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环境在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中的妥当地位——“千年回合”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环境论文,议题论文,妥当论文,千年论文,国际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伴随着近年来全球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浪潮的兴起,目前环境保护的外延已逐步扩大,包含了对消费者人体健康的保护。正因于此,在发达国家内部,有关那些既可以保护环境和消费者,又存在构成贸易壁垒威胁的政策措施所引发的贸易争议,早已浮出水面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曾有学者为此指出,若无法协调好环境保护与削减贸易壁垒两者之间的关系,国际社会在过去半个世纪中为推动贸易自由化所艰难积累的点滴努力将化为乌有。
然而,正当发达国家主张将贸易与环境议题协调考虑,从而避免两者分歧激化的同时,发展中国家却对此予以坚持反对。他们认为若将贸易与环境相关联,发展中国家将被强加上其无法企及的环境标准,并将进而妨碍贫困国家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而某些国际性环保团体则针锋相对地提出自己的计划:积极通过WTO确立的贸易规则,以参与国际贸易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作为驱动, 吸引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全体成员遵守严格的环境标准以保护环境。
事实上,对某些国家借保护环境或保护消费者为幌子,行贸易保护之实的担心并非是多余的。最近即有一些成员原本旨在保护消费者或濒危物种的政策被世界贸易组织宣布为非法或正在接受WTO 有关机构的调查,以下即为最突出的3例:
激素牛肉案
90年代初,由于美国在牲畜饲养过程中广泛使用生长激素以达到催熟目的,欧盟决定禁止进口经激素处理的美国牛肉。欧盟颁布该禁令的理由认为,美国在牛类饲养中对生长激素“未经验证的使用、不正确的用量和缺乏监督的注射将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风险”。而美国则辩解,其本国生物科学家所做的多次检验均足以证明欧盟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因而指责欧盟禁令的实际目的是为了防止美国质优价廉的牛肉进入欧盟市场。
美国因此向WTO提起争端解决申请, 指控欧盟关于激素牛肉的禁令对美国的牛肉及牛肉制品进入欧盟市场构成实际障碍,并且欧盟背弃了其依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欧盟对此则申辩,由于经过生长激素处理和未经激素处理的牛肉存在实质差异,因此欧盟有权采取不同对待措施。此外,欧盟还提出,禁令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
在对双方提交的有关科学证据进行审查之后,WTO 最终判定欧盟的禁令因构成“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和隐性限制”而非法。由于欧盟曾一度拒绝解除该禁令,WTO最终授权美国可以向欧盟施加总数高达1.16 亿美元的贸易制裁。
转基因作物问题
除激素牛肉外,美国去年还向欧盟另一项旨在保护消费者的贸易措施提出了质疑,即生物科技领域中的转基因作物问题。在向WTO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提交的一份意见书中,美国认为欧盟的1139/98 号规则与WTO的贸易原则不符。
欧盟制定1139/98号规则的目的旨在消除一切转基因作物对环境及人身可能造成影响的隐患,它要求所有利用基因改制后的谷物和大豆制作加工的食品,若其中发现有转基因成分存在,即必须贴上标签以警示消费者。美国认为,欧盟的这一要求与其所承担的WTO义务相违背, 因为欧盟在缺乏任何科学证据能够证明,为何农作物在经过转基因加工之后即会在“任何方面形成任何实质性区别”的前提下,即对经过基因改制和未经基因改制的作物错误实施了区别对待。
欧美间关于转基因作物的纷争只是生物科技领域贸易争议的冰山一角,由于这一问题涉及WTO体系中最为敏感的农业、 环境与贸易等交叉议题,因而势必成为最新一轮贸易谈判的焦点之一。
海虾一海龟之诉
贸易与环境冲突的又一例则发生在美国以保护海龟为目的颁布的禁令之上,该禁令规定:任何国家的捕虾船若被发现未能按照美国的环境保护标准配备海龟保护装置,则该国捕获或加工的全部海虾及虾制品均将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1996年,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4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请, 指控美国的上述禁令违背了多边贸易规则。
1998年11月,WTO最终作出有利于申请4国的裁决,认为美国无法证明自己将在不带任何歧视的基础之上实施该禁令。但WTO 关于本案的裁决也同时作出了一项重要的制度突破,即授权各成员可在遵守WTO 有关规则的前提下,为达到保护某些自然资源或濒危物种的目的,采取适当的贸易限制措施。该裁决在一定程度上被发展中国家抨击为WTO 向发达国家可以任意以环境保护为借口,采取单边贸易制裁措施打开的方便之门。
目前,欧盟和美国均希望能够在贸易和环境之间建立更加强有力的联系。但现在看来,似乎它们首先应当做到的是说服发展中国家相信自由贸易能够同更为严格的环境标准并存。
对各方谈判者各自立场的介绍也许能点明贸易与环境之争的核心所在:
欧盟
首先,欧盟寻求澄清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同多边环境协议(MEAs)之间的关系。在欧盟看来,任何缔约方若严格遵守多边环境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国际条约义务,就应得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保护, 即使该多边环境协议可能同自由贸易的原则相抵触。若欧盟的此项观点能够得到支持,则其将会为现存贸易规则进行全面修改或作出全新解释提供法律依据,从而使通过《蒙特利尔议定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多边环境协议给予的自然资源和濒危动物更为强有力的保护,成为可能。
其次,欧盟寻求澄清世贸组织规则同生产加工方式(PPM )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WTO有关“相同产品应当获得相同对待”的基础原则, 和通过多边环境协议的制订所确立的对环境无害的生产加工方式要求之间的协调。
第三,欧盟希望探索生态标记(eco-labeling)体系和世贸规则之间相互协调的可能性,从而确保生态标记这一以市场为基础的、非歧视性的体系仍能够用于保护环境和消费者的目的。
第四,欧盟希望调和自由贸易规则同有关环境原则之间的内在矛盾。最突出的表现即为欧盟竭力主张将“预防在先”(Precautionary )原则适用于国际贸易中,即除非能够证明某一产品(如转基因作物)或生产加工过程(如在牲畜饲养过程使用生长激素)不会对环境或人体在目前或将来造成任何已有或潜在的损害或风险,否则例如禁止进口、强制标签等合理环境保护措施将一直保留其存在的合法性。
第五,欧盟希望能够在某些环境议题上建立WTO 同诸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等相关国际环境组织间的相互协调,从而克服世界贸易组织“自由贸易优先”的可能偏向,能够公正地对某些贸易措施的环境影响作出客观评估。
总体而言,欧盟希望建立一套国际统一的环境保护标准,澄清“预防在先”等原则的概念,强调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多边环境协议的作用,从而达到贸易规则和环境措施的相互协调的目的。
美国
美国基本赞同欧盟意见,同样认为应当将环境因素同多边贸易规则的制订综合考虑之余,但在以下两个关键问题上同欧盟仍有分歧:
首先,美国在宣布将接受通过本轮谈判确立的国际公认的环境标准的同时,仍然强调保留本国强制执行某些国内环境规则的能力,即便这样做的后果将使得某些国家的产品因无法达到美国的环境要求,而被排斥在美国市场之外。
其次,美国明确对欧盟目前所实行的封闭式的生态标记体系表示反对,认为该体系因无法克服武断性,而可能作为贸易保护主义借用的伪装被错误使用。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担心, 美国建议“打开”闭锁的WTO,确立一套全新的、完整透明的生态标记程序,吸引公众的广泛参与,共同设计该套生态标记体制的具体内容,并公开确定该套生态标记体系应当适用于哪些商品。
此外,为达到使环境得益和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双赢的目的,美国还建议去除:(1)渔业领域可能引发滥捕的补贴;(2)农业领域可能造成土地滥用、密植、地力退化等后果的补贴;(3 )对某些环境有益的产品或服务在贸易过程中的不正当限制。并且,美国还计划向WTO 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提交报告,要求由该委员会提交起贸易与环境谈判中协调人的角色,及时总结、归纳并公开相关谈判的内容,传达、沟通外界国际公众的意见,从而增进整个谈判过程的程序透明度。
发展中国家及有关非政府组织
欧盟和美国上述有关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的主张和立场在发展中国家以及非政府组织间引起不同反响。
一方面,世界野生动物基金(WWF )和少数发展中国家赞同美国所倡导的削减对环境有害的渔业补贴的主张;而国家野生动物联盟和其他一些非政府组织则支持欧盟建立国际统一的标准和寻求将上述标准融入多边环境协议的立场。
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反对欧盟和美国的建议。以墨西哥、韩国为首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目前已明确表示:有关建立和统一国际标准的主张将对他们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形成障碍;而以古巴、印度领衔的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则强烈反对通过美国所主张的信息共享、公众参与等手段把WTO打开,以避免拖延程序。
此外, 美国国内的一些环境保护组织也在最近要求克林顿政府在WTO通过内部制度修改,增加对森林的保护力度之前, 推迟美国在林产品领域中所作的贸易自由化承诺。
这些团体认为,包括生态标志、对可持续砍伐以及再生纸使用所提供的补贴等森林保护行为,以及为防止有害物种入侵所采取的措施等手段,均是正当的环境保护方法而非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因此,他们寻求首先对WTO相关规则进行修改, 从而确保自由贸易不会同上述森林保护措施发生冲突。
各成员就上述领域所持有的巨大的立场分歧,以及相互间目前既存的关于环境措施的贸易争议,将使得贸易与环境这一议题的未来发展趋向充满着变数。唯一没有疑问的是,“千年回合”谈判将为积极寻求环境问题在整个多边贸易规则体系中的妥当地位确立初步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