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社会正义思想及其启示_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马克思的社会正义思想及其启示_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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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92(2008)05-0005-08

在马克思一生的理论著述中,直接论及正义理论的文字不是很多,但作为一位伟大的哲学家、政治经济学家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他毕生从事着人类追求正义的事业,他的全部著作都是一种正义的呼声。可以说,在人类历史上没有一个思想家能像马克思那样以自己的理论著述对人类的正义事业发生如此巨大的影响。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独特之处在于:从现实的人和现实的社会关系出发,尤其是从现实的社会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出发,深刻地批判了近代西方文明、特别是西方资本主义的正义原则和实践,并在批判现实的基础上,表达了他的卓越的社会正义思想——共产主义理想。马克思的社会正义思想揭示了经济正义在社会正义中的基础地位,为社会正义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原则,对于我们研究当代社会的正义理论和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一、马克思社会正义思想产生的理论背景

马克思的社会正义思想是对早期资本主义经济异化的现实提出来的,是对西方现代化进程中不公正的现实进行科学反思的结果,也是西方正义思想从个人正义到制度正义、从政治正义到经济正义发展的产物。

正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意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类对正义的追寻过程就是人类社会由落后到发展、由不合理到合理的无限发展过程。在人类思想认识史上,正义(justice,或译为“公正”、“公道”)这个范畴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早在古希腊时期,正义就已经是最重要的美德。亚里士多德认为,在各种德性中,“公正是最主要的,它比星辰更加光辉”,“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公正集一切德性之大成。”① 人类在自己的生活中深切地体验到:“有一种东西,对于人类的福利要比任何其他东西都更重要,那就是正义”。② 人是一种历史性的存在,人类对正义的追求具有历史性。从思想史上看,正义问题的重心经历了一个由个人正义到社会正义演进的过程。由个人正义到社会正义是随着个人的独立和主体意识的觉醒而逐渐演进的。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与发展导致了个人的日益独立,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与广泛传播,第一次在严格的意义上唤醒了人的主体意识,人性得到空前张扬并成为社会合理与否的唯一根据和标准。为资产阶级统治奠定基础的理论家们明确地提出了社会是否正义的问题,并给以资产阶级式的回答。社会被看成人的创造物,人建立社会的唯一目的是保证人的安宁和幸福。如果无助于人的幸福,甚至给人带来祸患,社会就是非正义的,就应该废弃。这种思想影响了几代人,并最终指导了资产阶级革命。从此以后,社会正义问题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成为正义理论的重要内容。

从历史上看,社会正义首先体现在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正义即政治正义方面。当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兴起时,自由与平等曾经作为一个统一的口号,成为资产阶级争取独立和解放、反对封建贵族和专制的思想武器。在当时,无论是自由还是平等首先所具有的是政治的涵义:自由主要是与专制相对立;而平等则主要是摧毁封建贵族的等级制,求得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和决策权。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巩固,随着近代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经济方面的社会进步,政治权力方面的自由和平等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人们的社会政治参与日益普遍。但是,政治上的自由平等和经济方面的自由平等的发展是不尽一致的。随着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的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弊病是社会经济方面在分配上的不平等日益扩大。于是,自由与平等的理想开始冲突,平等的经济方面的涵义越来越成为平等的实际内涵。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逻辑所带来的两极分化日益严重,形式上正义的资本主义制度导致现实社会生活的种种不公正现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日益剧烈,对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而言,功利主义所倡导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仅仅是一种理想的目标。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怀疑和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腐败和不公正,积极地寻找新的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思潮和理论。早在18、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就从“公平”、“正义”、“平等”、“善”、“理性”等抽象的概念中形成自己的社会主义理想。在空想社会主义看来,资本主义社会完全是个黑白颠倒的世界,是一个极不公正的社会。“在文明时代,贫困是由过剩本身产生的”③,在这个社会里,唯一以自己的劳动对社会作出有益贡献的劳动者,没有得到社会的任何报酬,社会并没有为人类造福。在资本主义制度的立法中看不到公正的影子,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制度的立法只会增加人民的贫困。“公正的第一个标志应该是保障人民随着社会进步而得到最低限度的生活。…在工业的进步甚至不能保障贫民找到工作的情况下,难道看得到什么公正吗?”④ 在空想社会主义者看来,资本主义不公正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度。“私有财产是贫困以及由此而在全世界造成的无数罪行和灾难的惟一原因。它在理论上是那样不合乎正义,而在实践上又同样不合乎理性。”因此,必须变革这个社会,代之以新的社会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只有完全废止私有制度,财富才可以得到平均公正的分配,人类才能有福利。”⑤ 空想社会主义者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社会主义看成是资本主义的对立物:资本主义是不公正、恶的代名词,社会主义是公正、善的化身。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为马克思社会正义理论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料和理论基础。

马克思根据当时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况提出社会正义思想,他以社会进步与人的全面发展为评价尺度,尖锐地批判了资本主义经济平等的虚伪性,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所有权规律已转变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资本主义的劳动是雇佣劳动,因而也就不可能实现劳动平等,反而是极大的不平等,与此相联系的,资本主义的产品分配也不可能是平等的。马克思用剩余价值学说揭露了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形式公平掩盖的实质不公平,在《资本论》中他明确指出:“实现劳动力的买卖的商品流通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劳动者。一个高视阔步,踌躇满志;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象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揉。”⑥ 在经典作家看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确立之后,通过将生产资料收归国有,消除雇佣劳动赖以存在的基础,实现劳动平等;通过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实现产品分配平等。有史以来,公平正义被人类作为一种自觉追求的目标载入史册。

二、马克思社会正义思想的理论特质

马克思的正义思想,是以现实社会经济关系的深刻剖析为前提的。当我们解读马克思的哲学、经济学理论时,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等范畴,它所反映的是身处在现实社会生产关系之中的具体的人的内容。马克思之所以紧紧抓住生产关系概念来阐发其正义思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对正义的最大关注不在于建构一种正义的理想状态,而是致力于揭示出一条实现这种正义目标的现实途径。正是在对以经济关系为主的现实生产关系的深刻剖析中马克思展示了他的正义思想的唯物史观视角。

与资产阶级思想家们从抽象的人性出发,把“人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为正义理论的主导概念不同,马克思把自己正义理论的立足点置放在被这些一般性的概念所遮蔽的丰富的社会历史内容之上。马克思一点也不怀疑“人道”、“自由”、“平等”“权利”是人类发展所追求的目标,但他认为,如果只是停留在从一般的人性角度来引申出正义原则,那么,每一个具体的人所处的现实社会关系并不因此而会前进半步。

在马克思看来,像17、18世纪人性论者那样作为逻辑前提的那种脱离现实社会关系的纯粹感性存在物或理性存在物、那种孤立地在社会关系外生活或生产的原子式的个人是抽象的,虚假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是根本不存在的。他指出,个人“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⑦ 只有从社会物质生产和交往活动中,从“全体性的社会结构”中,才能确定个人、个体的本质。因而,“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⑧ 在人类所结成的社会关系中,最为基本的、起最终决定作用的乃是经济关系。人们“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⑨ 因而,正义既不来自于神、上帝,也不是来自于社会权威或人性,而是在现实的社会历史过程中。

正是从现实的人和现实的社会关系出发,马克思对资产阶级的“永恒的正义”或“自然的正义”原则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和辛辣的嘲讽,认为资产阶级奉为永恒理性原则的正义、平等、权利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法权。马克思承认,“在中世纪,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一种形式都表现为一种特权”,⑩ 把自由作为个人权利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只有当资产阶级无情地斩断束缚人的各种“封建羁绊”,将“温情脉脉”变成“冷酷无情”的交换价值和现金交易时,人才从他人情感与权力的束缚和奴役中解放出来,人才获得对于他人的独立性和自由,在客观普遍的物面前,人与人才首次获得了平等。因而,马克思认为:“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11) “交换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货币制度,事实上是平等和自由的制度。”(12) 马克思曾经把商品交换领域称为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认为在这个乐园中“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13) 但是,马克思认为,这种自由平等仅仅是形式的、抽象的。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14) 自由“是作为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单子里的那种人的自由”;(15) “平等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即每个人都同样被看做孤独的单子。”(16) 在这里,“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17) 正是从现实的人和现实的社会关系出发,马克思看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自由、平等、正义的抽象性、形式性和虚伪性,还不是真正的现实的自由、平等和正义。他认为,只有消除私有制、消除剥削、消除压迫,只有到了人的全面发展的自由王国——共产主义社会,社会制度才是正义合理的制度,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是真正平等的关系,人才是真正自由的人。因而,在马克思看来,正义是特定的历史与社会的经济结构所派生的意识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正义、平等、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8) 判定某一社会制度是否公正,不能用抽象的、超时空的绝对的自然法则,而是要依赖这一制度的基础:生产方式的状态来评定,要从具体的、历史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关系来评定。

在马克思看来,现实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关系是一个非常具体的有机整体,它包含生产关系、分配关系、交换关系、消费关系等多重关系形式。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现实的经济关系的核心,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不同要素所有者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进而决定了他们之间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他指出:“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19) 当马克思把生产关系放入历史性的发展过程时,他所理解的生产关系不是抽象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承载着现实社会历史内容的生产关系,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核心是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它的基本特征是劳动者只有人力的生产要素,而资产阶级拥有其他的全部生产要素。资本家购买了劳动力,获得在一定期间支配、使用劳动力的权利。在资本家的监督指挥下,劳动力与归资本家所有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进行生产。由于全部的生产要素都是资本家买来的,生产过程就成为资本家购买的要素之间的单纯关系,生产出的成果自然全部都归资本家所得。按照资本主义的正义原则,这种产品的分配关系是完全符合社会规范的,是公平和合理的。因为,生产品是资本家购买并归他支配、使用的各种要素作用的结果,而资本家在购买这些要素时履行了等价交换的原则。然而,在马克思看来,这种私有制条件下的商品概念和等价交换的原则掩盖了资本家剥削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秘密。因为从价值上看,新产品中不仅包含了已被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价值,还包含了不费资本家任何代价的新增殖的价值,即劳动者无偿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谁劳动,谁所得,这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这种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改变了独立劳动者占有自己劳动产品的规律,使资本家能够无偿地占有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最初,在我们看来,所有权似乎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至少我们应当承认这样的假定,因为互相对立的仅仅是权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占有别人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而自己的商品又只能是由劳动创造的。现在,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向占有别人无酬劳动的规律转化,充分表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实质上是不正义的。

在对生产和分配关系的论述中,马克思进一步把分配关系中的利润与工资拉到了生产关系中的资本与雇佣劳动的理论层面上来理解,对现实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作了深刻的阐述。他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质上就是雇佣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工资以雇佣劳动为前提,利润以资本为前提。”只有深入到雇佣劳动与资本的生产关系之中,才能真正理解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分配关系。他指出,资本家之所以从社会收入中拿走包括利润在内的超过其原先投入的资本量的那部分劳动成果,其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是一个以资本的再生产为主导内容的生产过程,“利息和利润作为分配形式,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它们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分配方式。它们又是资本的再生产方式。”“工资”的情况也是如此。工人之所以只能拿到低于工人所付出的劳动量的工资,是因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是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过程的。“工资是在另一个项目中被考察的雇佣劳动:在雇佣劳动的场合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所具有的规定性,在工资的场合表现为分配的规定。如果劳动不是规定为雇佣劳动,那么,劳动参与产品分配的方式,也就不表现为工资……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产品、生产成果的分配。”由此,马克思批判了资产阶级的分配价值论,坚持劳动价值论。他认为,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产权和交换、分配过程不能创造价值,而只能把已经创造出来的价值转移给相关的所有者,成为他们的收入。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无论分配关系如何变化,它们都是由所有制而非由劳动或价值创造决定的。因此,所有制关系不改变,分配关系也就改变不了。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工人阶级而言,只有消灭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才能使自己在分配领域中摆脱资本家的剥削。为此,马克思坚决反对当时工人运动中各种要求公平报酬的改良主义,指出:“他们应当屏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20)

马克思的正义观是革命性的。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生产关系的合理化调整或变革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关键因素。如果只把眼光盯在个人与个人之间劳动的分工和协作关系的变革,或者盯在个人的精神品格等方面,那是不可能真正找到实现社会正义目标的途径的。为此,他对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诉诸正义表示了极大的蔑视,认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诉诸道德或正义不但是毫无意义的,而且肯定会误入歧途。所以他极力主张从第一国际的文件中删除要工人阶级诉诸正义的文字,认为只有通过革命,废除资本主义的财产私有制,消灭剥削,实现共产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正义,才能实现人类社会的正义目标。由于马克思把自己的理论关注点投放在达到社会正义目标的现实社会历史途径上,而不是一味地建构一种正义的理想目标,因而,他的正义理论没有成为一种抽象的人道主义或自由主义,而是走向历史唯物主义。

三、马克思社会正义思想的主要贡献

马克思毕生从事对资本主义制度和正义原则的批判。然而,我们不能因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正义原则的大量批判和对资本主义制度下道德、正义的拒绝,而由此认为他一般地拒绝道德和正义。那种指责“马克思持有理论上的非道德主义和反正义、反权利的态度”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也无法解释马克思对人类正义事业的巨大影响。马克思的社会正义思想不仅对人类正义事业发生了深刻的影响,而且在人类正义理论研究中占有独特的重要的地位。它揭示了社会正义在社会正义中的基础地位,强调生产正义对于分配正义、交换正义的前提作用,揭示了人类对正义的追求由个人美德向制度伦理的发展趋势,使人类对正义的认识由形式正义进到实质正义,具有独特的理论价值。

1.揭示了经济正义在社会正义中的基础地位。在近代资产阶级争取独立和解放的斗争中,自由与平等曾经作为一个统一的口号,成为反对封建贵族和专制的思想武器。随着近代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经济方面的进步,政治权利方面的自由和平等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经济方面的平等和自由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这两个方面的发展是不尽一致的。由于人们在知识能力、社会地位、文化背景、社会机遇等等条件上的重大差异,即便有相同的政治权利和机会而参与到经济的竞争中,也不能使人获得平等的地位、平等的财富和平等份额的收入。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的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弊病是社会经济方面在分配上的不平等日益扩大。经济领域的正义逐渐成为社会正义的主要方面,经济领域日益成为正义实现的一个主要领域。马克思敏锐地看到了这一点。他坚决反对从抽象的正义原则出发,而主张从现实的经济关系出发去说明和批判现存的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合理性和不正义性。他反复强调,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不是基于某种正义观的实现,而是基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趋势。他认为:资产阶级思想家“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就在于:一定的生产制度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他还说:“对现存经济制度完全无知的人,当然更不能理解工人为什么要否定这种制度。他们当然不能理解,工人阶级企图实现的社会变革正是目前制度本身的必然的、历史的、不可避免的产物。”因而,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视域中,决没有脱离现实社会经济关系的对正义理论的研究。对马克思来说,任何一种正义理论,如果脱离了正义所依托的现实社会经济关系,那就会沦为一种抽象的正义观。在研究正义问题时,必须注重对现存经济关系的研究,并把后者作为前者的基础。马克思从经济学的视域中打开一条通道,并由此使自己的正义理论具有其他西方道德哲学家所不具备的独特品格,即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品格。依照马克思的理论,人们的经济活动无疑是其社会历史活动的基础和本质。对于已经处在历史性的社会现实关系中的人来说,他的真正本质理所当然地存在于他所处的社会生活关系之中。而社会生活关系的本质在于社会生产关系,因而,对正义问题的研究必须深入到现实的经济关系之中。

2.强调生产关系正义在经济正义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经济正义体现在经济活动中,伴随着经济活动全过程。一般来说,经济活动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在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中都渗透着行为主体的正义追求,都存在着正义问题,因而经济正义又表现为生产正义、交换正义、分配正义和消费正义。马克思认为,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交换方式和消费方式,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消费关系。首先,生产方式决定消费方式。在马克思看来,不仅消费的对象,而且消费的方式,都是由生产过程所产生出来的。生产不仅为主体生产对象,而且也为对象生产主体,“这里要强调的主要之点是:无论我们把生产和消费看作一个主体的活动或者许多个人的活动,它们总是表现为一个过程的两个要素,在这个过程中,生产是实际的起点,因而也是起支配作用的要素。消费,作为必需,作为需要,本身就是生产活动的一个内在要素。”其次,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决定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他指出,“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再次,生产方式还决定交换关系。在马克思看来:“交换只是生产和由生产决定的分配同消费之间的媒介要素,而消费本身又表现为生产的一个要素,交换当然也就作为生产的要素包含在生产之内。”因此,就像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和消费关系一样,它也决定着交换关系的形式。由此,马克思十分重视生产关系正义在社会正义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他认为,生产关系的正义是经济活动的关键,也是实现经济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前提,生产关系正义决定着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无论分配关系如何变化,它们都是由生产关系尤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的正义是交换正义、分配正义和消费正义的基本前提。

3.揭示了人类追求正义事业由个人美德到制度德性的发展趋势。人们对正义的理解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一种美德,正义是指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正当行为(使人人有其物),二是作为一种制度性标准,正义是对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和社会机构进行基本评价的标准。(21) 在马克思以前,人们对正义的理解多从个人行为上来理解,比较重视个人德性,如休谟认为“正义是尊重财产权的人为美德”,康德把自律原则当作道德哲学的最高准则;马克思在对17、18世纪的人性论和德国古典哲学道德自律说的批判扬弃过程中十分重视从现实社会经济生活的视域来理解正义问题,强调制度正义和制度德性。在马克思看来,正义的根据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之中。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总是生活在制度环境中,如果社会结构不合理,甚至不道德,那么,个人的道德行为就不可能起到多大的社会作用。因而,对马克思来讲,能否在制度上体现道德精神,比个体能否履行道德准则更为重要。这是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中更加注重制度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马克思一生以惊人的毅力写下的辉煌著作,都是从经济上、政治上、文化及意识形态上对资本主义制度所作的深刻而全面的分析,力求在批判旧世界的同时发现新世界,希望建立一种正义合理的社会制度。的确,与个人行为正义相比,制度正义具有先在性、统一性和普遍有效性,有着个体德性所无可取代的独特功能。诚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22) 在现代社会中,制度正义、制度合理性即制度伦理越来越显示出比个人德性更为重要的价值。马克思强调社会制度的正义合理是人的真正自由的前提,强调制度正义、制度合理性即制度伦理对于个人德性的重要性,充分体现了人类对正义的追求由个人德性向制度德性转化的现代趋势。

4.从形式正义进入到实质正义。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形式正义是指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而不管它们的实质原则是什么,即要求在执行法律和制度时,应平等地适用于属于它们所规定的各种各样的人;实质正义则是指制度本身的正义,它取决于社会基本结构所根据的原则。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正义原则的批判中,严格地区分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应当说,马克思并不一般地反对形式正义。他曾充分肯定资产阶级法权的历史进步意义,甚至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按劳分配中,“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并强调近代西方法制这种形式正义对于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保障作用。马克思指出,自由的确是法的属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然而,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结构从本质上讲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在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上提供了广泛的权利分配,公开宣布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另一方面,在经济制度上却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并由市场来决定收入分配,由此导致人民生活和物质福利上的悬殊差别。(23) 这种平等权利和不平等收入的混合结果,造成了资本主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的紧张关系。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所主张的正义至多是一种形式正义或者说是一种程序性正义,而不是规则本身的正义即实质正义。他的着重点是批判资本主义制度实质上的不正义及由此招致的形式正义的无效性。当资本主义法律和制度用来维护剥削的时候,此时的形式正义常常被当作实质不正义得以肆虐的借口。马克思的社会正义思想使人们对正义的认识由形式正义(程序正义)进到实质正义。

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使西方正义观念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在马克思看来,正义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衡量人类行为、制度或其他社会因素的标准。它不是每种生产方式衡量自己的标准。因此,没有适用于所有社会形式的“自然正义”的一般规则或诫令。正义不取决于人类行为和利益的普遍一致性,而取决于特定条件下的生产方式的具体要求。马克思的社会正义思想为人们思考正义问题提供了一种全新思维方式。马克思主义自创立以来,就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最强有力的对手,其理论与实践的威力使自由主义思潮在20世纪上半叶陷入衰颓状态,仅限于全力进行自我辩护。

四、启示与思考

无论是从理论层面上讲,还是从现实层面来看,马克思公平正义观都具有极为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具有重大的意义。马克思所揭示的人类社会的前景、对于现实社会里不公现象的批判以及对于公平正义社会的实现途径的阐述,直接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直接推动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工人运动的展开,并极大地促进了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这一切,影响并改善了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状况,促进了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传播,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事业。即便是在当今西方的发达国家,马克思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制度设计和运行过程中,如何体现公平正义原则,促使市场经济道德秩序的尽快形成,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课题。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对我们正确认识和解决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公平正义问题,全面把握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的深层内涵,构建与我国现代化进程相一致的公平正义理论具有重要的方法论启示。

首先,在构建公平正义观的方法上必须把历史唯物主义方法与逻辑方法结合起来。在马克思看来,公平正义具有历史性和具体性。与人类社会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相适应,公平正义也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状态和过程。在一定的经济形态下,人们通过种种手段和机制达到相对公正状态,但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造成的新的发展又会使原有的公正状态出现新的不公正现象,需要通过多方面调整才能使不公正变成新的公正状态。公平正义的历史性和具体性表明,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阶段性。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公平正义的内涵是有所区别的,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不同的。因此,在思考我国公平正义问题时,我们必须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为方法论指导,注重对现存经济关系的研究,并把后者作为前者的基础。必须从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现实背景出发,从经济全球化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来思考我国的公平正义问题,必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来思考我国的公平正义问题。在明确我国公平正义原则确立的立足点和出发点的同时,我们必须把历史方法与逻辑方法结合起来,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深入地研究我国公平正义的具体内容与规则。在构建公平正义理论时,我们一方面必须在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中思考公平正义问题,把握历史与现实对现代社会里公正的内容和规则的规定及影响;另一方面也必须重视公平正义观的逻辑建构,以切实地规范和指导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合理有序地发展。

其次,在理论建构上必须将公平正义的理想性与现实性融为一体。公平正义是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统一。在历史的进程中,正义追求与正义理论总是既维护本时代的稳定秩序,又超越本时代的局限促进时代转折,因而既具有现实性,又具有理想性。马克思从现实的人和现实的社会关系出发,尤其是从现实的社会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出发,深刻地批判了近代文明、特别是西方资本主义的正义原则和实践,并在批判实现的基础上,表达了他卓越的社会正义思想——共产主义理想。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是以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的,从一定意义上,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公平正义的代名词。作为未来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想目标,共产主义体现了人对人的尊严、价值以及自我实现的憧憬,体现了人类公平正义追求的理想性和超越性。因而,在构建公平正义理论时,首先必须以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为指导,坚持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公平正义寄托了我们对经济发展未来的憧憬,它在获得社会广泛接受之后,将成为一种公认的人文价值,以影响和指导每个社会政策制定者确立社会发展目标。人总是用理想规定现实,从未来把握现在。同时,人只有在现实生活中才能找到理想的最深层根据,未来只能在现实中生成。在这个意义上,正义精神及其理论是对人类发展与社会关系和谐完善的历史性追求与表达。因而,在构建公平正义理论时,又要十分重视作为现阶段应有的解决经济发展问题的基础和指导原则的公平正义原则。我们需要建设一个发达的公正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正主要体现在社会制度安排和经济活动运动中,具体表现为起点公正、过程公正和结果的相对公正。在我国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完善,市场制度所需要的起点公正和规则公正还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我们首先要致力于维护和实现起点公正、过程公正和规则公正,同时要着力解决分配结果的相对公平。

再次,在学理层面上将公平正义观的科学性和学科性结合起来。马克思的公平正义思想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是迄今为止最具有科学意义的公平正义理论。马克思将有关公平正义的崇高理想与历史的精神融为一体,这就使得其公平正义思想具有科学的解释力和长远的生命力。马克思虽然没有留下一篇专门论述公平正义问题的文献,却在许多重要的文献中大量地论述了有关公平正义的基本问题,对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基本规则及其实现的基本途径都进行了阐述。然而,时隔一个多世纪,时代环境已经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今天看来,马克思的公平正义思想显然也存在着某些不足之处。例如,马克思对于一些公平正义问题的具体论述还不够细致:对于公正内容的实现时序问题没有予以展开,对于公止的民族特色问题注意得还不够,等等。因而,在研究公平正义理论时必须坚持科学性与学科性的统一。一方面应当以马克思的公平正义思想为指导,另一方面应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完善、丰富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学说,使之更具有学科的意义,在公平正义的理论建构中实现科学性和学科性的统一。

注释:

① 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P103-104.

②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P534.

③ 傅立叶选集(第1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P124.

④ 傅立叶选集(第2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P232.

⑤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P506-507.

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P200.

⑦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P73.

⑧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P66.

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⑩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P381.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P197.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P201.

(13)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P199.

(14)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P199.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P640.

(16)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P199.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P438-439.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P997.

(2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P97.

(21) 参见乔治·恩德勒等主编.经济伦理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P164.

(22) 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P1.

(23) 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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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社会正义思想及其启示_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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