且还使他们利用所掌握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经营管理经验,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正是由于我们党采取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和平改造的政策,我国才能在社会主义的历史上第一次有效地实现了对资的和平赎买,使生产力平稳地得到解放和发展。可谓社会变革极大,社会震荡极小。这是国际共运史上的伟大创举,充分显示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深邃智慧和巨大创造力。

对于我国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们党同样是从实际出发,采取从供销入手、多种形式、稳步前进的方法。这些方法来源于我们自己的实践,自己的国情,是我们自己的创造。

《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整个来说,在一个几亿人口的大国中比较顺利地实现了如此复杂、困难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的确是伟大的历史性胜利。”这是对50年代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恰切评价。邓小平也评价说:“在搞社会主义方面,毛泽东主席的最大功劳是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我们最成功的是社会主义改造。”(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13页。)中国社会主义改造之所以取得成功,正是因为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方法上按照我们自己的国情,以马列主义的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寻找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路子。这种创造性的实践,一方面用新的经验和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另一方面,则开创了我们党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先河。

二、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有益探索

50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伟大的成功,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历史事实。但还有一个不能回避的历史事实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有其自身的缺点和偏差。对此,《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也作过确切的评价:“在一九五五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原来准备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逐步地分批分期地由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底就基本上完成了。由于步子急,形式过于简单划一,工作上就出现了强迫命令、违反自愿互利原则、改革耕作制度和耕作技术的计划过大过急、分配上平均主义倾向、经营管理混乱等缺点。对个体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也程度不同地有这类缺点,把许多不应当合作化的个体户也合作化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缺点,则主要是公私合营的面过宽,改组过多,对许多原工商业者的使用和处理也不很适当。出现这些缺点偏差,使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前进道路上发生了本来可以避免的某些曲折。然而,今天我们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审视社会主义改造的成功与失误,可以看到,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误,它们都作为宝贵的历史经验教训,为我们党在50年代中期以后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提供了借鉴。

对国情的认识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发展的过程。然而,认识来源于实践,对社会主义的科学认识则来源于社会主义的实践,而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正始于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毛泽东曾提出过一些符合中国国情的真知灼见;对于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党中央和毛泽东在1956年内大都或多或少有所觉察,并着手解决,探索符合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突出的表现为党的八大从理论观点到政策思想都作了较系统的解决,记载了主要的探索成果,而毛泽东在八大之后的其他一些谈话也提出了一些重要观点,把这种探索工作向前推进了一步。然而,这种探索经过反复的挫折和曲折,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才逐步认识到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才制订出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的改革开放方针,最终寻找到这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道路,并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这一认识成果的取得,是同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经验教训分不开的。

(一)对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的探索

毛泽东在理论上曾多次精辟地论述过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辩证关系,深知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改革生产关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但这种认识在后来有了变化,导致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提出了一些离开生产力的实际状况而谈生产关系的先进性的要求,追求纯净的公有制形式。这一方面是由于我们当时对我国生产力落后的国情认识还不深刻,另一方面则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所构想的社会主义单一公有制的理解教条化、绝对化的原因所致,即认为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只能是纯而又纯的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来不得半点私有制。因此提出“要使资本主义绝种,使小生产绝种。”这种过早过急地采取否定私有制的步骤所带来的消极后果是显而易见的。

对这个问题,毛泽东在1956年12月同工商界人士的谈话中表示,要在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适当保存和发展一些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并引进华侨投资,“只要社会需要,地下工厂还可以增加。可以开私营大厂,订条约,十年、二十年不没收。华侨投资的二十年、一百年不要没收。可以开投资公司,还本付息。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 第434页。)在社会主义已经取得压倒性胜利后重新保存和发展的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其地位和作用也和以前的有了很大的不同。毛泽东的这次谈话,在所有制结构方面显露了有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可贵思想。可惜,这种思想没能付诸实施。从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到人民公社化,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到“文化大革命”,不断搞所有制升级、割资本主义尾巴,给我国生产力的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经过长时间的曲折,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才逐步解决了这个问题。这时,我们才真正认识到,像中国这样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完全实现工业国有化、农业集体化,消灭剥削制度,要有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所有制结构上,应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确定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其他所有制为补充的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结构形式。我国现阶段已经形成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互相依存、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局面。这就使1956年时毛泽东曾经萌发而未能实现的科学构想变成了我们党在所有制结构方面的现行方针。这种所有制结构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同时,我们党在以发展生产力为标准,合理选择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探索。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就市场经济新体制建设中坚持公有制问题提出了正确而科学的思路,即从旧有的坚持公有制的思想轨道中走出来,变被动坚持为主动坚持,从只重国有经济形式转向创造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多种公有制形式等等。当然,这种探索还在继续进行之中。它反映了我们党把马列主义的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创造精神,也是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一种有益探索。

(二)对社会主义阶段正确利用资本主义的探索

1945年时,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曾说过:“要想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废墟上建立起社会主义来,那只是完全的空想。”(注:《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961页。 )肯定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对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性。建国前夕,我们党进一步看到资本主义工商业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方面,并充分估计其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方面。刘少奇在1948年9月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及年底的华北财经委员会的会议上指出, 资本主义工商业“在目前整个国民经济中,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它的适当发展,对于国民经济也是有利的。”为发展整个国民经济,对那些不危害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工商业还要允许其发展,我们与民族资产阶级至少“可搭伙10年至15年。”毛泽东当时则提出:“到底何时开始全线进攻?也许全国胜利后还要15年。”(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47—48页。)毛泽东在1950年中期又说:“有些人认为可以提早消灭资本主义实行社会主义,这种思想是错误的,是不适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84—185页、13页、19页、88页、253页。 )党在建国初期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就是建立在这种科学分析基础之上的。

1953年,党在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同时,总结了恢复时期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经验,确认经过国家资本主义是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必由之路。毛泽东当时指出:“中国现在的资本主义经济其绝大部分是在人民政府管理之下的,用各种形式和国营社会主义经济联系着的,并受工人监督的资本主义经济。这种资本主义经济已经不是普通的资本主义经济,而是一种特殊的资本主义经济,即新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它主要地不是为了资本家的利润而存在,而是为了供应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而存在。”“因此,这种新式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带着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是对工人和国家有利的。”(注:《毛泽东选集》第5 卷第184—185页、13页、19页、88页、253页。)党中央当时设想,再用3至5年时间, 将全国私营工商业基本引上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轨道。这种看法和设想无疑是正确的,我们党也在改造过程中成功地运用了“和平赎买”的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改造后期由于“要求过急”,“改变过快”,不仅必然带来了“工作过粗”,“形式过于简单划一”,而且使资本主义工商业“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方面”未继续加以利用,这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未必有利。这个问题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时,党中央和毛泽东有所发现。毛泽东当时曾提出“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要把工商业者当作“一笔财富”,“发挥他们的作用”等等。(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434—435页。)当然,这些基本精神由于历史的曲折同样没有付诸实施。

在经历了20多年的艰苦探索后,我们党才对建国前后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关于利用资本主义的思想进一步深刻和科学化了,才真正认识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允许资本主义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认识到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实现社会主义的特殊规律。因为落后国家区别于发达国家的主要之处是,封建主义遗产多,资本主义成果少,在革命前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生产的社会化现代化程度不高,资本主义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其积极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需要通过资本主义形式发展生产力,以提高生产的社会化和现代化程度。因此,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实现社会主义的特殊规律主要是彻底铲除封建主义残余,充分利用资本主义的文明,不能急于消灭资本主义,过渡到一大二公三高四纯的社会主义。我们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正确利用资本主义。并不是要搞资本主义,相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归根结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是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创造条件。

(三)对我国农业发展道路的探索

对我国农业发展道路的探索,是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重要部分。从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到改革开放时期,我国农业发展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它包括对农业经营形式和农村生产关系组织形式等认识上的探索。

对农业多种经营的认识。有人对毛泽东1955年主编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予以全盘否定,这是不妥的。实际上,这本书所收集的材料,绝大部分是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材料,它较全面地反映了毛泽东关于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基本指导思想,有关材料和按语就整体而言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其中有些思想的基本精神,即使在今天也不失其指导意义。例如,关于农业多种经营思想,这本书收集了多篇关于发展农村副业、畜牧业、林业、开发荒山、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等问题的材料,并提出了“多种经营”的概念,强调多种经营的重要性。指出:“人民群众有无限的创造力。他们可以组织起来,向一切可以发挥自己力量的地方和部门进军,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替自己创造日益增多的福利事业。”(注: 《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53页。)这些思想完全符合我国人多耕地少的基本国情, 体现了我国农业精耕细作、注重多种经营的优良传统。可惜,由于当时对多种经营的发展必然要推进商品交换的发展及某些多种经营项目适宜于以家庭为单位分散经营缺乏认识,以致后来随着“一大二公”模式的形成,把农民个人搞的多种经营当成“资本主义尾巴”去割,从而陷入了单一经营的片面性,也限制了农民生产致富的积极性。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制定,农村改革的实行,农村因地制宜、多种经营的局面才逐步形成。

对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认识,从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到80年代在广大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间经历了人民公社化的严重挫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作为人民公社“吃大锅饭”的对立物而产生的。从组织形式上看,它似乎“退了一步”,但它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取得了农业大增产的效果。这说明它符合我国目前农村大多数地区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来看,它是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公有为前提的。村集体对主要生产资料的承包、发包和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中的一层。从农业合作化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践,给我们提供了一条基本的经验,即必须把带领农民群众摆脱贫困,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作为党在农村工作中的最根本的指导思想。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当然也需要完善和发展,在条件具备的地方,按照群众自愿的原则,可以逐步地向适度规模经营的方向发展。只要我们坚持把家庭分散经营的积极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健全双层经营体制,大力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广大农民群众走向共同富裕的前景是十分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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