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市民族工作_流动人口论文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市民族工作_流动人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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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中国也不例外。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据2002年2月20日中央电视台报道,截止2001年底,全国约有7800万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占全国劳动力总数的16.39%。这其中也包括了为数不多、但却非常有特殊性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随着我国各地区间、民族间交往日益频繁,农村的少数民族也同汉族一样大量进入城市。他们与汉族流动人口有共同的地方,即大多来自农村的贫困地区,同时,又与汉族流动人口有不同的地方,是一个在语言、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与汉族迥然不同的特殊群体。他们进入城市后,所面临的不仅有城乡文化的冲突和融合问题,而且也有与其他民族的冲突和融合问题。他们的流动不仅要突破体制的障碍(如城市户口制度、单位制度等),而且也要突破文化、民族心理和语言的障碍,他们给城市带来的问题除了如其他汉族流动人口所带来的社会治安等一般性问题外,还有最主要的是民族关系问题,这种关系不仅影响其所在家乡的民族与汉族的关系,而且影响着他们整个民族对国家的认同感。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部分少数民族在内地城市受到歧视的话,就会影响到他们回新疆后与当地汉族的关系,影响到他们对国家的认同感。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所具有的特征不仅体现了中国特定的制度背景,而且体现了特定的民族关系和民族文化的背景。基于这种背景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的流动中,所面临的困难更复杂、更艰难,其平等权益更容易受到伤害。因此,需要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特别的关注、特殊的政策和措施。

20多年来,少数民族人口向城市流动的趋势逐年增强。如在上海市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统计,居住在上海半年以上的少数民族只有44个民族成分,62171人。到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时,居住在上海半年以上的少数民族已有53个民族成分,103639人,比1990年增加了66.7%,41468人。目前上海有380万流动人口,少数民族人口约有10万。

少数民族流向城市的动因,一是由于我国城乡差别仍然很大,部分贫困农村的生活水平还很低,贫困人口渴望进城寻求新的就业机会、改善经济状况;二是由于随着城镇化建设推进,农村人均耕地面积减少,农村人口增多,农村机械化程度提高,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因此,农村剩余劳动力要进入城市寻找生存机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又有以下几个特点:1.少数民族流向城市的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如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广东等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量逐年增多。2.少数民族流向城市的形式呈现多样化。他们以打工、经商、学习、旅游、婚嫁等多种形式涌入城市。如江苏省自1985年以来,仅从云南、贵州、四川、湖南等省区婚嫁到江苏省的少数民族妇女就有2.2万人,且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3.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一些城市少数民族人口中所占比例逐年增高,武汉市1998年世居少数民族人口为4.2万,同年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达7万人。4.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多集中于商业、餐饮业和旅游业,小商小贩占相当比例。5.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文化教育水平较低。如江苏省杭州市萧山区截止到2000年6月的调查,当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2314人,21个民族成分。其中具有大中专学历的56人(大学13人,大专13人,中专30人),占总数的2.4%;初中学历的972人,占总数的42%;小学学历的1286人,占总数的55.6%。6.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大多生活在城市最低层,生活质量差。7.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居住特点一般是“大分散、小聚居”,且流动性大。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给城市带来的影响也日益明显。1、对城市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2、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城市多元文化的发展。中国过去是以汉文化为主流文化的社会,过去曾在电影、报刊中看过的少数民族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现在已活生生地展现在城市人口的面前。文化多样性是城市充满活力的源泉。少数民族大量流向城市,改变和丰富了城市的文化发展面貌,加强了各民族间在文化、民族心理上的包容性程度。3、少数民族人口的流动改变了城市人口构成,各城市民族人口的构成也发生了变化,人口流动给城市民族关系带来非常大的影响。4、促进了少数民族流出地即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5、改变了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观念,对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民族心理、民族语言等诸多方面都带来了影响。

由于少数民族在语言、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上的不同,由于思想观念、法制意识的差异,特别是各地区、各民族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随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日益频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经常与城市行政执法部门及当地群众发生冲突,这给城市管理带来新的课题,给城市民族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1、给城市管理带来新的要求,过去旧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方式都受到挑战。城市管理过去多以行政命令为主,缺乏服务意识,现在要求政府部门要转变职能和观念,无论从工商、税务,还是计划生育、教育等方面,城市政府都要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切实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良好的服务,要认真执行党的民族平等政策。2、给城市民族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过去城市民族工作的对象,主要是世居少数民族和解放后因工作调动、学习等关系进入城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要保障他们的平等权益。现在要把流动的少数民族人口也纳入日常的工作对象之中,城市民族工作的领域要拓宽、要及时调整民族政策。

随着少数民流动人口逐年增多,城市化进程加快,各城市政府及民族工作部门正在积极转变观念,解放思想,逐渐提高了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的认识,并探索和总结出适合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情况的工作办法,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引导和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适应和融入城市生活。

一、各城市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工作,把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看作是关系改革和稳定的大局、关系民族团结进步的大局的工作,列入城市重要工作之中。

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正确对待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到城市经商、参与经济建设,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增加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进步、民族发展的标志。尊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增强广大群众的“人人平等、民族平等”意识,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成为各族干部群众的共识。上海市委1998年提出:“要注意做好上海流动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员的工作,既要做好服务工作,又要加强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方面的问题”。黄菊同志1999年11月24日在上海市民族工作会议上作了重要的讲话,其中指出,做好外来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员的管理工作,已成为上海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外来人口中的少数民族人员为上海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必须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热情地做好服务工作,使他们感受到上海是平等、团结的民族大家庭。因不同风俗习惯、语言文化、宗教信仰以及不同的经济利益,不可避免地会在民族关系上产生一些矛盾。这些矛盾,只要处理得当,是能够朝着有利于促进上海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向转化的。

二、各城市政府和民族工作部门把对保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平等权益的工作作为城市工作的重点来抓,积极制定法规、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保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1999年武汉市人大通过的《武汉市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保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对其教育和管理。有关部门对外地少数民族公民来本市举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应予以支持和保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理”。济南市民委会同市工商局、公安局、教委于2000年12月11日下发《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干部和群众“正确对待外来少数民族人员到我市经商、旅游活动,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以诚恳、热情、欢迎的态度对待他们,防止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事件发生,并尽可能为他们提供方便。”天津市民委会同市商委、公安局、工商局和市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对外省区少数民族来津经商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执法部门,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工作方法,妥善处理各种问题,切实体现民族政策。

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尽快适应城市生活提供良好的服务。

1.依托社区,认真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

当前,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适应当前政府职能转变、社会组织逐步分化的形势,我国城市管理正在转向社区化管理,一改过去防范性管理模式,将管理转变为服务、参与型管理模式。武汉市、上海市、成都市等城市都在积极探索通过流动人口居住社区,为流动人口提供迫切需求的服务和保障,培养其认同感,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心理适应与社区的协调。社区通过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教育、培训、保障等项目的服务,提高其法律意识,利用社区的丰富资源,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权益。同时,动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利用自身优势为社区提供帮助。武汉市自1997年建立了外来少数民族联系制度,全市先后建立了21个联系点,明确联系点负责人和有关制度、职责,与市、区民族工作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调研,及时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帮助。上海市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社区民族工作机构和少数民族工作网络身处基层、贴近外来少数民族人员的优势,把对外来少数民族人员的工作纳入工作范围,一起研究部署。深入了解和反映他们的现状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综合素质。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加强对社区外来少数民族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把社区民族工作中对外来少数民族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列入区县政府对街道、镇乡工作考核的目标之中,使工作、措施落实到实处,进一步规范管理。上海市黄浦区东路街道办事处,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成立社区外来少数民族联络组,全面关心外来少数民族,开展“动态服务”、“智力服务”、“日常服务”和“情感培养”。寓管理于宣传教育之中,寓管理于经济建设之中,寓管理于文化联谊之中,寓管理于精神文明之中。

2.发挥社团等社会中介力量,调动和发挥少数民族代表人物的作用。

各城市民族工作部门要注意发挥民族社团的作用。人口流动看似无序,其实是非常有序的。他们多以家庭、学校、籍贯、民族等社会关系为纽带进行流动。少数民族进入城市后,这些关系并没有削弱。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民族社团,在联系个人与社会、个人与政府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民族社团一方面将少数民族的意愿和要求反映给政府,维护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个人与政府的直接冲突,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作用;另一方面对其社团成员给予充分的帮助和扶持。在提供信息、加强本民族内部凝聚力、维护民族传统文化方面都起到了政府无法替代的作用。许多初来城市的少数民族人员都或多或少地得到过民族社团的帮助。北京市少数民族联谊会每年都为来自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举办节日庆祝、扶贫济困活动,并经常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代表人物联系座谈,吸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的有代表性的人物进入市少数民族联谊会,增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市各民族的融合,并将外来少数民族对政府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给有关部门。武汉市近年来树立了一个外地来武汉市经商的少数民族模范典型,即在市东来顺饭店经营烤羊肉串的新疆维吾尔族人员热河曼,1998年市政府进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时,破例授予他“民族团结先进个人”称号,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引起了极大反响,这个典型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

3.尊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自由,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为方便和满足具有特殊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需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指导各大中城市兴建了许多清真饮食网点、回民墓地。如武汉市兴建的园林式的回民公墓,深受武汉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及海外穆斯林的好评。深圳市过去穆斯林群众很少,改革开放后,大量的穆斯林群众进入深圳市,为满足他们的特殊需求,深圳市政府专门划出5亩地,拨款400万元,修建了园林式的回民公墓。2000年,武汉市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少数民族法律援助中心,为维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此项举动,深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拥护和社会各界的好评。为解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仰宗教所需的宗教场所问题,各城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积极为他们联系安排宗教活动场所。深圳市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众希望修建清真寺,深圳市委、市政府从实际出发,在中心区划出3120平方米土地,除了免收地价外,市财政还给予了经费补助。

4.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出地各级政府与流入地城市政府间进行有效的协调与合作

由于少数民族流入地的多数城市政府对民族工作并不十分熟悉,对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缺乏了解,因而在处理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关问题时难免显得力不从心,甚至有时处理不当。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出地的地方政府相对来说比较了解这些少数民族的社会文化,可以对当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行相关的法制、政策、秩序方面的教育。因此,许多城市政府都非常积极地与流出地政府开展了协调与合作,增进了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干部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感情。如广东省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早在1991年就开始加强联系与合作,共同下发《联合公告》,协商处理新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到广东省遇到的各类问题;成都市政府与省内甘孜、阿坝、凉山等3个民族自治州政府合作,从3州中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充实到市公安、政法、民委等有关部门,这些少数民族在处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中起到了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上海市有关部门主动到四川省阿坝州调研,了解当地藏族的生产、生活情况,并提供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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