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改革外贸经营制度,放开外贸经营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贸论文,经营权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外贸经营制度,在我国首先是指谁有资格经营外贸。我国之所以实行外贸经营权的资格许可,是因为作为正在开放中的发展中国家对国际市场规律了解不多,自负盈亏机制还有待完善而不得不采取的加强外贸宏观管理的一项重要的过渡性措施。在贸易立法健全和市场体制发育成熟的国家,不存在资格许可问题。我国目前也只是作为过渡而将来要逐步取消这种制度。因为,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外贸经营应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是一种自由竞争的自主活动,不应有过多的资格限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领域高度集中的垄断经营逐步被打破,外贸经营权逐步下放。政府加强了宏观管理,弱化了微观控制,但与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要求相比,我国外贸经营制度还有很大差距。我国要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与世界经济接轨,而要与世界经济接轨,在对外贸易领域就必须有相应的放开经营制度。目前,放开外贸经营权的问题已时时成为阻碍我参与国际多边贸易活动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我国外贸经营制度改革的力度还须加大,必须坚持“放开经营,平等竞争”的改革方向,进一步放开外贸经营权。
一、外贸经营制度的逐步改革和现状
1978年以前,我国外贸经营体制基本上沿袭建国初期在产品经济和单一计划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统一经营模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在各个领域的广泛推行,对外贸易再由少数国家专业外贸总公司垄断经营,很不利于调动各方面发展对外贸易的积极性,减少了国家创汇,制约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改革外贸经营体制势在必行。改革开放十多年来,外贸经营体制改革的举措主要是增设对外贸易口岸,广开贸易渠道;下放外贸经营权,并批准了一些有条件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原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口岸只有沿海的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等少数几个口岸,有对外贸易成交权的仅为国家外贸管理部门直属的十多家外贸总公司和口岸的部分分公司。通过逐步改革,高度集中的经营状况有了变化。目前我国已开放对外贸易的海陆空一类口岸180多个,有对外贸易成交权的外贸企业5000多家,有外贸自营权的生产企业2000多家,加上科研院所等共8000多家。此外,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有外贸自营权。
从政策限定的范围来看,我国目前经营外贸的授权仅仅限于国营外贸公司、国营大中型生产企业和商业、物资企业以及有条件的科研院所等单位。尽管与以前相比已有一定的开放度,但实行经营权许可本身仍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外贸垄断。这一方面是考虑到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数量和人才要与经营单位的数量和能力相适应,考虑到太分散会不利于规模经营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我国外贸的有序化和维护对外贸易的良好信誉。但在现实的外贸行为中,这种人为的政策限定不仅与国际贸易对等开放的通行规则不符,而且在国内也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地受到冲击乃至变形。我国外贸也并未因这种垄断而达到规范化和有序化。外贸秩序不规范始终在困扰和阻碍着外贸上档次和规模。外贸经营权未完全放开,外贸经营的自由度与国际贸易通行规则所要求的自由贸易差距很大,这在我复关谈判和其他国际多边双边谈判中屡屡成为授人以柄的重要口实。而我们所作的这种限定,也并未能阻止住私营企业和外商参与我外贸活动。有些外商驻华机构搞变相经营;有些总公司的业务人员帮助外商从事外贸;至于在对俄罗斯和东欧的易货贸易活动中,国内外个体私营的“倒爷”在其中起的重要作用更是人所共知。由于我在政策上对这些活动尚无有力的条文约束,致使我对其监管软弱无力,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因此,为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必须对外贸经营制度中的一些作法进行调整,在政策基本统一、竞争条件趋于一致的前提下,进一步实现有管理的放开经营。
二、进一步放开外贸经营权目前是否具备条件
以往我们实行经营对外贸易的资格认证和审批,在很大程度上是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和社会的整体承受能力不强来考虑的。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我国不仅经济总量大为增加,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改革开放中逐步发育,渐趋成熟;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方方面面的立法也在逐步健全和规范;外贸人才奇缺的状况经过十多年来的努力也大大改观;专业外贸公司经受了外贸体改几次大的冲击,其承受能力已大大增强,只要国家政策得当,配套措施能跟上,专业外贸公司在竞争中会越来越强大;税制改革、汇率并轨一年多来运行正常,为我外贸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与外商平等竞争创造了良好条件;当前汇率水平也基本符合我人民币的实际购买力,让外商参与外贸已不会像过去那样使外商可以钻空子获取暴利。而在现实生活中,外商也实际上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我外贸经营。除上面提及的某些外商变相经营外贸以外,我国有十几万家外商投资企业经核准具有自产自销、自营进出口的经营权,这些外商投资企业的贸易总额已接近我年进出口总量的1/3,对这些企业的管理我已积累了一些经验。凡此种种都说明,我国具备进一步放开外贸经营权的条件,社会有这样的承受能力。只要我们在搞好宏观调控的同时做好细致、周到的试点准备工作,进一步放开不会有大的风险。
三、放开外贸经营权的涵义和实质
放开外贸经营权有两层涵义:一是为国内尚未有外贸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和众多的非国有企业松绑,赋予这些企业原本就该有的外贸经营权;一是逐步向外商开放,允许外商在我国从事外贸,正如我国企业可以相对自由地在他国进行进出口贸易一样。这样一来,已经具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国有专业外贸公司,虽然在十多年一次次改革风浪中已经受了磨练,站稳了脚跟,无论在信息、资源还是销售渠道等方面,都有自身的优势,但仍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来自国内国外两个方面的冲击和挑战。
放开外贸经营权,从表面上来看是可使众多的外商进入中国外贸领域,但实质上则是为外国占领中国市场打开了方便之门。因为从总体上来看,外商来中国从事外贸活动,重点不在于帮助中国产品出口创汇,而更多的是将外国产品销往中国。在这方面,美国的情况可以借鉴。根据美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在美国的外国投资者都有内外贸经营权。1993年,外国人在美国办的分支机构年营销总量占美国商品出口的23%,进口则占37%。全美贸易逆差的50%也是由外国在美国的分支机构所造成的。因此,进一步放开外贸经营权的实质是开放国内市场。对此,足够的认识和心理上的准备是必不可少的。
尽管放开外贸经营权实质上是开放国内市场,但这是大势所趋,势所必然,不可避免。经过十几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正逐步被纳入国际市场体系中去。中国绝不能也不应该完全游离于这个体系之外。进一步放开外贸经营权,使我国外贸体制更适应国际贸易规范,是更好地全面加入国际市场体系、更广泛地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交流的重要步骤。总之,现在已不是要不要放开的问题,而是国内外环境和经济发展大势迫使我们必须进一步放开和何时放开的问题。
外贸经营权,说到底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只要是搞市场经济,企业一诞生就应具备这种天赋权利。现在用行政审批的办法赋予企业外贸经营权,由政府包揽了不该政府管理的事项,违背了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只进行宏观管理的经济发展规律,这种使“国家——企业一体化”而不是让国家和企业相分离的作法与现代企业制度政企分开的重要特征相违背,与国际贸易中通行的自由贸易规则也不一致。进一步放开外贸经营权,就是给企业松绑,还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本来面目,给企业以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竞争位置。
放开外贸经营权,开放国内市场,从表面上来看是“引狼入室”,但改革开放十多年来“引狼入室”的好处已经显现:放“可口可乐”进来的结果,催发了我国的饮料市场百花齐放;让外国汽车涌进中国,促使我国汽车业更新换代。像目前这样既被人攻之以“贸易不自由”,国际上得不到承认,与国际贸易不接轨,又被人利用我政策和管理上的漏洞,游刃有余地“自由贸易”,使我蒙受巨大的税收损失,还不如进一步主动放开,由各类企业根据能力和效益来自主决定是否从事外贸。只有逐步放宽乃至最终取消对各类企业进入外贸领域的限制,让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都参与外贸竞争,才能使中国市场真正与国际市场完全接轨,才能从根本上增强与GATT的适应性。
概而言之,进一步放开外贸经营权,第一,表明中国政府有能力、有信心按照“宏观调控,微观搞活”的市场经济法则来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树立中国政府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世界上的信誉度。第二,标志着我国外贸经营体制进一步向国际贸易规范靠拢,可以带动外商扩大向其他领域的投资,有利于加速国内外经济的互接互补。第三,放开外贸经营权,不仅是外贸体改的重大举措,而且对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具有深远影响,它必将强有力地推动我国的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第四,放开外贸经营权,必然会对我现有的外贸经营机制产生冲击,迫使我改机建制,提高外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我进出口体制特别是进口体制加速改革。第五,放开外贸经营权,有利于我吸引外资、增加税收和出口创汇,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就业。
四、放开外贸经营权后可能会出现的几个问题
第一,放开外贸经营权以后,从国家的创汇总量上来看不会受到影响,相反还会大大增加。但对于承担较大创汇任务和向规模经营方向发展的专业外贸公司来说,在经营规模和规模经营方面有可能受到制约。因此,在放开外贸经营权时要将经营规模和规模经营问题一并考虑。
第二,放开外贸经营权后,在短时期内外贸秩序的紊乱不可避免。由于各类企业都有外贸经营权,目前正在大力推行的外贸代理制可能会受到削弱。外贸专业公司原有的供货渠道将因供货单位有也外贸经营权而受到程度不等的阻塞,一些高亏商品也可能会由于利润低而企业不愿经营从而使国家丧失部分海外市场。
第三,由于外企融资手段多而灵活,资金问题容易解决,而我国有外贸企业资金融通困难,资金周转慢,这种不平等竞争,会渐渐地削弱我国有外贸企业原有的信息、资源和销售渠道的优势,在外贸经营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
第四,人才流失问题。由于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手段灵活,待遇较高,人才不可避免地会流向外企和私企。对此,仅仅靠一般的爱国主义教育不能解决问题。
尽管进一步放开外贸经营权可能会出现如上问题,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是应有针对性地研究论证,并在逐步放开的过程中予以解决。
五、怎样进一步放开外贸经营权
1.步骤。放开外贸经营权,对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影响较大,需要海关、银行、商检、工商、税务等部门同步协作,因此,放开步骤不能过快,不能一步到位和一下子全部放开,而是逐步开放,即积极地、稳妥地、有步骤地放:在放开顺序上,应先向国内企业放,即先放开国有生产企业,然后是私营生产企业,然后再向所有企业放开,最后才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域选择上,应向先向开放程度较高的沿海地区放,然后再向内地拓展;在商品放开范围上,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属于战略性资源的、国际市场垄断性强的或我国在国际市场处于主导地位的特别重要的少数商品,要由国家统一联合经营,其他进出口商品则逐步完全放开;在进口和出口方面,应先放出口后放进口;在选择外商投资企业时,应先试点合资(如外商投资占25%以上的),待条件成熟时再允许成立独资公司。也可先成立分公司,再建子公司。争取到本世纪末,允许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同样条件下经营外贸,使那些按照中国有关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在中国设立的合资公司,也可以与中国企业一样经营外贸。
2.外商经营外贸要有明确的条件。如在资格审查方面,要对外商驻华公司的总公司(母公司)的实力、资信、对华经贸关系和经营额、资金投入、保险金、雇员比例、法人代表在华居留必须满几年且必须懂中文等作出明确规定;在经营商品范围方面,外商不得经营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
3.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的组织建设,增强专业外贸公司的实力和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第一,进一步放开外贸经营权以后,大量企业的统计、财务以及外贸秩序等要靠中介机构如商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来办。而目前这些中介机构的力量还不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贸易中介机构的组织建设。
第二,在放开外贸经营权时,要同步考虑加强国有专业外贸公司(特别是地方公司)的竞争实力问题。放开后不能把国有外贸企业挤垮,而应通过开放增强其竞争能力。中国人做生意不比任何人差,现在关键是机制不规范,自己约束自己。国有外贸公司要在放开手脚的竞争中求生存,不能总是靠国家来保护。只要给国有企业相应的政策倾斜,在进一步放开时采取的配套措施(如人事、分配制度、融资乃至内贸权)得力,放开引起的阵痛就不会太长。
第三,放开外贸经营权牵涉面广,因此必须既积极又慎重,要通过试点后才能向面上铺开,这需要中央和地方、外经贸系统内部和外部各方面力量的配合,尤其是需要海关、工商、税务、银行、商检、监察等部门的配套改革。
4.进行广泛的调查、论证和比较。可先在我部属系统内部开展放开外贸经营权的讨论,使广大外经贸干部职工统一认识,做好充足的心理准备。同时,派出工作小组到国内有关省份进行调查,对于那些实际上已在从事外贸的非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如何管理,可从调查研究中总结经验。也可派工作小组到国外进行考察,不仅考察发达国家,同时更要考察与我国经济发展程度相类似的国家,看看别国在这些方面有些什么可值得借鉴和吸取的经验教训,以便我少走弯路。
六、防止大量进口而造成进出严重失衡
进一步放开外贸经营权以后,如何防止因大量进口造成过大的贸易逆差呢?
首先,要加强对进口的宏观调控。国家要制定合适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来及时调控进口总量,引导进口结构的优化,保证进口健康有序发展。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先进技术设备的进口,稳步提高其在进口总额中的份额。
第二,建立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进口保障制度,确保进口有序发展。要加快制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进口保障措施条例》,对国外不正当的倾销和进口激增对国内产业带来严重损害或威胁时,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三,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的进口仍继续执行现行政策,由指定的国有外贸(工贸)专业公司经营,不准外商进入。
第四,坚持外汇自我平衡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必须做到进出口基本平衡,以出口创汇收入来支付进口用汇需要,非经批准不得从外汇调剂市场或外汇指定银行购入外汇用于进口支付。
第五,加强外汇管理,制定专门的外汇管理办法。外经贸、海关、银行、商检等部门要加强对合资外贸公司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其逃汇、截留外汇和转移利润等违法行为。合资外贸公司必须执行国家现行对“三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办法,允许建立现汇帐户,但原则上只能在其创汇额度内使用外汇。
第六,要制定合适的进口政策,适当限制奢侈消费品和高档耐用消费品的进口;在复关谈判和对外开放市场过程中,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减让方面要根据各个领域的承受力度有限度、分步骤进行,这样就能减缓放开外贸经营权对进口的冲击。
第七,要对举办合资外贸公司进行必要的限制。除了前述经营领域的限制外,一开始还要对外商参股比例进行必要的限制,外商股份原则上限制在49%以下。
第八,与国内流通体制改革相衔接。为了防止外商大量进口冲击国内市场,根据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经验,一般都对外商进入国内商业批发、零售环节进行必要的限制。因此,我国既要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精神,又要根据我国实际,在开放国内商业方面要稳妥谨慎行事,开放的口子不宜过大,也不开放得过快,防止外商垄断国内的销售渠道。
我们说进一步放开外贸经营权,但不能理解为是不受任何管理和约束的彻底放开,不是削弱政府的宏观调控,相反,为保持外贸的有序进行,避免出现盲目竞争,为调节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基本平衡,政府除了主要实行间接调控外,在必要时还得采取某些带有强制性的直接调控。这是发展中国家实行市场经济特别是在转轨时期必须采取的重要的调控手段。从目前来看,我国还不可能一下子让所有企业都经营对外贸易,但随着进一步放开外贸经营权以后,将来所有企业只要具备条件都可以经营对外贸易,对经营外贸的企业没有什么数量限制。随着经济发展、市场发育、立法健全,依据对外开放的总体要求和我国在世界多边贸易谈判中所作的承诺,以后发展的方向必然是逐步实现外贸经营权从审批制向依法登记制的转变。企业是否经营外贸,将由企业根据能力和效益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